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计方法
一、审计方法概述
审计方法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采取的各种手段的总称。审计人员为了完成审计任务,达到审计目的,查明被审计事项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办法、手段、措施,这些都是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是从实践工作中总结出来的,是审计人员为完成审计任务,实现审计目标,发挥审计的作用,有效评价审计对象的一种手段。审计方法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审计人员必须要掌握的一把钥匙。因此,全面掌握并正确使用审计方法,对于顺利开展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都是十分必要的。
审计方法按审计对象不同分为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
二、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
审查书面资料是指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和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有关的预算、计划、统计、合同等书面资料的审核和检查。审查书面资料所采用的方法有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抽查法、审阅法、核对法、查询法和分析法等。
1.顺查法
顺查法又称正查法,是指按照会计账务处理的程序,依次对凭证、账簿、报表各环节进行逐一检查核对的一种审核方法。
顺查法首先从审查原始凭证开始,在这个环节重点审查原始凭证的填写是否规范,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其次,对记账凭证进行审查,检查项目填写的是否完整、规范,计算是否正确,同时还要和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相互核对,查看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一致;再次,对会计账簿进行审查,检查是否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置账簿,账簿的登记是否规范,账簿的记录和所依据的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相符,各种账簿之间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等;最后,审查和分析会计报表,检查报表和账簿、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
顺查法按会计账务处理的顺序,逐项仔细地对记录经济业务的凭证、账簿、报表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检查和核对,因而比较容易发现其中的错误和问题,具有全面、系统,遗漏较少,结果准确,风险较低的优点。但因从头到尾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面面俱到,所以存在重点不够突出,消耗时间、人力、物力较大,审计工作比较繁重的缺点。
顺查法适用于规模较小、业务较少、内部控制制度较差、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被审计单位。当某些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重大的违纪事项需要予以查实时,也可以使用顺查法。
2.逆查法
逆查法又称倒查法,是指按照会计账务处理相反的顺序,依次对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各环节进行逐一检查核对的一种审核方法。
逆查法恰好和顺查法相反,首先从审核和分析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开始,通过检查和分析会计报表来判断报表的哪些方面可能存在问题,或哪些项目有异常,在此基础上确定下一步审核的方向和重点。其次根据所确定的审核重点,检查有关的会计账簿,将账簿和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看其对应关系是否正确。如果将报表和账簿检查核对后,还不足以说明问题的真实情况,这时就要进一步检查核实相关的记账凭证,检查记账凭证的记录是否能解释说明会计报表和账簿所存在的问题或异常。如果记账凭证还无法为会计报表和账簿所存在的问题提供依据,最后就必须追溯到原始凭证,从经济业务的原始记录入手,来查明事实的真相,用以解释在会计报表中发现的问题和异常。
采用逆查法,首先从会计报表中发现线索,根据线索来确定下一步的审查重点和审核范围,这样就缩小了检查范围,节约了时间和精力,同时也增强了审计工作的针对性,有利于抓住主要问题,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逆查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审计人员要通过检查和分析会计报表,从中找出线索,据以确定审核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如果审计人员的判断稍有失误,没能从会计报表或账簿中找出存在的问题或异常,那么会计资料中存在的差错和问题就有可能被掩盖起来。所以,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对逆查法运用的成功与否有一定的影响。如果审计人员的能力和经验较差,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在会计报表和账簿的审核和分析中不能发现问题,就会直接影响到审计工作的质量。
逆查法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适合用于大型的企业和一些内部控制制度较好的企业。
应该注意的是,顺查法和逆查法各有优缺点,在审计实务中有时很难将这两种方法完全分开,而是常常结合起来运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逆查法,在一些局部问题上则可采用顺查法。总之,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起来使用,以求相互之间取长补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3.详查法
详查法又称精查法,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逐项详细审核的一种方法。
采用详查法,必须对反映经济业务的所有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细致、逐一的审核和检查,一般不会发生遗漏,可以比较容易的发现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所得出的审计结论的可靠性较大,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但是,一个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取得和编制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很多,对一些大中型企业来说,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数量更是浩如烟海,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其他资料,审计人员难以对这些资料一一进行详细的检查。采用详查法,存在耗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加大审计工作量,导致审计成本过高的缺点,因此一般情况下很少使用详查法。
详查法适用于对一些小型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财经法纪的专案审计,以及对内部控制制度极差,管理十分混乱的单位。
4.抽查法
抽查法又称抽样法,是指从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所有会计资料中,抽取其中的一部分作为样本,对样本进行详细审核和检查,根据样本的审核结果来判断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的一种方法。抽查法是现代审计实务中普遍使用的审计方法。抽查法按照抽取样本的方法不同,可分为任意抽样法、判断抽样法和统计抽样法。
(1)任意抽样。任意抽样是指在被审核的资料中,任意抽取一部分样本进行审核,并以样本的审查结果来推断总体的一种方法。任意抽样在抽取样本时,对于要抽查哪些样本,抽取多少样本,没有一定标准和章法,是审计人员任意决定的,因而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审计工作的质量缺乏保证。
(2)判断抽样。判断抽样是指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的质量、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程度、审计目的和任务等实际情况,凭借其实践经验和主观判断来决定如何抽取样本,并根据样本的审查结果来推断总体的结果。判断抽样参考了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其他一些相关因素,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在进行具体抽样时还是依靠审计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如果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工作经验不足,也会造成判断失误或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
(3)统计抽样。统计抽样是指审计人员运用概率论的原理,遵循随机原则,从审计对象总体中抽取样本,并以样本的审核结果来推断总体的一种方法。统计抽样按照科学的方法抽取样本,使总体中的每个单位都有均等的机会被抽取,不受审计人员主观判断的影响,保证所抽取的样本的质量,使其尽可能的接近总体的特征。
使用抽查法,根据审计对象、被审查期的总体情况、审计目的和要求,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然后根据样本的审核结果,来推断总体的正确性。由此可见,抽查法的运用使审计人员明确了审计重点,节省了时间和精力,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效率。但是,审计人员的判断将全部根据样本的审核结果,如果所抽查的样本数量不充分,或所选取的样本的质量较差,不具有代表性,审计人员根据样本检查结果作出的推断和评价的可靠性就低,甚至可能作出错误的判断。
抽查法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大、业务复杂、会计资料繁多,同时管理基础较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的单位。
5.审阅法
审阅法是指通过对被审计单位有关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和阅读来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审计方法。审阅法包括对会计凭证的审阅、会计账簿的审阅、会计报表的审阅和其他与经济业务有关的计划、预算、合同等书面资料的审阅。使用审阅法,不仅可以直接从这些相关资料中找出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还可以间接的从审阅资料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和疑点,寻找线索,据以确定进一步的审计目标以取得直接证据。审阅法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审阅最为重要。
(1)原始凭证的审阅。首先查看原始凭证是否正规,是否为经过工商或税务登记的正规凭证,凭证是否连续编号,是否注明了凭证制作单位的名称,特别是一些比较重要的银行支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还要检查其防伪标志。其次,审核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注意有无涂改凭证、伪造原始凭证的情况,经济业务是否属本单位生产经营范围以内的、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经济业务。再次,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反国家的法令、政策、制度以及被审计单位计划、预算等,是否体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要求。最后,审核原始凭证的各个项目是否完整齐全,包括日期、签发单位的印章和经手人的签章,经济业务的摘要和数字是否按要求填写,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2)记账凭证的审阅。要查看记账凭证各项目是否齐备,各项目的填写是否正确,主要查看是否有制证、出纳、审核、记账、会计主管等有关责任人的签章,根据经济业务编制的会计分录是否正确,如果附有原始凭证的,还要检查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的经济业务内容、张数、金额是否一致。
(3)会计账簿的审阅。账簿的审阅主要以明细账和日记账为主,总账一般只对经济业务进行总括的反映,而明细账和日记账的记录比较详细,便于从中发现问题。
审阅账簿时,首先查看被审计单位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各类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账簿的启用手续是否齐全,账簿的使用记录是否如实、完整。其次,对账簿的内容进行审核,查看账簿的项目是否齐全,各项记录是否规范、完整,是否符合记账规则的要求,账簿中的记录是否清晰、准确,有无被涂改的痕迹,账簿中出现的错误是否按照错账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最后,还要注意账簿中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正常,每笔记录的摘要、对应账户、金额等这些对应关系是否合理。特别是反映应收、应付、成本、费用、支出类账户,还有一些经常发生结转事项的账户,更要注重对账簿内容以及对应关系的审阅。
(4)会计报表的审阅。会计报表的审阅以资产负债表、损溢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为重点。审阅会计报表时首先应注意报表的编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有会计报表编制人员和审核人员的签章;其次,应检查会计报表内的各个项目是否齐全,数字是否真实、准确,表内各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最后,应检查会计报表间相关项目的对应关系和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同时还要对报表的附注说明进行检查。
(5)其他相关资料的审阅。其他的相关资料是指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这些会计资料之外,与经济业务有关的合同、计划、协议等书面资料。经济活动不仅仅在会计资料中反映,常常在其他相关资料中反映,审计人员通过审阅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其他资料,也可以了解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情况,为取得审计证据,做出判断提供依据。例如通过投资协议审阅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投资活动,通过对购销合同审阅来了解购销活动是否真实、所涉及的金额是否准确,通过对借款协议审阅了解负债情况等。
6.核对法
核对法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书面资料,按照它们内在的相互关系进行核对,检查其对应关系是否正确,相关金额是否一致,进而取得审计证据的方法。通过核对法,检查书面资料之间的对应关系,能够检验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真实和可信,而且通过核对法可以找到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失实、经济活动存在问题的直接证据。核对法主要包括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和账实核对。
(1)账证核对。账证核对是将账簿的记录与记账所依据的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据以判断账簿和凭证的记录是否一致。记账规则要求登记账簿必须以经过审核的记账凭证作为依据,账簿的记录与记账凭证应该是一一对应的。账证核对包括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与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的核对,重点应对明细账与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的审核。审核时应注意,账簿与记账凭证中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日期、摘要、凭证的编号是否相符,借贷的方向、金额是否一致,同时也要将账簿与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如果同一笔经济业务,账簿与凭证的记录不相符,说明经济业务存在问题,审计人员可将核对的结果作为线索,明确进一步调查的方向。
(2)账账核对。账账核对是指将有关账簿的记录相互进行核对。账户与账户之间的记录是有着一定的对应关系的,这种对应关系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账簿对应关系是经济业务发生时,会计记录按照复式记账方式进行记录,这些账簿的记录之间有着对应关系。
例如,企业采购的材料入库时,会引起“物资采购”和“原材料”账户的变化,而且“物资采购”账户贷方的发生额,与“原材料”账户借方的发生额是一致,那么“物资采购”账户与“原材料”账户之间应存在着这样一种对应关系,对有着这样对应关系的账簿进行核对时,主要检查账户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账簿中的日期、摘要、借贷方的金额是否一致。
另一种账簿之间的对应关系是在会计核算中,根据账户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详细简略程度不同,将账户分为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经济业务发生时,按照平行登记法的要求,同时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它们之间存在对应关系:
总分类账本期发生额=总分类账所属各明细分类账本期发生额之和
总分类账期末余额=总分类账所属各明细分类账期末余额之和
核对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时,首先检查是否按照平行登记法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然后将账簿中有关数据进行相互核对,查看上述对应关系是否正确,据以确定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录是否真实、准确。
另外,按照借贷记账法“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在一定时期内,全部账户借方发生额合计应等于全部账户贷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期末借方余额合计等于全部账户期末贷方余额合计,账户之间的这种对应关系是否正确,可以通过编制“总分类账户发生额及余额试算平衡表”核对检查。
(3)账表核对。账表核对是指将会计报表与有关的账簿记录相核对,以查证报表中的各项指标是否是按照账簿记录编制的。报表的编制是以账簿记录为基础的,报表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对于提供信息和使用信息的双方都是很重要的。因此,账表核对在财务审计中是不可缺少的。
账表核对时应注意,会计报表中有些项目是根据总分类账的记录填列的,应与相关的总分类账进行核对。还有些项目是根据明细分类账的记录分析填列的,应与相关的各明细分类账进行核对。通过对账簿和报表金额的核对,可以判断报表中的数据是否来源于账簿,是否反映出了被审计单位的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无虚构报表中的数据,报表的编制有无差错等。如果经过账表核对,发现存在账表不符的问题,都应进一步追查原因。
(4)账实核对。账实核对指将有关明细账与实物的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进行账实核对时,审计人员可以事先将财产物资的账存数摘抄下来,到财产物资的存放现场,结合实物的盘点同时进行,也可以在盘点结束后,将盘点结果与有关账面结存数进行核对,编制“账存实存对照表”反映账实核对的结果,如果账实不符,就要按实存数调整账面记录。
核对法在审计工作中的使用范围很广,通过核对也容易发现会计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因而便于审计人员进行判断。在运用核对法时应注意,对已经核对过的内容应该做好记号,并且对所使用的记号进行规定,不仅可以避免重复核对,也方便审计人员之间相互了解情况。(www.xing528.com)
7.查询法
查询法又称询证法,是指审计人员运用调查询问的方法向被审计单位内外有关人员进行取证的一种审计方法。查询法包括面询和函证两种形式。
面询又称口头询证,是指审计人员以口头发问的方式,面对面地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有关人员询问有关的情况。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如果对某些情况不了解,或对某些事项怀有疑问,需要进一步查实时,可当面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有关人员询问。进行面询时应注意,询问前最好就要询问的事项做好准备,提出的问题应简单明了,有针对性;询问时应注意方式、方法,充分获得被询问人员的理解和支持,达到预期的目的;询问时审计人员要做好笔录,并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认可。因为被询问人的回答有一定的主观性,或因某些原因对提出的问题没有作出如实的回答,所以审计人员应对询问结果进行认真、仔细的鉴别。
函证又称书面询证,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发函给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来查明书面资料或经济活动事实的一种方法。企业同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交易时,发生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这些结算类的业务,可以采用发函给外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查询,证实这些交易的真实性,以及交易金额的准确性。函证又分为肯定式函证和否定式函证。
(1)肯定式函证要求接受函证的单位或个人,要对函证中询证的事项予以回函答复。
(2)否定式函证要求接受函证的单位或个人,对于函证中询证的事项持否定意见或不赞同时,才回函予以答复。
8.分析法
分析法是指将有关的经济指标或经济事项进行分解,然后对各项因素或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变化过程进行考察,揭示问题,以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方法。分析法是一种在审计工作中广泛应用的审计方法,很多方法都要和分析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其他的审计方法在独立使用时,获得的大都是一些零散的证据,如果只是把这些零散的、相互之间缺乏相互联系的证据简单堆砌起来,并不能清楚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真实情况。例如,使用审阅法、核对法等可以发现会计资料中的差错,但是仅就这个差错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审计人员也不能得出一个最终的结论。这只是为下一步的调查提供了线索,只有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推测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深入调查,才可能更加接近事实的真相。通过运用分析法,审计人员可以了解到,搜集的这些零散的证据与被审计事项之间的关系,能说明什么问题,运用分析法也可以将零散的证据衔接起来,解开审计过程中产生的疑问,揭开事实的真相,帮助审计人员作出正确的判断,得出准确的结论。分析法具体可分为因素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
(1)因素分析法是指将对某一事项产生影响的各个因素予以分离,在此基础上分析各个因素对该事项所产生的影响及其影响程度。
(2)逻辑分析法是指对与被审计事项具有一定的内在逻辑关系的事项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它们对被审计事项的影响,帮助审计人员确定审查的重点和方法,并帮助审计人员判断对被审计事项的可靠性程度。
(3)综合分析法是指将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起来进行分析,是因素分析的逆向分析过程。
三、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
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是审计人员证明和落实客观事物的性质、数量、形态、存放地点、所有权等有关问题所使用的方法。这类方法包括盘存法、调节法、观察法和鉴定法。
1.盘存法
盘存法又称盘点法,是指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各种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确定其实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和价值,并以此证实财产物资有关账户的记录是否正确,账实是否一致的方法。盘存法主要用于对被审计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原材料、产成品、在产品、固定资产等的审查。盘存法可分为直接盘存和监督盘存、突击盘存和通知盘存。
直接盘存是指审计人员亲自到现场,对财产物资进行实物盘点,以确定账实是否相符的一种方法。如果账实相符,可认为被审计单位财产物资的账簿记录真实,实物数量准确,没有短缺或盈余;如果账实不符,审计人员则要将其原因调查清楚,并督促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人员及时调整账面记录。直接盘存法主要适用于现金等一些数量少,但比较贵重的财产物资的审核。
监督盘存是指审计人员不亲自盘点,而是由被审计单位财产物资保管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实物清点,审计人员在盘点现场监督和观察盘点全过程的一种方法。使用监督盘存法时,审计人员不需亲自动手,只是对盘点的过程进行监督,并以此判断清点结果的可靠性,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时,要求对监督盘点的结果进行复核,或重新进行清点。
突击盘存是指审计人员在事先未通知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下,突击组织对财产物资的清点。这种方法有利于发现有关财产物资在一般情况下的状态,掌握的信息和材料比较贴近实际情况。
通知盘存是指审计人员在对财产物资清点前,预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组织盘点工作的一种方法。通知盘存法使被审计单位在盘点前能够做好充分的准备,双方协调性较好,但是这种方法给被审计单位掩盖问题创造了机会,有时审计人员得到的盘点结果与实际情况会有一定的偏差。
在审计工作中,需要盘点的对象很多,但审计人员不可能一一进行清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盘存法和抽查法结合起来使用。在使用抽查法确定盘存对象时,可以考虑下面这些因素:一是被审计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如何,制度较差的列作盘存的重点;二是财产物资是否重要,将金额较大、在经营管理中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财产物资列作盘存重点;三是财产物资的性质,将贵重的、易失窃、易变质的财产列作盘存的重点。还须注意的是,在进行盘存时,尽可能将存放在不同地点的同类财产同时进行清查,已经盘存过的财产应作好记录。盘点工作结束后,要编制盘存单记录清点结果,相关人员要签章。
2.调节法
调节法是指由于被审计单位报表编制日的数据与审计日数据存在差异,或由于被审计项目存在未达账项,通过对有关数据进行调节来验证报表编制日数据是否真实,是否账实相符的一种方法。
(1)报表编制日和审计日数据差异的调节。目前大多数的审计都是事后审计,审计工作进行的时间和所审核的报表的编制时间不一致,是使用调节法的主要原因。从报表编制日到审计日的时间内,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已经发生了变化,审计人员不可能重新回到报表编制日,直接验证被审计单位当日财产物资的实际结存数,也就无法确定账实是否一致。但是在这一段时间内,经济业务的变化是连续的,两个时间点上的财产物资的结存数之间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这种关系可用下面的公式表示:
审计日结存数=报表编制日结存数
+报表编制日至审计日增加数
-报表编制日至审计日减少数
使用调节法,就是将审计日的有关数据,按照经济业务从前到后、数据增加或减少这一变化过程,倒推到报表编制日,以经过调节后的数据与账面实存数进行核对,这样就可以验证报表编制日的账实是否相符。使用调节法可按以下程序进行:首先使用盘存法确定审计日当日各项财产物资的实际结存数;然后,将审计日各项财产物资的实际结存数倒推回报表编制日。倒推时可将上述公式转变,即在审计日的结存数上作一个反向变化用公式表示为:
报表编制日结存数=审计日结存数
-报表编制日至审计日增加数
+报表编制日至审计日减少数
对于公式中报表编制日到审计日财产物资的增加数和减少数,审计人员只要能够取得相关业务的可靠资料或原始凭证,即可结合审计日的盘存资料,按照上述公式,将盘存日财产物资的实际结存数倒推回报表编制日。数据经过调节后,与报表编制日的账面资料进行核对,就可以验证账实是否相符。调节法一般适用于存货的审查。
【例】某企业2002年12月31日A材料明细账账面结存1000件,并且被审计单位在该年末已自行进行了盘点,盘点资料表明账实相符。审计人员于次年1月10日对A材料进行审计盘点,盘点结果A材料1月10日实际库存1070件。审计人员审核了1月1日至1月10日A材料的领料单和入库单,确认在此期间总共领用A材料1280件,采购入库A材料1350件。
根据调节公式计算A材料在2000年12月31日的实际结存数:
报表编制日结存数=1070+1280-1350=1000(件)
经过调节,验证了2000年12月31日A材料账实相符,也证实了该单位年末所进行的盘点数额是正确的。
(2)未达账项的调节。未达账项是指因为收付款结算凭证在企业与开户银行之间传递的时间不同,造成的一方已经入账另一方未入账的款项。未达账项的调节是运用调节法的另一种情况,主要用于银行存款的调节。审计人员在审核银行存款的账实是否一致时,可以将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核对后如果两方的余额不一致,应该先调节双方的未达账项,然后将调节后的余额进行核对,查看账实是否相符。
对于银行存款未达账项的调节,应在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余额的基础上,考虑未达账项的具体情况,将未达账项调节成已达账项,消除未达账项对双方银行存款记录的影响。具体做法是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在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的基础上,加上银行已入账企业未入账的收入,减去银行已入账企业未入账的支出;在银行对账单余额的基础上,加上企业已入账银行未入账的收入,减去企业已入账银行未入账的支出。经过调节后的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应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相符。如果不符则说明存在问题,须进一步查明不符的原因。
3.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实地观察,以收集书面资料以外的审计证据的一种方法。观察法使用范围包括对环境的观察、行为的观察和实物的观察。例如,审计人员可以深入到被审计单位的车间、工地等一些办公场所,对被审计单位的办公环境,各项工作的进行情况,职工的工作情绪、积极性、工作的效率、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等进行直接的观察。通过这样的观察,可以发现某项具体业务的薄弱环节和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审计人员作出判断,为收集证据提供了线索和方向。
4.鉴定法
鉴定法是指对书面资料、实物和经济活动等的分析、鉴别,超出了审计人员的能力和知识水平,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人员或专门的技术部门进行识别和确定的一种方法。审计过程中,对于某些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运用一般的审计方法或自身的知识能力难以判断、确定其实际情况时,就需要通过专门的技术人员或专门的设备对其进行测试、识别、鉴定。例如,对一些书面资料、签章、笔迹的真伪的鉴别,对某些特殊材料和专门设备的质量、性能的鉴定,对专业性较强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概算、预算等可行性、正确性的确定,都需要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部门的协助,共同完成审计任务。
四、审计方法选用的要求
审计人员为了完成审计任务,实现审计目标,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有效地评价审计对象,必须使用一定的审计方法。但在具体应用时,不论选用哪种方法,都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选择审计方法应与所制定的审计目标相适应
使用一定的审计方法是为了完成审计任务,达到预定的目的。审计方法要同审计的具体任务和目标相适应。例如财经法纪审计,一般根据举报和揭发,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的专案审计,因此审计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证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是否有严重的违纪行为,这就要对一定范围内的经济活动采用详查法,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和调查,彻底查清事实真相。而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一般性的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证明其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采用抽查法即可,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还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
2.选择审计方法应与所采取的审计类型相适应
审计类型与审计方法是有一定的联系的。在选取审计方法时,就应该考虑到每一种审计类型各自的特点和要求。例如报送审计,执行的地点不在被审计单位,所以不宜使用面询法和观察法,这样会给审计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多不便,而采取审阅法、比较和分析法等就比较合适。
3.选择审计方法应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都是千差万别的,在选择方法时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对那些各项规章制度比较健全、合理,并一贯行之有效的单位,可以不面面俱到,只对审计人员关心的内容采用抽查法进行审查即可;反之,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可能存在问题的环节较多,则应在一定范围内采取详查法,避免有所遗漏。
以上几种审计方法,每一种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使用时应注意结合其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另外,各种审记方法并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融合的。因此,在进行审计时,应结合被审计事项的特点和审计的目的,合理地将各种审计方法结合起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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