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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定义及重要性-《专科词典论》

时间:2024-04-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哲学”就是被定义项,“关于世界观的学问”就是定义项。(二)定义的功能在词典中,定义的功能是开宗明义。由上述可见,一个条目,有没有定义大不相同,定义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个定义的基础上展开说明当然也是错误的。1.属加种差定义属和种这两个名称,是从生物分类系统中借用来的。

哲学定义及重要性-《专科词典论》

四、定义

(一)什么是定义

定义是用概括的语言对词语的含义所作的专指性说明。定义由三个部分组成:被定义项,即其含义需要说明的词语;定义项,即对词语含义所作的说明;定义联项,即联结被定义项和定义项的“是”,它在词典中被省略。例如:

哲学 关于世界观的学问。

“哲学”就是被定义项,“关于世界观的学问”就是定义项。

定义的对象是词语。但是一个词语往往有多种含义,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是把多种含义糅合起来下一个定义,而是针对不同的含义下几个定义。至于在一部词典中如何处理,则取决于该词典的性质和类型。

如果一个词语的多种含义分属不同的学科,在单科词典中则只需对该词语的属于本学科的含义下定义,无须涉及该词语的属于其他学科的含义。例如“矛盾”这个词,辩证法上的含义为事物内部双方或事物之间既互相对立又互相统一的关系,而逻辑学上的含义为两个思想互相否定或既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的关系。辩证法词典只需就前者下定义,逻辑学词典只需就后者下定义,而哲学词典、百科词典、综合性词典和中型以上兼收少量百科词语的语文词典则对两者均需顾及,分立义项,分别下定义。

如果一个词语的多种含义属于同一个学科,但其中有的含义很专很细,甚至冷僻,则该学科的中小型词典或百科词典、综合性词典可不涉及这些过专过细的含义,但该学科的大型词典应作说明。如“刑法”的今义为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在中国古代则指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审判、执行、监狱等方面。后者早已不用,因而在今天的词典中一般可以从略。

定义对词语含义的说明是专指性的,就是说,它只适用于该词语。如“关于世界观的学问”只适用于“哲学”,所以把定义项和被定义项颠倒过来说也行,“关于世界观的学问是哲学”,同样说得通。如果不是专指性的说明,亦即定义项和被定义项不能颠倒过来说的,就不是定义。如“词典是供人查阅的工具书”就不是“词典”的定义,因为“供人查阅的工具书”并非仅仅适用于词典,它也适用于字典、百科全书、年鉴、年表、索引等等。“供人查阅的工具书是词典”说不通。

在专科词典中,可以下定义的词语十分广泛。包括全部术语(如上述“哲学”的定义)和一部分专名(如“《说文解字》是中国的第一部字典”)。

(二)定义的功能

在词典中,定义的功能是开宗明义。定义写在释文的开头,一上来就告诉读者他要查的词语究竟何所指。这正是读者急于了解的。词典的首要任务,就是直截了当地回答这个问题,所以凡是能下定义的,都应该下定义。如果能下定义而没有定义,尽管其他内容讲了很多,读者看了还是不得要领。例如:

十年代结终构于主形义成 为发一源个于哲法学国思,最潮初,并出且现发和生流广行泛于的二影十响世。纪它初起。初到六是在学语科言中学发中展,起后来来;在结人构种主学义、作社为会一学种、心方理法学和、研历究史方学向、美而学与、这文些艺学学等科紧从密各联学系科着之。中它予的以形概成括和依总附结和的寄结寓构于主具义体纲的领人性文哲科学学专,至著今。仍瑞缺士少语言学家索绪尔是这种方法的先驱者。主要代表人物有……

这条释文,没有说明究竟什么叫做“结构主义”。也许可以加上如下定义:“现代西方哲学思潮之一,强调研究事物的方法在于掌握事物的结构,而结构是人的心理中‘无意识’的产物。”

又如:

君子事件 1936年5月31日,沈钧儒、邹韬奋等响应中国共产党“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主张,在上海成立全国各界救国会,并发表声明,要求国民党政府停止内战,释放政治犯,与红军谈判,建立统一的抗日政权。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政府,坚持卖国内战政策,于同年11月22日在上海逮捕了该会领袖沈钧儒、邹韬奋、李公朴、章乃器、王造时、沙千里、史良等七人。全国人民纷起声援,各地展开了营救运动。1937年“七七”事变后,蒋介石被迫宣布抗日,沈钧儒等七人才被释放。

这条释文,没有直接揭示“七君子事件”的含义。最好在开头加上定义:“1条93释6文年,1没1有月直22接日揭沈示钧“七儒君、邹子韬事奋件等”的七含人义因。进最行好抗在日开救头亡加活上动而被国民党政府逮捕的事件。”接着说事件的背景和经过。

由上述可见,一个条目,有没有定义大不相同,定义是十分重要的。

有些条目虽有定义,却没有把它写在释文的开头,因此未能发挥其开宗明义的作用。例如:

论题 人们论证问题有三个因素: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论题是论证的因素之一,是在论证中需要确定其真实性的判断。

在这里,词目是“论题”,不是“论证”,因此完全没有必要说“人们论证问题有三个因素……”。至于“论证的因素之一”,则可以放到定义后面去说。此条应该把“在论证中需要确定其真实性的判断”这个定义放在释文的开头。

又如:

智力结构 智力结构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结构之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越来越依靠人的智力。人的智力活动是多种多样的。要使这些活动具有高效能,并取得优化的结果,就要把不同智力的人员有机地组合起来,形成合理的智力结构。智力结构就是一个系统内的人员在智力上的构成情况。是一个多序列、多层次、多要素的动态综合体。一般认为主要由下列五个次一级的结构组成……

在这里,词目是“智力结构”,不是“智力”,因此,“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越来越依靠人的智力”一句,实在没有必要;另外几句也可以简化。一上来就下定义:“一个系统内的人员在智力上的构成情况。”然后再讲智力结构的组成和意义等等,岂不顺理成章?

许多条目的释文要在下了定义以后再把定义展开,作具体分析,充实有关的观点和材料。专科词典的释文,尤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定义正确与否,就成了整个释文的决定性环节。定义正确,下文才能做得好;定义错误,下文也就跟着错了。如有一条“阶层”,开头定义为“同一阶级中由于经济地位和政治态度不同而划分的若干层次”。这里把政治态度作为划分阶层的标准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在这个定义的基础上展开说明当然也是错误的。

(三)定义的种类

定义的种类很多。就专科词典而言,有以下四种。

1.属加种差定义

属和种这两个名称,是从生物分类系统中借用来的。在生物分类系统中,属是较大的类,而种是包括在属之中的较小的类。借用到定义上,我们把被定义的词语所指称的事物作为种,在下定义的时候,首先揭示该种的属,然后揭示该种和它的属所包括的其他种之间的差别(即种差)。上述“哲学”的定义,就是一个属加种差定义。“学问”是“哲学”的属,而“关于世界观”则是“哲学”和“学问”所包括的其他种(如经济学政治学物理学、生物学等等)之间的差别,这个种差表明“哲学”是一种什么样的学问。

上文提及的其他定义,也都是属加种差定义。

一个种,可以有不同层次的属。例如水稻,它的属可以依次是粮食作物、农作物、植物、生物以至物质。下定义时,一般揭示最邻近的属,但是并非一概如此。给“人”下定义,就不取最邻近的属——灵长目,而取较高层次的属——动物

种差是五花八门的。有表示性质的,有表示构成的,有表示发生的,有表示功能的,有表示类别的,有表示状态的,有表示数量的,有表示空间的,有表示时间的,有表示关系的,有表示程度的,等等。一个定义用哪一种种差,或哪几种种差,要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用不同的种差,可以对同一个词语下不同的定义。例如“第二宇宙速度”,用表示数量的种差,可定义为“每秒11.2公里的速度”;用表示功能的种差,可定义为“摆脱地球引力的束缚而飞往星际空间所需要的速度”。

有一些定义,其种差是几个种差的合取。例如:

原子弹 利用铀、钚等原子核分裂所释放的能量产生爆炸作用而具有大规模杀伤破坏效应的武器。(表示构成的种差和表示功能的种差)

八七会议 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汉口举行的紧急会议。(表示时间的种差,表示空间的种差,表示类型的种差)

有一些定义,其种差是几个种差的析取,一般用“或”字联结。例如:

不动产 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有二人以上,或者当事人双方均有二人以上的诉讼。

无论是合取的还是析取的,都要把几个种差列举完全,不得遗漏。

2.称名定义

这是以“××××的总称(或统称、合称等)”为定义项的定义。

“总称”用于以事物的所有组成部分来说明整体。如:

根系 主根和全部侧根的总称。

洲 大陆及其附属岛屿的总称。

国家机构 根据宪法或一定原则组建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总称。

“总称”也可用于说明由许多(可以多到无限)事物有机地组成的集合体。这里所说的集合体不同于上一段所说的整体。整体是由不同的部分组成的,而集合体是由同类的个体组成的。指称集合体的是集合名词。如:

词汇 一种语言里所使用的词的总称。

车辆 汽车电车火车等各种车的总称。

书籍 一切图书的总称。

“统称”用于以某一个“属”中的各个“种”来说明那个“属”。如:

辞书 字典、词典和百科全书的统称。

病原体 能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寄生虫的统称。

有理数 正整数、负整数、正分数、负分数和零的统称。

“合称”用于以相关的、有限的、并列的几个事物来说明它们组成的整体。如:

经络 经脉和络脉的合称。

四书 《大学》、《中庸》、《论语》、《孟子》的合称。

长江三峡 瞿塘峡、巫峡、西陵峡的合称。

由于“总称”、“统称”、“合称”有某些近似之处,因而混用、误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如:

气象 大气中的冷、热、干、湿、风、云、雨、雪、霜、露、雾、雹、电、光、电磁等各种物理状态和物理、化学现象的统称。(“统称”应改为“总称”,因为“气象”和“冷、热、干、湿……”之间不是属种关系,而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四呼 开口呼、齐齿呼、合口呼、撮口呼的总称。(“总称”应改为“合称”,因为“四呼”仅由四个并列的元素组成,与适用“总称”的“根系”等整体和“词汇”等集合体的构成显然不同。)

电机 发电机电动机机械的总称。(“总称”应改为“统称”,因为“电机”和“发电机和电动机等机械”是属和种的关系。)

3.成分定义

这种定义通过揭示被定义项所指称的事物的成分来说明被定义项的内容。如:

能源 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物质文化遗产 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非物质文化遗产 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游艺),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4.陈述定义

这种定义以不同于前三种定义的方式陈述被定义项的内容。如:

物质 不依赖于人们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客观实在。(哲学)

自由 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哲学)

持续犯 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着某一犯罪行为。

民族平等 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等权利。

公爵 中国古代贵族五等爵位(公、侯、伯、子、男)中的第一等。

有时,一个术语可以有两个定义。如“辞书”释为:“以按一定方式编排的条目为单元,提供知识信息供检索查考的工具书。是字典、词典和百科全书的统称。”这就是连用了属加种差定义和称名定义。

在以上四种定义中,属加种差定义是主要的,用得最多,但并不是唯一的。辞书学界有人把主要误为唯一,只承认属加种差定义,否认其他定义。例如下面这个定义:

宇宙 广漠空间和其中存在的各种天体以及弥漫物质的总称。(www.xing528.com)

有的论者认为这在表面上是定义,“实际上并不是定义”;如果是定义,“‘属’就是‘总称’了”(《辞书研究》1983年第4期第97页)。“宇宙”的属当然不是“总称”,但这只能说明上述定义不是属加种差定义,而不能说明它不是定义。只要是揭示词语含义的专指性说明,都应该承认是定义。“广漠空间和其中存在的各种天体以及弥漫物质的总称”,既然揭示了“宇宙”一词的含义,而且只适用于“宇宙”,为什么不是定义呢?而且,如果只有属加种差才是定义,那么对“宇宙”就不能下定义了,因为宇宙是大到不能再大的,它没有属,自然也谈不上种差,但是有什么理由说对“宇宙”不能下定义呢?

李尔钢的《现代辞典学导论》把一切定义都是属加种差定义的主张发挥得淋漓尽致。该书宣称:“定义释义法的标准形式是‘属+种差’”(第36页);“逻辑定义,即属+种差”,“是辞典定义不可或缺的部分”(第42页);“一般实词的辞典定义=属+种差”(第44页)。

但是事实上,如上文所说,有许多定义都不是属加种差定义,定义中既没有属,也没有种差,怎么能让“属加种差”来一统天下呢?李著发明了一个“省略说”。这就是说,那些看起来没有属和种差的定义中还是有属和种差的,只是被省略了。例如“祖父是父亲的父亲”,这当然不是“属加种差”定义,但是李著把它改造为“属加种差”定义,说“完整的定义形式”是“父亲之父的长辈男性亲属”,而作为属的“长辈男性亲属”被省略了(第53页)。后来又说“伯父是父亲的哥哥”也是“省略式的定义”,被省略的是作为属的“长辈亲属”(第62页)。和上例不同的是此例的“属”中没有“男性”。按这些例子类推,光是有关亲属的“省略式定义”就不可胜数。但此说纯属臆造,所谓“父亲之父的长辈男性亲属”是说不通的,在“祖父”的定义中客观上并不存在“长辈男性亲属”这么一个“属”。赵彦春、黄建华在《逻辑定义“属加种差”的适用度》一文中评之为“画蛇添足之后反过来说‘蛇足’可以省略”(《辞书研究》2003年第6期第109页),确为一针见血。但李氏在《互动与释义省略》一文中对此作了无效的反驳,还提出一个观点:“凡预期读者可以自行补充的,释义皆可以省略。”(《辞书研究》2005年第2期第121页)这个观点充满着主观随意性,同样不能成立。“祖父是父亲的父亲”,这个定义已经十分完整,没有什么可“补充”的。“长辈男性亲属”纯属蛇足,有什么“补充”的必要?没有这个蛇足,那条蛇究竟缺少了什么?有什么根据“预期”读者要“自行补充”这个蛇足?如果说没有一个读者看了“祖父是父亲的父亲”这个定义会“自行补充”什么“长辈男性亲属”的蛇足,岂不比李氏的“预期”合理得多?

行文至此,我想已经可以得出结论:“省略说”无济于事,属加种差定义统一不了定义的天下,定义多元化的事实无可否认。按照词语的具体情况,该下哪一种定义就下哪一种定义,这才是正确的做法。

(四)定义的表达

1.定义是句子,但在词典中,定义并不显示为形式上完整的句子。

首先,词目和释文在形式上是分开的,释文开头只写定义项,看起来就只是一个词组,但和词目(即被定义项)连起来看时,就分明是个句子了。因此,有人在释文开头重复写出被定义项以使定义单独成句是不必要的。例如:

组合线路 由组合逻辑元件组成的线路,就称为组合线路。

空想社会主义 空想社会主义就是没有现实性的社会主义理想。

其次,词目和释文中间的空白就意味着“是”、“指”,因此在释文开头不必加“是”字、“指”字,更不必加“就是”、“是指”、“就是指”之类。但是,不必要地加上这类文字的,比重复被定义项的还要多得多。例如:

形而上学 是指与辩证法相对立的世界观、方法论。

外延 就是指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总和。

2.属加种差定义,被定义项所指称的总是定义项中那个“属”所包括的一个“种”,因此没有必要在“属”之前加“一种”。例如:

非均衡发展论 发展经济学中与均衡发展论相对的一种经济理论。

电视大学 通过电视实施高等教育的一种教学机构。

另外,定义项中加上“那个”、“那种”、“那些”、“那一部分”之类,也是不必要的。例如:

大前提 是指三段论的两个前提中包含大项的那个前提。

可比较概念 那种有直接的逻辑联系的、关系较近的、并且有某些共同内涵的概念称为可比较概念。

3.有一些有多种含义的词,仅就其通常使用的含义下定义时,宜加“通常指”。例如:

革命 通常指人们改造社会的重大变革。(按:有时把人们改造自然界的重大变革也称为革命,如工业革命、技术革命。)

共同语 通常指一个部落或一个民族内部共同用来交际的语言。(按:有时也指几个民族共同使用的语言。)

4.有一些有多种含义的词,如仅就某一学科的角度下定义,而该词 典的性质不足以表明这一角度,宜加“××上指”字样。例如:

内涵 逻辑学上指概念中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属性。(在逻辑学词典中自不必加“逻辑学上指”,但在综合性词典或百科词典中则必须加上,因为政治经济学上也用此词,而其含义与逻辑学上的不同。)

元气 中国哲学史上指构成宇宙的原始物质。(在中国哲学史词典中自不必加“中国哲学史上指”,但在综合性词典或百科词典中则必须加上,因为“元气”一词还有其他含义。)

5.属加种差定义,一般先写种差,再写属。但有时种差比较复杂,如作为属的定语,显得过长,且欠通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先写属,再写种差。例如:

阶级 大的社会集团,它们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

带证式 一种三段论,其中至少有一个前提是省略三段论的结论,而且带有该结论据以推出的大前提或小前提,起着证明该结论的真实性的作用。

6.有些条目,虽有类似定义的内容,但并不是定义,这就需要把该内容改造成为定义。例如“专栏作家”一条,首句称:“报刊上特由某些作者经常就某方面问题,如国际、经济、军事、体育等方面的问题,撰写文章。”这当然不是定义。可改为:“经常在报刊上特定栏目中就某方面问题(如国际、经济、军事、体育等)撰写文章的作家。”

还有一条“伴性遗传”,开头说:“很多生物有性染色体,性染色体上的基因所控制的性状的遗传方式不同于常染色体上的基因。”举例后又说:“这说明性染色体上基因的遗传方式有一个特点,就是跟性别相联系,这种遗传方式称为伴性遗传。”既非定义的写法,又显得累赘。可将前后两句合并为定义:“性染色体上的基因所控制的性状与性别相联系的遗传方式。”

(五)定义的规则

1.必须以正确的观点为指导。

定义要如实地揭示词语的含义,只有在正确观点的指导下才能做得到。特别是那些政治的理论的名词,如果观点不正确,定义就很可能是荒谬的。翻翻中国解放前出版的词典,可以看到不少在错误观点指导下所作的错误的定义,如将“地主”定义为“土地所有权者”,将“资本家”定义为“有财力足以供生产之用者”,将“国家”定义为“有土地、人民、主权之团体”,等等。解放后也还有这类问题,如有人主张把“国家”定义为“在一定历史阶段中由固定的土地和人民组成,有一个进行管理的组织的共同实体”,这实际上是“有土地、人民、主权之团体”的翻版。

在“左”倾错误的影响下,我们的词典中又出现了另一类错误的定义。如将“人性”定义为“人的阶级性”。诚然,在有阶级的社会中,对人性不能撇开人的阶级性,但是人性并不等于人的阶级性;而在无阶级的社会中,人性与人的阶级性无关。

下定义还要有正确的学术观点。有人把“舆论”定义为“公众对共同关心而又有争议的问题所持的大体一致的意见”,这就很成问题。舆论未必“大体一致”,不一致倒是经常的。也未必“有争议”。而且,既然“有争议”,又如何“大体一致”?岂非自相矛盾?学术上不妥的定义是站不住脚的。

2.定义项必须和被定义项相称。

这就是说,可以在两者之间画等号,可以把两者的位置互相调换而形成另一个真实的判断。

违反这条规则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文不对题。被定义项是一回事,而定义项是另外一回事。

如将“刑事侦查学”定义为“运用现代刑事科学技术,预防和揭露犯罪,发现、搜集、检验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的活动”,其实不是给“刑事侦查学”下定义,而是给“刑事侦查”下定义。至于“刑事侦查学”,指的是研究如何发现、搜集、检验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的学科。

造成这种错误的原因往往在于,把被定义项偷换成另一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词语来下定义。例如:

以种代属。如将“哲学”定义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就是用种——“马克思主义哲学”代替了属——“哲学”来下定义。“马克思主义哲学”只是“哲学”中的一种,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哲学,都不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误加动词。如将“兵役”定义为“公民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里服役”,就不是给“兵役”下定义,而是给“服兵役”下定义。

(2)定义项过窄。这就是说,定义项只揭示了被定义项的一部分含义,以偏概全。其中常见的有:

对包含几种情况的词语,只就一种情况下定义。如将“宗教信仰自由”定义为“信仰某一种宗教的自由”,就有很大的片面性。宗教信仰自由,首先是信仰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其次才是信仰某一种宗教的自由,此外还包括:在同一宗教里面信仰某一个教派的自由,由不信教改为信教或由信教改为不信教的自由。不能抓住一点,不及其余。

对有几个义项的词语,只就一个义项下定义。如“对立”,作为哲学名词,至少有三个义项:①对立面。如说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其中的“对立”就是对立面。②矛盾的斗争性。亦即对立面的互相排斥、互相否定。③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即激化了的矛盾。如说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城乡对立,只存在城乡差别,这里的“对立”就是指激化了的矛盾。给“对立”下定义,这三个义项都要考虑到,不能以偏概全。当然,在一部词典中,义项的完整性是相对于该词典的性质和类型而言的,并非无条件地要求将每一个多义词的各方面的义项全部罗列无遗。

(3)定义项过宽。这就是说,定义项的内容越出了被定义项的含义的范围,因而显得空泛、笼统。如将“货币”定义为“起一般等价物作用的商品”,就过宽了,应该加上“固定地”,否则就不能区别一般价值形式和货币形式。

有的定义项,兼有过窄、过宽两个方面的问题。如将“极端民主化”定义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红军第四军党内出现的非无产阶级思想”,就是如此。就其局限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红军第四军党内”而言,失之过窄;而就其笼统地概括为“非无产阶级思想”(但没有说明是一种什么样的非无产阶级思想)而言,又失之过宽。

(4)半截子的定义项。定义项对被定义项含义的揭示,只有半截子,没有独立的意义,因而实际上未能揭示被定义项的含义。

半截子的定义项不同于文不对题的定义项。半截子的定义项是针对被定义项的,而不是针对其他词语的,而且其内容确实触及被定义项的含义,但因半途而废,以致前功尽弃。半截子的定义项也不同于以偏概全的定义项。以偏概全的定义项,尽管有片面性,但是至少揭示了被定义项的一种情况;半截子的定义项则不是片面性的问题,它只揭示了某种前提、因素,连相对独立的意义也没有。

有这么一个定义:“前科是因犯罪被法院判刑的事实给犯罪人带来的一种法律状态。”定义中完全没有“前”的意思,而这正是关键所在。所谓“前科”,顾名思义,无非是说以前曾被科刑。被科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无所谓“前科”,服刑完毕以后才有“前科”。无视这一点,定义就不得要领,更谈不上完整。

(5)不确定的定义项。如将“差异”定义为“矛盾的一种形式”,就没有具体地揭示差异究竟是矛盾的哪一种形式,不能把差异和矛盾的其他形式区别开来。

不确定的定义项不同于过宽的定义项。如将“差异”定义为“矛盾的表现形式”,那就过宽了;然而“矛盾的一种形式”就不是过宽,而是不确定。

3.定义项不能包含被定义项。

定义项的任务是揭示被定义项的含义,因此定义项应该比被定义项更易于了解。如果定义项中包含着被定义项,那么定义项至少和被定义项一样不好懂,怎么能达到揭示含义、解惑释疑的目的呢?

如将“辩护”定义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活动”。读者不懂得“辩护”是怎么一回事而来查词典,词典却用“辩护人”和“辩护权”来解释“辩护”,岂不是越说越难懂?

这种做法发展到极端,就是同语反复。解放前出版的《法律大辞书》给“具结人”下定义说:“具结之人谓之具结人。”这就成了废话,等于没有说。

4.定义项应该简明。

这就是说,既要简短,又要明确。为此,有五戒。

一戒空泛笼统。如将“数罪并罚”定义为:“对于犯两个以上的罪的人,在判罪时予以合并处理。”怎么“合并处理”?没有具体说明。这样就很可能使人误以为所谓“合并处理”就是把几个罪合在一起定罪量刑。应该把“予以合并处理”改为:“先就各个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按一定原则把各个罪应该判处的刑罚合并起来,确定一个刑罚。”

二戒拖泥带水。如将“判决”定义为:“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按照审判程序,依据法律,对审理终结的案件就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其中,有一半是多余的。“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一句,放在这里毫无必要;至于“按照审判程序,依照法律”两句,非但不必要,而且不确切,因为这些只适用于正确的判决,并非一切判决全都如此。事实上,有些判决并不按照审判程序,也不依照法律,甚至触犯刑法,属于枉法裁判一类,怎能一概而论?

三戒重复累赘。如将“公式化”定义为“作家、艺术家在创作构思过程中,将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纳入固定不变的一种模式中,使作品在表现人物、艺术结构和故事情节安排等方面形成一定的公式,千篇一律,不能反映丰富多彩、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先讲“作家、艺术家”,再讲“作品”,其实说的是一回事,以至连用词也重复,出现了两个“丰富多彩”。

四戒文理不通。如将“缓刑”定义为:“人民法院对于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犯罪,情节不大严重,认罪态度较好,需要判处的刑期不长,放在社会上不致发生危害和引起群众不满而给予的一种考验期限。”这个定义,问题不少。首先,缓刑需要有一定的考验期限,然而缓刑本身并不是“一种考验期限”。其次,定义项主要是说人民法院对于什么样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而没有回答什么叫做缓刑。再次,缓刑并不是我国专有的,不能仅就人民法院来下定义。最后,语病颇多:头上的“对于”没有宾语,“犯普通刑事犯罪”动宾搭配不当,等等。这个定义项似可改为:“对于一定刑期以下剥夺自由的刑罚,有条件地不予执行而规定一个考验期限的制度。”

五戒晦涩难懂。专科词典的定义,难免要用专门词语,但应以非用不可的为限,而且要挑选比较浅显的,不可用难懂的解释难懂的,更不可用难懂的解释易懂的。有一条“内骨骼”,定义如下:“脊椎动物的体内,由一定区域的间叶组织,经过膜质期、软骨期和骨化期而形成的骨骼,生骨的区域为水平生骨隔、背生骨隔、腹生骨隔,围绕脊索神经管及中轴血管的区域、脏弓域及附肢区域,在这样区域中的中胚层间叶组织,经过软骨骨化期后所形成的中轴骨、脏颅、鳃弓及附肢骨等就是内骨骼。”不必要地堆砌了十几个专门词语,使人看了如坠五里雾中,这样的定义是不可取的。

(六)不可夸大定义

上文已经对定义作了较详细的说明。这里想要补充一点:定义是主要的释义方式;对于有定义的条目而言,定义是释文的核心。我以为这是对定义的重要性的恰如其分的评价,而有的论者却任意夸大定义,把定义拔高到背离实际的程度,其代表作就是李尔钢的《现代辞典学导论》。现在结合李著来略加分析。

李著第三章第一节是《释义的方式》,他否定了别人对释义方式的分类,得出了他自己的结论:“所有形式的释义都仍然属于定义方式”(第70页)。他也有一个释义分类表,按理其母项应为“释义”,但不然,其母项竟是“定义式释义”(同上)。由此可见,他的公式是:释义=定义。

其实,“定义式释义”本身就意味着“非定义式释义”的存在,意味着不能用它来顶替“释义”。

自相矛盾还表现在,李著在强调释义即定义的同时,又宣称“逻辑定义是辞典释义的基础和核心”(第42页)。如果所有释义都是定义,那么定义就是释义的全体,而不是什么“基础和核心”了。

黄建华在《词典论》中讲到关于释义的传统看法即“解释词义”时,以《现代汉语词典》的“传神”等条目为例,指出释义不等于下定义。如“传神”释为“(优美的文学、艺术作品)描绘人物,给人生动逼真的印象”,黄建华说:“例中的释义是描述性的,和下定义毫不相干。”(第2版第93页)

“释义即定义”之说犯了逻辑上轻率概括的错误。用不着多作论证,举出“传神”等条目来就足以驳倒它了。

李著不仅把定义夸大为等于释义,更夸大为专科词典条目的全部释文。

李著认为:“从定义的角度看,专科辞典释文中被本书称为‘知识附加’的东西的性质并不是别的什么,它其实就是定义的种差。”(第237—238页)所谓“知识附加”,按该书的说明就是:“专科辞典释义在逻辑定义的基础上,还要提供增加部分的知识。我们可以把这部分增加的知识称为‘知识附加’。”(第230页)李著宣称:“由于辞典释文在区别性定义之外还存在未被纳入的种差,我们就得对辞典定义作更为宽泛的理解,将整个的辞典释文全都看作是对词目的定义。”(第244页)所有这些说法都不能成立。

第一,所谓“知识附加”的名称不妥。专科词典的释文中定义以外的知识,或与定义有关,或与定义无关,它们都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并不是“附加”在定义上的。至于说它们是“定义的种差”,尤为不妥。既然它们在定义之外,并不在定义之中,怎么会是“定义的种差”?且不说许多定义根本就没有种差,即使有,“定义的种差”也必定在定义之中,定义之外是不会有“定义的种差”的。作为被定义项的“种”与同一个“属”之下的其他“种”的差别,可能是复杂多样的,而写入定义的只是主要的种差,并非一切种差。写入定义的可以称为“定义的种差”,未写入定义的就不是“定义的种差”。如果定义之外的内容不是种差,那就更不能称之为“定义的种差”了。这一点,下文马上就要讲到。

第二,即使对词目下了属加种差的定义,释文中也往往有许多内容与种差无关。例如某法学词典中的“自首”条,起先定义为:“犯罪事实或犯罪人被发觉前,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告知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达出愿意接受审判的意思的行为。”其后还有很长的释文,许多内容与种差无关,例如:“一些国家的刑法将自首规定为减轻刑罚的理由,其方法有两种……”“至于是否必须对自首者减轻刑罚,有两种不同的主张……”这些能说是“定义的种差”吗?不能。不仅因为这些内容在定义之外,更重要的是因为这些内容与种差无关。对于“自首”而言,种差指的是自首这种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的差别,上述两种方法、两种主张之类的内容,既与种差无关,怎么能把它们说成是“定义的种差”?

第三,在专科词典的释文中,还有许多根本就没有定义,这就是大部分专名词目的释文。对于这部分词目,不能作专指性的说明(即下定义),只能作指类性的说明,即加定性语。如对词目“柏拉图”,释文的开头是“古希腊哲学家”,这就是定性语。它并非专指柏拉图一个人,而是指包括柏拉图在内的一类人,所以不是定义项,而是定性语。李著却说,“柏拉图是古希腊哲学家”也是定义,不过是省略部分种差的定义。把省略的部分补足,就是:“柏拉图是生于公元前427年、死于前347年的古希腊哲学家。”(第232页)这只能说是臆造。按照专科词典的惯例,在“柏拉图”这个词目后面紧接着一个括注,其中有他的外文原名和生卒年,而释文开头就只有“古希腊哲学家”这个定性语。有什么理由可以断定在“古希腊哲学家”前面有“生于公元前427年、死于前347年的”这些文字“被撰写定义者省略掉了”(第233页)?根据我参加编纂专科词典多年的经验,我可以说,作为词典的编纂者,没有人会给“柏拉图”这样的词目下定义,而只是加定性语。百科全书也是如此。手头有一本2003年的《〈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二版编写体例实施细则》,其中规定:概念条和一些事件条、事实条等一般要有定义,而人物、地名条目等一般应有定性语;并指出,定性语以归类方式说明所介绍的事物的属性,是非专指性的,但具有指类性的功能,如给“张仲景”加的定性语“汉代医学家”。以上规定和专科词典的体例一致,因为专科词典和百科全书在这个问题上有共同点。李著把定性语和定义混为一谈,说定性语是被省略的定义,实在毫无道理。再说,许多定性语无法改造成为他所说的那种定义。如果一个人生卒年不详,或生年不详,或卒年不详,怎么能在他们的定性语中加上“生于××年、死于××年的”而使之成为李著所要求的定义呢?那些根本写不出来的文字怎么能说成是被省略掉的种差呢?综上所述,既然这类释文没有定义,怎么能把释文中的其他内容“附加”到定义上去而成为所谓“知识附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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