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影响中国外交决策的五大法律因素

影响中国外交决策的五大法律因素

时间:2024-04-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上面研究的基础上,这一部分我们要下到基本法律、一般法律以及行政法令法规的层次具体研究中国外交政策与其他法律的关系问题。其中第一章人大会议中指出,总理及包括外长在内的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依宪法有关规定提名通过,此外,第三章则规定了外事、华侨委员会的组成、职能和工作程序。

影响中国外交决策的五大法律因素

三、中国外交政策的其他法律的适用

中国宪法是影响中国外交政策决策的一个重要决定性因素。宪法既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拥有最高效力的、规范包括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内所有法律主体的国家根本规则。在中国,宪法不仅以条文形式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性质和政体组成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政治决策体系和机制,还在序言和总纲中提出了中国对国际环境的总体状况及趋势的判断以及中国外交政策的总体战略与基本原则。因此通过研究中国宪法及其历史演变来研究中国外交政策决策机制和决策原则依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虽然这里的研究对象不是某一具体外交政策的具体决策程序,但却是对中国外交政策的任何具体决策程序有着决定性规定性作用的总原则和总体机制。

在上面研究的基础上,这一部分我们要下到基本法律、一般法律以及行政法令法规的层次具体研究中国外交政策与其他法律的关系问题。公法涉及狭义的外交,私法涉及广义的大外交;法律规范外交活动的权限与职能、内容与形式,法律又是实现外交政策的手段和方法;国际法有一系列涉及国家利益与国内关系的内容,而国内的法律又有许多涉外的,关系中外关系的内容。

1.公法涉及狭义的外交,规范外交的权限和职能,又是实现外交政策的手段和方法。

我们不妨对若干公法类法律做一个具体的考察。

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了人大会议、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则、运行程序。其中第一章人大会议中指出,总理及包括外长在内的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依宪法有关规定提名通过,此外,第三章则规定了外事、华侨委员会的组成、职能和工作程序。同年通过的《国务院组织法》在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组成规则程序后,还在第九条规定了包括外交部在内的各部委的领导制度即部长责任制,以及相关的汇报、会议(部务、部委会议)和发布命令、批示和规章的制度。

1990年七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仅明确了恢复主权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港澳实行“一国两制”的基本制度,还规定了港澳之外交方面的权限与职能等问题。基本法第二章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港澳有关的外交事务,管理防备,外交部在港澳设立机构处理有关事务,国家在港澳驻军担负防务任务,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港澳实施。中央政府授权特区(行政长官、行政机关及司法、经济文化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包括涉外司法互助、作为单独的关税区、从事涉外工贸、航运航空、文教体育活动),尤其是第七章是对外事务的专门的一章,基本法规定了对涉及港澳的国际谈判、参加国际组织、出席国际会议,代签护照和证件、实行出入境管制,设立驻外官方、半官方经贸机构或在港澳设立外国相关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2004年,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在第二章立法权限规定中指出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以及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事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属立法权。也就是把有关国家主权的事项,把海关、外贸等制度分别置于只能立法的十大事项之首和第八条基本经济制度的项下,并规范了正常的立法程序和授权暂代程序(即如有未立法者,可授权国务院,依需要对部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第三章规定了授权后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第三章第七十一条规定外交部作为国务院部委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内容主要涉及执行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www.xing528.com)

2005年,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不仅明确了反对分裂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义务,还提出了外交上要反对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等都对外交权限和职能有相应规定。

2.国际法有涉内法律关系的广泛内容,而国内法又有许多涉外的方面,都与外交有紧密的关系

一方面国内法有许多涉外的方面。比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中国把消灭贫穷落后,让每个人享有充分的人权,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为不懈的奋斗目标。中国发展人权事业的基本立场是:坚持生存权、发展权的首要地位,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同时不断发展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中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包括生命权的法律保障。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法律保障,平等权的法律保障,政治权利的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权利的法律保障。中国参加了22项国际人权公约,其中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核心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积极提交履约报告,充分发挥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比如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中国不断加强经济立法和相关立法,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包括民事法律制度、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市场管理的法律制度、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外经贸合作的法律制度。出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对外贸易法》等一系列法律,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提供了多种模式或组织形式,充分保障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开展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通过修订《对外贸易法》,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健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建立起符合中国特色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和对外贸易促进体制,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完善贸易救济制度,完善海关监管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确立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制度。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入世承诺,中国对利用外资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入世六年来,共对887件对外经贸领域内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另一方面,国际法又有许多涉内法律关系的广泛内容。如《联合国人权宣言》、《联合国国际贸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公约》,等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