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招 述职述廉
实行述职述廉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旨在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做到警钟长鸣,防患未然。
一
《党内监督条例》第三章监督制度中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述职述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述职述廉制度作出这样的规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述职述廉制度,在内容上包括两个方面,即述职和述廉。两种具体制度之间在具体内容上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其目的具有一致性。将述职、述廉作为一项党内监督制度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是对党内监督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
早在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就指出“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根据这个精神,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了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在民主评议时,领导干部进行个人总结,向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报告学习、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这既包括述职的内容,也包括述廉的内容。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并把这一制度作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央纪委向党的十六大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等。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省、市、县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在全委会上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这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严格规范从政行为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述职述廉制度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一些省的市(地)、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省、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初在一定范围内,报告自己上一年度思想、作风、工作、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方面的情况,并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结合年度考核,绝大部分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也组织内设机构负责人进行述职。二是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报告制度。一些省市要求下级主要领导干部,每年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个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三是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制度,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成效在下一年度的总结报告中作重点说明。四是向人大常委会述职述廉制度。一些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述职评议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的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总之,经过近年来的实践,这项制度已成为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举措,有力地促进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
2003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的第一项议程是中央政治局向中共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这就使党章规定的“报告工作”体现了“述职”的要求,中央政治局决定将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主动向中央全会汇报,以此接受全党的监督。实际上,中央政治局已经在执行述职述廉制度方面为全党作出了榜样,这是一个创举。
二
述职述廉制度是在党内针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党内监督特别是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已经越来越受到全党的关注,党内外各方面要求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的呼声越来越大。党中央提出明确要求后,各地、各部门在实践中探索积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包括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实行重要情况报告和通报、广泛开展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述职述廉就是在这些做法的基础上创造和发展起来的。述职,就是要报告学习、思想、工作、作风的情况,特别是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述廉,就是要报告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带头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述职述廉的出发点,就是要提高党内事务的民主和公开程度,使下级党组织对上级领导机关,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执政活动、从政行为有比较详细、具体的了解和掌握,以便实施和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使监督者知情,设置该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使监督者知情。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搞好述职述廉意义重大。于公,便于监督,利于工作;于已,可明得失,少走弯路。在执行该制度时,领导干部不仅应当检查履行职责的情况,即述职;还应该报告自身的廉洁状况,即述廉。实行述职述廉制度,不仅是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途径,而且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形成了便于管用、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也在党的建设实践中,逐步树立了正确的民主监督意识,这些为在全党确立这项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执行述职述廉制度对发展党内民主的意义
20年前,邓小平同志在他著名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深刻指出,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就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民主集中制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江泽民同志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
国家的民主化就是要还权于民,党内的民主化就是要还权于党的代表大会和全体党员。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以保证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
根据党章的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党的中央政治局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政治局主动向全委会述职,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进步。其所蕴含的意义远非限于议程本身,甚至不限于中央会议制度乃至领导制度范围,而是在更广泛、更深刻的意义上体现了我们党的不断自我改革完善及制度创新的努力。它显示了新的中央领导人要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的决心,在事实上开启先河,并为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逐步扩大民主实践提供自上而下的示范带头作用。它表明发挥全委会作用,规定党委会职责,把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置于党员和党组织的监督之下,正在形成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并最终将使党员民主和党内监督沿着经常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让领导人和领导集体“必须向选举人和选举群体报告自己所承担的工作,接受授权者的询问、审查和必要的指示”。这是授权与被授权、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体现,是民主集中制根本原则在党的委员会制度中的具体应用。以往党的领导人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大多数情况下,在事实上是领导人总结以前的工作,布置以后的工作,听会者只需认真领会,回去贯彻落实就行了,而不是作为监督者和审查者出现。我们把《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报告工作”主要定性为述职,以区别于以往单纯发指示、作动员的主题报告,在重心上适当移到履行职责,接受监督、审查和获得批准与授权方面,这完全符合党的十六大所确定的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用的精神,更好地体现了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监督的精神。
(二)执行述职述廉制度对于加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监督的意义
述职述廉,是我们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明确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实行多种形式的述职述廉制度。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腐败已经成为直接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因此,每一个领导干部都应该从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的高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做好述职述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述职述廉最重要的就是讲真话。不能以为私下交易“神不知鬼不觉”,就可以回避问题,瞒天过海,更不可以文过饰非,以假话蒙骗组织和群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的力量在于说真话。襟怀坦荡,实事求是,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而坚持真理,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而修正错误,这是领导干部对述职述廉应当采取的态度,也是人民群众监督的前提。
述职述廉,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客观需要。从近些年来干部考核的情况看,腐败是一些干部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些领导干部经受不住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忘记了党的宗旨,更不把“职责”二字放在心上,为了谋取私利,不惜以身试法,践踏道德,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和党的事业。事实证明,所有腐败分子,没有一个是忠诚履行职责的;而所有忠诚履行职责的领导干部,都是坚持为政清廉的。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的一个重大任务。
述职述廉,既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途径。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推进党风建设,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直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不切实预防和坚决惩治以权谋私、腐败堕落,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古人说:“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群众就会支持你、拥护你,进而支持党、拥护党;反之,群众就会瞧不起你,你讲的话群众就不愿意听,长此以往,势必影响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领导干部通过述职述廉,给自己一个清白,也给群众一个明白,有利于密切党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从而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使党员干部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公仆本色。
(三)执行述职述廉制度对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义
干部队伍建设,历来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紧抓不放的重大战略问题。干部队伍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们党、我们国家的兴衰存亡。领导班子建设是新形势下推进党的建设这一新的伟大工程的关键性工程。党的十六大再次明确指出,我们党将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力的领导层。多年来,党和国家为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探索不懈,成果不菲。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200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颁布。2002年7月,修改完善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但总的来看,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整个改革的形势仍不相适应。(www.xing528.com)
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掌管着各种公共资源权和公共权力。这种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好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政绩观问题。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建立健全制度,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着力解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让领导班子成为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强领导集体,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执行述职述廉制度,有利于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利于坚持党的优良传统,牢记“两个务必”,切实改进作风;有利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清正廉洁,进一步密切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不断增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功立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认真研究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想大事、议大事、抓大事,为党中央、国务院作出重大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和助手。这样才能真正使各级领导班子成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领群众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坚强领导集体。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选好用好一个人,就等于树立一面旗帜。”“只要不断造就大批高素质的、善于治党治国治军的领导干部和各方面人才,我们就能‘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
三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还规定,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该项制度充分体现了自下而上监督与自上而下监督、平行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的特点。
(一)关于报告工作和述职述廉的联系与区别
《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报告工作”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述职述廉”统称为述职述廉制度。二者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报告工作主要体现被授权与授权组织之间、被选举者与选举者之间的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报告工作的主体是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报告工作的内容是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领导本级党的工作、主持经常工作的情况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接受报告工作的一方是选举产生它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时间和方式是中央政治局、中央纪委常委会分别在每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时作为一项议程,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述职述廉体现的是领导干部要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的精神。因此,《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述职述廉的主体是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述职述廉的内容包括述职和述廉两个方面。述职重点报告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会议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述廉重点报告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自身廉洁自律情况。述廉主要应以《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的关于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必须严格执行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其他规定为基本依据进行对照检查。接受述职述廉的一方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干部群众。之所以在表述不像接受报告工作的一方那样明确,主要是因为述职述廉的主体相对比较复杂,作为基本法规的《党内监督条例》不宜对接受述职述廉的一方作出一个统一规定,而只作了原则规定。至于“规定范围”具体到什么层次,则必须由执行述职述廉的党组织进一步结合自身的情史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施行。述职述廉的时间分为两种情形:(1)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要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述职述廉一次。(2)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要每年述职述廉一次。在组织实施述职述廉时,《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这样,通过述职述廉,可以很好地把干部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和上级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二)关于报告工作和述职述廉的主体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内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关键。《党内监督条例》在报告工作和述职述廉主体的确定上坚持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原则。
在设计报告工作的主体时,考虑到重点监督的是领导班子。因此,规定了在党的中央组织这个层次,中央政治局、中央纪委常委会实行报告工作制度;在党的地方组织这个层次、地方各级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实行报告工作制度;在党的基层组织这个层次,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实行报告工作制度。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因为报告工作制度的本质内涵是被选举产生的领导集体应当对选举它的组织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党内监督条例》所规定的报告工作的主体都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党组织领导班子。这些党组织领导班子在选举它的组织(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代行职权。其中,按照党章的规定,“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代行职权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有向授权的党组织报告工作的义务,这在法律上体现了授权与被授权、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再从实践来看,新一届党的中央政治局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已经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了工作,在全党起到了榜样的作用。二是考虑到加强党内监督的实际。《党内监督条例》重点规定了中央政治局、中央纪委常委会、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和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授权的党组织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党章的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在规定报告工作的主体时,在党的基层组织这个层次,只对设常委会的混淆视听基层组织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作出了规定,没有对不设常委会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作类似规定。这是因为设常委会的党的基层组织,多数是大型国有企业和普通高等学校党组织,通常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是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设立的。这些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考虑到这种党的基层组织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的特殊性,《党内监督条例》提出了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要求。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述职述廉的主体主要是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二是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三是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以上三类基本涵盖了各级党组织的监督重点,即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第一类主要指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中央各部门,中共中央党校等中央直属机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等派出机关和在相当于这一级别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此外,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铁道部、公安部、外交部、安全部等国家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立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也同样规定要求实行述职述廉制度。第二类包括地方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即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和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类指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实行述职述廉制度的不是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而是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体现了《党内监督条例》突出监督重点的指导思想。在设计述职述廉制度的主体时,之所以把实行该制度的主体一直延伸到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是因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围绕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来落实。群众利益无小事。基层党组织承担着切实把中央各项关心群众的政策落到实处的重要责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监督,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人民利益与党的各项工作的有机结合,有利于解决群众身边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因此,《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要执行述职述廉制度。
(三)关于报告工作和述职述廉的时间
第十九条规定“报告工作”的时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中央政治局和中央纪委常委会是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这里虽然没有明确写出每年报告几次,但是报告工作的时间却是比较明确的,即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时,也就是报告工作的时间,报告工作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一项议程。二是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和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是每年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一次。按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如果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在每次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都报告工作,那么就等于每年要报告工作两次。这样规定会导致报告工作的次数过于集中,容易出现走过场的问题,进而产生新的形式主义。经过调研和征求意见,《党内监督条例》对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作出了每年报告工作一次的规定,同时,对任期相同的地方各级纪委常委会也作了相同的规定。由于设常委会的基层党委日常决策机构是基层党委常委会,基层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的次数,党章没有规定,但是考虑到基层党委常委会必须对基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要求。因此,《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要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述职述廉的时间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是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述职述廉一次。为什么《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述职述廉的时间是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呢?按照有关规定,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届任期是五年。经过反复征求意见,综合考虑上述实际情况,特别是述职述廉要求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搞,如果每年每个班子成员都述职述廉一次,容易流于形式,效果也很难保证。因此,《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在届中(即第二年)和换届前一年(即第四年)领导班子成员各述职述廉一次。二是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是每年述职述廉一次。基层党组织作为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其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党在干部群众心中的威信和形象,影响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为加强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监督,《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要述职述廉一次。
四
述职述廉是一项严肃的有组织的依靠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制度。因此,执行述职述廉制度,就必须对开展这项工作的形式加以规范,保证实行述职述廉制度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要求述职述廉。例如,《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上述规定明确了述职述廉的形式,各级党组织执行该制度必须严格遵守。
同时,还应该建立完善述职述廉有关保障制度,使述职述廉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一是述职述廉工作要和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等制度结合起来,针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纠正,严格要求,使他们少犯或不犯错误。
二是完善群众测评制度。为了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更具针对性,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强化全体干部的思想认识,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增强干部职工参与述职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群众测评制度,让群众有充分的发言权,使领导干部的行为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领导干部能够廉洁从政。
三是实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为增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诚信意识,各级领导干部就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作出承诺,并签订廉政承诺书。对述职述廉中发现的领导干部言而无信、承诺不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并通报批评,要求限期纠正。
四是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为保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内容有据可查,防止出现不实表述,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述职述廉报告、评议结果等材料要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职务升降、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五是建立评廉的激励机制。为搞好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应该与干部任免工作紧密结合,发挥该项制度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作用,使该制度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每年对在述职述廉过程中群众反映优秀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表彰,对执行各项廉政规定较差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通过述职述廉,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增强个人廉洁自律意识和自身免疫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级领导干部能廉洁从政,就会建设政通人和的和谐社会,促进生产力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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