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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父母教养现状:惩戒方式的现代反思

时间:2024-04-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惩戒在对孩子的惩戒方面,传统的观点往往认为,中国父母在对孩子惩戒时,采取的形式较为简单粗暴,较少考虑孩子的自尊心。现代父母已经不赞同传统观念中所宣扬的父母进行惩戒时,孩子应该俯首帖耳,不能顶撞的观念,而是对孩子有较大的容忍度,允许孩子有自己的观念和看法,以及顶撞的行为。有研究者指出,羞辱,作为父母对孩子实行心理控制的方式之一,是中国父母惯常采用的惩戒方式。

中国父母教养现状:惩戒方式的现代反思

5 惩戒

在对孩子的惩戒方面,传统的观点往往认为,中国父母在对孩子惩戒时,采取的形式较为简单粗暴,较少考虑孩子的自尊心。有研究者(Wolf,1978;Ho,1981)指出,训斥、体罚及羞辱是中国父母通常采用的方式,父母当着其他人的面表现这种行为的场面也随处可见。那么,在当代中国都市,父母又是如何对孩子进行惩戒呢?

在对孩子的惩罚方面,现代都市父母的观念同传统的模式已大相径庭(Wu,1996)。现代父母已经不赞同传统观念中所宣扬的父母进行惩戒时,孩子应该俯首帖耳,不能顶撞的观念,而是对孩子有较大的容忍度,允许孩子有自己的观念和看法,以及顶撞的行为。对待孩子的错误,现代父母也多数采取较为理性的方式进行说服教育,不顾孩子自尊心、对孩子进行粗暴惩罚的家长已越来越少。多数父母(88%)都意识到应该根据每个孩子的特点进行教育(苏敏等人,2002)。陶艳兰(2001)的调查显示,当孩子犯错误时,父母采用最多的方式仍是讲道理(87.2%),当孩子乱用零花钱时,多数父母(78.2%)的通常做法是引导孩子正确消费,对孩子用得最多的奖励方法则是口头表扬。吴冬娜等人(2002)对中学生的调查也发现,做错事后,父母对其进行教育的占86.5%,而挨打或挨罚的仅有2.5%。此外,胡恒章等人(1995)的调查显示,独生子女父母对孩子所采取的教育方式更为民主、平等,父母本身的身心健康水平也更高。

虽然上述研究支持了中国父母对孩子惩戒的理性化趋势,不过,生活在新型社会文化与家庭结构中,当代中国父母在对孩子惩戒,或者说在对孩子的控制中,又有何特色表现呢?有研究者(Fung,1999;Fung & Chen,2001)指出,羞辱,作为父母对孩子实行心理控制的方式之一,是中国父母惯常采用的惩戒方式。那么,这一观点是否确实符合中国父母教养的实际表现呢?下面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在研究者,尤其是西方研究者的眼里,认为中国父母喜欢采用羞辱的方式对孩子进行惩戒,这一观念主要源自三个方面:首先是儒家思想,其次是有关对感情的研究,再次则是对父母教养行为的观察结果。下面则从这三个方面入手推敲这一结论的可靠程度。

首先,是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封建社会一直以“人治”为主,而缺乏完善的“法治”,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平稳,儒家在提出一系列社会伦常来约束人们行为之余,还强调以“耻”之心对个体的行为进行自我监控,希望个体能够通过“耻”感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去为“己所不可为”之事,直至现在,仍可常听到一些与“耻”相关的词汇,如“廉耻”、“恬不知耻”、“耻辱”、“厚颜无耻”等。然而,从前面对中国文化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虽然在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儒家思想曾经占据主流位置,然而经过近代的衰落之后,在当代中国社会,儒学思想已是少有人问津,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相去甚远。那么,在父母的教养表现中,以“耻”之心来对孩子行为进行约束的方式,到底还占多大市场,还需实证研究的支持。(www.xing528.com)

其次,是有关感情的跨文化研究。Rosch(1978,cite in Laird & Bresler,1992)提出一个模型,认为不同的感情可以归纳在水平和垂直两个维度上,垂直维度代表着不同感情之间的等级关系,水平维度则包含了同一水平层次上的不同感情。垂直维度上的感情基本上可以分成三个层次,高级、基本和次级水平,其中基本感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体验最多的一类。在对美国、意大利和中国垂直维度感情构成的研究中,等级聚类分析的结果显示美国和意大利被试的反应基本相似,都把爱、高兴和惊奇看作基本的积极情感,而把愤怒、悲伤及恐惧归类为基本的消极情绪(Shaver,Schwartz,Kirson & O'Connor,1987)。中国被试的反应则显出了不同的模式,除了愤怒、悲伤和恐惧之外,他们把悲伤/爱和害羞也看作两类基本的消极情感,此外,他们仅仅把高兴/幸福归类为基本的积极情感,而把爱看作高兴的次维度。由此结果,研究者认为,在中国文化里,害羞是被人们经常体验到的基本情感之一。

此外,在对美国被试情感认知的研究(Ridgeway,Waters & Kuczaj,1985)中,发现美国18到35个月大的孩子已经可以认识6种基本的情感(幸福、悲伤、恐惧、愤怒、爱和惊奇),此后则逐渐学会其他的次级情感。对中国儿童的研究(Wu & Shaver,1992;cite in Shaver et al.,1992)也得出了相似的结果,但与美国儿童相比,中国孩子对害羞、悲伤/爱这些情感体验的年龄更早些。从而从另一个侧面提供了证据,支持中国父母教养行为中对孩子“羞耻”感的强调。

再次,第三个论点的证据来自于对台湾父母教养行为的实证研究(Fung,1999;Fung & Chen,2001)。Fung采用访谈与观察的方式,探讨了台湾父母如何对孩子进行社会化的过程,然后提出中国父母在对孩子进行管教时,常采用的一种方式是羞辱。在研究中,Fung把羞辱行为定义为一个从外显直至内隐的连续体。外显的羞辱行为包括一些具有标签的言语,如“羞你”、“害羞的”、“羞耻的”、“丢脸”、“羞辱的肢体动作”、“羞辱的习语表达”。内隐的羞辱行为则包括范围很广,诸如背过身去不理孩子,提醒孩子别人正在看他/她的行为,用挖苦的腔调和孩子说话——“我怎么会有像你这样的孩子”、“一天不打你,你又浑身痒了”,拿孩子和其他好孩子比,对孩子说全家出去玩时不会带着他去,在摄像机面前打孩子。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在上述研究中,几乎把父母所有引起孩子心理负面反应的行为,都包括在对孩子的羞辱之列,因此,更确切地说,这里的“羞辱”其实是父母对孩子的心理控制,相应的,研究结论也应改为,中国父母更倾向于采用心理控制的方式对孩子进行管教。

因此,虽然上述三方面的证据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羞辱作为一种管教方式,对中国父母的适用性,不过,这一结论还需进一步的研究论证。事实上,研究者(Stevenson,Chen & Lee,1992)也发现,在对中国被试的访谈过程中,不管是父母,还是小学生,都不认为羞辱是父母采用的一种管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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