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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检察及普通刑事犯罪批捕数比重统计

时间:2024-05-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普通刑事犯罪的批捕数占县检察院批捕总数的比重很大,1955年至1966年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分子1843名,占县检察院同一时期批捕人犯总数的56.2%。

侦查监督检察及普通刑事犯罪批捕数比重统计

第二节 侦查监督检察

一、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人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对人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决定逮捕。就具体工作而言,批准逮捕针对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提请的案件,决定逮捕针对本院自侦案件。普通刑事犯罪的批捕数占县检察院批捕总数的比重很大,1955年至1966年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分子1843名,占县检察院同一时期批捕人犯总数的56.2%。批捕的各类刑事案件中,盗窃案居各类犯罪之首,其次是强奸(含奸淫猥亵妇女)、杀人、抢劫、贩卖毒品等。贩卖毒品的批捕量1956年占刑事犯罪的46%,经过多次重点打击,1959年以后此类犯罪大幅度下降。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施行后,县检察署遵照甘肃省人民检察署的指示,在对普通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方面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试验,因当时人力不足,只担负了一小部分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同年9月至12月,共选择49件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其中需审查批捕的43件。在行使审查批捕权中,对县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普通刑事案件,经审查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应当法办的,即以《批捕表》的形式批准逮捕;证据不足的案件,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案件,采取先调查后决定的原则。经调查后,认为不该捕的,与公安局联系后,再办理不批准逮捕手续。经过对43件提捕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40件,退查1件,不批准逮捕2件。在试验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尚不完备,建议公安机关建立可行的侦查制度。

1955年县检察院全面担负起对普通刑事案件的批捕任务。这一年县院共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普通刑事犯208人,占公安机关提请总数的87%,全年错捕案件只占批捕总数的1%。在刑事检察中,1956年开始到1957年上半年,县检察院对普通刑事案件全面行使了检察权,是法律比较完备、程序比较健全、诉讼监督活动正常发展时期。1957年下半年开始至1959年,由于受“反右派”、“反右倾”斗争的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被批判为“矛头对内”,从此,“监督”二字在刑事检察中不敢再提,遂将侦查监督组改为批捕组,并打乱了1955年以来确立的办案程序,实行“一员顶三员”的办案方法,导致办案质量下降,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1959年4月起到1979年2月,检察机关的批捕人犯权收归武威地委。1960年至1966年上半年,刑事检察中主要开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业务。1966年,为保卫城乡“四清”运动成果,保卫国家“三五”计划第一年任务的顺利完成,检察院认真贯彻了中央提出的“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和基本上实行“一个不杀,大部不抓”,把犯人放到当地群众中监督改造,实行专政的政策。各类案件大幅度下降,这一时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案件发生最少,社会治安最好的时期。

1966年的批捕、起诉工作严格执行省检察院指示,除对杀人、放火、放毒、抢劫等重大现行犯;“四清”运动中查出的罪恶大、民愤大,又不悔改,多数群众要求逮捕的;教会和反动会道门中组织暴乱闹事的首要分子;帝国主义和蒋匪帮特务间谍中需要逮捕的犯罪分子执行逮捕,决定起诉外,绝大多数以“教育为主,惩办为辅”作了处理。到年底,受理公安机关提捕的人犯38名。经审查决定报捕的24名,其中反革命5名,其他刑事犯罪19名;专区批准逮捕的13名,其中反革命4名,其他刑事犯罪9名;县上决定不批准逮捕的4名,公安机关撤销4名。全年共办结批捕、起诉、申诉人犯45名,除公安机关和社教工作队已经依靠群众办理21名、人犯家住外省外县没有依靠群众办理的3名外,其余21名人犯中,检察院依靠群众办理了13名,个别查证4名,公安机关提捕的案件比上年减少了65%,批准逮捕的人犯也比上年减少了69.4%,实现了捕人少、治安好的要求。

县检察院重建后,于1979年成立了刑事检察股,着手恢复和开展刑事检察业务。1979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公布施行后,根据中共中央[1979]45号文件精神,党委不再审批案件,县检察院担负起了审查逮捕的职责,当年批准逮捕43件58人。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认定罪行、确定罪名以刑法为依据,批准逮捕人犯坚持“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的规定,当年批准逮捕120件170人。1981年至1982年,贯彻城市治安工作会议精神,以整顿城市治安为中心,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重点打击反革命分子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放火以及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其他各种犯罪分子,把经常性打击处理和集中打击相结合,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坚持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讨论,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1981年批准逮捕173件285人,1982年批准逮捕138件243人。1983年在人民群众中流传着“上班怕盗贼,走路怕捅刀,妇女怕流氓,公共场所怕掏包”的口头禅,刑事犯罪分子十分猖獗,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同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要求以3年为期,组织几个战役,对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放火犯、重大盗窃犯和犯罪集团共“七个方面”的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予以坚决打击,以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8月16日,县检察院党组召开紧急会议,就如何迅速、坚决、果断地贯彻中央指示精神,进行了研究部署。当晚,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全院干警,并制定了六项措施:(一)组织干警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地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清形势,统一思想;(二)用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对照检查各项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牢牢掌握打击的重点,坚决纠正打击现行犯罪不力的现象和问题;(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紧密配合公安、法院主动出击,从重从快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四)加强具体领导,充实办案力量,从领导、人员、时间安排上首先落实,三位正副检察长分工负责,分类指导,及时解决办案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做到全力以赴。同时,从县直部门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武威分院抽调14人充实到了刑事检察部门协助办案;(五)挖掘本院力量,组成30个办案组,采取以老带新,案件分配到组,责任落实到个人,定任务,定时间,定人员的措施和办法,解决办案力量不足的难题,加快办案进度;(六)秉公执法,约法三章,严肃工作纪律,切实执行各个环节上的岗位责任制,严格办案程序和制度。严打战役于1983年8月16日打响,全县统一行动,搜捕了一大批犯罪分子,县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带领全体检察干警投入了这次行动,并迅速进行了批捕、起诉工作。在8月16日至12月底的第一战役中就逮捕487人。其中:七个方面的犯罪280人,占57.5%,这是检察院重建后同期批捕人数最高的一个阶段,全年共批准逮捕254件578人,配合公安、法院召开捕判大会,参加群众达40余万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

通过第一战役的严厉打击,浮在社会表面上的刑事犯罪分子基本上被铲除,1984年连续进行了第二、第三战役,仍然强调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这两仗中除继续严厉打击“七个方面”的犯罪外,还重点打击了现行犯、流窜犯、在逃犯、隐藏较深的犯罪分子和团伙犯罪。当年武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6件176人,其中“七个方面”的犯罪72人,占批捕总人数的40.9%,有力地保障了严打斗争的深入发展。经过严打斗争,社会治安状况出现了明显好转,至1984年年底,基本上扭转了严打前的非正常状态,人民群众有了安全感,特别是农村治安状况有了明显好转。

1985年刑事检察工作重点是集中打击流氓、强奸、盗窃及团伙犯罪活动,市检察院继续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在指导思想上是“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即一手抓严打,一手抓预防犯罪和综合治理工作。在办案中着重强调保证案件质量,规范法律文书,严格坚持办案程序。全年共批捕117件179人,其中“七个方面”的犯罪67件,占批捕案件总数的37.4%。由于强调案件质量,加强了法律监督,这一年审查批捕的准确率为95%。

1986年批准逮捕125件159人。

1987年至1989年的三年间,“严打”由集中战役转为正常斗争,刑事检察批捕工作紧密结合全市社会治安实际,以解决当年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配合公安开展专项斗争及综合治理为重点,1987年批准逮捕138件239人,1988年批准逮捕183件202人。1989年,刑事案件发案率较前两年相比大幅上升,市检察院积极配合公安开展了以“反三窃”、“打流窜”、“抓逃犯”、“扫黄毒”、“除六害”为内容的五次集中统一行动;同时,对动乱和暴乱时期的案件严格审查,严格掌握政策法律界限,全年共批准逮捕264件470人。

1990年市检察院刑事批捕工作坚决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以“抓治安,保稳定,开展严打斗争”为主要任务,以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为重点,积极开展禁毒斗争,坚决打击制、贩毒和私种罂粟等“六害”犯罪,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刑事案件258件483人,批准逮捕206件386人(包括追加逮捕的23人),批捕准确率为99.9%。1991年市检察院针对伤害、盗窃团伙犯罪、青少年犯罪以及“六害”犯罪突出的特点,适时分析治安形势,继续保持“严打”态势,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317件67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55件521人(含追加逮捕31人)。1992年,以打击“七类”犯罪为重点,深入开展了“反盗窃,除六害”专项斗争,全年共批准逮捕213件373人。

1993年的“严打”斗争,市检察院把打击的锋芒对准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盗窃、车匪路霸、贩毒、伤害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共批捕上述几类犯罪分子404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87%;同时与公、法两部门配合开展了围歼“车匪路霸”的专项斗争,摧毁危害严重的犯罪团伙3个,依法严惩严重破坏铁路、公路交通秩序的车匪路霸3件9人,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年共批准逮捕252件449人。

1994年,针对自1988年以来刑事案件逐年上升的严重趋势,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开展了8次“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全年批捕刑事犯罪分子527人,其中有杀人、抢劫、强奸、盗窃、贩毒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387人,占全年捕人总数的70%,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治安。1995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266件47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30件372人(含追加逮捕10人)。

1996年,根据地方党委及上级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全院积极投身于“百日严打”集中统一行动,成立了“百日严打”领导小组,广大干警主动放弃节假日,打破工作常规,加快工作节奏,急案急办,特案特办,及时批捕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院内提出了强化“严打”斗争的八项措施,坚持在办案经费、办案力量、交通工具等方面优先满足“严打”集中统一行动的需要,确保了“百日严打”的顺利进行。在开展的7次“严打”集中统一行动中,共批捕各类犯罪分子170人,均在7日内审结,在检察环节没有贻误战机。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362件648人,批准逮捕297件492人。法定时限内结案率为100%,准确率为95%。

1997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提请批捕的案件中拘留案件占绝大多数,而检察院审查批捕必须在7日内完成,这和以往大部分案件在一月内审结的期限差别很大。在此情况下,院党组组织刑检部门办案人员认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及《刑法》,提高业务水平,加快办案节奏,实体法程序法并重,严格依法办案。全年受理市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案件238件39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08件332人(含追加逮捕8人)。1998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227件37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85件303人,法定时限内结案率100%,准确率99.5%。其中批捕重特大犯罪案件26件86人,占捕人总数的24%。1999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315件487人,批准逮捕260件406人,其中重大案件40件93人。

2000年至2001年,市检察院与政法各部门协调配合,相继开展了“打击邪教”、“破案追逃”、“破大案、打团伙、挖毒枭”等专项斗争,2000年受理案件297件479人,其中批准逮捕246件395人,批捕准确率为99%。2001年4月,“两年严打”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根据上级部署,市院以有组织犯罪及黑恶势力团伙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盗窃等多发性犯罪这“四类”犯罪为重点,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和“稳、准、狠”的打击方针,共受理案件305件539人,批准逮捕243件424人,其中重特大案件22件52人,团伙犯罪案件31件133人,涉黑、涉枪案件4件22人,批捕准确率为100%。

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受理的自侦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逮捕人犯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主要是经济和法纪自侦案件。1989年1月以前,决定逮捕人犯的程序是:由负责侦查的业务部门直接向检察长提出逮捕人犯意见,是否逮捕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自侦案件从立案到审查批捕、起诉由自侦部门负责到底,这种做法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缺少一个监督环节,实质上侦、捕、诉合一,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尽可能减少或防止错捕、漏捕现象的发生,在检察体制改革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拟定了《自侦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分开办理试行办法》,要求各地、州、市院自1988年10月1日起对自侦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移交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各县(市)、区院自1989年第一季度全部实行侦、捕、诉分开。1989年2月起,市检察院自侦案件需逮捕人犯时,先由负责案件侦查的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后移交批捕部门进行审查,重大案件由批捕部门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侦查终结后,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这对于提高自侦案件质量,加强内部监督具有重要作用。

1980年至2001年,武威县(市)人民检察院共决定逮捕人犯(犯罪嫌疑人) 308人。

2002年,刑事检察批捕工作发生了重大变革,为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根据中央及省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2002年4月区检察院刑事检察批捕科更名为侦查监督科。称谓的改变,突出了检察工作主题,强化了监督职能,侦查监督工作以此次机构改革为契机,以审查批捕为重点,以侦查监督为主线,着力提高案件质量,不断规范执法行为。2002年,为实现“两年内使社会治安取得新的明显进步”的目标,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始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和“稳、准、狠”的原则,加大“严打”力度,以团伙犯罪、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性犯罪和涉毒涉财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黑除恶”、“治爆缉枪”、“百日扫毒”等专项斗争,全年受理案件281件522人,经审查批准(决定)逮捕238件444人。

2003年,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狠抓严打整治斗争、加强诉讼监督、确保案件质量的工作思路,注重案件质量,坚持办案数量、质量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既从重、从快、从严打击犯罪,又严防“差、错、漏”案件的发生。全年受理案件345件538人,经审查批准(决定)逮捕270件423人,办案准确率为99.5%。

2004年,结合检察机关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审查批准逮捕职责,服务经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案件。全年受理案件324件523人,经审查批准(决定)逮捕244件387人。

2005年,侦查监督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按照优质、高效、有力的要求,采取快中求稳、稳中求严的有效措施,有效打击刑事犯罪,准确及时审结案件。全年受理案件375件616人,经审查批准(决定)逮捕269件430人。

2006年,侦查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认真执行刑事司法政策,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尽量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全年受理案件330件567人,经审查批准(决定)逮捕269件468人。

2007年,侦查监督工作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运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全年受理案件279件503人,经审查批准(决定)逮捕218件391人。

2008年受理案件310件558人,转办上年度未结案件2件4人。经审查批准(决定)逮捕273件495人。

2009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65件429人,经审查批准(决定)逮捕250件395人。

二、不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或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决定)逮捕的人犯(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对不构成犯罪的,或罪行较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没有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这是刑事检察的一项重要职责。

1951年至1953年,县检察署无不捕案件。

1954年至1959年3月,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108人。

1959年4月至1979年2月,检察机关的批捕人犯权收归武威地委。

1979年无不批准逮捕的案件。

1980年至2001年,共决定不批准逮捕978人(不含不捕退查的案件)。

2002年至2009年,共决定不批准逮捕458件792人(含不捕退查案件)。

总体上看,不批准逮捕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主要事实失实不能认定有罪或主要事实未经查清,证据不足的;

(二)犯罪情节轻微,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www.xing528.com)

(三)根据案件事实没有逮捕必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四)对以前的犯罪行为已作过处理的,又不属明显不当,再次以原犯罪事实提请的;

(五)只有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认定的事实有误的;

(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此项业务开始于1955年,1962年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拟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简则(试行草案)》,对在审查批捕中需要补充侦查的程序作了简明的规定。凡罪证材料不足,需要作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提出问题,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重建后,1978年至1979年补充侦查的案件仍沿用前规定,但自武威县人民检察署(院)成立至1979年期间补充侦查的情况查无资料。1980年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形分别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补充侦查的决定”。这是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1980年至1996年,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整顿社会治安,开展综合治理,审查批捕案件逐年增多。在审查批捕中,贯彻“从重从快”方针,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对案情不够清楚或证据不够充分的案件,“多查少退”,一般的自行补充或与公安机关共同补查,只是对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的案件,才坚持退查。1997年1月1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86条明确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1979年—2001年补充侦查情况统计表

四、追加逮捕

在审查逮捕中深挖余罪漏犯,避免就事论事,就案办案现象,这是人民检察机关长期以来的办案传统。1978年武威县检察院重建后,在审查批捕中把防错防漏摆在重要地位,重视深挖余罪、漏犯工作。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后,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县检察院提出以防漏防错为重点,注重从审查团伙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扩大线索,发现余罪漏犯;在审阅案卷,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人犯(犯罪嫌疑人)时,注意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蛛丝马迹,从中发现线索,一查到底,力争使每一个犯罪分子都受到应得的惩罚。在此后历年的严打斗争和平时审查逮捕案件中,均把深挖余罪、追捕漏犯作为审查批捕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其具体做法是:(一)通过审阅案卷发现线索,一追到底;(二)从人犯(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发现疑点,利用矛盾,深挖团伙犯罪;(三)对在押犯开展教育,鼓励其戴罪立功,交代余罪,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四)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注意深挖教唆犯;(五)在办理惯犯案件中,注意深挖流窜犯;(六)在办理抢劫、盗窃案件中,注意深挖销赃、窝赃犯;(七)坚持群众路线与专门工作结合,在社会治安不好的地区或单位,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犯罪分子。

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遗漏的该捕而未提请逮捕的犯罪分子,根据《刑诉法》规定,一般先与公安联系,要求其说明理由,建议公安机关办理补充提请逮捕手续,也可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1979年—2009年追加逮捕人犯(犯罪嫌疑人)情况统计表

五、侦查监督

(一)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审查侦查卷宗,询(讯)问当事人,接待来信来访,加大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侦查行为是否符合程序、犯罪嫌疑人是否超期羁押、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有无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材料等问题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二)立案监督。1996年以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仅限于对公安提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从中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而对一些该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因法律无明文规定而无法监督。为了保证有罪必究,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为老百姓解决告状难提供法律依据,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第87条新增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这条内容,具体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办案或受理群众、单位控告、举报等途径,发现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说明,其说明的理由不能否定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理由时,人民检察院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二种情况是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其理由不能成立的也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1997年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4份,口头提出立案意见12次,撤销侦查部门以罚代刑、处罚不当的5人。

1998年通知立案1件1人。

为促进此项工作,1999年至2000年组织开展立案监督专项检查,共抽查市公安局所属的队、所、办等单位28个,抽查刑事案件375件,治安案件2576件,监督立案2件2人,有力地促进了立案监督工作。2001年监督立案4件4人。2002年至2009年,共有效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9件47人,有力地促进了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三)提前介入侦查。通过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等措施,对重大、复杂案件侦监部门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引导取证,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案件和补充完善证据,把握战机,及时取证,提高案件质量。2002年至2009年,共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80件(次)。

(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把对刑事司法领域的监督与行政执法领域的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与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把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防止打击不力。

2002年—2009年侦查监督情况统计表

六、复议、复核

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及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70条均规定: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同级检察机关复议,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复议、复核的案件均由受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更换办案人进行审查,并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制度是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机关业务工作领导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于1979年正式建立。制度要求重大案件或有争议、处理把握不大的案件以及特殊的案件报省检察院备案审查,一般案件报武威分院备案审查。1983年“严打”期间,由于案件急增,此项工作受到影响,当年11月,根据高检院《关于恢复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精神,备案审查制度得到健全。发展至今,一直坚持着以下做法:(一)对办理的案件一律填写备案审查登记表,定期报武威分(市)院备案;(二)对办理中发现的重大疑难案件或法律规定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的案件,写出专题报告,报请分(市)院审查;(三)对分(市)院审查后所做的决定及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1984年至2009年,凡县(市、区)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案件一律报武威分(市)院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数等于当年批捕案件受理数。

八、纠正违法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侦查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纠正违法主要通过审阅案卷、询(讯)问当事人、介入侦查活动、接待信访等途径,从中发现违法办案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通常按以下方法处理:(一)对一般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二)对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要求将纠正结果通知检察机关;(三)对严重违犯实体法或程序法,涉嫌犯罪的移交法纪检察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涉嫌犯罪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九、侦查监督改革

(一)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随着机构名称的变更和监督职能的加强,自2002年起,根据高检院《关于推行改革后审查逮捕工作方式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了从制作阅卷笔录到撰写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改革,将原来繁琐的抄录改为撰写详尽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对案件全面反映,对证据进行分析,有效地提高了办案质量。

(二)坚持案件报案备查制度。自2002年起,凡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和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都要写出备查报告,将案件审查逮捕意见书和案件讨论纪录复印1份报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备查,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和监督,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三)开展不捕案件和捕后不诉案件的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院和院党组的统一安排,每年第三季度对上一年度不批准(决定)逮捕案件中,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以及经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的案件进行彻底检查,以期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把好事实关。根据法律规定,坚持两人办案,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的制度。对无把握拿不准的复杂疑难案件及时上报请示。审查案卷着重抓好七个要点:1.材料是否齐全;2.法律文书是否完备;3.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4.主要犯罪事实有无证据证实;5.供述与其他证据在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上有无矛盾;6.定性是否准确;7.在核实证据时,既要搜集有罪证据,又要获取无罪证据,更要深挖余罪漏犯。拘留案件与现行案件随来随办,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严格执行审批时限规定。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把好定性关。犯罪事实是定性的根据。在办理案件中注意核清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反对主观臆断,坚持事实不清不认定,证据不足继续侦查或退回补充侦查。

(三)弄清犯罪的行为和因果关系,把好证据关。被告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还要看犯罪的行为、结果能否联系在一起,是否合乎客观实际,然后全面审查证据,了解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以及实施犯罪的全过程。同时,注意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或处在怀孕、哺乳期,有无前科或受过其他处理,有无自首、立功表现。对各种证据严格审查,依据合法证据准确定案。

(四)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把好法律政策关。坚持不同性质的矛盾用不同方法处理,对构成数罪的坚决以数罪处理;对应重罪吸收轻罪的,不遗漏应该吸收的事实和情节;对有从重情节不具备从轻条件的决不从轻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给予打击。基本上做到了首犯从严,胁从犯从宽,惯犯从严,偶犯从宽,重罪从严,轻罪从宽,拒不认罪从严,坦白交代、自首立功从宽。

(五)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在办案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注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

(六)掌握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充分的原则。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批捕,不纠缠枝节问题,对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严格控制打击面。对重大案件,实行总体协作,由院领导牵头,组织强有力的办案力量重点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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