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监督
1954年颁布的《检察院组织法》,把一般监督作为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内容,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这种法律监督的特点是:监督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一般公民;监督的问题是属于违法决定、措施和违法行为,而不包括刑事案件;监督的方法是提出建议,要求纠正,而不是进行刑事诉讼;监督的权限只限于提出建议,由被监督者自觉进行纠正,以维护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统一实施。根据这一规定,县人民检察署于1954年9月至12月间,选择了典型案例,按照苏联的经验进行了一般监督的试验,并制定了开展一般监督的程序和方法。法纪检察中的一般监督工作,从开始到取消,只有短暂的两年多时间,虽然在摸索中前进,但为维护国家法令、法律的统一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5年,由于一般监督工作刚刚开展,业务上处于学习、摸索的阶段,在办案中坚持法律程序,发现问题先写出《发现违法情况报告表》,在查明违法时,经检察长批准制定《调查计划》,然后开展工作。列席有关会议,应写出会议情况报告,调阅文件时均经办正式手续,检察结束后写出具体纠正意见。1955年,由于依法办案,保证了办案质量,并初步建立了与之有关的文件送审、列席会议制度。
1956年,根据一般监督的特点,主要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选择了县供销社和和寨农业合作社为试点进行办案。全年共办理了一般监督案9件,弄清问题后,通过发出建议书等方式作出处理,为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起了一定作用。如和寨乡第一农业合作社经常发生干部打骂社员的问题,同时该社由初级社转为高级社时,在处理社员个人的生产资料上违背“自愿互利”的政策规定,强行拆除社员的圈棚67间,并将社员群众的牲畜全部作价入社,这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在政治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此,县检察院进行了调查,向县人民委员会提请纠正,县人委及时进行了处理,并通报全县引起注意。(www.xing528.com)
1957年,根据形势的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一般监督工作应“少而精,重质量不重数量”的要求,县检察院根据这一精神,确定了一般监督的任务,有重点、有目的地办理带有普遍性的重大违法案件。1957年上半年,县检察院通过送审文件和访问发现,有个别乡长期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针对这一问题,县检察院主动开展一般监督检察,使这种违背宪法,有法不依的做法得到了及时纠正。1957年下半年,“反右”运动中把一般监督工作批判为“与政府分庭抗礼”、“矛头对内”、“忽视了对敌人的专政”。
1958年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指出:国家是统一的,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守法的,抗拒领导、严重违法的行为,不是常有的事,但是这种因素仍然存在,党有必要保留检察机关这样一个“一般监督”的法律武器,以便需要的时候再用它,从法律上维护国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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