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末新政时期兴学经费的解决方案与实践
张小莉
经过义和团运动的冲击和八国联军的入侵后,面对“变亦变,不变亦变”的国内国际形势,清政府不得不宣布推行新政,进行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等多方面的变革。其中教育变革的力度十分彰显,在全国掀起一股兴建新式学堂的热潮。然而,近代社会经济的衰败状况与清政府财政艰窘的实情却使得兴学经费非常短缺,经费的筹措问题自始至终地伴随着新式教育的发展。如何解决“需款极亟”与“筹款维艰”之间的矛盾,成为当时主持学务的政府官员和地方绅董们无法回避的最重要问题之一。本文试图梳理清末新政时期兴学经费的筹措方案,阐释其在兴学实践中所衍生出的具体方式,并剖析这些经费筹措方式对近代教育及社会的双重影响。
一、经费困顿与解决方案
1901年以后,由于国势没落的危迫,清政府不得不选择变通的道路,开始实施新政。在这一时期,各个领域的变革都急需新式人才,旧式教育体制难以满足此种需求。而此时,清统治集团内部影响政局的枢臣疆吏们也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诚以人才者立国之本,而学校者又人才所从出之途也。以今日世变之殷,时艰之亟,将欲得人以佐治,必须兴学以培才。”(1)也就是说,人才的培养必须由新式教育养成,必须大力推行新式教育。清廷也下谕旨视兴学为第一要务:“方今时事多艰,兴学育才,实为当务之急。”(2)不仅如此,1902年和1904年清政府还先后颁布了由管学大臣张百熙主持制定的“壬寅学制”(即《钦定学堂章程》)和由张之洞主持重订的“癸卯学制”(即《奏定学堂章程》),从制度层面为新式教育的有系统发展提供契机。总之,清末兴学势所必然。
不过,如何才能比较顺利地落实兴学的具体政策和措施?负责主持新式教育的地方官员都很清楚:首要和必要的一点就是要有经费的支持。正如两江总督端方所称“兴学首重筹款”(3)。护理四川总督王人文亦称“办学以筹款为先”(4)。
然而,当时中国社会经济状况的日益衰败,使得兴学经费的筹措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近代以来,中国国门洞开,外国资本主义侵入中国,向中国不断倾销商品,掠夺原料,逐渐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再加上频繁的战争破坏和连年的水涝旱灾等自然灾害,致使农业的发展非常缓慢,农村经济渐趋破产,而民族资本在封建专制与外国资本的双重压迫下也举步维艰。总之,整个社会生产力处于极其低下的水平,政府的各项收入也相当微薄。甲午战争后,清政府的岁入增加不多,但岁出却扶摇直上,至庚子赔款前已突破一亿两关口。庚子之后,清政府对外赔款且支付外债本息,对内则筹办新政,百废待兴,财政支出规模呈膨胀之势,甚至到了“库储一空如洗”(5)的悲惨境地。为完成这些赔款及外债,清政府便增税加捐,令各省分摊,到处罗掘,加之各级地方官吏又乘机从中贪污中饱,形成恶性循环,致使社会经济更加凋敝。清政府亦公开承认:“近年以来,民力已极凋敝,加以各省摊派赔款,益复不支,剜肉补疮,生计日蹙。……各省督抚因举办地方要政,又复多方筹款,几同竭泽而渔。”(6)。
较低的经济水平和严重的财政危机,致使清中央政府无力全面支撑兴办新式教育的费用,地方政府更是难以全力应对兴办新式学堂的大潮。因此,如何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成为清政府各级主持学务的官员绅董们无法回避的难题。例如直隶沙河县劝学所总董刘鸿俊禀呈该县办理学务情形时就感叹“款项未定”,“无米为炊,巧妇束手”,初等小学经费“皆东拉西扯,并无的款可靠,故一值旱潦,遂纷纷解散,前功尽弃”(7)。
为了解决“需款极亟”与“筹款维艰”之间的矛盾,清政府主管学务的官员提出了一些思路与方案,同时《钦定学堂章程》和《奏定学堂章程》中也提供了多种筹款方案。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筹措方案:
方案一:“酌筹官费”。即由官方负责筹集兴学经费,包括官方直接财政划拨、提用公款、抽取捐税等。在《奏定学堂章程》中即规定了“所有府、厅、州、县之各城镇,应令酌筹官费,速设初等小学以为模范”,同时也规定了“如向有义塾善举等事经费,皆可酌量改为初等小学堂经费;如有赛会演戏等一切无益之费积有公款者,皆可酌提充用”(8)。
方案二:整旧为新,以资学堂。即将原有的传统教育机构改为新式学堂,以其资产财物充作新式学堂的费用。1901年9月,清政府下令将“各省所有书院,于省城均改设大学堂,各府及直隶州均改设中学堂,各州县均改设小学堂,并多设蒙养学堂”(9)。
方案三:借占庙地、庙产兴学。所谓庙产兴学,就是以寺庙作为学堂场所,以庙产作为兴学经费。这种筹措方式早在戊戌维新运动时就已提出。张之洞在其著名的《劝学篇》中就提出佛道寺观是兴学可资利用之场所的观点。他称学堂“可以佛道寺观改为之,今天下寺观,何止数万?都会百余区,大县数十,小县十余,皆有田产。其物业皆由布施而来,若改作学堂,则屋宇田产悉具,此亦权宜而简易之策也。……大率每一县之寺观,取什之七以改学堂,留什之三以处僧道。其改为学堂之田产,学堂用其七,僧道仍食其三。计其田产所值,奏明朝廷旌奖,僧道不愿奖者,移奖其亲族以官职。如此,则万学可一朝而起也”(10)。维新派代表人物康有为也曾提出过类似建议。光绪帝颁布的兴学上谕中曾有明确规定:“民间祠庙,其有不在祀典者,即著由地方官晓谕居民,一律改为学堂,以节糜费,而隆教育”(11)。不过,随着变法的失败,这种兴学筹款方式也就作罢。
至1901年新政施行后,庙产兴学之议再次被提出。如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即认为:“振兴教育之中寓改良风俗之意,莫如提用各项庙产办理地方学务一事”。(12)在并未全面实行的《钦定小学堂章程》中,即明确规定了办理小学堂时“均得借用地方公所祠庙以省经费”(13)。1904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亦规定各村学堂董事,查明本地不在祀典的庙宇乡社,可租赁为学堂之用,“高等小学创办之始,可借公所寺观为之”(14)。
方案四:借助民力,奖励士绅捐款。清末新式教育亟须推广发展,仅靠官方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而地方官到处罗掘,提留款项,亦不能满足需款的要求。因此,清政府便把目光投向社会捐助,大力提倡地方士绅广捐学款。比如湖广总督张之洞即明确指出:“今日兴学,实为急务,官款每难于遍筹,地方绅民倘能闻风兴起,踊跃输捐,实于兴学、自强大有裨益。”(15)两江总督端方也称:“兴学首重筹款,现在经济困难,……仅恃公家之财力难收普及之功”(16),“倘绅民共乐捐输,实于学务大有裨益”。(17)御史许祐身上奏折亦称,东西方国家兴学筹款之法,“除由公家发帑外,半由民间捐助而成”(18)。
基于对借助民间力量办学的一致看法,清政府主管学务的部门为了鼓励个人捐资助学,对捐资者实施奖励。在《奏定学堂章程》中对这一奖励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
绅董能捐设或劝设公立小学堂及私立小学堂者,地方官奖之:或花红,或匾额;其学堂规模较大者,禀请督抚奖励给匾额;一人捐资较巨者,禀请督抚奏明给奖。(19)
这里虽然对社会捐助教育资金的奖励政策只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却向民众表明政府对捐助学款的奖励力度与标准。奖励大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对捐款额数不大的个人或多人捐款,由地方官自行奖励,无须禀明上级官府;二是对捐款数目较大者,由地方官禀请督抚奖给匾额等;三是对一人独力捐资数额较巨者,由县官或提学使禀明督抚,再由督抚专折奏请皇帝朱批给奖。
总之,在经费困顿的大背景下,这些筹措方案为清末各地官绅在兴学实践过程中解决经费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思路与依据。
二、多样化:筹措方案的具体运用
虽然清政府提供了筹措学堂经费来源的选择,然而这只是一些方向性和原则性的方案,对于实际主持学务的官绅来说,在教育实践过程中还需变通处理,由此衍生出了多种筹款方式。
其一,在如何“酌筹官费”的问题上,各地有着不同的具体做法。如袁世凯在山东任巡抚时,认为“中国物力方艰,东省库储尤绌,骤筹巨款,殊属不易”,因此奏准以“整顿稅契一项”拨充山东学堂经费(20)。1903年,云贵总督魏光焘奏准酌提盐捐、团费10万两作为官立学堂经费(21)。1904年,在京会商学务完毕的张之洞回鄂后,即札饬全省,自当年9月为始,所有各州县应解庚子赔款捐改为“学堂捐”,“均予免解省城”,悉数留于各地“专为该处办理学堂之用”,“无论该处何项紧要公事,均不得擅行挪用”(22)。此举颇为有效,使得湖北每年获得60万两的教育经费,一时“湖楚教育之盛,甲于全国”。(23)
其二,如何整旧为新,兴办学堂,各地大体做法一致。在清王朝的谕令下,地方政府大都把旧有书院、社学、义学、贡院、考棚、文庙、学宫等传统教育与考试机构改为新式学堂,并将其学田、学产、科举考棚费、祭祀典礼费等改作学堂经费。如1902年两江总督刘坤一奏称:“先将裁改各书院经费分别存留提用”,以开办江南各级学堂。(24)另外,有些地方还将废置的官署衙门也改建成新式学校,如直隶总督袁世凯就奏请将顺天学政衙门改作小学堂。他认为顺天学政衙门“日久旷弃”,“流弊滋多”,应改做小学堂,“化无用为有用”。(25)
其三,对于“庙产兴学”这一经费筹措方案,应用颇为广泛,但其具体实践方式有所不同。
清政府明文规定可以借用佛、道之地兴学,因此,利用庙产办学即成为主持学务的地方官绅们所倚重的筹款方式之一。如东三省总督徐世昌鉴于吉林“学款源泉无从挹注”,而该省“俗尚神巫,庙产丰富”,即饬令各属“广设宣讲所,注意劝导”。吉林各地“或请以寺庙闲屋改建学堂,或请将寺庙赀产捐作学田”,“各属公立学堂成立颇众”(26)。浙江杭州因学堂经费不敷,将所属各寺公产田亩数目加以清查,抽提半数以做兴学经费(27)。
在庙产兴学大潮的席卷下,一些僧人主动让出部分房舍、田产给官绅办学,或者报效部分学费。如四川地方士绅劝说富有庙产的昭觉寺提缴一部分庙产,该寺方丈“自愿捐银”12000两,作为学堂经费(28)。直隶行唐封崇寺戒僧照瑞“愿将寺产一顷四十余亩尽行归公,以作学堂经费,培养人才”。(29)对于主动捐出庙产的僧道,清政府采取奖励政策,以吸引后来者效仿。如1904年,广东六榕寺僧铁禅等慨捐寺田以充游学经费,清政府赏赐“清修忠悃”匾额一方,以示奖励(30)。
在提抽庙产以兴学堂的过程中,除了采取上述温和的手段外,亦有地方使用强制手段来提抽庙产。如云南曾禁民人出家,僧尼则一律还俗,将庙宇改为学堂,庙产之中的八成提作学堂经费(31)。在山东沂县等地,其僧道寺产甚丰,往往一僧主持二、三庙宇,每处占有地产少则数十亩,多则四五顷,地方官绅则迫令僧道等人只得留用一处产业,“其余所入作为私立学堂之费”(32)。
其四,对于鼓励士绅捐款的经费筹措方案,各地办理学务的官员也是广泛采用,大力推广,并根据定章在实践中形成一套奖励办法。
由于在《奏定学堂章程》中对士绅捐助教育资金的奖励政策是统而括之的,因此,为了激劝更多的绅民捐助学堂经费,对于“一人捐资较巨者”的奖励,地方督抚大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提出了多种多样的奖励方式。这些奖励的方式虚实结合,既有精神奖励,也有实官赏赐,而且不仅可以为捐款人本人照章请奖,亦可“移奖”给其子孙、兄弟等人。综合看来,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1.给予荣誉和精神方面的奖励,请旨允准捐款人在地方建坊,给予“乐善好施”、“急公好义”、“急公兴学”、“辅翊士林”等字样或奏请赏给匾额或宣付国史馆立传等。依定例,士民人等对地方善举捐银至1000两以上者,均得请旨建坊。捐款兴学是有益地方的善举,因此各地方督抚大员即按照此标准为捐款者请奖。如1903年,前江苏按察使陈钦铭之妻郑氏捐助学款,清政府赏给“淑德培才”匾额一方,以示奖励。(33)在军机处录副档案中,此类请奖不胜枚举,均得到清帝的朱批允准。
为了吸引更大范围的群体捐助学款,清政府对于侨商捐学款的奖励有所不同,一般从宽优奖,其捐款虽不及银千两,亦得到允准建坊的奖励。如1910年南洋侨商叶锡勋、叶志廷等六人“因惠州府中学堂经费奇绌”,各捐银1000元,两广总督袁树勋认为“南洋侨商较内地民人微有不同”,“虽银数未及千两,核与建坊之例稍有未符”,但是他们“侨居南洋,不忘祖国,锐志兴学,慨捐巨资,实属深明大义”,因此亦奏请清政府允准其建立专坊,并给予“急公兴学”字样,得到清帝朱批允准。(34)
对于绅民捐学款的表彰一般是给予其建坊的奖励,而对于封疆大吏们的捐款行为,清政府则是奖给其极高的荣誉赏赐。如湖广总督张之洞捐款建立南皮县慈恩学堂,得赏慈禧和光绪的御书匾额各一方;直隶总督袁世凯“捐廉银一万两作为游学经费”,亦得到同样的奖励。(35)1906年,闽浙总督端方捐助直隶丰润县学堂经费,得赏“党庠毓秀”、“惠孚乡校”匾额两方。(36)
对于有特殊事迹、可以树为典范的已故人员,清政府则加大表彰力度,给予极其优厚的奖励。如山东堂邑县(今属聊城)义丐武训积资兴学,1888年曾经山东巡抚张曜奏准给其建坊以示旌奖。至“新政”时期,筹款兴学更是急务,需要树立一些典型以彰风气,于是武训行乞兴学的事迹再次被凸显出来。1909年,时任山东巡抚的袁树勋奏称:义丐武训“以一乞人兴学三州县,捐资万余串,仅予寻常旌表,诚恐苦操奇行不足以示来兹而风薄俗”,因此恳请将武训宣付国史馆立传(37)。学部于次年奉旨议复时认为:综核武训生平行谊,“若仅予建坊,似未足彰圣朝阐扬幽隐之意”,因此亦赞同袁树勋所奏,将武训生平事实宣付国史馆立传,“以章奇节而振学风”。(38)
2.比照赈捐章程给以贡监衔封翎枝等职衔的奖励。这一奖励的标准在实践过程中经历了由十成实银到五成实银的变化。
如何从民间筹到兴学款项,清统治集团中一部分官员纷纷建言献策。1902年初,御史许祐身上折奏请劝立学堂酌予奖励。他提出应该“以学堂捐输给予奖叙”,对于捐资办学者,按照其所捐之数给予不等的奖励。(39)尽管许祐身一再表示,此法是为兴学起见而无可奈何的变通之计,待学堂著有成效后即行停止,该折还是受到驳斥。(40)
许祐身的建议虽然被清政府拒绝采纳,但是却给地方督抚大员们以启发,认为这种筹款奖励办法在略为变通后,不失为应急实用之策。1902年6月3日,山西巡抚岑春煊首先奏请对捐助学堂经费者的奖励比照赈捐章程来办理。其理由:一是“晋省库储久绌,一切新政需用尤亟,此次各府州县中小学堂若全恃官为倡率,深恐缓不济急,……刻下学务草创,建堂、购书、延聘教习,在在需款”;二是“查定例绅民捐修城工皆准给予加级纪录,捐助赈需亦准请奖贡监衔翎封典。今学堂为育才之本,较修城为重,与赈需轻重无殊”;三是若“以封典衔翎按筹饷例十成给奖,与捐赈相同而银数倍之,其仅得虚荣,似与永远停捐之旨当不相背”。岑春煊认为这种奖励方式的好处是“停捐以后欲得章服荣身者莫不出于此途,似与育才之道不无裨益”(41)。在兴学之初需款极多的情况下,此折受到清帝的重视,交由户部议奏。户部议复奏请嗣后捐助学堂经费皆按照例定十成银数奖给衔封等项,得到清帝的允准,成为报效学堂经费的定章,通行各省。
然而,这一虚衔奖励政策仅实施了三年即显得“力不从心”。河南巡抚陈夔龙于1905年上奏折请求变通这一政策。他认为兴学育才是当今急务,应该普设新式学堂和广遣留学,但是“立一学堂则开办有费,常年又有费,派一游学则川资有费,留学又有费,综计两项约需费十万金”。而这笔款项又无从而出,面对“待用之殷”与“筹款之艰”的矛盾,陈夔龙提出变通学堂报效请奖章程,以广开款源。他对1902年由山西巡抚岑春煊奏请议准的奖给虚衔封典的政策逐一进行了分析,认为它已不能有效地筹到所需款项。一是“衔封之奖为数太微”,即使有人愿意捐助也不会捐巨款;二是“各省开办赈捐设法招徕,已成驽末”,因此自然也无力捐学款;三是“虚衔封典”之奖“在从前各省一律停捐之日,无他途之可翼犹可悬的以招,今则奉天、广西均已开办实官捐输,以致愿捐学费请奖官职之人,往往舍此就彼”。基于以上几点理由,陈夔龙认为如果不变通原有的章程,“恐学堂报效自此寥寥,于腹地学务大有关系”,因此奏请拟查照奏定章程略示通融,“嗣后捐助学费除万金以上仍专折请奖外,其有不及万金者援照奉天、广西捐输成案,核其所捐银数汇案请奖,给以应得之阶。似此量为变通,捐助可期踊跃”(42)。户部奉旨议奏后提出意见:凡报效学堂经费者,比照赈捐章程,均按五成实银核给衔封贡监翎枝,各省事同一律,均照此办理。此折当日即得到清帝的允准,成为奖励捐助学堂经费的新定章。
比照这一新定章,各省捐助学款者均得到相应的奖励。如1906年,直隶深州劝学所总董、举人赵树棠捐银1400余两,在本村建筑初等小学堂一所,直隶总督袁世凯按照此奖励标准核其所捐银数,认为其“由举人奖给同知职衔并随带加一级请从四品封典,有盈无绌”,即为其请奖,得到清帝允准。(43)1907年,署贵州提学使陈荣昌捐助贵州中学堂和云南客籍学堂银2000两,贵州巡抚庞鸿书亦按照此新定奖励标准为其请奖三代从一品封典,亦得到朱批允准。(44)
3.由皇帝特旨批准按照十成实银赏给实官。虽然在1902年御史许佑身所提出的筹款请奖实官的建议遭到清政府的驳斥,但是对于捐款者的实官奖励并未就此杜绝。在清末财政极度艰窘的情况下,仅仅奖励衔封贡监翎枝这样的虚衔和荣誉是远远不够的。为了鼓励士绅踊跃捐助学款,对于捐资独巨者(一般捐银至少达一万两以上)的奖励,直隶、安徽、奉天、贵州、河南等省的督抚大员均专折奏请按照十成实银奖励实官,清帝亦不得不特旨允准。比如,1903年,武陵县候选训导蒋积文倡捐学堂经费“钱二万余串,专备本籍府县学堂之用”,湖南巡抚赵尔巽奏准赏给蒋氏“以知县即选”。(45)1905年,青阳府前仁怀厅训导华之鸿捐贵平银二万两“作为本省学堂专款”。署贵州巡抚林绍年即奏准特赏给其“郎中分部学习”一职。(46)
三、双刃剑:经费筹措方式的社会影响
多渠道、多样化的兴学筹措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为新式教育的兴办筹集到了资金,促进了近代教育的发展。许多地方的新式学堂能够兴建起来,无不得益于此。然而,由于某些筹款方式本身的弱点与缺陷致使经费的来源不稳定,不仅影响了近代教育的快速稳步发展,而且又给近代政治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首先,多样化的兴学经费筹措方式为清末经费困顿状况下的新式教育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比如将废弃的祠庙改为学堂这一方式,可以说对新式教育的发展是无不裨益的。在直隶所属州县,初等学堂多借用祠庙、道观等地得以兴办。从下表可窥一斑:
资料来源:《直隶教育杂志》1908年视学员和劝学员的学务调查报告。
再如奖励士绅捐资助学的筹款方式,为新式教育的兴办也筹集到不少的资金。对于捐助学款的人给予奖励,并可以“移奖”给捐款人的儿孙、兄弟等人,使得这一方式对士绅们颇具吸引力。社会捐助学款的范围较广,既包括士绅官民,也包括方外僧众;既有国内的富商大贾,又有海外侨民。他们有捐款为其已故父母请建坊或请赏封典的,也有为其子孙请奖衔封和官职的。可以说,清政府对教育捐款的奖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民间办学的积极性,吸引了社会诸多阶层的人员捐款兴学,从而使得地方学务能有所起色。正如贵州巡抚庞鸿书在为捐助学款的署贵州提学使陈荣昌奏请奖励时所称:“黔省素称瘠苦,经费支绌,筹措尤为艰难。该学使于两学堂首先捐助以为基础,致令众声感动,续捐络续,实属有裨学务”。(47)
为了表示对独捐巨款者的优奖,也为了树立榜样以吸引后来者多捐学款,清政府一般是特旨允准给予捐款人实官奖励。这在财政十分困窘的情况下,确实能够调动一部分官员士绅的捐款主动性,不失为筹措教育经费的一种方法。事实证明,此种奖励政策实施前后的状况截然不同。河南巡抚陈夔龙对此有切身体会。他曾因兴学经费无着而十分忧虑:“总以官款无多,而地方绅富慷慨乐输者又寥寥,是以筹措维艰,教育每难遍及”。不过,这种情况在他为河南信阳州绅士高明远专折奏请给奖实官并得到特旨允准后则大为改观,“自高明远力捐巨赀蒙恩奖励后,民间有所观感,风气日开,捐助学费者已渐形踊跃”。(48)
可以说,为解决兴学款项的问题,清政府不得不采取多种筹措方案,拓宽筹款渠道,从而为新式教育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和保障。仅从初等新式教育的发展情形便可得到证明。据统计,1907年全国设立小学堂为33749所,学生人数902760人,1909年小学堂数量增至50301所,学生人数增至1489443人。(49)
其次,由于筹措经费的来源并不稳定,所筹经费的绝对数额不足,而且某些筹措方式本身就是无奈之举,带有不合理性,所以这些筹措方式同时又制约了近代教育的更快发展,并且对近代政治和社会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比如庙产兴学是清政府财政困顿下的兴学之举,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各地做法多有不一。一些强行占用庙产的行为,触犯了僧道各界的直接利益,引起僧道各界的强烈不满,僧道各界与新式学堂时有冲突发生。同时,由于庙产兴学的提出者与实践者忽视了民众的精神追求,也引起了世俗群体的抵制和反抗,甚至发展为直接破坏学校。
再如,关于奖励士绅捐助学款的方式,虽在一定时期内为清末新式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但也只能是“强弩之末”,不可能真正解决教育资金短缺的问题。因为这种捐款数额多少不等,而且会随着各年的经济情况不同而变化,“以一日不可停止之学校,而乃听命于多寡不可知之捐款”(50),对于学堂的长远发展来说,是很不利的。可以说,受经费的制约,一些教育措施只能流于一纸空文。许多地区在名义上设立的新式学堂,只是在旧式书院或村塾改挂一块新的招牌。
另外,如前文所述,奖励士绅捐款的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屡有实官奖励的情况出现,在短期内虽然可以缓解地方教育经费短缺的困难,但是它对近代社会政治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又是不容忽视的。实官捐输的弊端已久为世人诟病,清政府几经议停,又因需款之处极多而欲罢不能。1901年清政府曾正式下谕停止捐纳。(51)然而,“新政”时期百废待兴,百业待举,需款甚多,加之灾荒连年,实官赈捐不得不开,而兴学需款更急,只得比照办之。实官捐输愈演愈烈,有人形容当时捐纳者犹如“微生物之滋蔓,所在皆是矣”(52)。1906年,度支部奏准停止实官捐输。然而在清王朝走向灭亡的前夕,这一制度也就形同虚设。为了筹集兴学款项,实官捐输便欲罢不能,这对于近代政治的改革很不利。
再如,关于官方以抽取捐税来充学款的筹措方式,对于近代教育的发展更是无异于一把“双刃剑”,同时也增加了近代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近代以来,由于清政府在外国列强入侵面前的卖国表现和对待“变革”的敷衍甚至扼杀的态度,广大民众对其早已失去信任。而在清末新政时期,国内阶级矛盾愈发激化,清政府与民众处于更加尖锐对立的局面。这种政治态势致使官绅在筹措兴学经费的过程中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各种各样的捐税,令老百姓丝毫感受不到新式教育的益处,而是由此而来的生活的日益困顿。因此,许多地方都有大大小小的民众毁学事件发生。正如一位官员在奏折中所称:“各省学堂经费匮乏,无米何炊,力不能支,势将坐废。提学纷纷请款,而官力、民力罗掘俱穷,郡县因学捐滋事,时有所闻。”(53)类似这些毁学事件对近代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余论
清末新政时期,为解决兴学经费问题,清政府提出了多种筹措方案,并在教育实践过程中衍生出一些具体的筹措方式。这些兴学经费的筹措方式对近代教育和近代社会所产生的双重影响,不仅为我们今天提供了一些解决教育经费问题的思路,更为如何达到教育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目标提供了借鉴和经验。
其一,在清末社会经济凋敝和清政府财政艰窘的状况下,采取多种方案解决兴学经费的问题,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兴学经费的筹措,目的是为了推行新式教育,本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一件好事,但是在地方官员借端搜刮、无端需索情况下却呈现出诸多负面效应。广大民众不受其益,反受其累。因此,在开辟多渠道的兴学经费方式时,必须要考虑社会民众的包括经济和心理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使社会改革和社会发展实现相对和谐。
其二,虽然清政府开辟了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也确实为清末新式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但这对于需用浩繁的新式教育来说,只不过是杯水车薪,缓不济急。政府的财政专项投入应该是教育发展的重要保证。
其三,从更广意义上讲,教育经费的筹措与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关联,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教育发展的规模与速度。正如美国学者萨莉所说,新式教育政策实施的困境,实际上“与当时中国工业化水平太低、规模太小以及官僚资本过小而难以构成近代新学校教育的基本功力有关”(54)。因此,要想发展教育,获得充分的经费保障,就必须从根本上发展经济,提高我国的整体经济水平。只有这样,发展教育所需款项才能有强大的根基,政府的财政支持才能发挥更大效能。
[作者简介:张小莉,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www.xing528.com)
【注释】
(1)天津图书馆等编:《袁世凯奏议》上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317页。
(2)《清德宗实录》卷五二三,《清实录》第58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927页。
(3)《两江总督端奏道员捐款兴学请准移奖折》,《直隶教育杂志》1908年第4期,第4页。
(4)护理川督王人文宣统三年六月初二日折,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文教类,第562号。
(5)《清德宗实录》卷五二三,《清实录》第58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915页。
(6)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第5251页。
(7)《直隶教育杂志》1908年第15期,第37页。
(8)《奏定学堂章程·初等小学堂章程》,湖北学务处本,第2页。
(9)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四),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第4719页。
(10)张之洞:《劝学篇·设学第三》,《张文襄公全集》第4册,中国书店1990年版,第570页。
(11)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第2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第34页。
(12)徐世昌:《东三省政略》第10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第5773页。
(13)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中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38页。
(14)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中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38页。
(15)湖广总督张之洞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折,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文教类,第538号。
(16)《两江总督端奏道员捐款兴学请准移奖折》,《直隶教育杂志》1908年第4期,第4页。
(17)两江总督端方光绪三十三年折,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文教类,第538号。
(18)邓实辑:《光绪壬寅政艺丛书·政书通辑》卷一,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27辑第267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76年版,第194页。
(19)《奏定学堂章程·初等小学堂章程》,湖北学务处本,第3页。
(20)杨凤藻编:《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五,《学校上》。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9辑第781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第366页。
(21)《清德宗实录》卷五百九,《清实录》第58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14页。
(22)《札各属免解赔款留办学堂》,《张文襄公全集》第2册,中国书店1990年版,第846~847页。
(23)陈东原:《中国教育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499页。
(24)席裕福、沈师徐辑:《皇朝政典类纂》卷二二七,《学校十五·学堂》,上海图书集成局1903年版,第40页。
(25)天津图书馆等编:《袁世凯奏议》,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377页。
(26)徐世昌:《东三省政略》第10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第5773~5777页。
(27)《各省教育汇志》,《东方杂志》第一年第十期,“教育”。
(28)《各省教育汇志》,《东方杂志》第二年第十一期,“教育”。
(29)《各省教育汇志》,《东方杂志》第三年第一期,“教育”。
(30)《清德宗实录》卷五二九,《清实录》第59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2页。
(31)《各省教育汇志》,《东方杂志》第一年第十一期,“教育”。
(32)《各省教育汇志》,《东方杂志》第一年第五期,“教育”。
(33)《清德宗实录》卷五二二,《清实录》第58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904页。
(34)《两广总督袁树勋宣统二年片》,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文教类,第562号。
(35)《河南巡抚陈夔龙光绪三十一年片》,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文教类,第538号。
(36)《清德宗实录》卷五五三,《清实录》第59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35页。
(37)《山东巡抚袁树勋奏请将积资兴学之义丐武训宣付国史馆立传折》,见《学部官报》1909年第94期。
(38)《义丐事实宣付国史馆立传》,《申报》1910年10月29日。
(39)邓实辑:《光绪壬寅政艺丛书·政书通辑》卷一,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27辑第267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76年版,第194~195页。
(40)《清德宗实录》卷四九一,《清实录》第58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90页。
(41)《山西巡抚岑春煊光绪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片》,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文教类,第537号。
(42)《河南巡抚陈夔龙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初二日折》,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文教类,第538号。
(43)《直隶总督袁世凯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片》,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文教类,第538号。
(44)《贵州巡抚庞鸿书光绪三十三年正月二十八日折》,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文教类,第538号。
(45)《湖南巡抚赵尔巽光绪二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折》,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文教类,第8号。
(46)《署贵州巡抚林绍年光绪三十一年十月十九日折》,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文教类,第8号。
(47)《贵州巡抚庞鸿书光绪三十三年正月二十八日折》,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文教类,第538号。
(48)《河南巡抚陈夔龙光绪三十一年折》,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文教类,第538号。
(49)陈学恂主编:《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下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第294、302~303页。
(50)问天:《述内地办学情形》,《教育杂志》第一年第七期,“杂纂”,1909年。
(5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7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2页。
(52)徐珂:《清稗类钞》(三),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60页。
(53)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995页。
(54)丁钢:《中国教育的国际研究》,上海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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