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在1957年以后的近20年的时间内,我们在理论上认为可以跨越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直接实行产品经济,在实践上则建立了一套权力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窒息了人们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遏制了现代社会建立的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此时的西方国家,则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稳步发展。与我国相邻的周边国家或地区也进入了经济腾飞的阶段,从而对我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实现四个现代化,改变经济落后状况,不仅是当时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华民族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经济的落后和非市场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10]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遏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www.xing528.com)
为此,夯实法律基础,需要切实加强外交的法治建设。首先要完善宪法的规范,这是基础和依据;第二要完善相关的制度,提供制度和法律的保障;第三是要建立宪法文化和树立宪法精神(在认识理解宪法基础上的重视宪法,维护宪法,保障宪法实施的习惯与自觉)。例如关于完善宪法的规范问题:宪法也是历史的产物,宪法的内容本身也要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发展,而宪法的发展则表现为宪法的修改和对宪法内容所做的必要的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例如82宪法迄今已经经历了四次重要修改,而对宪法的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则在宪法的执行过程中发挥了经常性的、积极的作用。经过研究,我们认为,宪法的修改和解释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而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如鉴于祖国反分裂斗争的严峻形势,我们认为,国家在出台反分裂法之后,还应该在宪法中增加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不可分割的统一国家”的条款;鉴于序言中涉及党对国家和外交的领导有关规定仅做了一般的原则性表述,我们认为,为了使人们更加了解党在国家政治和外交活动中的作用,有必要就此问题做进一步的法定和学理性解释。此外,对于宪法中的某些内容,如“国际主义”,也需要做必要的修改或新的具体解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完善宪法,才能真正做到有宪可依,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全体人民中真正树立起宪法精神,以实现党和国家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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