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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变通旗制对满族社会文化的影响

时间:2024-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晚清变通旗制及其对满族社会文化的影响常书红八旗制度是清代满族集权统治的重要手段,也是满族最基本的社会制度。而八旗制度的变通,必然引起满族社会文化的深刻变化。而变通旗制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乃是由当时政治、社会、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因素综合促成的。

晚清变通旗制对满族社会文化的影响

晚清变通旗制及其对满族社会文化的影响

常书红

八旗制度是清代满族集权统治的重要手段,也是满族最基本的社会制度。然而近代以来,随着清王朝的声威在不列颠枪炮面前扫地以尽,满族“二百年控制汉族之雄风”,亦“扫地以尽”,(1)清政府为应付日益严重的统治危机,不得不陆续采取一些步骤,对原来的统治体系包括八旗制度进行调整和变革。而八旗制度的变通,必然引起满族社会文化的深刻变化。

一、清政府变通八旗制度的原因

清政府变通八旗制度,始于庚子事件之后。而变通旗制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乃是由当时政治、社会、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因素综合促成的。

(一)“兵民分离”体系发生动摇

清代统治者推行旗、民分治政策的主要依据,是儒学伦理本位下与“崇文贱武”观念相适应的“兵民分离”体系。正是凭借这一社会体系,满族从关外移植过来的奴隶制形态的八旗组织,得以与中原原生封建形态的“四民”社会顺利对接,并巧妙地铆合在一起

鸦片战争后,民族日危,国人开始对传统的价值观念进行检讨和反思,并对儒学所倡导的“崇文贱武”观念提出了批判。如魏源在1842年所著的《圣武记》一书中便写道,“以贵文贱武之俗,而望其高气尚力乎?提、镇、抚标,各食粮而身倚市,出应武而归刺绣,尚望其披坚执锐乎?”(2)随着“崇文贱武”观念的褪色,尚武思想应时而兴,兵的社会价值得到迅速提升,特别是在甲午战争和庚子事件前后,在兵魂与国魂共振的时代背景下,尚武思想风行朝野,“兵”的角色地位空前凸显。梁启超是较早将“兵魂”与“国魂”相系结的人,1899年,他在一篇题为《中国魂安在乎?》的文章中,对二者关系作了如下论述,“今日所最要者,则制造中国魂是也。中国魂者何?兵魂是也。有有魂之兵,斯为有魂之国。夫所谓爱国心与自爱心,则兵之魂也”。(3)不久,在日本倒幕派军国观的影响下,这种以兵立国的思想进一步被发展为“军国民主义”,“兵为国之本”几乎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尚武思想的张扬和“兵魂”的重塑,势必使兵民分离体系发生动摇。时论甚至以为,中国积弱千年,究其原因,终在于文武分途,重文轻武,即“一坏于分兵民为二等,再坏于分文武为两途,三坏于重文轻武之积习”,故为今之计,首先就要打破兵民分离的社会格局,以弘扬尚武精神。作为“兵民分离”与满、汉畛域的合成物,“旗、民分治”格局自然也将随着兵民分离体系的动摇而发生动摇。

(二)清政府整顿旗兵之无效与八旗兵的极度弩惰腐败

应该说,太平天国革命以后,清廷从未放弃过整顿八旗兵的努力,但效果始终不能如人所愿。从19世纪60年代起,清廷便企图借洋务运动之机,让旗兵在军事近代化之旅中抢占先机。于是在京营挑选旗兵万名,组成神机营,放弃骑射,改习洋枪洋操。但此举显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传甲午之秋神机营出兵时,长髯老者与垂髫少年杂列其间,而且着装多不合身,散漫无纪,蹲踞道旁,不愿前进,目睹者感慨之余,口占一诗讽曰:“相逢多下海(京师称髯为“下海”),此去莫登山”。(4)无怪乎刚毅入值枢廷后,曾奏请将每旗壮丁加以操练,而光绪的回复是:“汝习闻旧论,不知八旗之兵今日已无可练习者”。(5)

甲午战败后,编练新军成为朝廷急务。利用这一机会,清廷又一次进行了重振八旗雄风的努力:1898年12月,荣禄奏准编成“武卫军”,分前、后、左、中、右五支,其中中军由京旗抽调组成。次年2月21日,在敦促各省将军督抚奏报练兵情形的上谕中又特意强调,“至各省驻防生齿日繁,闲散中不乏精壮之士,并著各将军等各就本处情形挑选若干,教练成营,以资捍卫,所需饷银,应与各该省督抚藩司妥筹协拨,奏明办理,用副朝廷讲求武备谆谆诰诫之意”。可惜,从当时清政府的总体财政状况来看,显然无力为编练旗军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户部银库每次藏银至多不过1100万,各省藩司、粮道两库藏银更是微不足道,即使在号称天下财富之区的苏州,所藏也不过百万。(6)而且,诚如西方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这个庞大的帝国,财政资源素来在“此来彼往短线条的补给线”上流动。例如,维持京营八旗的700万两银子取自全国52个不同的用项,新疆满族士兵粮饷在辛亥革命前则由7个省筹划供给,(7)这样的财政体系进一步影响了清政府进行财政动员的能力。故而,谕虽下,各地限于经费,大多敷衍塞责,虚应故事,结果是有名无实。例如,在东北,由于难以筹到必要的经费用以另练旗丁,只能用已有的盛京八营权且充数。(8)在广东,据寿荫上奏覆称,由于“库储匮乏”,“捐借俱穷”,凭借现有饷力,单单要维持旧存及新募各军已是捉襟见肘,所以确实无法多练旗兵,最多也只能在原有1000余名的基础上凑足2000名而已。(9)在成都,同样鉴于“饷项难筹”,仅编练一营,以旗兵400名组成。(10)京旗练兵的无效则在1900年暴露无遗。当装备精良的八国联军兵临城下,受命御敌的八旗兵丁手中所持的武器,主要还是一些老式枪炮,甚至是“刀和鞘子都锈在一起”的枪炮(11),加之他们大多无心恋战,或未战先逃,或一战即溃,煌煌京师,顷刻间沦入他手。而京城陷落后,八旗官兵“匪惟不战,亦且四出劫夺”(12),如此行径,相对于其“干城”、“腹心”的身份而言,无疑是莫大的讽刺。

其实,八旗兵在庚子之役中的表现并非偶然。在清末,各旗营往往“政以贿成,上下视为常例;兵皆困象,战守均无可言。以相沿习惯之风,成积重难返之势”。(13)就连某些身膺驻防统帅的将军、都统都无心料理旗务,整日沉溺于声色犬马之中。例如,从小生长京师,身系世族,曾为国史纂修的麟趾及在黑龙江任都统三十年的阿勒浑,竟然都对咸同年间太平军捻军反清起义的一段史事懵然无知。(14)福州旗营将军常恩是另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例子,他的爱好除鸦片、女色外,尤喜斗蟋蟀及养猫养狗。他所养蟋蟀,均雇有专人调护;所用烟枪,竟然以京剧名角的名字来命名;从他家大堂到内寝以及花园亭榭中,猫狗成群,甚至这位“常将军”出门,轿中也总有两只狗伴随左右。上行下效,将军尚且如此,佐领、参领益觉武备之事于己无关痛痒,纷纷肆其侵渔,以售卖旗缺、克扣兵士粮饷为能事。他们很少提到带兵打仗的事情,而谈到提笼架鸟、登台唱戏之类的话题时倒是津津乐道。老舍先生曾在《正红旗下》一书中塑造了一个身为佐领的“亲家爹”,在被问及是否会骑马射箭时,“他的回答是咳嗽了一阵,而后马上又说起养鸟的技术来”,(15)对清末旗官的刻画可谓淋漓尽致、入木三分。至于旗兵的作为,更是无可称道。就拿前锋、护军这样入供守卫,出备扈从的重要角色来说,到清末已然是“值班则老弱充数,衣帽敝破,器械残缺,包揽替代,出缺不报,冒蚀饷干”,(16)种种弊端,难以枚举,其余各营情况更是不言而喻。而本已衰朽的旗兵为鸦片所浸淫,益发疲敝。光宣之际,各地驻防旗营鸦片的盛行令清政府大伤脑筋。据奏称,成都驻防旗兵吸食鸦片者达到十之一二,福州驻防习染者更多至十之六七,绥远驻防情况尤为严重,不仅旗兵十人九癖,即旗官而言,在右卫仅有的八名中无嗜好者竟然只有一人。(17)上述种种迹象表明,八旗军已然病入膏肓,无药可治了。

(三)八旗生计的濒临断绝

1900年,由于八国联军的强抢豪劫和八旗俸禄暂停发放,北京旗人普遍面临生计断绝的危机,各家各户纷纷将家中旧物沿街出售。据成全先生回忆,当时仅在护国寺北大街,售物者就达到上千家,其中“尤以满族官员为多”。(18)次年,虽然粮饷恢复,但物价持续偏高,涨落不定(19),大多旗人仍衣不蔽体,食不果腹,在生存线上挣扎。据文廷式《闻尘偶记》记载,“屯居之旗人,京东、京北一带大半衣食不完,女子至年十三四犹不能有裈,困苦万状……于是横暴者则流为盗贼,无赖者则堕为娼优,比比有之”。(20)极度贫困中,很多旗人将土地和房屋卖与汉人及外国人,(21)还有的甚至被迫冒犯禁令,将子女卖为奴婢。(22)而在各地驻防的旗人困顿情形大致相类。在畿辅地区,旗地被典卖者,十之七八,尚在旗人手内交租者,大抵十无二三;(23)在绥远,旗人“有朝不谋夕,日只一餐者;有口仅能糊,身无一缕者;有冬只短褐,男妇输服出为乞人者;有生已数儿,辗转图存,终至绝嗣者。若而人者,其色皆菜,无年不荒”;(24)青州,旗兵“因粮饷缺乏,已将所有物件,变卖糊口,现在无可折变,衣敝履穿,形同乞丐,该处地近海滨,入冬以后,男妇赴乡乞食,死者甚多”;(25)即使在状况较好的东北地区,旗人产业易手现象也非常普遍,据记载,到1890年左右,盖平正白旗屯170户满族农民中已有40户丧失土地,其中30户沦为佃户或雇工,10户依靠乞讨为生,金州、复州、海城等地不少破产农户都逃往松花江和黑龙江省就食垦荒。(26)至20世纪初,奉天“从前旗户皆有地产,今者大抵典兑于人”;(27)吉林旗人“原有产业”,也“半皆转相典售”(28)。迫于生计,向来将外出屯垦视为畏途,避之唯恐不及的旗人转而对此事表现出了异乎寻常的热情。1910年,东三省总督锡良奏请迁徙奉天旗人一百户到安图垦荒,结果报名移垦的竟有五千户之多。(29)纵观入关以来满族生计状况的变化,正所谓:“当年紫气指辽东,武帝旌旗在眼中。三百年来一刹那,日云暮矣更途穷”。(30)形势至此,与其令“日暮途穷”的八旗诸众沿袭旧制,坐以待毙,倒不如变通旧法,另谋他术,为之创造新的生机。

(四)民族主义思潮的兴起

随着民族主义洪波涌起,无论主张“排满”的革命派,还是呼吁“平满汉”的立宪派包括一些赞同“满汉大同”的满族人士,都不约而同地要求解决满汉问题,而满汉问题的核心,就是由八旗制度导致的满汉权利、义务不平等问题,因此,变通八旗制度,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刻不容缓。

二、从松动旗籍到变通旗制

清政府推行八旗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目的,是实行旗、民分途,满、汉分治,而八旗制度的实施,又离不开旗籍这一必要的载体和媒介。因此,旗籍的松动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旗制”的危机及其变通趋势。为了缓解日益严重的八旗制度危机,清政府被迫一步步加大松动旗籍的力度,直至清末宣布裁撤驻防,化旗为民,八旗制度也到了崩溃的边缘。

所谓松动旗籍,盖有两方面的涵义:其一是通过使部分旗人出旗为民,对旗人的数量和范围予以调整;其二是消除旗籍与民籍之间的界限,改变旗人在社会体系中与民人相对待的角色。就实质而言,两者有着很大的区别,因为前者并不一定会直接损害八旗制度的基础,而后者却意味着八旗制度的瓦解。

关于松动旗籍的讨论和尝试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乾隆年间的汉军出旗为民。在清代,汉军旗人的身份非常特殊:作为隶于旗籍的汉人,他们执干戈为业,恃钱粮为生,与普通汉人有所不同;同时,作为旗籍中的非满族成分,他们在八旗体系中又远离轴心,而被置于边缘的位置。清初,天下未靖,需要厚集八旗兵力,因而满族统治者将他们严格地圈禁在八旗组织之内,不许擅出他省,仕宦于外者子女不得随侍,亲友不得探问,如果死丧于外,必须返葬于京师。但一旦满族统治地位稳定下来,随着清政府“优养八旗”的压力逐渐增大,令他们脱离旗籍,“东西南北,除伊祖父作宦郡邑之外,许其择便占籍,隶于有司,将学而为士,力而为农,艺而为工,赀而为商,以至或为塾师,为幕客,人自为生”(31),就成了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将这些“虽曰旗籍”,而由“辽沈边氓及明之溃军败卒”(32)转化而来的非满族成分从八旗阵营中排除出去,既可以一举两得地消除汉军自身和满洲、蒙古旗人的生计之忧,也不明显破坏八旗体系的完整性,更不影响八旗制度的根本性质。

道光秉政之后,由于八旗生计的进一步恶化,颁旨令大臣筹议解决办法,旗籍出现进一步松动的迹象。其间,大学士伯麟密陈奏折,建议“如有旗人情愿出京投奔其外任亲眷者,令其报明该管上司详咨,准其前往。其在外所生子女,由该亲眷加具印结,造报京旗,入于比丁册内办理。又有情愿出外自谋生理者,亦准其报明前往何处,限出京五百里以内,给与路票,登注姓名,准其前往,行知各该地方官稽查”。(33)镶黄旗满洲都统英和也奏请“嗣后除官员、兵丁告假及私自出境,均照旧例办理外,所有闲散告假,无论前往何处,但令照例报明佐领,告知参领注册,由佐领给与图记,即准外出营生”。(34)外出营生之人,既可以选择出旗为民,也可以继续隶于旗籍,随时回旗参加挑缺等。可见,这一时期被列为出旗对象的,已不单单限于原本就是汉人的汉军旗人,而且也包括了蒙古旗人和满洲旗人,这反映了清政府在维护八旗制度上的力不从心,为了巩固满族政权,统治者决不会轻易放弃八旗制度,但由于经济方面的无能为力,不得不允许旗内成员向旗外有限流动(包括将部分旗人的管理权暂时委托给地方长官)。到光绪初年,御史戈靖进而上疏提出了令闲散宗室寄籍地方,以谋生理的主张。他指出,闲散宗室沦落到“自养多不能足”的地步,主要归因于他们“钱粮则限以岁时,仕进亦定为专缺,既不如觉罗满、蒙、汉道路甚宽,并不如士、农、工、商得以自谋生理”,所以要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切实可行的办法之一,就是援照沈桂芬条陈八旗准出外贸易及在外寄籍的成案,准闲散宗室游幕屯居,“自求生计”。(35)当然,清政府松动旗籍有一个不可动摇的原则,那就是绝对不能影响八旗制度的根本地位和统治效能,因此,被允许“出旗”和“寄籍”各省的满洲、蒙古旗人非常有限,而且基本局限于“闲散”。

然而,在19世纪的最后十余年间,满汉问题骤然成为朝野各界关注的焦点,八旗制度从根本上受到日益强烈的冲击,清政府松动旗籍的原则也日渐动摇。还在1895年,郑观应便在《盛世危言》第二版中,增刊《旗籍》一文。文章首先以犀利的笔触,批判了以旗籍为载体的社会控制和管理模式对旗人乃至整个中国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指出旗人“置产营建有禁,出京四十里有禁,局促一城,俨同党锢,日臻贫乏,乃失恒心”,乃至于强者“作奸犯科者有之,窝赌包讼者有之”,扰害社会,为祸甚烈,弱者则“变易姓名,冒汉产,赴各外省谋生者有之,甚至服役执鞭亦所不辞”,颠沛流离,沦入“贫瘠莫能谋生”之途,其情可悯,其境堪忧。文章还进而涉及八旗制度下的满汉畛域问题,认为“二百余年来,久应畛域全消矣,顾满、汉之名犹别,旗籍之生未遂,甚非所以示宽大图久远也”,所以有必要下一明诏,“凡在京城内外旗籍,除世爵有世禄,得禄较丰,足赡身家,及各参领佐领本有职事俸禄,编入羽林军籍不计外”,其余皆“许其解散旗籍,悉听自便谋生,农商百业任其他出经营”。此外,文章在最后还为旗人出旗谋生提供了非常具体的方案:其一,就京旗而言,谋生之术不外二端,即置有产业,或有一技之长者,任其自由经营;“其无业营运、无技操作者”,则“悉计其户口,发就直隶本省及其边近地方屯田为农”;其二,对于驻防旗人,应量才器使,酌情安置:壮丁年三十以上、五十以下者,验明身体坚强气力足用,编选入营,以代充绿营孱弱老兵之额;其少年子弟,年十余至二十余岁聪敏强健者,派入学堂,或方言馆,或水师学堂,或武备学堂,或技艺学堂;此外,对于那些读书成名、早习商贾、营运为生、自有作业者,听其自便,不必编入营兵及入学堂之数。(36)戊戌变法时期,解散旗籍、满汉混编成为更多维新人士的共识。1898年9月14日,光绪谕军机大臣等议覆袁昶条陈:“旗丁生齿日繁,徒以格于定例,不得在外省经商贸易,遂致生计日艰。从前富俊、松筠、沈桂芬等均曾筹议及之。现当百度维新,允宜弛宽其禁,俾得各习四民之业,以资治生。著户部详查嘉庆、道光年间徙户开屯、计口授田成案,切实订立新章,会同八旗都统迅速奏明办理”(37)。谕令虽然强调的是帮助旗丁摆脱“生计日艰”的状况,但“百度维新”的潜台词,实际上就包含了满汉关系的转变问题。1901年,庚子事件刚刚尘埃落定,新政大幕徐徐拉开,一部分满汉大臣马上就从解决八旗生计和满汉畛域问题的双重角度出发,明确提出了变通八旗制度的要求。而张之洞在1901年7月19日上陈的《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折》尤其值得注意。在这份奏折中,张之洞列出了变通旗制的四条理由。其中除第一条就事论事,从“生齿日繁,饷额有定”,“银价渐低,物价日贵”等方面说明变通旗制对解决八旗生计的必要性以外,另外三条全都聚焦于满汉关系的转变问题:第一,经历太平天国运动和八国联军之变,八旗体系全面坍毁,“此不可不急思变计者也”;第二,清朝建立二百余年,九州四海“涵濡圣化”,“食毛践土”,“情同一家”,特别是咸同以来,“南北各省文武军民团练,其竭忠戮力效命行间者,旗、民皆同,并无区别”,何况方今“中外大通”,旗、民理当有“同患难共安乐之谊”,干城腹心何必专恃劲旅;第三,如今八旗武力与昔日早已不能同日而语,放弃兵籍,改习五民之业,才是真正利国利己的选择。(38)约而言之,就是要求改变满、汉分途,旗、民分治的社会与权力体系,而这正是八旗制度的核心内容。与此同时,清政府在被迫正视“近数十年积弊相仍,因循粉饰,以致酿成大釁”的现实,颁谕推行新政,将一切政事,切实整顿(39)之际,当然也不可能对满汉问题视若无睹。变通旗制,废除旗籍是清政府为解决满汉矛盾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最后的,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着清王朝的命运。

三、变通旗制的推行及其主要内容

确切地说,正是由于近代中国民族危机日亟和民族主义兴起,八旗制度根系上的毒瘤——满族贵族统治下的满汉权利、义务不平等问题终于被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而“平满汉畛域”课题的提出,真正意味着八旗体系在制度的层面上受到了撼动。

变通八旗制度的相关措施,是从庚子事件后开始陆续推行的。至1908年8月,清政府公布《钦定宪法大纲》及“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宣布在筹备立宪的第一年设立变通旗制处,同年12月,谕设变通旗制处,“筹办八旗生计,融化满汉事宜”,并派贝子溥伦、镇国公载泽、大学士那桐、侍郎宝熙、熙彦、达寿司理其事(40),紧接着,各驻防也相继设立旗务处或筹办旗丁生计处作为预备机关,变通旗制进入高潮。

变通旗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消除由八旗制度直接造成的满汉社会生活方面的界限;二是代谋八旗生计,为旗人脱离旗籍,跻身于“五民”之列奠定基础;三是顺应旗、民社会一体化的需要,改变原有的八旗社会控制体系。

(一)取消由八旗制度直接造成的满汉之间在居住、交产、婚姻、刑罚等社会生活方面的界限和差别

1.诏令满汉通婚

还在戊戌维新时期,梁启超等人便从平满汉之界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满汉通婚的主张。1902年2月1日,慈禧发布懿旨,宣布“所有满汉官民人等,著准其彼此结婚”。随后,一些满汉官员带头响应,如那桐与李鸿章、奕劻与孙宝琦先后缔结姻亲,而袁世凯则和炙手可热的两位满族大员端方及铁良都结成了亲家。尤其在1907年清政府命大臣就化除满汉畛域问题“各抒己见”,“妥议具奏”后,朝野人士纷纷为满汉通婚的切实实行出谋划策,推波助澜,有的提出满人应该在名字之前冠以汉姓,同时汉人妇女应革去缠足陋俗,以化除双方风俗上的形迹,为满汉通婚创造条件;有的建议由各旗各省通行出示晓谕,凡旗汉互相联姻者,均分别酌给花红,以资鼓励;(41)编修郑沅甚至奏请满汉二品以上大员子女均由皇上指婚,以强化上层的表率作用。当然,由于八旗制度在满汉之间长期造成的感情隔膜和风俗藩篱不可能一下子冰释或被撤除,除了在成都、杭州等一些地方,旗、民之间长期交往,早已形成穿堂过户的关系,因而彼此有源远流长的联姻历史外,大部分地方满汉通婚还极为少见,而且上层的满汉联姻往往带有政治联姻的成分,下层则更多出于生计方面的考虑。

2.豁除满汉居住和交产方面的禁令

1905年,赵尔巽宣布东北旗地此后和关内一样,也可以自由买卖,从而彻底取消了清初关于旗、民交产的禁令;1910年,变通旗制处又明确表示,嗣后各驻防旗人有愿移住民城及附近州县居住置业者,均听其便,该管官不得阻止(42),标志着对于旗、民分城居住的限制也被完全解除。这两项政令出台的契机,是清政府变通旗制政策的推行,但是同时应该看到,这也是长期以来旗、民分治之术始终无法得到严格贯彻和执行的必然结果。

笔者前面已经提到,从清初以来,关于满汉居住方面的禁令几乎从来没有被严格地履行过;交产方面,起码在康熙年间,已有一些旗人在向汉人出售地产。尤其到晚清时期,一则随着八旗体系历经兵燹被严重破坏(如江宁、京口各驻防在太平天国运动后城池倾圯,旗户多与民户错居;北京则自八国联军进入,为运送军队和物资而将津卢、卢保线展修至正阳门,内外城隔离状态遂被打破,同时“八旗营房,存者不过二三,颓废的总有七八”(43),旗丁被迫大量离开营房,徙入民城受廛服贾,另谋生计),清政府已经默认了旗、民杂居的状况;一则由于旗人生计日益贫困,满族统治者不得不对旗、民交产的现象睁一眼闭一眼。所以说,废止上述两项禁令不过是早晚的事情,变通旗制只是提供了一个恰当的时机罢了。

3.划一旗、民礼制和刑律

旗、民礼制有别,刑罚殊异是八旗制度的重要表现之一,而这一状况的改变,主要得益于宪政的推行。1907年10月9日,慈禧太后谕内阁:

礼教为风化所关,刑律为纲纪所系,满汉沿袭旧俗,如服官守制,以及刑罚轻重,间有参差,殊不足昭画一。除宗室未有定制外,著礼部暨修订法律大臣议定满汉通行礼制刑律,请旨施行。俾率土臣民,咸知遵守,用彰一道同风之治。(44)

次年初,沈家本将议定的通行刑律草案恭折陈奏,拟请嗣后旗人犯罪,俱照民人各本律、本例科断,概归各级审判厅审理。所有现行律例中旗人折枷各制,并满汉罪名畸轻畸重及办法殊异之处,应删除者删除,应移改者移改,应修改者修改,应修并者修并”,具体来说,一是将律例内旗人专条共计四项五十一条分别删改,如将旗人犯罪免发遣的条例予以删除,规定旗人犯徒流军遣各罪者照民人一体发配等;二是将原由特设的理事同知衙门审理的旗人词讼案件,统交更定官制后新设的各级审判厅审理,其审判厅尚未设立的省份,概归各州县审理,驻防旗人应入秋审人犯,也一律由各督抚汇入民人秋审册内一体办理,而不再交将军、都统核审。(45)

这一草案得到清廷允准,迅速在京旗和驻防各旗中得到实施。1909年3月25日,清政府又命嗣后内外各衙门丁忧人员,无论满汉,一律离任终制,须夺情者,应候特旨(46),满汉礼制亦趋于一致。值得进一步关注的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的“四级三审”体系(47)的完善,清政府甚至作出了让渡和下放关于皇族成员案件审判权的姿态,1910年初,清廷特降谕旨,令嗣后宗室觉罗案件由审判衙门钦遵法律独立审判,毋庸由宗人府会审。依据随后宪政编查馆奏准《宗室觉罗诉讼章程》规定,民事方面:案件发生在有爵宗室之间,仍归宗人府审理;发生在有爵宗室与闲散宗室之间,觉罗之间以及属于旗民对宗室觉罗共同起诉的,其管辖权归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方面:如宗室或宗室与旗民共同犯案,依《现行刑律》罪在流遣以上,或依其他法令罪该罚金200两以上,归大理院审理;宗室犯罪,按《现行刑律》量刑应在徒刑以下,或依其他法令罪该罚金200两以下,以及觉罗或觉罗与旗民共同犯案的,由京师高等审判厅审理。可惜,这一诉讼章程不久就被搁置一旁,最终并未得以贯彻实施,这说明,即使在统治地位岌岌可危的情况下,满族统治者也绝不可能轻易放弃已有的特权。

(二)筹旗人生计

在变通旗制背景下的“代谋”八旗生计与此前的“筹议”八旗生计有着根本的不同。“筹议”八旗生计的目的,是巩固八旗制度,而“代谋”八旗生计,则是为了变通八旗制度。因此,前者主要表现为对八旗贫困人群(如闲散满洲、蒙古旗人等)的局部关注,所策划、实行的方案,不仅单调(以迁旗屯垦为主),而且往往是临时性的权宜之计(比如让旗人“寄籍”地方等);而后者则着眼于全体旗人的整体利益,即将付诸实施的方案,必须有助于所有旗人尽快凭借自己的能力,在近代化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赢得一席之地,而这就要求因地制宜,因材授业。诚如出任奉天旗务司使的金梁所说,“筹划生计之道,一因地利,如西北多旷地,则宜耕种,东南富物产,则宜工商是也;一因人事,如少壮者或充兵或入学,老弱者或谋业或务农是也”。(48)在变通旗制的过程中,清政府基本上是依据这一原则来安排旗人生计的。

1907年8月,清廷颁诏裁停旗饷,9月27日,发布上谕,勒限各省将军都统为旗民另筹生计:

我朝以武功定天下,从前各省分设驻防,原为绥靖疆域起见。殆承平既久,习为游惰,坐耗口粮,而生齿滋繁,衣食艰窘,徒恃累代豢养之恩,不习四民谋生之业。亟应另筹生计,俾各自食其力。著各省督抚会同各将军都统等查明驻防旗丁数目,先尽该驻防原有马厂庄田各产业,妥拟章程,分划区域,计口授地,责令耕种。其本无马厂庄田,暨有厂田而不敷安插者,饬令各地方官于驻防附近州县,俟农隙时,各以时价分购地亩,每年约按旗丁十分之一,或十数分之一,授给领种,逐渐推扩,世世执业,严禁典售。即以所授田亩之数,为裁撤口粮之准,裁停之饷,另款存储,听候拨用。该旗丁归农以后,所有丁粮词讼,统归有司治理,一切与齐民无异。至田亩之腴瘠,价值之低昂,各省互有不同,但以足敷赡养为度,一面仍将各项实业教育事宜,勒现认真分别筹办,以广旗丁谋生之计。其授田之始,应需庐舍隄堰,暨农具牛种等项,并开办实业各经费,准由裁停存饷内,核实奏请,酌量协济。并著各将军督抚等破除情面,实力奉行,不得任听协参佐领各员,挟持私见,阻挠大计。先由度支部迅筹实在的款,以备拨发,勿稍诿误。期于化除畛域,共作国民,用副朝廷一视同仁之至意。(49)

从这份上谕的内容来看,清政府安排旗丁生计的主要办法,是给旗丁授田,俾之归农,辅之以兴办实业、教育,不过这是针对各省驻防而言的,对于京旗来说,比较可行的是第四条道路,即让世执兵业的旗丁进入新编的陆军或巡警队伍,继续赖兵职为生。而且就驻防来说,由于各省的客观条件和传统观念有很大的差异,在选择解决旗丁生计办法时,侧重点自然也有所不同。

1.拣选精壮,拨充新军和巡警

八旗兵丁世为兵职,擢拔其中可造就者,令充任待遇优厚的新军或尚可资生的巡警,自然是解决他们生计最现成可行的办法。根据练兵处《变通武备章程》条款,旗营各兵统归练兵处、巡警部挑选,至于何者挑补新军,何者入充巡警,则要比照各自的条件而定。

光绪二十八年九月十五日(1902年10月16日)上谕:

现在练兵紧要。著挑选八旗壮丁,交北洋大臣训练。所有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前锋营、护军营、健锐营食饷兵丁,并闲散内挑十六岁以上、二十二岁以下,年力精壮者,限二十日咨送军机处,再行请旨钦派大臣拣选,奏明办理。(50)

谕令颁布后,遵照其中公布的条件(实际操作中标准有所放松,如年龄上限被提至30岁),京旗及驻防各营陆续抓紧编练新军。1902年底,由京旗及畿辅驻防被遴选出来的3000名八旗兵丁率先被交给北洋袁世凯训练,定名京旗常备军(90%由京旗构成,另外10%由畿辅驻防补充),添派内阁学士铁良任京旗练兵翼长。并拟在首批京旗兵丁训练成熟后,再续行挑选,逐轮分派前往,进行训练。此后,各驻防也遵旨抽调旗兵,编练了常备军或巡防队,如在直隶各驻防,迄1905年10月,被分拨常备军各营补额编伍的旗兵,计保定148名,沧州65名,密云160名,山海关200名,热河100名;(51)1904年底1905年初,湖北常备军中,旗兵比例达到10%;(52)太原则于光绪二十八年经巡抚岑春萱奏改练新军一旗,称太原满营新练步队,后改名为太原满营新练巡防步队(53);另外,江宁、京口、热河、青州等驻防也先后编练了新军。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清廷依马维骐所奏,颁诏令“各直省督抚,凡编练新军及警察巡队,于拣换弁兵时,以三四成之一二,咨取旗绿两营弁兵,由将军提督挑选年富力强、材武堪资选就者,送交该军队官认真考验,合格编伍,取具联保,三年退伍,悉遵定章,仍回各该管衙门。遇有遣派,咨调立至”,(54)加大了征召旗籍新军的力度。特别需要一提的是,光绪二十八年,载沣等满族少壮亲贵为了进一步控制政权,决定罢黜袁世凯,也就不可能再让北洋新军任禁城周围的巡逻和护卫,于是,于1909年初,派贝勒载涛、毓朗,尚书铁良为专司训练禁卫军大臣,在良弼的协助下,自各旗营中抽调精壮兵丁,又从山东、直隶挑选农家壮丁入伍,再从第一镇调拨军官,历时两年多,编练成了主要由满族人组成的禁卫军,他们与其他新军相比较,装备更精良,待遇也更优厚。

为培养更为精良的新军后备力量,清政府还鼓励各驻防改建或新建各式武备学堂,令八旗兵入习兵学,甚至派遣八旗子弟去日本等地留学,接触最先进的军事理论和技术。光绪二十九年七月初二日(1903年8月24日),颁布上谕:“所有八旗兵丁,著该都统等切实教养,务令读书识字,以备送入武备学堂肄业,用备国家干城之选。各旗大员子弟,如有愿入武备学堂肄业者,亦即报明各该旗,咨行北洋大臣,听候挑选”。(55)其后,在练兵处的许可下,杭州、察哈尔、荆州等驻防都开设了初等或中等武备学堂,仿照北洋武备学堂章程,接收八旗子弟入习军事;本驻防没有开设军事学堂的,可以每年酌量派送八旗子弟去设在省城的武备学堂学习;如本驻防只设有初等武备学堂,学生毕业后,也可以遴选优异者派送本省的中等武备学堂继续学习,例如1909年武昌陆军中等学堂落成后,在接收的700名学生中,来自荆州驻防的就有40余名。1906年6月15日,清政府又开办陆军贵胄学堂,名义上面向年龄在18至25岁的满汉学生开办五年制教育课程,实际上所招收的绝大部分是八旗贵族特别是皇族子弟,根据英国外交部资料统计,1908年陆军贵胄学堂招收的120名学生中,皇室占70%,满官子弟占23%,汉官子弟仅有27%。此外,1904年,练兵处决定每年向日本派出100名留学生,其中旗人6名,这一数字与人口大省直隶、江苏相当。实际上,在后来操作的过程中,旗人的比例比规定的还要高出许多,如在1905年派出的108名中,旗人就占到了16名。各地驻防也派出了一些留学生,其中单单在荆州,到1904年为止派往国外的旗人就超过了50人。(56)

选拔八旗精壮编练新军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为后来清政府正式颁旨撤旗归民,解决旗人生计问题减轻了压力。但也有必要指出,从解决八旗生计问题的角度上来说,选拔旗丁进入新军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因为新军是中国近代兵役制度改革的产物,处于募兵制下的旗兵与以往八旗世兵的身份截然不同。一旦他们退伍,粮饷就会取消。

新军之外,拨充巡警也是清政府安置旗兵的一项重要措施。巡警的条件要求,比新军要宽松一些,比如年龄放宽到30岁以上等。不过由于经费和训练方面的原因,清末以前,各地满族士兵改充巡警的数量很少,而且多名不符实。如在江宁、京口两处驻防,“虽官兵有三百数十员名,然于警律警章均未讲求,站岗巡逻并不习练,实系徒有名目”;(57)在绥远,“巡警设矣,兵只百二十名,限于饷也”;(58)杭州将军志锐则在奏折中提出,本驻防既无力筹措设立巡警所需款项,旗、民复不必显分畛域,所以不如由仁和县警兵直入旗界,办理杭州驻防警务,“其旗营巡警一局,即可不设”。(59)

2.撤旗归农,计口授田

“旗丁归农”可以说是清政府解决八旗生计问题的一条传统思路,自从乾隆以来,大臣们曾屡屡上疏,建议迁旗屯垦,只是因一则人恋故土,不愿远离,二则旗人长期不谙农事,望而却步,何况旗人生计也还没有陷入绝境,所以往往或议而未行,或行而中辍,即使取得一些成绩,移屯的规模也是非常小的(一般是数户,数十户,至多不过百余户)。(60)而这次清政府的“旗丁归农”计划虽堪称大手笔,结果却遭遇了更大的尴尬。

综观各地驻防,除东北三省和西北的绥远等地外,大多驻防只有少量的马厂庄田,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在这种状况下,要各驻防就地计口授田,安插旗丁,解决大量旗民的生计问题,谈何容易!对于那些缺少马厂庄田的驻防来说,要为旗民授田,只能就近购地,而这又意味着地源和款项方面的双重困难:首先,各驻防很难找到足够可供购买的土地,以热河、河南等处驻防为例,据热河都统溥颋奏报,本驻防“即筹有购地之款,亦实无可购之地”;(61)河南的情况也好不了多少,“省城附近一带州县从前频遭河患,地多沙砾,其间成熟之地,平民视为恒产,购买不易,间或有地可购,亦甚零星,不成片段,颇难照料”;(62)其次,从经济方面来考虑,清政府要实现为旗丁计口授田的目标,也不啻于天方夜谭,即使是根据保守的估计,要达到预定目标,用款起码也需要一亿数千万两之巨(63),这对户部藏银只有一千万两左右,同时外交内政,在在需款的清廷而言,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难怪有人在《申报》发表评论:“夫国库之空虚,至今日而已极,民田之价值,因谷贵而益昂,即合京内外财力以为之谋,仍每口购给二三亩田,而公家已费数百万金,旗民仍无以自养,及其养赡不足,转悔始谋之不戚,朝廷亦安得再有偌大之巨资从其后以别筹良法,是故购田给种之举,微论其恐致扰民,微论其非旗民所愿,即使办理妥善,人尽乐从,亦断断非一劳永逸之计”。(64)再次,清政府推行裁停旗饷,“旗丁归农”政策的目的,无非是在缓解汉人不满情绪的同时,为生活日形困顿的旗民另辟生途,然而事与愿违,诏令甫下,旗民“痛哭流涕,群谋抵抗”,特别在四川,由于地价过于昂贵,闲田数量微乎其微,加之款项奇绌,宣布裁停旗饷,计口授田后,光绪三十三年腊月,四川镶蓝旗满洲头甲佐领忠孝竟然当面痛詈佐领坐视旗民生路将绝,随后不听协领广善等劝解,大哗而去,并四处扬言,称旗民如欲图存,必须各自设法,于是众旗丁气势汹汹地冲到总督衙门,打伤出面阻止的各协佐领,酿成轰动一时的旗丁“閧署”事件;(65)汉人则“虑其有强买民田之扰”,(66)愤激之情有增无减,当时诸多报刊都就此发表了评论,如《竞业旬报》抨击清政府以“化除满汉畛域”为名,强夺汉人膏腴之地,来安置旗丁,并预言“若果强迫实行,吾恐革命之潮流不旋踵而泛滥于中国矣”;(67)《中兴日报》也忿忿然写道,“日言平满汉,汉人之受压制如故,民不聊生如故。独八旗则必按口受田,为之筹终身之事业,享受优等之利益。从前不过给饷,今则并且分田。是八旗独享其利也”(68)

鉴于上述压力,很多驻防并没有遵照谕令授田给旗丁,而只是设立了一些农事讲习所之类,借预备之名,敷衍了事;而在另外一些地方,虽然采取了一些切实的措施,但不仅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引发了新的问题。1903年4月,署两江总督端方奏:“前因江宁、京口驻防旗民生计艰难,议将万顷湖牧场改为屯田,招佃认垦。经豫借官兵马干银两,拨作开办经费。时历年余,佃垦寥寥,来年即届扣还借款之期。兵丁困苦异常,拟请俟招垦成熟,租款收清,再行分期拨还,以资周恤”,(69)这里暴露的问题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3.兴办实业

较之计口授田来说,通过兴办实业的途径来解决旗人的生计问题至少在两个方面具有更大的可行性:其一,它不像“计口授田”那样带有“强夺汉产”的明显嫌疑,因而有助于避免引起汉人的激烈对抗情绪;其二,长期以来,旗人积累了一定的从事工商活动的基础和经验。这一方面应归功于清政府的鼓励和培养(如1864年,清政府曾派八旗官兵48人赴苏州学习武器制造,1883年,北京神机营机器局开办后,吸收了第一批旗籍工人,1908年,又议准选派满族子弟出洋学习工艺),另一方面,又是贫困旗人为补贴家计而不得已负贩、做工的产物(在北京,早在同光时期,满人从事小商小贩职业者已不乏人,到庚子之后,又纷纷加入了手工艺人、泥水匠、裱糊匠、纸花匠、绒花匠、挑花工、补花工以及小工的队伍,而从事农业较早的,则要到1909年前后;(70)广州旗人则擅长做花灯,“羊城灯市以旗人所制为最火,且又最工”;(71)西安旗人起先迫于生计出卖家当,后来逐渐转而做小生意,从汉城购进烟卷、花、针线等杂货,摆摊出售,还有些表面以养鸟为乐的人,实际上以鸟为生(72))。

在清末变通旗制期间,大部分驻防都设立了一些八旗工厂或习艺所,兹择要列表介绍(见表1)。

由于经费所限,各地八旗工厂的成效普遍不大,加上工艺不成熟,产品质量较差,很难打开销路,导致工厂在运作的过程中步履维艰,更谈不上扩充规模。但是应该承认,这些工厂的创办确实产生了一些有益的社会影响。辛亥革命后,掌握一技之长的旗人得以比较顺利地就业谋生,在一定程度上应归功于清末八旗工厂的创办。

表1 清末部分驻防工厂及工艺传习所情况简表

4.兴办学堂,发展教育

根据其内容和性质,清末为筹划旗人生计而开展的教育活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职业教育,如开办农业讲习所、工艺传习所等,在旗人中普及一些浅显的职业知识;另一类就是普通教育。前一类,前文已有所涉及,这里着重介绍普通教育的情况。

1903年3月20日,袁世凯在奏疏中提到:

臣前面奉谕旨,以八旗兵丁生计日蹙,饬在挑选旗兵内考拔学生,分遣各学堂肄业以广造就……惟查此次所挑旗兵,其间资性朴勇者固多,而聪颖识字者甚少,以之入营训练,则精壮有余,以之就学肄业,则启迪匪易。拟恳饬下八旗、外火器营及圆明园健锐等营,另选天资聪秀,文理粗通者,候由京旗练兵翼长内阁学士臣铁良赴京,分别考验。再由臣复加考试,以便分遣入武备、医学、农工、机器、电报、铁路各学堂,切实讲求,以期成就。其四五品以下世职各员,并八旗举、贡、生、监,有志向学者,亦准其一律送考,以仰副朝廷嘉惠满蒙,作育人才至意。(73)

可见,此前清政府已经有了通过兴学来扶助八旗生计的考虑。稍后,山东巡抚周馥奏:“旗丁生计日蹙,请挑选八旗聪颖子弟,入武备、医学、农工、机器、电报、铁路各学堂,以期成就,”(74)获得允准,进一步证实了清政府上述想法。通过在京旗和山东驻防的小规模试行,清政府于正式宣布为八旗“另筹生计”前后,将这一做法向全国各地驻防推广。1907年4月,为了吸引生计困难的八旗子弟入学,清政府特别作出规定,凡八旗子弟由初等小学堂毕业得有文凭者,准其尽先挑补马甲以下钱粮;由高等小学堂毕业得有文凭者,准其尽先挑补马甲以上各钱粮;次年,进一步补充说明:“嗣后各旗挑补钱粮应查照上年部文,无论官立、公立、私立小学堂学生均一律尽先挑补,以昭公溥,其有现已毕业,经督学局考验合格,给予毕业文凭,加盖关防者,应准坐补钱粮”。(75)

在清政府的一再倡导下,各地驻防增设学额,劝导八旗子弟入学,取得了一定成绩。迄1907年底,动手较早的绥远已设立陆军、中学、高等、初级、蒙养、半日、清、蒙各学堂18处,接收学生800余人;(76)奉天除将原有小学堂五处按照新章加以整顿,设立高等、初等各数班,招收学生360名进行培养外,还专门创设满、蒙文讲习所,以便促进奉天和蒙旗各部落的沟通,应付沙俄的觊觎和侵略;即使在“僻处一隅”的宁夏,也节缩马粮,设满汉义学2处,接收学生120人。(77)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杭州的惠兴女学(它起初由一位旗人妇女创办,后来被官方接手),据奏报,到1910年为止,已有初级师范、高等小学、初等小学等各类学生从那里毕业,而且对美术、手工、女红、绣品尤为擅长,在当年南洋开办的劝业会上,该校送往参展的美术、手工、女红、绣品达147种之多,并获得金牌和优奖。(78)

从长远的眼光来看,晚清兴办八旗教育的确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在辛亥鼎革尤其是停发旗饷后得以顺利就业的满族人,除了有一技之长的手艺人之外,很大一部分都是这一措施的受益者。不过限于财力,兼之囿于风俗,清政府通过兴学来解决八旗生计的做法同样并不现实。在各地兴办学堂的过程中,驻防长官因款项无着,大都牢骚满腹,另一方面,因为就学并不能在经济效益上立竿见影,所以旗人愿意送子弟入学者,本就寥寥,入学之后,退学者又屡见不鲜,甚至在京师各学堂,如钦天监天文算学馆等也是如此。无奈之下,有的驻防长官不得不恩威并施,如广州将军增祺向清政府反映,由于旗人子弟“非因风气初开,不免为习俗所囿,即因家计所累,暂图糊口之方”,大多不愿入学,他不得不“严饬各该协佐领等官,先将七、八岁以上之幼童以及二十岁以下之成人,无论为马步甲,为闲散,为壮丁,逐一清查,各有若干名,除已在各官立私立学堂肄业及充当新军、挑赴工厂学习工艺,暨因家道贫寒,必资营业生活者不计外,其余均为详细开导,督令一律入学。如有无故不就学者,即将其父兄处以责罚”,(79)真可称得上用心良苦了。

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来看,筹八旗生计落实最好的地方是东三省,而东三省之所以能够走在各驻防的前面,主要缘于其“家有地亩”的自然优势和“世为农工”的生产劳动传统。单就各地最为头疼的款项问题而论,东三省的条件可谓得天独厚。据金梁估算,三省八旗官兵及内务府所属向有随缺伍田、庄园、山场等地,统计约及150万亩,足可供旗丁解甲归农之用;而且正额之外,被隐占盗典,久未清理的“浮多”之地,尚不止数倍,“如能一律清查丈放,按地收价,至少之数一千万金以上”。(80)其实早在1902年,清政府就下令将从未输纳过钱粮的吉林“通省旗户自占之地,出卖之地及站丁、官庄之地,悉行报明,派员查丈,一律升科”。1905年,在赵尔巽奏请下,东北所有官庄地,一律被纳入丈放收价范围。至1909年,经政府丈放的官庄地已达1356700余亩(内带地投充原额地30460亩),收地价银1821000余两,(81)从而为计口授田,兴办工商各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不过话说回来,即使是在筹八旗生计成绩最大的奉天,一旦将各项计划运作起来,经济方面也并非完全没有压力。1909年,锡良向清政府汇报了清查旗署款项筹办八旗生计的情况,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开办各项实业的款项也大都是东挪西凑,眼下尚可无虞,但难期长久维持(见表2所示)。

表2 清查旗署款项筹办生计事宜清单

资料来源:《锡良遗稿》第2册,第918~919页,中华书局1959年版。

奉天尚且如此,其他各驻防筹办八旗生计的前景就更可想而知了。

(三)改变“旗”、“民”分治,旗人治旗的社会控制格局,促进“旗”、“民”社会的一体化

在清代“旗”、“民”分治的社会格局下,旗人向来由自成一体的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臂指相使”,节节控制,有关旗人事务地方官一般无权过问。这一社会控制体系对于巩固满族统治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弊端也显而易见。其中在清末倍遭非议的一点,就是它造成了满、汉双方感情隔膜,龃龉丛生,如张元济所言,“事关旗制,汉则曰不便措辞,事属汉务,旗则曰可勿过问”,“亦有貌为和衷者,实则依回迁就,敷衍了事,而形格势禁,终有此疆彼界之嫌”,尤其在驻防省份,“旗汉互争,该管官各有袒护,于是积不相能,乖气致戾”。(82)在通常情况下,所谓“各有袒护”,主要是旗官对八旗兵丁的纵容和庇护。根据规定,旗、民之间发生纠葛和冲突,应该由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共同审理。但一旦旗丁涉案甚至是毙伤民命后,佐领、协领等多徇情枉法,不仅不予积极配合,甚且在被饬交出涉案旗兵后,仍百般拖延,代为欺隐,因此导致审理常常不能顺利进行,或不了了之,或单方受罚,结果是旗、民之间积衅难消,争端不断,旗兵有恃无恐,愈发骄横,成为地方官一块心病。

1892年张之洞任湖广总督期间,就曾碰到这样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是年年初,荆州东门外距城五里的草市后街泰山庙演戏酬神,旗丁小福等想要上台看戏,被管台的庞加顺拦阻,遂导致旗、民混相殴打,其后,旗丁屡屡寻衅,先后造成民人2人死亡,多人受伤。人命关天,地方官曾企图会同理事同知审理此案,但困难重重:搜集证据时,民人伤轻者,恐被讼累,不敢报官,纷纷隐瞒伤情,旗兵则轻伤报重伤,无伤报有伤,为公正审案造成阻碍;此间,草市人进城经商办事,途经旗兵驻扎的东门外,又多次无故被殴;而且,旗兵所在协领始终拒不交出逞凶案犯。在这种情况下,江陵县令龙兆麟只能将此事禀报荆州知府舒惠电,舒惠电又转禀张之洞,寻求解决。张之洞查考道光年间荆州旗、民因观划龙舟而交讧最后提省审办的成案,一面差委裕庚会同荆州府暨理事同知提集旗、民滋事要犯人证,秉公审理,一面移咨将军祥亨要求配合,并郑重声明,“如该协领等延不交出正凶,该印委各员难以会审。臣等即查照道光年间成案,饬提此案应讯人犯要证至省,督同臬司研讯确情,分别定拟奏明请旨办理”。(83)在朝廷的重视下,案子最终虽得以妥善解决,但其中所暴露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张之洞为处理案件,可谓煞费苦心,不过他所提到的特别措施也只能是偶一为之,要根本消除上述恶果,只能求助于旗、民分离体系的变革。

20世纪初,民族主义风起云涌,“旗兵不法滋事,逍遥法外”成为《申报》等报刊抨击的对象;与此同时,随着旗、民居住和交产等一系列壁垒被打破,旗人被允许离开旗营,择地自便谋生,旗、民分治的社会基础已经不复存在,“旗”、“民”合治势在必行。

1905年,赵尔巽出任奉天将军后,裁撤奉天府尹和盛京五部。1907年,清政府宣布在由旗政系统兼理民事的东北改设民政机构,裁撤盛京、吉林、黑龙江将军,改奉天将军为东三省总督兼管三省将军事务,规定奉天、吉林、黑龙江各设巡抚一人,并宣布令总督随时分驻三省,三省并各设行省公署,由此,东三省行政由旗政体系向民政体系转型。由于东三省文官体制的出现及其民政、巡警诸事务的分离,旗署职能大大简化,“所管不过俸饷、地租及户籍等事”,(84)机构裁减随之被提上日程。从1905年开始,各地副都统、城守尉等旗官陆续被裁,到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前,东北原有的17个副都统只剩下了3个。(85)

此外,从1909年开始,清政府逐步在各地旗、民中一体推行地方自治。在《京师地方自治章程及选举章程》中有如下的规定:

京师地方自治事宜按照本章程所定,内外城地方由巡警总厅所辖各区公选合格绅民,归民政部督率办理。其外郊地方按照本章程归步军统领衙门督率办理。

京师地方自治区域,内外城地方以巡警总厅所辖区域为境界,其外郊地方以京营所辖地面为境界。

京师地方自治分区之法:内外城地方以巡警区之境界为准,其外郊地方应就京营地面分区办理。

巡警区域有更改时,自治区域一并更改,其京营地面亦同。……

第十一条内外城各区与京营各区有彼此相关之事,必须连合办理者得以协议,设连合会办理之。京师地方自治各区与附近地方自治各区有前项情事时亦同。

第十二条凡于京师地方现有住所及寓所者,不论本籍、旗籍,或流寓,均为居民。居民按照本章程所定,有享受本地方公益之权利,并有分任本地方负担之义务。(86)

另外,在通行各省的《城镇乡自治章程》中也规定,凡于城镇乡内见有住所或寓所者,不论本籍、京旗、驻防或流寓,均为城镇乡居民,按照本章程所定,有享本地方公益之权利,并有分任本地方负担之义务。(87)

旗、民地方自治的一体推行,标志着清初以来长期实行的旗、民分离的社会控制体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各地划分警区和自治区域的过程中,旗、民之间的地域界垒基本上被打破,不仅原来被长期封闭于兵营之内的旗人汇入了“四民”社会体系当中,而且本属不同旗分、不同佐领的旗人现在有可能被编入同一警区和自治区域,由同一自治机构(各级自治研究所、议事会、董事会)管理,而本属同一佐领、同一旗分的旗人也有可能被划入不同的警区和自治区域。划分自治区域的过程中,也有一些驻防将军提出过利用驻防本身界限编排自治区域的想法,但遭到否定。如杭州将军就曾致电宪政编查馆、变通旗制处,称杭防官绅学界禀请准就驻防地方固有之居界,比照城制办理,而宪政编查馆的复电是:

地方自治定章本系不分旗汉,如省垣人数较多,即援照该章程第十一条分区办理,前已咨行在案。现民政部奏定京师地方自治章程,亦属不分旗汉,分区办理……(88)可见,清政府这次是真正下了整顿旗、民分离格局的决心。

而且,从对自治选举人与被选举人的资格规定来看,旗、民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在《京旗谘议院章程》中规定:凡属旗人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具左列资格之一者,有被选为谘议局议员之权:一、曾在地方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效者;二、曾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之学堂毕业,得有文凭者;三、有举贡生员以上之出身者;四、除参佐正印人员外,文武实缺候补候选官员及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五、有五千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而选举人资格包括:纳税2元以上;现任公职;小学毕业;警务学堂毕业;高等毕业;医学毕业等。此外,按照规定,凡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一、品行悖谬、营私武断者;二、曾处监禁以上之刑者;三、营业不正者;四、失财产上之信用被人控实尚未清结者;五、吸食鸦片者;六、有心疾者;七、身家不清白者;八、不识文义者。另规定,下列人等停止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一、本省官吏或幕友;二、常备军人及征调期间之续备、后备军人;三、巡警官吏;四、僧道及其他宗教师;五、各学堂肄业生。(89)对照《城镇乡自治章程》的相关规定,内容大体相仿。(90)

不过,我们还是要强调,清政府的变革仍存矛盾的心态。它虽有意促进满汉一体化,却又缺乏足够的勇气废除满族特权,故在推行地方自治的同时,尽量保全满族权力仍是它念念不忘的一件事情。为此,清政府不仅规定了各地议员的驻防专额(其中京旗专额10人,各省驻防1-3人不等,如闽浙就有3人),(91)而且根据《资议院院章》和《满汗世爵选举资政院议员章程》的规定,在资议院也特别为满汉世爵(指满洲、蒙古、汉军旗员及汉员之有三等男以上之爵级者)留有专额,其中三等侯以上8人,一等伯至三等男4人。(92)

四、变通旗制对满族社会文化的影响

清政府变通旗制,既是一次全面解决八旗生计问题的努力,更是对旗、民分治社会体系的一次重大变革。随着一系列变通旗制措施的推行,旗人的社会身份、社会心理以及价值取向都发生显著变化,满汉关系得到改善,“旗、民分治”的社会控制体系也逐步趋于一体化。

(一)旗人社会身份的转型

在旗制变通的十年中,八旗军在军事体系中的边缘化趋势空前加剧。迄1911年,虽然八旗兵总数仍然保持在225000人左右,占清军总数(约786700人)的28.6%,仅次于勇营;但在清政府当年军费支出约1亿两中,用于八旗军的支出仅8863620两,不及总数的9%,只有新军军费支出的1/6左右。如下图所示:(93)

1911年各类清军人数比例示意图

1911年清朝军费支出构成示意图

值得注意的是,清政府在大幅度缩减八旗军费的同时,制定了八旗钱粮分年递减,十年裁尽的计划。配合这一计划的出台,各地旗营除挑选精壮旗丁编练新军外,还着手撤旗归农,兴办实业,开设学堂,为八旗生计作长远打算。也就是说,清末八旗军的边缘化实际上是和旗人向“四民”社会的流动过程相伴而行的,而这正是旗人社会身份转型的突出表现。到辛亥革命前,旗人的主要生计来源已不再是“铁杆庄稼”,“老米树”,有人统计,当时杭州驻防大约仅有1/20的旗丁仍主要依赖钱粮糊口,其余的除被安排进入各类学堂学习外,分别以作佃农、短工、商贩、艺人、教师或小企业家为生。(94)这一状况的出现,显然与清政府变通旗制的相关举措不无关系。

(二)旗人社会心理和价值观的变化

庚子至辛亥年间,旗人的社会心理和价值观念也在逐渐发生变化。老舍先生的二表哥福海,身为京旗一位堂堂参领的儿子,却毅然决定去学油漆匠的手艺。而且在他补上旗缺后,依然常常在当差之余,去做一些诸如漆寿材、油饰屋子之类的油漆活。每当作活的时候,“他似乎忘了他是参领的儿子,吃着钱粮的旗兵。他的工作服,他的认真的态度,和对师兄师弟的亲热,都叫他变成另一个人,一个汉人,一个工人,一个顺治与康熙所想象不到的旗人”。(95)在福海身上,旗人对钱粮那种根深蒂固的依赖心理已经不复存在。另外,他的价值观也与旗人传统的价值观截然不同。“旗兵”的身份并没有给他带来特殊的优越感,“油漆匠”的行当也没有让他感到任何难堪。相反,从外在的服饰、人际关系到内在的心态、价值取向,都显示他已非传统意义上的旗人,而变成了“另一个人,一个汉人,一个工人”,即处在满汉一体化进程中的中国社会的普通一员。福海的现象不是孤立的,它反映了其时八旗社会的瓦解和旗人社会身份的转型,具有典型性。

在变通旗制过程中,尊崇实业、教育的价值观在不少八旗官员身上也有明显的体现。例如,广州将军增祺提出,为八旗筹生计宜“首以开通知识为先,尤以普及教育为亟,次则振兴工艺,实为扩张营业之资”(96);密云副都统德麟也主张安排八旗幼丁上资者入学堂肄习,中资学工商,下资务农桑,余暇学操演。(97)

(三)满汉关系的契合与旗、民社会的一体化

清末变通旗制的主要出发点,是通过消除满汉畛域,来抵制日益高涨的排满风潮。为此,清政府不仅诏令满汉通婚,豁除关于满汉居住和交产的禁令,划一旗、民礼制和刑律,拆除了满、汉之间的种种藩篱;而且裁撤旗官,将旗署的民政职能让渡给民政体系,使旗、民分治的社会形态发生明显变化。这些措施的推行,无疑将进一步促进旗、民社会的一体化发展。

在旗、民社会一体化进程中,满汉民族的文化交融日益突出。自入关以后,满族统治者再三倡导保持“国语骑射”的满洲传统,声称“国家承天创业,未有弃其国语反习他国之语者,弃国语而效他国,其国亦未有长久者也”,(98)屡敦八旗子弟学习清文,同时鼓励其娴习弓马,在防止满人“汉化”方面可谓用心良苦,但始终无法遏止这一趋势。早在康熙朝时,杭州满营“渐染陋俗,日打马吊为戏,不整容束带而靸履行者甚多”(99)的状况即令康熙帝深为不满。时至雍正西北用兵,特从专以满、蒙旗兵构成的江宁、荆州驻防调兵出征巴尔库尔,不料所调兵丁竟“全然不知行兵之道,马匹牲畜损伤过多,不耐寒冷劳苦,复有迷失兵丁”,(100)令雍正帝哭笑不得。与此同时,“国语”退化现象也颇为严重。由于各省题奏命盗案件及刑部咨稿,俱系汉文,甚至在满洲“根本之地”吉林,“该将军衙门遇有旗民交涉事件,定拟罪名立案”,也“多用汉文”(101)。清末则“皇帝典学,尚知国语,馀则自王公大臣以下皆不知其为何物矣。”以至于清末满大臣带领引见,愿对太后而怯面皇帝,“以太后不通国语也”。(102)宗教方面,满族萨满教的诸多习俗渐渐销声匿迹,汉民族所信奉的神祗,包括佛祖、关圣帝君、灶神、财神、碧霞元君等,为越来越多的满族人所信仰。同时,满族文化的某些方面也被汉族人吸纳,甚至引为时尚。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旗装在民初的流行,所谓“大半旗装改汉装,宫袍截作短衣裳,脚形形势先融化,锐首莲钩八寸长”(103)

[作者简介:常书红,北京师范大学北京文化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

【注释】

(1)孟森:《清代史》,台北正中书局1971年版,第243页。(www.xing528.com)

(2)魏源:《圣武记》(下),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48页。

(3)《清议报》,1899年12月23日。

(4)当时这支军队将出防山海关,故借点“山”、“海”二字,参见张守常辑:《中华近世谣谚》,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477页。

(5)文廷式:《闻尘偶记》,《近代史资料》,1957年第5期,第41页。

(6)何德刚:《春明梦录》,《近代稗海》第13辑,第139页。

(7)《新疆满族调查报告》,《满族社会历史调查报告》(下册)第7辑,第20页。

(8)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第4386页。

(9)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总第4400页。

(10)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总第4383页。

(11)《北京满族调查报告》(一),《满族社会历史调查报告》(下册)第5辑,第6页。

(12)刘体仁:《异辞录》,山西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236~237页。

(13)《绥远城将军贻谷奏妥筹旗丁生计并办理情形折》,《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一日,第41号。

(14)《清代野记》,《近代稗海》第10辑,第176~177页。

(15)老舍:《正红旗下》,人民文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80页。

(16)《清朝陆军部(兵部)档案》第376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7)《绥远城将军贻谷奏妥筹旗丁生计并办理情形折》、《绥远城将军贻谷等奏整理军政片》,《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一日,第41号。

(18)席长庚整理:《成全自述》,北京满学会2001年印,第33页。

(19)根据学者的调查统计,1900年八国联军迫近京师,粮价陡涨,其后虽有波动,由于1903年粮食歉收,1905、1906年江南水灾蔓延,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等原因,此间粮价持续保持在高位,以白面和老米为例,每百斤每年平均价格分别保持在4.88~6.77和4.27~7.33元之间。参见甘博、孟天培著,李景汉译:《二十五年来北京之物价工资及生活程度(1900-1924)》,北京大学出版部印行。

(20)文廷式:《闻尘偶记》,《近代史资料》,1957年第5期,第45~46页。

(21)张宗平、吕永和译:《清末北京志资料》,北京燕山出版社1994年版,第60~61页。

(22)《清末北京志资料》,第61页。

(23)甘厚慈:《北洋公牍类篡》卷14,第25页。

(24)《绥远城将军贻谷奏妥筹旗丁生计并办理情形折》,《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一日,第41号。

(25)《清穆宗实录》卷88,同治二年十二月丙戌条。

(26)赵展编著:《满族历史纲要》,承德地区行政公署民族事务委员会1983年印行,第64页。

(27)辽宁档案馆藏:《奉天旗务处档》庚字第132号,转引自《满族简史》,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49页。

(28)徐世昌等编纂:《东三省政略》卷8,吉林文史出版社1989年版,第35页。

(29)《满族简史》,第151~152页。

(30)《京华慷慨竹枝词》,参见《清代北京竹枝词》,北京出版社1962年版,第149页。

(31)沈起元:《拟时务策》,贺长龄等编:《皇朝经世文编》卷35。

(32)昭梿:《啸亭杂录》卷2,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9页。

(33)《道光朝筹议八旗生计史料》,《历史档案》,1994年第2期。

(34)《道光朝筹议八旗生计史料》,《历史档案》,1994年第2期。

(35)《请量为变通调剂宗支疏》,邵之棠编:《皇朝经世文统编》卷39。

(36)郑观应著、王贻梁评注:《盛世危言》,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17~219页。

(37)《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6,第7775页。

(38)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卷53,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册。

(39)《光绪朝东华录》,总第4601页。

(40)《清通鉴》卷260,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册。实际上,变通旗制处直至清亡之前,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据《大公报》1911年9月4日报道,“变通旗制大臣自入年以来,对于旗丁生计仍不甚注意。近忽有清查京外旗丁户口档册之举。此事系因监国日前召见那相时曾提及修正筹备清单,本年尚有续筹八旗生计一事,垂询究应如何办法。那相奏称现正详细会商,仍苦无切实政策等语。退后即晤伦贝子、泽公,密议数次,决定由清查档册入手,然此后之进行毫无端绪,不过聊以搪塞朝廷之谘询与粉饰外间之耳目而已”。变通旗制处之无效,由此可见一斑。

(41)《变通旗制处会奏遵议归化城副都统奏变通旗制应多立手工学校等折》,《政治官报》,宣统二年正月十二日,第829号。

(42)《变通旗制处会奏遵议归化城副都统奏变通旗制应多立手工学校等折》,《政治官报》,宣统二年正月十二日,第829号。

(43)竹园(丁国瑞):《修兵房何必定在仰山窪》,《天津商报》,光绪二十七年正月初七日。

(44)《清德宗实录》卷579,光绪三十三年九月辛卯条。

(45)《修订法律大臣沈等会奏遵议满汉通行刑律折》,《东方杂志》,第5年第6期。

(46)《清通鉴》卷260,第20册。

(47)清末宪政改革中实施的近代化司法审判制度,“四级”指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四级裁判所,“三级”则是就裁判程序而言,具体规定是:初级审判厅收审笞杖罪、无关人命之徒罪及200两银价以下的民事讼案,审判后可自行拟结,对判决不服者可逐级上诉至地方审判厅及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收审自徒流至死罪案,及银200两以上的民事诉讼案,对判决不服者可向高等审判厅及大理院逐级上诉;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专司宗室、官犯、抗拒官府及其他特交案件。

(48)金梁:《变通旗制三上书》,第一书。

(49)《清德宗实录》卷57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己卯条。

(50)《清通鉴》卷259,第20册。

(51)《袁世凯奏议》(下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018页。

(52)Edward J.M.Rhoads:〈Manchus& Han:Ethnic Relations and Political Power in Late Qing and Early Republican China,1861-1928〉,P88,89,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2000.

(53)《晋抚奏太原满营练军遵章改变片》,《政治官报》,宣统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第1155号。

(54)《光绪朝东华录》,总第5839页。

(55)《清朝陆军部(兵部)档案》第376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6)Edward J.M.Rhoads.Manchus&Han:Ethnic Relations and Political Power in Late Qing and Early Republican China,1861-1928,p.83~89.

(57)《江宁将军铁良、江宁副都统双福奏筹办驻防各项要政折》,《政治官报》,宣统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第1216号。

(58)《绥远城将军贻谷奏妥筹旗丁生计并办理情形折》,《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一日,第41号。

(59)《杭州将军志锐奏杭州旗营举办新政大概情形折》,《政治官报》,宣统三年元月初十日,第1174号。

(60)乾隆时期曾有诸多大臣议及迁旗屯垦之事,如御史范咸、户部侍郎梁诗正、内阁学士雅尔呼达、御史柴潮生、御史赫泰、山西巡抚沈桂芬等,以后到嘉、道、咸、同、光年间,又有很多人倡导这一主张。清代迁旗屯垦取得一定成效的约有四次:第一次为乾隆年间的拉林屯垦,第二次为嘉庆年间的伊犁屯垦,第三次为双城堡屯垦,也发生在嘉庆时期,第四次为咸丰年间的呼兰屯垦。

(61)《热河都统溥颋奏到任体察情形沥陈入手办法折》,《政治官报》,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一日,第1362号。

(62)《河南巡抚林绍年奏筹旗丁生计折》,《政治官报》,光绪三十四年四月三十日,第210号。

(63)参见迟云飞:《清末最后十年的平满汉畛域问题》,《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5期。

(64)《申报》,1907年10月17日。

(65)《护理四川总督赵尔巽等奏参办煽惑滋事佐领兵丁折》,《政治官报》,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初十日,第132号。

(66)《申报》,1907年10月17日。

(67)《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第3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74页。

(68)《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第4集,第4页。

(69)《清德宗实录》,卷537,光绪二十九年三月丁巳条。

(70)《北京满族调查报告》(一),《满族社会历史调查报告》(下册)第5辑,第13页。

(71)《驻粤八旗志》卷24。

(72)《陕西省西安市满族社会历史调查报告》,《满族社会历史调查报告》(下册)第7辑,第43页。

(73)《袁世凯奏议》(中册),第773页。

(74)《清通鉴》卷260,第20册。

(75)《八旗都统衙门档》第698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76)《绥远城将军贻谷奏妥筹旗丁生计并办理情形折》,《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一日,第41号。

(77)《宁夏副都统志锐奏开驻防学堂情形折》,《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第59号。

(78)《杭州将军志锐奏杭州旗营举办新政大概情形折》,《政治官报》,宣统三年元月初十日,第1174号。

(79)《广州将军增祺奏查阅驻防营伍学堂工厂情形折》,《政治官报》,宣统元年五月二十四日,第611号。

(80)金梁:《变通旗制三上书》,第二书。

(81)《满族简史》,第151页。

(82)张元济:《上光绪奏折》,《张元济诗文》,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12~114页。

(83)张之洞:《会奏查讯旗民命案折》,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卷31,第2册。

(84)《奉天旗务处档》,转引自《满族简史》,第170页。

(85)其中齐齐哈尔、呼兰、布特哈、通肯4处裁于1905年,锦州、黑龙江(瑷珲)、墨尔根、呼伦贝尔4处裁于1908年,吉林、宁古塔、伯都讷、三姓、阿勒楚喀、珲春6处裁于1909年,最后留下的盛京、金州、兴京三处副都统分别由德裕和墨麒担任(其中德裕兼任盛京、金州两处副都统)。参见章伯锋:《清末各地将军都统大臣等年表(1796-1911)》,中华书局1965年版。

(86)《宪政编查馆奏核订京师地方自治章程及选举章程折》,《政治官报》,宣统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824号。

(87)《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95,第11451页。

(88)《政治官报》,宣统元年十二月初五日,第799号。

(89)《八旗都统衙门档》,第524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90)需要指出的是,在奉命调查选举被选举人的过程中,各旗都统、副都统等并不热心。据1911年9月8日《大公报》载:“各旗调查选举被选举人资格,以备顺直谘议局举行改选一节……兹闻左右翼各旗对于调查一事,视若具文,以致各该期所送合格人员,多则三名,少只一名,甚有咨覆值年旗,声明该旗并无合格者。刻某旗御史以八旗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等玩视要政,拟即具折恭请旨饬下各该旗补行调查,并予各该员以贻误宪政之咎”。

(91)宪政编查馆奏定谘议局章程第二条规定,京旗及各省驻防均以所住地方为本籍,但旗制未改以前,京旗得于顺直议员定额外,暂设专额10名,各省驻防得于该省议员定额外,暂设专额1名至3名,由各督抚会同将军都统定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各省驻防专额议员之数,视该省驻防旧日取进学额全数,在十名以内者,设议员一名;二十名以内,设二名;二十名以外,设三名,由各该省督抚会同将军都统定之。后通咨各驻防选举议员额数办法又进一步说明:“外省驻防之设,本为昔日因时制宜办法,有全省俱无者,有一省一处者,亦有一省数处者,省既不同,制亦各异,谘议局章程各省驻防一语,本指驻防住所而言,并非合全省数处驻防均祗限于三名以内,是各省之驻防,凡将军、都统、副都统、城守尉各定专辖区域者,地方既相隔越,学额亦复旧有,应各查照议员选举章程,学额在十名以内,选举议员一名;在二十名以内,选举议员二名;在二十名以外,选举议员三名办理。”参见《清朝续文献通考》第394卷,第11436、11442页;第396卷,第11468页。

(92)《八旗都统衙门档》,第524号。

(93)资料来源:沈鉴《辛亥革命前夕我国之陆军及其军费》,《社会科学》卷2,第2期;故宫:《陆军档》,第1235号;鲍威尔《中国军事力量的兴起(1895-1912)》,第269~274页。参考熊志勇《从边缘走向中心——晚清社会变迁中的军人集团》,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页。

(94)Pamela Kyle Crossley.Orphan Warriors-Three Manchu Generations and the End of the Qing World,p.148,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

(95)老舍:《正红旗下》,第400页。

(96)《广州将军增祺奏查阅驻防营伍学堂工厂情形折》,《政治官报》,宣统元年五月二十四日,第611号。

(97)《密云副都统德麟奏查阅密云等处官兵操演、幼丁习艺情形折》,《政治官报》,宣统元年三月初七日,第535号。

(98)《清朝文献通考》,卷77。

(99)《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二年九月初十日。

(100)《清高宗实录》,卷156,雍正十三年五月戊午条。

(101)《清宣宗实录》,卷79,道光五年乙酉二月丁丑条。

(102)刘体仁:《异辞录》,山西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225页。

(103)陈志农:《旧京百影》,北京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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