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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文化视野下的新政调整

时间:2024-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政”时期清政府文化社团政策的调整耿向东顾新荣中国的结社有着长久的历史,中国知识分子早就有以“社”或“会”为名的聚集。本文着重探讨清政府在“新政”时期文化社团政策的调整问题,以求教于方家。“新政”时期,清统治集团内部决策层进行了权力重组,开明官员入主中枢,这为文化社团政策的调整提供了一定政治上的保障。此外,“中体西用”与“崇儒重道”的文化理念是清政府制定文化社团政策的思想理论基础。

近代中国文化视野下的新政调整

“新政”时期清政府文化社团政策的调整

耿向东 顾新荣

中国的结社有着长久的历史,中国知识分子早就有以“社”或“会”为名的聚集。清朝初年,士人结社之风盛行。为防止士人结社参与政事,顺治九年(1652年),清廷颁布禁立社盟的上谕,但并未有效遏止士人结社的风气。顺治十七年(1660年),进一步颁布严禁结社的上谕。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鉴于明末党争的教训,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仍然奉行其一贯的文化专制政策,没有开放党禁。至中日甲午战争之前,在清政府厉行党禁的政策下,文化社团的活动受到阻碍,没有什么大的发展。甲午战后,近代新型知识分子开始出现,在民族危机日益加深的情况下,他们勇敢地冲破了清朝严禁结社的条规,迸发出强烈的爱国热情,组织群众团体,为拯救国家而奔走呼号。从此时开始至清朝灭亡,曾先后出现过两次文化社团兴起的高潮期,一次是在戊戌时期,一次是在“新政”时期。两次文化社团兴起高潮的出现与清政府被动应付时局的变化,不得不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有一定的关系。本文着重探讨清政府在“新政”时期文化社团政策的调整问题,以求教于方家。

一、调整的背景

“新政”期间(1901-1911年),清政府面对内外交困的政治局面,不得不调整其统治政策,对文化社团政策的调整是其中的一个内容。

内忧外患的政治局面是清政府调整文化社团政策的重要原因,而“新政”改革的大背景为文化社团政策的调整创造环境义和团运动八国联军入侵后,中国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空前激化,清王朝的统治摇摇欲坠。为了改变这种内忧外困的局面,清政府不得不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四月发布“变法”上谕,“欲求振作,当议更张”,推行“新政”。

在“新政”改革的大背景下,文化社团日益增长,使得旧有的文化社团政策无法容纳和承载。清政府既想利用其为封建王朝服务,又害怕其危害到封建正统文化的地位,因而不得不改变以往单一的压制政策,不断加强对文化社团领域的规范与控制。这一时期的文化社团较戊戌时期发展迅速,无论从类型上,还是数量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从类型上来说,主要包括教育团体、学术团体、风俗改良团体、文艺团体等。从数量上而言,仅教育团体一类,到宣统元年(1909年),清末各省府州县成立的教育会即达到七百多个,以后成立的更多。(1)从组成人员来看,在预备立宪之前,社团的民间性质浓厚,很少官方色彩。其成员以新知识界为主体,士多绅少,而且绅也主要是与文教新闻事业有关之人,商或与商、官关系密切的绅较少介入。预备立宪之后,与官、商联系密切的绅较多介入。这一时期文化社团的宗旨主要有两点:一是开智,二是合群。其主要活动包括:兴学育才,开展新式教育;创办报刊出版业、组建各种形式的阅书报机构,传播文明信息;集会演说;借用戏剧音乐、幻灯等形式传播近代意识,改良旧俗;开办综合科学馆或专门研究会,以引进和发展近代科学。

“新政”时期,清统治集团内部决策层进行了权力重组,开明官员入主中枢,这为文化社团政策的调整提供了一定政治上的保障。自《辛丑条约》签订后,清统治集团内部被迫进行了重组。由于极端保守派被杀或被逐,清统治集团受到了沉重的打击。而善于玩弄权术的慈禧迫于时势的巨变,为维护其统治,亦不得不倒向、扶持具有变革倾向的官员。这样,一些思想相对开明的官员入主中枢,从而为清政府的决策转变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政治保障。在地方政府一级,主持地方军政及文化事业的督抚们基于国势没落的刺激,也逐渐认同并推进学习西方的观念和实践,而且由于义和团运动后地方督抚力量的再次膨胀,促使许多中央的政策决策最初源自地方督抚的奏请。可以说,统治集团决策层人员构成的变更,即意味着统治集团文化观的重大转变,从而决定了这一时期文化社团政策调整的发展脉络。

此外,“中体西用”与“崇儒重道”的文化理念是清政府制定文化社团政策的思想理论基础。鸦片战争以来,“崇儒重道”始终是清政府文化政策的核心内容,但在内忧外患日益严重的局势下,又对其进行了相应调整,采纳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文化政策。(2)“新政”时期,在内外因素促动下,清政府的文化政策调整仍然沿袭了“中体西用”的文化理念。一方面明确引进西学,对东西方资产阶级文明进行借鉴,另一方面又固守封建核心,强化“崇儒重道”。这种复杂的社会背景以及政策制定者对矛盾性文化理念的固守,使得这一时期文化社团政策的调整呈现出近代性与封建性并存的时代特征。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党禁的开放与《结社集会律》的颁布

清朝自初年以来,厉行党禁,文化社团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阻碍。戊戌维新时期,尽管清政府对结社活动有所开放,但清朝统治阶层并没有明文规定开放党禁,因此,社团活动多小心谨慎,唯恐受到顽固守旧势力的阻挠。自清政府宣布实行“新政”后,“与民维新”与“立宪”成了众多国人的口头禅,朝廷内外要求昭雪戊戌冤案的呼声日益高涨。光绪三十年五月八日(1904年6月21日),慈禧借七十大寿之机,宣布“从前获罪人员,除谋逆立会之康有为梁启超、孙文三犯实属罪大恶极,无可赦免外,其余戊戌案内各员均著宽其既往,予以自新。曾经革职者俱著开复原衔,其通饬缉拿并现在监禁及交地方管束者著即一体开释”。(3)自此,清政府部分开了党禁。丁未政潮发生后,清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势,愈演愈烈。而留学生的排满情绪相当高涨,张之洞曾经劝说慈禧:“务请明降恩旨,大赦党人,不准任意株连,以后地方闹事,须认明民变与匪乱,不得概以革命党奏报”。(4)尽管有张之洞这样的封疆大吏的劝说,在慈禧生前,她与康、梁、孙等党人的仇恨始终未能化解,认为他们罪大恶极,不能赦免。

随着时局的发展,国内立宪派和革命党人对开党禁的呼声此起彼伏。宣统二年十一月初八日(1910年12月9日)的《民立报》就有关于“鄂汉同志会接到北京同志会公启,以请开党禁来相联合”的报道。(5)同月,资政院特别股员也开议赦用党人案。会中“汪荣宝主张宣布先帝给杨锐手诏书事,以雪六君子冤,全体赞成”。(6)清政府的一些官员亦从挽救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出发,请求开放党禁。军机大臣曾密议开党禁事,枢臣谓:“赦与不赦,皆当明降谕旨,否则党人在各省鼓动不休,恐有他变”。(7)资政院总裁世续等人亦主张,为实行宪政、护惜人才、消解祸乱起见,应速开党禁。(8)

宣统三年(1911年),清政府迫于当时的革命形势,颁布了准开党禁特赦谕:“党禁之祸,自古垂为炯戒,不独戕贼人才,抑且消沮士气。况时事日有变迁,政治随之递嬗,往往所持政见,在昔日为罪言,而在今日为谠论者。虽或逋亡海外,放言肆论,不无微瑕,究因热心政治,以致逾越范围,其情不无可原。兹特明白宣示,特沛恩纶,与民更始,所有戊戌以来,因政变获咎,与先后因犯政治革命嫌疑惧罪逃匿,以及此次乱事被胁自拔来归者,悉皆赦其既往,俾齿齐民。嗣后大清帝国臣民,苟不越法律范围,均享国家保护之权利。非据法律不得擅以嫌疑逮捕,至此次被赦人等,尤当深自拔擢,抒发忠爱,同观宪政之成,以示朝廷咸与维新之意”。(9)从上谕的内容可以得知,清政府所开赦的党人不仅包括康、梁等维新派人士,而且也包括革命党人。有清以来,政府对文化社团予以禁止,无非是害怕士人“结党营私”,因此,对党禁的开放,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文化社团的大量发展。而清政府《结社集会律》的颁布,又为文化社团的合法存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国在清代以前,没有结社集会的法律。有清一代,政府对文化结社严格限制,但长时期以来,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仿照西方实行宪政。一些官员认识到应该重新修订律例,并且将结社集会、发行报纸之类的一些内容用法律规定其范围。沈家本在奏请编订现行刑律的奏折中指出,国家民政繁杂,以前严厉禁止的,现在有的已经渐次解除,如结社、集会、发行报纸之类,因此,有重新编订现行刑律的必要。(10)江苏巡抚陈img23龙提出为开通民智,应制定法律将发行报纸、集会结社、演说等活动加以规范。(11)

在仿行宪政的大背景下,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一月,清政府发布上谕,命宪政编查馆会同民政部,斟酌中外,妥善拟定结社集会律。上谕一方面指出拟定结社集会律要采纳列邦之法,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另一方面,强调了尊崇本国礼教的重要性,称“中国从来敦崇礼让,名分严谨,采列邦之法规仍须存本国之礼教”;“立宪国之臣民,皆须尊崇秩序,保守平和”。(12)

拟定结社条规的上谕颁布后,清政府的一些官员对此发表了看法。御使赵炳麟上奏片指出,开会结社对国家大为有益,不应一概禁止。他说:“臣考我朝名臣远如汤斌,近如曾国藩,亦皆立会讲学,蔚为良辅。日本大隈重信,持其所学教授生徒,聚八千余人,在早稻田研究政治,日本国家大受其益。宋明末造,卒以钩党亡其国。方今时局艰难,正赖京外士民同德同心,讲求政学,若不分别办理,一概禁止,实非治平之道”。为此,他提出:“应请旨饬下宪政编查馆,会同学部、法部、农工商部、民政部,妥议章程。凡研究政治、法律、农商、教育等会,必报部立案,一经核定,国家力任保护。其妨碍治安不守法律所规定者,即行查禁。似此分别办理。庶合朝廷预备立宪之至意”。(13)

负责制定结社集会律的宪政编查馆与民政部认为:“结社集会种类甚多,除秘密结社潜谋不法者应行严禁外,其讨论政学、研究事理、联合群策以成一体者,虽用意不同所务各异,而但令宗旨无悖于治安,即法令可不加以禁遏。又以为结社、集会论其功用,实足以增进文化,裨益治理。然使漫无限制,则又不能无言咙事杂之虞。是以各国既以人民结社集会之自由,明定之于宪法,而又特设各种律令以范围之。其中政治社会关系尤重,故国家之防范亦弥严。先事则有呈报以杜患于未萌,临事则有稽查以应变于俄顷。上收兼听并观之益,而下鲜嚣张凌乱之风,立宪精义实存于此”。(14)在此原则下,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初九日(1908年3月11日),宪政编查馆与民政部制定了《结社集会律》,共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1.凡以一定之宗旨合众联结公会经久存立者为结社,结社关于政治者称政事结社。凡以一定之宗旨临时集众公开讲演者为集会,集会关于政治者称政论集会。

2.政事结社应有首事人于该社成立前开具下列各款,呈报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在京申请民政部核准,在外由巡警道局申呈本省督抚核准,咨部存案。

3.政论集会须先定倡始人,由倡始人于开会前一日开具下列各款,呈报会场所在地方该管巡警或地方官署。

4.凡结社集会或整列游行,若遇巡警人员有所查询,该首事人、倡始人或警员所指名之社员会员应即答复。政论集会,巡警或地方官署得派遣人员临场监察,所派人员若向该会请列坐位,该倡始人或监察员所指名之会员应即照设。违反上述规定者,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罚金。答复不实者同。

5.凡集会或整列游行之际,如有任意喧扰或迹涉狂暴者,巡警或地方官署得量加阻止,有不遵者得勒令退出。集会讲演之际,如有语言悖谬或有滋生事端、妨害风俗之虞者,巡警或地方官署得饬令其中止。凡于公众交通往来之地揭示书画、演唱诗曲、或为他项举动,若有滋生事端、妨害风俗之虞者,应由巡警或地方官署一律禁止。对上述执行各事违抗不遵命令者,处三日以上一月以下之拘留。

6.凡秘密结社一律禁止,纠集秘密结社或列入者均照刑律惩办。

7.凡按照法律准许之教育会、商会、农会、议事董事等会,及经官批准立案之结社集会,不在此限。但若民政部或本省督抚及巡警道局地方官,为维持公安起见,饬令其解散或令其暂时停办,应即遵照办理。(15)

此外,清政府对官员的结社亦做了专门规定:“此次修订结社集会律,拟请嗣后现任职官于其职务外,有亲莅各社会研究政治学术者,亦为律之所许,惟必须向本管长官陈明方可列入,其未经呈准及不守定律者,该管长官应即酌量情节分别惩儆参处,以期仰副前次谕旨督率董戒之意,籍防弊端而昭慎重。”(16)此后,结社、集会、演说等事均在民政部的管辖范围之内。民政部是全国公安、内务、民政的最高行政机关,其下属的治安科负责掌管结社集会的具体事宜。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结社集会律》对政事结社进行了极其严格的规定,对一般性结社也有较多的限制性规定。清政府对各种结社活动的严格限制,源于对历史上士人结社参与政事的恐惧。宪政编查馆和民政部在拟定的结社集会律的奏折中明确提到:“中国古昔虽无政治结社集会之名,而往往有结社集会之实。周末百家竞胜,各聚朋徒,儒、兵、名、法诸家虽有道德、功利之异,而同声相应,隐与政治结社无殊。其后寓论政于讲学,善则为河汾之辨治、闽洛之谈经,足以培养人才,扶持国是。不善则为南宋之三学、晚明之诸社,驯至激发谟议,牵制朝廷。是以经训不禁乡校之游,而王制惟严莠言之辟”。(17)

“新政”时期,清政府广泛吸收欧美、日本有关法律的内容,制定关于结社集会的法律。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将结社集会活动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此外,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中也规定人民有结社的权利。这是清政府面对内忧外患的局面所采取的很无奈的举措,但客观上又是对清初以来对结社实行专制政策的否定,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从国家法律的角度肯定了近代文化社团的合法地位,为文化社团开展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带有较多的近代色彩。这对后来北洋政府的结社集会法令产生过一定的影响。

但是应该看到,这些法律带有明显的阶级性、封建性,直接服务于清王朝的专制统治。它们尽管在法律上抽象地肯定了人民进行文化结社的权利,但同时又附加了一系列政治性的条件,把文化社团的活动限制在清朝统治者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钦定宪法大纲》,尽管承认人民有结社的自由,但此种权利的规定,并非是从保障的角度,而是从限制的角度出发,明确强调这一权利的行使,都要限定在“法律范围之内”。特别是规定“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使宪法所规定的有限权利亦缺乏有限的保障,“结社自由”大打折扣。

清政府颁布法律,从国家法律上承认了文化社团的合法地位,并对文化社团的活动范围作了规范。从文化社团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清政府对各类文化社团,主要包括教育团体、学术团体、改良风俗团体以及文艺团体等的政策又有所不同。

(二)颁布定章,倡导创办教育团体

教育团体主要包括各地成立的教育会、私塾改良会和教育研究会等,是这一时期成立数量最多的文化团体。20世纪初,各地教育团体的涌现,与清政府重视发展近代教育,倡导新式教育团体的做法有密切的关系。

1901年以后,随着清末新政的不断深入,清政府对结社的限制逐渐放松,新式教育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各种教育团体应运而生。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政府谕令将各省、府、州、县的书院改设大、中、小学堂。此后,颁布学堂章程,统一学制。新式学堂的建立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研究教育得失,介绍教育经验,各地热心教育之人组织学会成为学界热点,教育会在中国蓬勃出现。中国教育会与江苏学务总会是1906年定章颁布之前全国各地成立的教育团体中影响较大的两个。

中国教育会由蔡元培、吴稚晖、章炳麟、蒋智由等人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春成立于上海。该会成立以后,一方面编辑教科书,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另一方面以《苏报》与《警钟日报》为中心,开展革命宣传活动。该会虽名为教育会,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近代教育会,因其“表面办理教育,暗中鼓吹革命”。(18)该会以“教育中国男女青年,开发其智识而增进其国家观念,以为他日恢复国权之基础”为目的。(19)设总部于上海,其他地方设立支部。组织爱国学社与爱国女学,进行新学的教育与革命的宣传。在中国教育会的影响下,浙江、江苏、江西、四川、湖南、广东等地先后成立教育会或教育研究会。这些教育会一般都有总部和支部,其宗旨也比较类似。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光绪三十年(1904年),全国出现的教育会或教育研究会已达21个。(20)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江苏一批热心教育之士在上海发起江苏学会。同年十一月学会正式定名为江苏学务总会,选举张謇为会长,恽祖祁为副会长。该会以“专事研究本省学务之得失,以图学界之进步,不涉学外事”为宗旨,包括“注重师范,考求实业,提倡尚武精神,预备地方自治,联合本省学界”等。(21)江苏学务总会的成立,标志着严格意义上的中国近代教育会才正式宣告成立。江苏学务总会成立后,努力在全省设立分会,参加各地各项学务事宜。据统计,到1906年,江苏全省成立的各地分会已有15个。(22)

在江苏学务总会的影响下,其他各省也纷纷设立教育团体。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这一时期各地教育会的成立没有经过政府的允许和立案,基本上都由民间热心新式教育的开明士绅自发组织,主要办理学务事宜。各地教育团体名称不一,种类繁琐。清政府鉴于新式教育亟待研究和发展而政府又无暇顾及的实际,对于陆续出现的以研究和推进新式教育为主旨的教育会,普遍采取了一种默许的态度,并对教育会所取得的成绩予以肯定。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春,江苏学政唐景崇奉学部的命令巡查全省各地新式学堂的办学情况。他在照会江苏学务总会的公文中称学会“自开办以来,已著成效,官绅一气同济时艰,体朝廷作育之心,综学界合群之实,经营创始,鼓吹文明,其成就人才为甚多,转移风气为尤速”,对学会的活动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唐景崇考察结束后,所有学堂等第评定均由江苏学务总会榜示传知各学堂。但各地学会的成立也并非一帆风顺,清政府对教育会也有禁止发展的。如山东济南教育公所成立后,积极向上海中国教育会学习,但不久就被当地政府解散。(23)

教育之道,重在普及。对清政府来说,经济窘困,疆域广远,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仅仅依靠地方官的领导与督促,来谋得新式教育的普及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因此,要“上下相维,官绅相通,藉绅之力以辅官之不足”,这样,地方学务才能发达。(24)因此,为振兴教育,学部在明确规定了各地方学务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各省提学使办事权限之后,于全国各地倡办教育会,并明定章程,使之整齐划一。学部拟订的教育会章程共有15条,主要内容包括:

1.宗旨。教育会设立的宗旨期于辅助教育行政,图教育之普及,应与学务公所及劝学所联络一气。

2.设立及名称。各省府厅州县分别设立教育会,在省设总会,称省教育会,在府州县设分会,称某府厅州县教育会,一处地方只许设一所教育会。各省之议绅、学务总董、省视学、县视学、劝学员、各学堂监督、堂长及学界素有声誉者,均有发起总会或分会之责。

3.会员。教育会设正、副会长各一名及书记、会计等职员。会长副会长须品学兼优,声誉素著或于本地教育有功者由会中公举禀请提学使审查后方可选充。会员须品行端正,名誉会员还必须能以财力赞助该会。

4.会务。设立教育研究会和师范讲习所,选聘讲师定期讲演;调查境内官办、私立各种学堂;作境内教育统计报告;择地开宣讲所,宣讲《圣谕广训》,并明定教育宗旨的上谕及原奏,以正人心而厚风俗;筹设图书馆、教育品陈列馆及教育品制造所,并搜集标本,刊行有关教育之书报等,以资学界。

5.解散及奖励。各学会应有提学使稽查,若有犯以下各条者,即令解散。一、徒袭用教育会之名,并不设研究所以图学问;二、干涉教育范围以外之事(如关于政治之演说等);三、勒索捐款冀图私利;四、会员时起争端,不能融合;五、挟私聚众,阻碍行政机关。各学会每届三年由提学使考核一次成绩,优良者得详请督抚酌给奖励。其会员中品学修明任事笃实者,则任选本省学务议绅并择其相宜之事酌予委任。(25)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章程对教育会进行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学部更多是从规范的角度出发来制定教育会章程的。如针对此前各地教育团体名称不一,种类繁杂等现象,章程对教育会的设立及名称做了规定。章程对会员的规定尤为严格,因为国内学堂学生以及国外的中国留学生在这一时期多参与政事。另外,由于定章颁布前的某些教育会参与革命活动,因此,章程规定教育会的活动只能限制在教育范围内,不准涉足教育以外的事情,否则立即解散。

章程的颁布从法律的角度承认了教育会的合法地位,从而加速了各地教育团体的设立,各省纷纷组织教育总会和教育分会。遵照定章的要求,各地原未含有教育性质的学会在省城的纷纷改称教育总会,在各府厅州县的改称教育会。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十月,江苏学务总会遵章改为江苏教育总会,成为全国最早成立的省级教育总会。(26)继江苏之后,四川、福建、江西、浙江、湖南、奉天、广东、湖北、山西、安徽、贵州等省的教育总会相继成立。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底,全国教育会数目还不过291个(其中四川省未能统计在内)。到宣统元年(1909年),全国教育会数目达到了723个。(27)到宣统三年(1911年),全国除了新疆、甘肃等地没有设立教育会之外,各省均有教育总会和分会。形成了以绅士阶层为主体,以教育社团为依托的掌控地方新式文化教育的组织系统。

定章颁布以后,各地教育会的成立与活动的开展大多能够得到官方的支持。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的《第一次教育统计图表》可以看出,各省教育会成立后均能获得官府的资助。以江苏省为例,1907年江苏全省教育会岁入为白银2876两,大都来自于公款提充,其中各府厅州县教育会获取公款占绝大多数。湖南教育总会在1907年冬成立之后,官府除每月拨百金以资助外,还拨出贡院余地为其建造总会会所。(28)

清末教育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不合法到合法,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其中学部在引导教育社团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1906年为界,定章颁布以前各地教育会职责不明,其发展往往受到多方面的牵制。定章颁布以后,规范了地方教育会的职责,促进了各地新式学堂的快速发展。1911年,在各地教育界联合趋势的刺激下,学部模仿日本,召开中央教育会,试图沟通上下,集思广益,研究解决制约宪政进程的重大教育事宜。作为学部的咨询机构召开的中央教育会,虽未能在许多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但在会议期间各地教育家汇聚一堂,商讨新式教育振兴方法,取得的成绩也不容忽视,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在民国以后所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深远。

除教育会外,20世纪初还成立了不少私塾改良会。这些团体起初即为民间的自发行为。如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浙江石门(今桐乡县)的学界曾自发组织教育集议处,研究讨论私塾改良事宜。(29)光绪三十年(1904年),江苏学务处委员沈戟仪在川沙之龚镇成立私塾改良会,倡导私塾改良之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沈亮棨等在上海设立私塾改良会总会。后来,海盐、嘉兴、新昌、芜湖、安庆、南京等处亦相继设立私塾改良会。当清政府明确了近代教育的方向,并废除了科举制,各县劝学所成立之后,政府倡导于上,民间鼓应于下,一时间学界纷纷自发组织私塾改良会,政府对一般私塾改良会的呈请准予立案,私塾改良会在政府行为的规范下开展活动。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江苏学务司为了解决学堂数量少,为数众多的学龄儿童就读于私塾或失学在家这一问题,要求各地设立私塾改良会,希望对传统私塾改良,使其向新式教育转化。丹徒县(今镇江)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照章设立私塾改良会。太平县(今温岭县)陈演存等设立私塾改良会,呈请省提学使司立案。提学使支恒荣批文:“私塾改良会设于文化未甚开通之处,督促进步最有实益”,准予立案。(30)此外,支恒荣在离县城较远、风气阻塞的台州葭沚、六庄等处呈请立案的批示中指出,此处设立私塾改良会,能“辅该县劝学所、教育会之不逮”。(31)这些偏僻地区所设的私塾改良会,起了弥补劝学所影响莫及之缺憾。宣统二年(1910年)六月,学部颁布了《改良私塾章程》,对各级各类私塾在教学内容、考试、升级、教授方法上的改良均有明确规定。(32)这有利于私塾的改良和新式教育的发展与普及,推动了教育的近代化。

(三)准予立案,学术社团蓬勃发展

晚清最后十年各地成立的学术社团,据张玉法统计,有65个。学术社团的种类繁多,研究内容涉及到自然科学和社会学说的各个方面。除教育研究会外,还有国学、法学、商学、医学、地理学、科技等团体。发展近代教育是清政府推行“新政”的一大举措,各种学术的研究有益于普及教育,发展知识。因此,清政府对呈请立案的学术团体一般都准予立案。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八月,清政府有“著在京各部院,在外各督抚,迅即将君主立宪国政体,博考各国成案,慎选名人论说,督率所属各员,分别切实研究,务期宗旨纯正,事理明通”的上谕,因此,研究宪政之学成为清政府官员中的一种风气。由于清政府对于现任职官在其职务之外莅会,有“必须向本管长官陈明方可列入”的规定。因此,同年十二月,吏部奏请设立宪政研究所:“朝廷主持宪法,不厌求详,殷殷无已之至意。查宪政之学,理精法密,关系重要,自非专精不可。现拟于臣部奏设学治馆内附设一宪政研究所,遴选司员博采图籍,分班认真讲习,俾确切辨明得以效用,其忠爱之忱而不至有所误会,庶可收变法图强为国培才之实效”。上谕准其办理。(33)此外,在京官员组织尚志学会,呈请立案,民政部与学部也准予立案。(34)

晚清最后十年,国内成立了一些医学团体,但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之前,为数不多。1906年,巡警部通饬各地设立医学研究会,此后各医学会都因为官方的提倡而纷纷设立。(35)如1906年常相臣在北京设立了医学研究会;同年,华体仁在芜湖也成立了医学研究会;第二年,刘芳在庐陵成立医学研究会。各医学研究会成立之时,多向政府部门呈请立案,取得法定地位。清政府对此类纯粹的医学团体,一般都准予立案。如宣统二年(1910年),翰林院侍读学士恽毓鼎在京城创办医学研究会,请饬学部立案。学部鉴于医学研究会设立的宗旨在于“使业医之人于诊察余暇研究学术,使理论与实验二者并进”,其用意至善。因此,学部准予立案。(36)这一时期的学术团体除了成立之时须呈请立案外,社团的一些活动也要呈请所属政府部门审批。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上海科学会要编纂四种教科书,其主持人张仁普呈送学部,请审定禀批。(37)

20世纪初,国内还成立了不少附属于商会的商学研究团体。清政府实行“新政”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发展工商业。1903年设立商部之后,清政府于第二年发布章程在全国倡办商会。各地商人在组织商会之后,普遍意识到要想改变中国商业落后的局面,必须设立团体进行研究,群策群力,才能谋求中国商业发达的机会。这一时期旨在研究促进工商业发展的商办学术团体,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仅江、浙两省就有上海商余学会、商余补习所、浙江旅沪学会、杭州商学公会、出品协会、绍兴商学会、南洋劝业会研究会、苏州广货公所同业研究会等,名目繁多,不胜枚举。

这一时期,除了法学、医学、商学等研究团体外,在地理学、国学、历史学等方面也成立了一些研究团体,这里就不再一一详说。总的说来,不管是哪一类学术团体,其宗旨一般都是研究或学习一门或几门具体的社会学说或自然科学,其活动内容一般与政治无涉,因此,清政府对这类团体的管理较为宽松,对其呈请多予以立案。这成为这一时期学术社团繁荣发展的重要原因。

(四)利用与鼓励——清政府的改良风俗社团政策

“新政”时期成立了众多的改良风俗团体,主要包括禁烟会、不缠足会及风俗改良会等。其中不缠足团体有浙江的杭州放足会,湖南的浏阳不缠足会,福建的卫生社,天津的天足会,上海的中国天足会,山东的威海卫天足会。禁烟会更多,有福建的禁烟自治会、福州禁烟联合会,天津的戒烟酒会、戒纸烟会,河南的自强戒烟社,北京的中国国民戒烟总会,湖北的汉口演说戒烟会,广东的禁烟总会,吉林的磐石戒烟会、嘉应戒烟会等。此外,还有一些风俗改良团体。如,浙江的镇海风俗改良会,湖北的武昌改良风俗会,江西的馀干和平会,福建的漳州守信会,奉天的铁岭崇俭会,广东的香山戒奢会,东京的中国国民卫生会,上海的进行团,等等。

就不缠足团体而言,它的兴起与发展同官方劝戒缠足与督办不缠足团体有着密切联系。不缠足运动萌生于太平天国时期的禁缠足举措和西方传教士的不缠足活动,发展始于康、梁领导的戊戌维新运动,到20世纪初,随着辛亥革命的兴起,迎来了不缠足运动的高潮期。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1902年2月1日),慈禧颁布了劝禁妇女缠足的懿旨:“至汉人妇女,率多缠足,由来已久,有伤造物之和。嗣后缙绅之家,务当婉切劝导,使之家喻户晓,以期渐除积习。断不准官吏胥役,藉词禁令,扰累民间”。(38)懿旨的颁布标志着不缠足运动得到了政府的正式提倡,成为了一种国家行为。这在客观上促进了各地不缠足运动的发展。随后,许多地方官员都颁发了示谕,并采取了一些实际的措施劝戒缠足,推动了不缠足运动的发展。如直隶总督袁世凯亲自撰文劝戒缠足;四川总督岑春煊上任伊始颁布的“劝戒缠足告示”,将缠足与国家的盛衰联系起来,旨在唤起百姓强国意识;(39)两江总督端方订立不缠足章程,札饬各地遵行等。到光绪三十年(1904年),“中国十八省总督皆有戒缠足之示,所缺者惟浙闽与陕甘而已”。(40)清廷的懿旨不仅减少了社会上的阻力,在某种程度上也转变了部分地方大员力量的趋向,使之成为不缠足思潮的鼓吹者和不缠足运动的参与者,从而使不缠足运动出现了官、绅、民合流的趋势。

官方参与不缠足运动,除了奉行朝廷谕令外,主要是应地方绅士之请,他们希望借助官方的力量来推进运动。而官方劝戒缠足的具体措施,除了颁发告示之外,一些地方官员还参与了士绅创办不缠足团体的活动,有的还创办了不缠足团体。

天津是北方风气较为开通的地方,其上有直隶总督袁世凯的提倡,其下则有地方士绅的积极鼓动,当地的官员于劝戒缠足一事也显得颇为热心。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绅士刘孟扬创办了天津公益天足社,当时的天津知府凌氏、知县唐氏都曾先后签名入社,成为会员。(41)宣统三年(1911年),天津县姒氏县令接到直隶总督关于地方官员倡率士绅创立天足会的通饬后,便着手发动当地士绅创办天足会社。为了扩大影响,姒氏县令还印了若干张白话告示,派人到各城、镇、乡张贴宣传。(42)同年五月,本县绅士郭东瀚等人便发起创办了天津县天足会,积极劝导乡民放足并劝人入会。天足会成立后不久,姒氏县令邀请当地士绅到县署共同商议如何更有效地劝戒人民放足,并仿前任知府凌氏和县令唐氏的作法,签名加入天足会成为会员,用来表示对不缠足运动的支持。(43)

在一些风气不是很开化地方,地方官员的督导作用在不缠足团体的创办和发展中就体现得更为明显。宣统元年(1909)年,山东高苑县的县令特地将城乡地面划分为五个区,在每区都设立一个天足会,并选派士绅专门负责劝戒缠足一事。(44)1911年,山西文水县县令在和当地士绅萧子灵、李泮池等商议后,在文水县城内设立了天足会。(45)

除了督促士绅设立不缠足团体之外,有的地方官员还亲自创办了不缠足会。湖北汉阳知府宋敦甫,就曾经因为开办不缠足会而闻名省内外。宋敦甫在湖北省城创立不缠足总会,并设立了武昌、汉阳、大冶等分会。(46)一时引得湖北官场中风气大开,一些官员极力赞成不缠足,还有许多人捐款资助不缠足会的建设。(47)在本省提倡不缠足打开局面以后,宋敦甫又在外省地区设立不缠足会分会。分会主要设在江浙一带,如金陵、扬州、镇江、嘉兴等地。到1904年9月,宋敦甫在湖北省内及外省创办的不缠足会达到了二十多个,刊发了数千部不缠足章程,在各地广为劝导。(48)

由地方官员参与或出面创办不缠足会,其影响及效用都比较大。对于广大老百姓而言,士绅提倡的事物或有不信,或畏于官威,不敢贸然接受;然而一旦经由官府正式提倡后,接受新事物者就会逐渐多起来,有的即使心中存有疑惑,但还是会选择服从官府。这样,地方上的不缠足风气,通过官方的提倡、士绅的推动得以逐渐推广开来。官方介入不缠足运动后,体现了其政权的强制力量,开始对缠足者实行禁罚。于是一方面是民间不缠足团体的继续“动口”劝谕,另一方面是官方的“动手”惩罚。二者相互结合,使不缠足运动向深入发展。

就禁烟团体而言,晚清最后十年间全国各地成立的禁烟团体很多,与清政府对禁烟团体的态度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国人不但将鸦片视为戕身耗财的毒品,而且把它看作亡国的疾病,其害处大于赌和妓。嘉道以降的历次禁烟运动中,清末新政时期的鸦片禁政最具规模,影响也堪称久远。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八月初三日,清政府颁发禁烟上谕:“自鸦片驰禁以来,流毒几遍中国。吸食之人,废时失业,病身败家。数十年来,日行贫弱,实由于此。言之可为痛恨。今朝廷锐意图强。亟应申儆国人,咸知振拔,俾祛沈痼而蹈康和。著定限十年以内,将洋土药之害,一律草除净尽”。并令政务处就如何严禁吸食及禁种之事妥拟章程。(49)

谕旨颁布后,政务处制定了禁烟章程十条。其中第七条、第八条有准许设立戒烟会的内容:“近来有志之士,往往纠合同志,创立戒烟善会。互相劝勉,深堪嘉尚。应有将军督抚饬令地方官督率该处公正绅商,广为设立。以期多一善会,即多一劝导之处。转移习俗,较为迅速”。并有“此次所定办法,全赖地方官督率绅董,认真经理,实事求是,方有成效,应有各省将军督抚等,……劝设戒烟会,逐一比较,明定功过,以资劝惩”。(50)

鸦片禁政是清廷着力推行的,符合社会道义和社会进步之需求。禁烟上谕发布之前,民间士绅已经成立了少数禁烟组织,为纯粹自发性的社会改良组织。上谕颁布后,在清政府的鼓励之下,原本就蕴藏在民间的禁烟力量迅速得到释放,各种禁烟团体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出现并积极展开活动。当时,各地的禁烟团体多为地方性的组织。随着禁烟运动的不断深入,民间禁烟逐渐出现了联合的趋势与需要。正是在这一形势之下,宣统二年(1910年)成立了中国最早的联合性禁烟团体——中国国民戒烟总会。该会于北京设立总会,在各地设立分会,其会员多为当地的绅商学界名流。该会成立后,以缩短禁烟年限并请求英政府废止输入条约为宗旨,领导全国的民间禁烟团体,不遗余力地致力于禁烟运动的开展,推动了清末禁烟的进行。清末禁烟是中国近现代史上一次颇为成功的禁烟运动。论其原因,既有官方种种禁烟举措的出台及执行,对禁烟运动予以倡导与鼓动之功,亦有民间禁烟团体的成立,对官方倡导进行积极响应,参与禁烟运动。

在倡导设立戒烟会来补官方之不足的同时,禁烟章程对戒烟会又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此会只许专办戒烟一事。不准议论时政,地方治权及他项无关戒烟事务”。(51)清政府对戒烟会的限制就是防止并禁止其参与政事。

综上所述,清政府对禁缠足、禁烟等改良风俗团体,既有倡导的一面,又有制约的一面。当政府认识到国内社会问题众多,无力面对时,便会鼓励民间兴办团体以补国家政策之不足。另一方面,为限制这些文化团体参与政事,清政府往往会对这些团体做出某些限制性的规定。

(五)压制与严禁——清政府的文艺社团政策

“新政”时期成立了为数不多的文艺社团。其中,戏剧社团中影响较大的有留日学生于东京成立的春柳社,上海的春阳社、竞义会、进行团,广州的琳瑯幻境社,天津的移风乐会等。研究音乐的社团包括广州的民镜乐社,天津的音乐讲习会等。书画社团有广州的书画社,上海的豫园书画善会、书画研究会等。语言文学社团中规模最大、影响最为深远的当数南社。此外,东京有留日学生组织的外国语研究会,上海成立了世界语学会、世界语学社、丽则吟社以及文学会,广州成立了研究诗、联的对会等。这一时期的文艺社团相对于戊戌时期来说有了很大发展,但与同时期的其他文化社团相比较,其发展较为缓慢,这与清政府对文艺社团实行的严格限制政策不无关系。

有清以来,为维护封建统治地位,清政府实行文化专制政策。除大兴文字狱、全面禁毁书籍外,清政府视一些民间戏曲为“风俗人心之害”,对其持严格限制的政策,屡颁禁令,动辄以淫词秽曲、悖逆戏文相取缔。至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开始对戏曲、唱本等文艺形式的管理有所变通,但仍然固守这种限制政策,对于不符合封建道统的戏曲、唱本等仍然实施禁止与取缔手段。与清前期不同的是,千疮百孔的清政府无力再对所谓的“淫词唱本”、“悖逆戏文”实行全国性大规模查禁了,只能由地方政府出台小范围的禁令。(52)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发生巨大的变化,文艺界也进行了重大变革。由于戏剧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被当时进步知识分子所注目,学校演剧活动开始兴起,戏剧内容多针砭时政,现实性强。如我国最早的话剧团体春柳社,由一批热衷于戏剧的日本留学生于1906年在东京成立。该社以“开通知识,鼓励精神”为宗旨。(53)在剧目的选择上,该社重视戏剧的社会教育作用。其演出的作品,具有强烈的民族感情和希望国人早日猛醒的意图,在留日学生中引起了很大反响。

这一时期,清政府对学生的管理甚为严格。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一月,上谕严禁学生“干预国家政治,及离经畔道联盟纠众立会演说”。并令学部通行京外有关学务各衙门将学堂管理禁令定章,广为刊布,严切申明,对士风大加整饬。(54)此后,在学部颁布的各个学堂章程中,均严禁学生立会演说,参与政事。对于国外的留学生,由于其人数众多,清政府颁布了对留学生的管理规则。对留学生的活动严加限制。如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冬,清政府与日本政府联合发布留学生取缔规则,严禁留学生参加反清爱国的政治活动,部分留学生愤然回国。

对于学生的演剧活动,清政府更是严加限制。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春柳社在日本东京演出了《黑奴吁天录》,剧本强烈的民族意识和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使演出相当成功,在留学生中引起了轰动,并受到日本评论界的好评,但却引起了中国公使馆的阻挠和反对。(55)

尽管清政府对新剧团体采取压制政策,但在革命浪潮的冲击之下,中国的话剧团体有了很快发展,从上海、广州、天津、香港等沿海口岸城市向内地扩散开去。一些大、中城市在其影响之下,也纷纷组社建团。(56)

清政府对倾向革命的演剧社团如此严加限制,对倡导革命的文学团体也不例外。清末十年间,成立了很多倾向革命的文学团体,影响较大的当数南社。南社是一个在提倡民族气节,鼓吹革命,研究文学的旗帜下聚拢到一起的文学团体。由柳亚子、陈去病、高天梅于宣统元年(1909年)成立。先后加入南社的共一千余人,而以江浙人为最多,其次为广东、福建、湖南、湖北、四川,其他各省亦皆有人加入。南社之名有“操南音,不忘其旧”之意。(57)南社之“社”,既有广义的社团之意,又与明末清初的复社、几社有关。(58)从这种意义上说,南社更多受到了中国传统结社的影响。南社以提倡文学为名,而实鼓吹革命,影响所及,感人极深,而收效甚大。(59)南社成员常发表言论,指斥清朝统治者的文化禁锢政策,号召天下士人前来结社,蓄志排满,参与革命活动。因此其成员经常遭到清政府的严缉,甚至被清政府以“革命党人”的名义杀害。(60)

清末最后十年,清政府尽管对文艺形式的管理有所变通,但其自清初以来实行的文艺专制政策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而且,由于革命风潮的影响,一些影响较大的文艺社团多倾向于革命。因此,相对于其他的文化团体而言,清政府对文艺团体的管理相当严格,文艺社团开展活动异常困难。

综上所述,从历史发展线索来看,与以往政策相比,“新政”时期清政府的文化社团政策在内容上增加了许多“新”的因素,从形态上突现出很多“变”的成分,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时代的发展。清政府在借鉴东西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颁布了结社集会的法律、法规、章程,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这一时期的文化社团政策已经上升到制度层面,呈现法制化的趋势。清朝的文化社团政策,从绝对禁止到部分开放到有相关的法律出台,说明清政府对文化社团的管理逐渐走向法制轨道。寓禁于法,是这一时期文化社团政策所产生的实质性变化。而众多文化社团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官方开展政策影响不足的缺憾。民间社团建立后更多的不是以政府对立物出现,而是以互相协作式的互动为主。

“新政”十年清政府文化社团政策的调整,受到了当时社会经济、政治状况以及执行者的文化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又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清末最后十年,中国文化由传统型向近代型转变,执行者受到“中体西用”文化理念的困扰,在对西方资本主义文化借鉴的同时,也对旧有政策有所继承。清政府制定政策的初衷,都是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促进社会与文化的进步出发制定的。其文化社团政策的调整没有跳出“中体西用”的框架,这就决定了其对近代文化及社会政治产生的影响必然带有双重性:一方面从客观上为中国传统文化向近代的转型提供了动力;另一方面这一政策所固有的局限性对近代文化的发展起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三、清政府文化社团政策的影响

(一)对近代文化的影响

清末的戊戌与“新政”两个时期,出现了我国近代文化社团发展的两个高潮,与清政府实行的文化社团政策有着直接的联系。甲午战争以后,在西学的影响下,知识分子为求自强,组织近代社团。清政府也希望改变受列强欺压的窘迫境况,改变了以往对文化社团的严禁政策,放宽了对文化社团的管理。因此,在戊戌政变前的一段时间里,出现了几十个文化社团,成为中国近代文化社团发展的第一个高潮。在清政府宽松环境下成立的众多的文化社团,有力地冲击了清王朝的封建统治,对后来兴起的更大规模的文化结社运动开辟了道路。

1901年清政府宣布实行“新政”后,各类民间团体又渐活跃。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后,仿照东西方各国的成法,组织大臣修律,颁布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关于结社的法律,对政治结社予以严格的限制,但对教育、学术、艺事,公益善举等类文化社团“但令宗旨无悖于治安,即法令可不加以禁遏”。在这一政策背景下,文化团体有了很大的发展空间。清政府从发展近代教育的角度出发,对教育类团体采取了鼓励、提倡的政策,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章程,劝办教育会、私塾改良会。这一时期教育类团体在各种类型文化团体中数量是最多的。此外,由于学术团体能普及教育,清政府对一般的学术团体准予立案。由于禁缠足会和禁烟会等风俗改良团体在一定程度上能补政府政策之不足,清政府对此类团体也予以倡导,地方官员参与会事的大有人在。而且,清政府对文化社团的压制政策有时往往会起到截然相反的效果,某种程度上反而刺激了文化社团的发展。如1908年春阳社到北京演出,由于官方注意其主持人王钟声,常限制他的活动,反而使春阳社更加引人注目,他们的新剧有很大的影响。(61)总之,清末最后十年出现了近代中国文化社团发展的第二个高潮,为民国初年文化社团的蓬勃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由于清政府制定法律、发布法规、章程,对教育社团以及以禁烟会和禁缠足会为主的风俗改良社团的一定程度的倡导,为各类新式文化社团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普及了教育,为西方知识在中国的广泛传播提供了机会,进而开通了社会风气,改变了人们的思想状态,提高了国民知识水平,促进了近代文化的繁荣。例如,戊戌时期成立的文化社团多采用西方统一纪年及西方七日星期及礼拜日休假,对近代文化产生的影响非常深刻,这些做法沿用至今。此外,通过组织文化社团,使人们逐渐认识到结合群体裨益社会的重要性,结合群体的观念深入人心。清末近代文化社团的兴起与发展,反映了知识分子重视群体,积极参与组合群体的趋向。另外,清末成立了为数不少的改良风俗团体,这些团体提倡破除缠足、吸毒、赌博、风水迷信及不良生活等恶习陋俗,逐步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

清政府制定和调整文化社团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封建专制统治,因此,在对文化结社予以放开的同时,采取了很多限制性的措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近代文化的发展。

戊戌政变后,清政府颁布上谕,对结社活动予以严厉禁止,这样,原有的文化社团活动受到限制,新的文化社团也没有太大的发展。“新政”期间,清政府颁布法律、法规、章程,以法律的名义承认文化团体发展的同时,又附加了一系列的政治条件,对其进行严格限制,把文化社团的活动限制在清朝统治者允许的范围内。具体政策的实施方面,对文化社团的限制颇多。除了前文提及的春柳社因演出《黑奴吁天录》而遭驻日公使馆的阻挠和反对外,春柳社在演出《热血》之后,公使馆贴出禁止学生演戏的布告,要停止演戏学生的官费,于是演戏的空气一时间沉寂下来。(62)此外,因春阳社演剧激进,其主持人王钟声被清政府抓捕入狱,成立不到一年的春阳社宣告解散。(63)(www.xing528.com)

(二)对近代社会政治的影响

清末的文化社团政策不仅对近代文化的发展具有广泛的影响,而且对清末以及民国初年的社会政治亦影响深远。清政府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放宽对文化结社的管理,并制定法律、颁布章程劝办教育会、私塾改良会,督办禁烟会、不缠足会等,纯属无奈之举,但客观上却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政治进步。

戊戌时期,清政府对文化结社一度开放,使文化社团在短时间内有了一个相对良好的发展空间。这些文化社团成立后,倡导合群观念,对人民结社集会的权利进行了广泛的论证,有力地冲击了封建统治,推动了维新运动的高涨。

“新政”时期清政府为发展近代教育,倡办教育团体。各地教育会成立后,多讲求地方自治,相应推动了清政府宪政改革的步伐。如江苏教育总会在其章程中规定要“注意教育普及以予储立宪国民之资格”,并“注意政治上之教育,以养成议院及本省谘议局各地方议事会董事会之人才”。(64)江苏教育总会在政治上主张立宪,在辛亥革命前的政治舞台相当活跃,领导了立宪运动,并把势力大量渗入宪政研究会、上海预备立宪公会、江苏谘议局等立宪组织,为辛亥革命在上海和江苏准备了一定条件。河南省教育会在其章程中也提到:“应设戒烟会、天足会,以除积弊。设商会、农会以保利权。设宣传所、阅报所,以开民智。劝办城市巡警、田野巡警,以维持公益”,来讲求地方自治。(65)

清政府制定法律、颁布章程对文化社团进行规范、管理,推进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对民国初年的社会政治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在清代以前,没有专门的结社集会法律。“新政”时期,清政府广泛借鉴东西成法,制定关于结社集会的法律,使政府对文化社团政策的管理上升到制度层面,呈现法制化的趋势。清朝的文化社团政策,从绝对禁止到部分开放到有相关的法律出台,说明清政府对文化社团的管理逐渐走向法制轨道。寓禁于法,是这一时期文化社团政策出现的实质性变化,在客观上推动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清王朝灭亡后,结社集会律在一段时间内仍发挥着作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公布的《临时约法》保障集会结社自由,政府没有再定集会结社律。袁世凯窃取政权后,参议院颁布了一个法律案,指出由于国体已经变更,所有前清的各种法规,应该归于无效。但由于中华民国的法律,不能一时间仓猝颁行,政府议决在新法律没有规定颁行以前,暂酌用旧有法律。(66)因此,清代的《结社集会律》仍然生效,并由大总统发布命令,重申告诫、责成内外官员实力遵行。(67)

直到1914年,前清的《结社集会律》沿用近两年后,北京政府认为《结社集会律》“限制过严,而有戾于共和之旨也”(68),提出要制定《治安警察法》,废止《结社集会律》。1914年8月北京政府颁布了《治安警察法》,共41条。(69)从《治安警察法》的内容可以看出,它与清末的《结社集会律》有很大相似之处。尽管民国时期与清末时期的社会性质发生了变化,政府主体也不一样了,但政策是有延续性的,民国初年的文化社团政策总是不自觉地带有清政府文化社团政策的影子。可以说,前清的文化社团政策对民国初年的文化社团政策影响深远。

综上所述,清政府调整文化社团政策是形势所逼,迫不得已做出的选择,但顺应了时代潮流,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促进了社会进步。在清政府的宽松政策下,继戊戌时期出现了文化社团发展的第一个高潮后,“新政”期间,又出现了文化社团发展的第二个高潮。这一时期清政府的文化社团政策在内容上增加了许多“新”的因素,从形态上突现出很多“变”的成分,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时代的发展。清政府在借鉴东西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颁布法律、法令,制定章程,对文化社团的活动进行规范。清政府对文化社团的管理已经上升到制度层面,呈现法制化、规范化的趋势,推动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同时,清政府从法律上承认人民结社的权利,为各类新式文化社团的发展营造了社会环境,普及了教育,为西方知识在中国的广泛传播提供了途径,对社会风气的开通、人们的思想的改变、近代文化的繁荣都有促进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近代社会政治的进步。

同时要注意的是,由于清政府制定文化社团政策的初衷,是从规范、限制文化社团的活动,维护其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促进社会与文化的进步出发制定的。因此,这一政策的调整又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新旧杂陈的政策形态,体现了这一时期文化社团政策由传统向近代转化的过渡性特征。

清政府的文化社团政策在执行之后,往往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效果。一方面是主观目的和客观效果相符合,这表现在清政府劝办、倡导的某些团体能“辅官之不足”,对其政策的执行起到了辅助作用。另一方面是客观效果与主观目的相背离,这是封建专制统治者所始料不及的。如戊戌时期成立的文化社团倡导合群观念,推动了维新运动的高涨,有力地冲击了封建统治。而清政府倡导、督办的教育团体、风俗改良团体等,也多关心时政,在推动清政府加快宪政改革步伐,加强地方自治等方面给清政府很大的压力。

清政府实行的文化社团政策不仅对清末社会与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民国年间的社会与文化方面影响至深,从而成为中国传统文化向近代转型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作者简介:耿向东,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顾新荣,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1)桑兵:《清末新知识界的社团与活动》,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74页。

(2)史革新主编:《中国文化通史·晚清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年版,第29页。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6~77页。

(4)《时务汇录·丁未时务杂录》,转引自孔祥吉《张之洞与清末立宪别论》,《历史研究》1993年第1期,第105页。

(5)《民立报》,1910年12月9号。马鸿谟:《民呼、民立、民吁报选辑》第1辑,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70页。

(6)《民立报》,1910年12月9号。马鸿谟:《民呼、民立、民吁报选辑》第1辑,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04页。

(7)《民立报》,1910年12月9号。马鸿谟:《民呼、民立、民吁报选辑》第1辑,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76页。

(8)《资政院总裁世续等请速开党禁以收拾人心折》,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92页。

(9)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95~96页。

(10)《民政部奏折汇存》上册,全国图书馆文献微缩复制中心,2004年版,第192~193页。

(1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49~151页。

(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8~299页。

(13)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810页。

(1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宪政编查馆会奏拟定结社集会律原折清单附片一件》,《宪政编查馆档案全宗》52号;《会议政务处档案全宗》141号。

(1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宪政编查馆会奏拟定结社集会律原折清单附片一件》,《宪政编查馆档案全宗》52号;《会议政务处档案全宗》,141号。

(1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宪政编查馆会奏拟定结社集会律原折清单附片一件》,《宪政编查馆档案全宗》52号;《会议政务处档案全宗》,141号。

(1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宪政编查馆会奏拟定结社集会律原折清单附片一件》,《宪政编查馆档案全宗》52号;《会议政务处档案全宗》,141号。

(18)蒋维乔:《中国教育会之回忆》,朱有瓛《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405页。

(19)《中国教育会章程》,朱有瓛《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403页。

(20)桑兵:《20世纪国内新知识界社团概论》,《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5期,第91页。

(21)《江苏学会暂定章程》,朱有瓛《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69页。

(22)刘登秀:《清末教育会研究》,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23)《警钟日报》1904年7月19日。

(24)《学部奏为酌拟教育会章程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学部档案全宗·文图庶务》第365号。

(25)《学部奏酌拟教育会章程折》,《东方杂志》第3年(1906年)第9期。又陈学恂:《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598~602页。

(26)朱有瓛:《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55页。

(27)转引自桑兵:《清末新知识界的社团与活动》,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74页。

(28)《分类新闻》,《申报》,1908年5月24日。

(29)桐乡县教育局:《桐乡县志》,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30)《浙江教育官报》,1909年第11期,第51页。

(31)《浙江教育官报》,1908年第5期,第23页。

(32)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大清教育新法令》第4编,商务印书馆1910年版,第13页。

(33)《吏部奏扩充学治馆添设法政新班折又奏请附设宪政研究所片》,《政治官报》第85号。

(34)《尚志学会呈请立案事宜附尚志学会章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政务处全宗档案》第17号。

(35)王尔敏:《清季学会汇表》(上),《大陆杂志》1962年第2期,第22页。

(36)《遵议湖北方言学堂第一班毕业请奖等折又附奏恽毓鼎创设医学研究会等片均奉旨由》,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会议政务处全宗档案》851号。另见《学部官报》138期。

(37)《上海科学会举人张仁普呈送编纂教科书四种请审定禀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学部档案全宗》第357号。《学部官报》第5期。

(38)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808页。

(39)王道瑞:《光绪二十八年四川总督岑春煊“劝戒缠足告示”》,《历史档案》2003年第3期,第69~71页。

(40)《天足会来函》,《万国公报》,光绪三十年甲辰九月。

(41)《对于本邑缙绅劝不缠足说略》,《大公报》,1911年8月20日。

(42)《本埠·劝办天足会》,《大公报》,1911年5月1日。

(43)《直隶·京邑天足会开职员会纪事》,《大公报》,1911年9月2日。

(44)《山东·创设天足会》,《大公报》,1909年11月17日。

(45)《文水县天足会之成立》,李又宁、张玉法《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下册,龙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907页。

(46)《不缠足之建设》,李又宁、张玉法《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下册,龙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878页。

(47)《记不缠足会》,李又宁、张玉法《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下册,龙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877页。

(48)《不缠足会之建设》,李又宁、张玉法《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下册,龙文出版社,1995年,第878页。

(49)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593页。

(50)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595页。

(51)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595页。

(52)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54~156页。

(53)贾植芳:《中国现代文学社团流派》下册,江苏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913~914页。

(54)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806~5807页。

(55)贾植芳:《中国现代文学社团流派》下册,江苏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901页。

(56)葛一虹:《中国话剧通史》,文化艺术出版社1990年版,第23~24页。

(57)《南社启》:《民吁日报》,1909年10月17日。

(58)孙之梅:《南社研究》,人民文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59)胡怀琛:《上海学艺概要》(二),《上海市通志馆期刊:第一年》,上海市通志馆1933年版。

(60)杨天石、王学庄:《南社史长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4~165页。

(61)葛一虹:《中国话剧通史》,文化艺术出版社1990年版,第24页。

(62)欧阳予倩:《自我演戏以来》,龙文出版社1990年版,第22页。

(63)葛一虹:《中国话剧通史》,文化艺术出版社1990年版,第19页。

(64)朱有瓛:《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71~272页。

(65)朱有瓛:《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12页。

(66)孙曜:《中华民国史料》第1册,文明书局1929年版,第71页。

(67)陈瑞芳、王会娟:《北洋军阀史料·袁世凯卷》(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3~9页。

(68)陈瑞芳、王会娟:《北洋军阀史料·袁世凯卷》(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84~87页。

(69)陈瑞芳、王会娟:《北洋军阀史料·袁世凯卷》(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89~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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