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外交的自觉性
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也要求有法必依。这就需要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法律意识同人们的世界观、伦理道德观等有密切联系,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各不相同。在阶级社会中,没有全社会统一的法律意识。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起着支配作用。各阶级法律意识的内容,归根结底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在统治阶级内部,由于各阶层、各集团乃至个人所处的具体地位不同及其他原因,其法律意识也不完全相同,但在基本点上都服从于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直接指导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法律制度,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法规等,都是在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指导下确立和制定的;司法人员在应用法律规范时,他们的法律意识对实施法律规范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助于他们依凭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履行法律义务,并对法制的健全、巩固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外交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外交机构依据宪法规定的有关外交的总体战略、方针、原则,从事外交活动。外交决策与外交活动关乎国家根本利益,关乎人民的根本利益。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履行外事职责。外事机构要做到依法外交、执法为国为民,就必须努力提高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认识水平,正确处理以下两个关系:首先,外交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法律。行政机关是执行人民意志的机关,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在内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决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以权谋私。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行政机关领导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使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充分体现;做到未经授权,不能设定和实施任何剥夺或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做到服务于人民,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接受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第二,权力与法律的关系。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授权,并有法定依据,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体现的是人民群众的整体意志,作为执行法律的机关,依法行政,坚持法律至上,使权力服从于法律,实际上也就是坚持人民意志至上,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是权力的相对集中和命令与服从,而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又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行政效率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容易使人们习惯于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行为。所以,要实践执政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就要努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法律意识方面的水平和修养,使他们树立起在进行行政行为时都要想一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的意识。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11]
总之,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就要坚持把执政为民的要求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通过各项行政行为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注释】
[1]邵津:《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2]同上,第3页。
[3]参见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0—343页。(www.xing528.com)
[4]www.lau.base.com.cn
[5]《宪法及其相关法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本书以下宪法引文均出自该汇编。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序言第十段)。
[7]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
[8]详细内容请参见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9]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第四款: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第十三款: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第十四款: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7页。
[11]《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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