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法治历程与当代发展
一个半世纪以来,中国传统社会发生了曲折和巨大的变化。与之相适应,中国的现代法治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中国近30年的改革开放则决定性地加速了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依法外交成为中国外交当然的趋势和要求。
1.中国近代法治的发展
中国是一个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明古国,中国的法律渊源非常久远。据考证,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奴隶制社会的某种习惯法。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在中国首开定制,遂出现了自成系统的法典。唐朝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里程碑,中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和发展。中华法系是世界法园中独树一帜的法系,而古代中国文明是人类法制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封建统治者中的改良派和资产阶级革命者以及其他先进的中国人曾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连同现代工业和近代文化一起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均最终归于失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然而,中国的法治发展的道路并不平坦,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使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20世纪70年代末,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作出了重大决策,实现了“三大转变”,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从封闭僵化到全面改革,从闭关自守到对外开放,并开始形成一定要加强民主、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邓小平同志当时反复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上述思想还逐渐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全国人大先后完成现行的82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的立法,中国的法治建设大踏步地向前发展,进入了新阶段。世纪转折时期,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
新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2002年)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新中国60年历史,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中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探索中,取得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概括起来就是逐渐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以及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等等。
首先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www.xing528.com)
第二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通过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不断巩固。
第三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在现行宪法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和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法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确保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
此外是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国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和制度,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的组织法制和工作机制,保证了行政和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
2.中国与国际法关系的发展
近代国际法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物,是在19世纪中叶以后才被介绍到中国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压迫和侵略的需要,对中国人研究了解国际法持消极态度,甚至有人提出,如果中国学会运用国际法,会给欧洲强国制造无穷麻烦。事实上,西方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国家从来没有按照国际法来处理它们与中国的关系,而是依靠赤裸裸的武力。特别自1840年鸦片战争一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100多年里,中国历遭帝国主义侵略、压迫,沦为半殖民地。帝国主义强迫中国与其签订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攫取特权。在国际法上,这实际上是完全非法的。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一直为坚持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和取消帝国主义特权,进行了不懈的斗争。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使中国对外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废除了一切不平等条约。中国以主权、独立、平等国家的地位登上了国际舞台,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平等成员。曾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4]这也就标志着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新中国一贯主张同任何国家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进行正常的往来,这就为国际法的适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60多年的实际情况证明,中国对于国际法采取的是完全正确的态度。中国承认和接受为各国所公认的符合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法原则、规则,采用各国所一致采用的国际法规章、制度。例如《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是新中国所一贯支持的;条约制度、使领馆制度等是新中国从一开始就采用的。而对于国际法中为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利益服务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中国一向坚决反对。例如反对一切以干涉原则为依据的侵略,废除那种在合法外衣掩饰下的领土兼并制度,等等。同时,新中国还不断地为国际法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例如新中国和其他国家所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国籍、条约、使节权、和平解决争端等方面,新中国也都有新的创造,为国际法补充了新的内容。
当前,中国政府正积极倡导和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国际政治新秩序,推动南南合作等,必将为国际法的不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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