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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议局联合会召开:中国政治改革风潮的开端

时间:2024-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10年2月,在京请愿代表议决组织咨议局联合会,推刘崇佑起草章程。组织咨议局联合会的原因,据汤化龙向联合会的报告,主要有二。联合会以开会之日为成立,闭会之日为终止。议案一经议决,各省咨议局应取一致行动。为防止行政官员阻挠破坏,保证咨议局通过的议案具有效力,国家必须以法令形式督促督抚公布施行;明确规定督抚札

咨议局联合会召开:中国政治改革风潮的开端

三、咨议局联合会召开

咨议局联合会又称咨议局议员联合会。1909年10月咨议局刚刚开议,直隶和山东局就因有些问题非一省之力所能解决,感到有联合的必要,提出了建议。12月,请愿代表在沪会议时也讨论了各局互相联络的方法,提出每年农历六月在沪聚会,研究各省利害共同的议案。因此事不属于请愿范围,故议而未决,待代表报告本省咨议局后再定。

1910年2月,在京请愿代表议决组织咨议局联合会,推刘崇佑起草章程。

组织咨议局联合会的原因,据汤化龙向联合会的报告,主要有二。其一,咨议局议决的事情“率属于政治问题,动辄牵及于全国,少亦及于数省以上”,一省议决这样的议案,“即有逾越权限之嫌”,也得不到解决,这就使得议员产生了“不能尽发挥其政治能力之大憾”。因此,必须组织一个能够解决问题的机关,最好是国会,可是国家不允许成立,人民“乃不能不自相结合,自相讨究,以为解决政治问题之总汇”。其二,宪政编查馆对《咨议局章程》的解释离原意甚远,咨议局的权限“愈削”,“地位益不确实,其议决者全无政治上之效用”,这是以命令变更法律的结果,“徒口舌争之而无如何,则必别出其途,以发挥我士夫政治上之能力”,故有联合会之组织。(60)还说:“我国民既得以参政权运用于咨议局,乃进而求圆满运用之地,于是有国会请愿之举,不得于国会,则自进而为直省咨议局议员联合会之谋。盖政治思想如弩牙,有其拔之,不可遏之也。”(61)可见咨议局联合会的出现,完全是议员政治思想发达、要求充分圆满发挥其参政权的产物。

1910年4月,请愿代表将草拟的咨议局联合会章程并理由书一并分寄各省咨议局及前曾到沪的代表,唯开会地点在京在沪,各省主张不一,亦征询了意见,限4月底以前答复,不论有多少省答复,均以多数取决。后来有14省答复,主张在京者9省,主张在沪者5省。代表团遂通知各省在京开会。

8月12日,联合会以前门内石桥别业为会场正式开会。此次参加联合会的共有20个省的咨议局(甘肃未到,新疆未成立),会员50人。

在8月12日的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章程、议事规则和临时办事处办事规则。民主投票选举了正副主席和审查员,当选主席的为汤化龙,副主席为蒲殿俊,审查员有孙洪伊、杨廷栋、刘崇佑、雷奋、周树标、王法勤、吴赐龄、汪龙光、孟森,孟森又被推为审查长。

联合会章程计6章36条,基本精神是:联合会以各省咨议局派遣之议员组织而成,也可派遣由本局选出的资政院议员。未经派遣的资政院议员,可请其为会员。未经派遣的咨议局议员如愿与会,可作参议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每年农历六月在北京开会一次。联合会以开会之日为成立,闭会之日为终止。议事范围包括:各省咨议局共同的利害问题,向资政院的提案,该会章程及其他规则。议案一经议决,各省咨议局应取一致行动。开会时由与会议员互选正副主席各1人,主持会议;议决方法少数服从多数。公推1省或2省咨议局主持会议应办事件,通信主任负责通告招集,汇齐议案,公布事件;庶务主任负责其他开会应办之事,开会时组织临时办事处。各省咨议局应预备议案,派人参加会议。经费由各省分任。(62)

咨议局联合会“以开会之日为成立,闭会之日为终止”,没有常设的机关,无常任的领导成员,平时只有通信主任负责联系;会员均由咨议局临时派遣,人数很少,且不固定,既无入会手续,也无发展会员、扩大组织的任务,同立宪团体不同,与作为国家法定机关的咨议局也有异,它只是一个各省咨议局的协商联络的机关,不能算作政治结社。

虽则如此,联合会所起的作用却不容忽视。首先,它研究的是各省咨议局共同的利害问题,全国性的政治问题,这是任何一个咨议局无法单独办到的。研究之后,各省咨议局或与督抚对抗,或上书资政院和政府力争,有力地推动了全国民主政治运动的发展。其次,起到了协调各省咨议局动作的作用。其议决的议案对各省咨议局均有约束力,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各局的行动都是步调一致的,这对于开展斗争无疑具有重大意义。最后,通过联合会,各省咨议局议员得以密切接触,讨论问题从大局出发,容易破除省自为界的地方主义陋见,提高全局观念,从而为成立全国性的政党奠定了基础,事实上,联合会的成立也包含着这一意图。汤化龙在开始的讲话中即宣言:“彼东西各国之大政党,恒以其势力左右全国,今虽不能遽至,亦未尝不可以为之造端。学山至山,学海至海,斯本会同人所当共勉者也。”(63)

9月7日,联合会闭会,共开会13次。(www.xing528.com)

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46件,经过审查,有的被否决,有的被合并,有的以其他方式处理,最后议决的议案共计14项。其中5项是关于改变盐法、裁撤厘捐、禁绝鸦片、保护商办铁路、废除学堂以科举名称奖励毕业生的问题,其余俱属政治问题。

《陈请提议请速开国会案》在进一步批驳了朝廷拒开的搪塞之词的同时,还特从正人心方面论述了国会必须速开的道理。

《陈请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提议案》目的在于申明资政院的立法范围,确立议院基础,使之通过的议案执行有所保障,防止宪政编查馆侵犯其权限。陈请书指出,不论资政院的职权是否同于议院,根据历次谕旨的精神,资政院“实具有完全立法性质”,预备立宪以来颁布的法律法令,都应由其加以审查。资政院开院后必须明确宪政编查馆的职责为编制法律,资政院的职责是赞定法律,不得混淆。(64)

《请根据章程确定权限解释公呈案》、《陈请更正咨议局文书体式建议案》、《陈请解决咨议局办理困难情形案》、《沥陈咨议局困难请变通办法案》,都是围绕确立咨议局的地位、权限,使之不受官僚侵犯,充分发挥其作用提出的。主要意思是说宪政编查馆随意解释章程,简直是在破坏咨议局,因此资政院应当进行统一解释。正确的解释只有一个,这就是“咨议局为辅助一省行政机关之机关,其权限当与行政机关相称”,即“应与督抚权限相称。再换言之,则督抚可主持命令者,即为当经咨议局议决者”。宪政编查馆规定的文牍格式尤无道理,大大损害了咨议局的地位,资政院应加以更正,督抚行咨议局公文一律改用“照会”,咨议局对于督抚一律用“咨呈”,对于司道相互用“移”。为防止行政官员阻挠破坏,保证咨议局通过的议案具有效力,国家必须以法令形式督促督抚公布施行;明确规定督抚札复议案的期限,以便咨议局讨论;原定会期40天太短,应改为50天;给予常驻议员议复的权力,以防督抚对于不利于己的议案任意拖延;咨议局呈请查办事件,督抚应一面答复,一面查办;取消行政衙门对咨议局调查的限制。(65)

《陈请建议速定官制提前实行案》认为现行的官制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重新拟订,请资政院议决速定责任内阁官制草案,于开会期间奏请施行。(66)

《陈请建议速定公布法令条例案》系请资政院建议中央政府制定统一的公布法令条例程式,规定生效时间,以便使人民纳于法治范围,避免官吏利用人民不了解法律胡作非为。(67)

《陈请修改〈结社集会律〉案》则是要求资政院修改《结社集会律》。指出:各国宪法均许人民自由结社集会,我国方预备立宪,“亟须牖国民政治之知识”。可是,《结社集会律》禁止学堂教员结社集会,这是与要国民具有政治知识的本旨相背驰的,与现行各项法律是相矛盾的,对教育政策大有妨碍,不能使教员担负起先觉责任,必须删除。政治结社以100人为限,政论集会以200人为限的条文为各国所无,“于法理不合”,也没有必要,只能造成国家政治分崩离析的重大恶果,也必须删掉。(68)

上述有关政治问题的议案,意图非常明显。他们要求速开国会,力争人民尽快获得立法权和监督权;即使速开国会目前不能实现,也要使资政院取得完全立法的地位,破除封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的专制体制;要求速建责任内阁,反对君主掌握实权,也就是反对君主独裁统治。要求从各方面维护咨议局的权限地位,禁止行政官员对它的侵害破坏,目的在于巩固咨议局这块根据地,保卫并扩大人民已经取得的参政权。提出修改《结社集会律》,意在争取国民结社集会的完全自由,建立政党,提高国民的民主意识,彻底打破封建专制的禁锢。总之,万变不离其宗:铲除封建专制独裁制度,实行并确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他们的要求代表着各省咨议局议员的一般意向,从一个方面说明了咨议局并不是封建行政衙门的点缀品,而是由立宪派控制的初级地方议会。这些政治性议案大都为资政院所采纳,有的为政府所接受,起了很大作用。

9月3日,联合会公推庶务主任由直隶咨议局担任,通信主任由湖北咨议局担任。选举孙洪伊为《国民公报》干事。同时决定,所有议决案暂交直隶咨议局,待资政院议事细则发布后代呈资政院。

1910年为试办各省预算的年度,而度支部却不打算让督抚提交咨议局议决。联合会认为事关重大,特在9月7日的最后一次会议上讨论了对付办法,决定:1.如督抚不交预算案,应予诘问,同时电资政院,要求确实速复。如系奉旨不交,各局应于农历九月初三日以前互相电告,初四日皆电资政院力争,以必得为止。如达不到目的,各局同时停议,进行要求。2.预算如只有出入总表而无分表,或只有岁出经费而无岁入款目,应交还督抚,并电资政院要求更正。若达不到要求,则同时停议。(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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