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的进行
中华帝国晚期的商业市场层级如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所指出,可划分成10个“大区”(macroregion)。每个区域内部的都市系统较之帝国整体更为整合、更具一致性,而商业货物的物流,与人群和资讯的流通,也都更加紧密。然区域间的贸易亦有显著增长,特别是在繁荣的盛清时期。大区内的都市层级大致以贸易路线划分。即货物要从一大区中相对较边缘的地区运送到另一大区中相对较边缘之地时,会顺着生产区域的集货层级向上运送,在被送到消费区的区域都会时,会顺着该区域的市场层级向下散货到消费区域。
中国国内商业的密集化带来前所未有之庞大专业商人阶级的成长。就像市场制度一样,这些商人扮演的角色也有区域与层级的分别。货物从地方生产者到地方消费者不会只通过单一商人,而是经由许多人之手。不同的商人将货品在点与点之间,从向上集货转到向下散货的层级运送。这些商人中有些只是佣金代理商,但许多都自营商品买卖。
清代跨区域贸易不寻常的分散特性在商业上有正面也有负面影响。许多独立的商人可以低资本参与贸易,并处理短程的杂货运输,必然有助于促进经济活动。广泛分配的利益让小商人较易进场,也让国内市场可以持续扩张。但另一方面,在集货过程的每个阶段持续讲价的需求,以及在制度上因质量控制的问题让货物每次易手前几乎无法抑制的掺假行为,两者都使中国商品被迫于国内及国际市场上与印度棉花、日本茶、锡兰丝、美国烟草等商品竞争时,降低了中国商品的竞争性。只要清朝的长途贸易被涵盖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之内,其分散的特性可带来正面的效应,但当中国商人进入全球经济,此资产反而成为障碍。
国内跨区域贸易中的大人物是大批发商人,他们经手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旅程中最长的一段,即生产与消费大区中主要大都会之间的路程。他们很少打入在此层级以下的区域经济。当外国人开始直接参与国内贸易(18世纪的广州,19世纪的上海、汉口、天津与其他港口),他们只是在集货的网络中再加上一层越洋运输的阶段,将自己置于顶端。然而如同中国的跨区域运送者,他们也很少自己涉入大城市以下的层级,或打乱现存的区域内部商人层级。
不过大批发商的确会通过预订的制度,间接控制区域生产与集货网络中的指定商品。跨区域的商人会于产季之前,先在区域都会支付其供货者订金,以换取商品上市时的优先承购权。通常此订金会在集货层级的每个阶段向下支付,而最终让生产者得以在产季间购买种子或维持生计。当西方人进入此贸易的顶端时,他们最终也通过外国银行参与信用与资本的向下流动。西方“经济帝国主义”及其关联的经济依赖,不过是代表着从熟悉的现存国内跨区贸易流程进行扩张。
为了保证层级中各个阶段对其贸易伙伴的信心,中国商人特别依赖的是“关系”,通常是以延伸亲属或同乡关系为基础的联结。虽然有很多散布各地的同乡团体,在18世纪帝国境内最著名的是来自安徽徽州的徽商与山西的晋商。在19世纪,则有来自长期经营海外贸易的浙江宁波与广州商人加入,而最终使晋商与徽商黯然失色。
图11 1860—1864年的一位中国商人和他的家庭,米尔顿·M. 米勒摄(美国皮博迪·埃塞克斯博物馆藏)(www.xing528.com)
以同乡关系联结的“客商”散布在特定的主区域,为区域之外的市场专注发展特定的商品。这种“内部殖民”有时会引发与当地居民的紧张冲突。例如在1819年湖南的河港湘潭爆发了针对江西米商的暴动。然而在多数地方,这种“殖民”针对特定商品的性质,以及各客商间层叠交错的复杂关系,冲淡了当地人受到剥削的感觉。
在主要的集散中心,不同层次、来自不同地方的商人相遇并交换货品,其商业关系乃由牙人居中维系。这些牙人跨越方言的障碍,将买卖双方凑在一起,保证双方对彼此的信心、将度量衡与交易程序标准化、为政府征收间接的商业税,并且经营仓库、马厩与旅店。早在9世纪的中古商业革命,监督市场中特定商品的工作已经开始从官员转移到作为帝国政府半官方代理人的私人商人组织手中。这些行会在帝国晚期具备了特定的形式,开始在都市景观中显得引人注目。有了“帮”“行”“公所”等不同名字,且有不同的成员标准(通常是共同贸易项目与同乡的特定组合),并逐渐遍布在大小不同的商业市镇中,依照当地的经济情形而有不同的目的。
行会的兴起及其在帝国境内贸易中具有主导地位是清代商业的主要特征。第一个在跨区域集散中心汉口有成立记录的行会出现于1656年。从北京、苏州、广东佛山、重庆、上海等地已出版的行会资料可以证明,在清初有一波建造公所、恳请官方承认行会与制定行规和价格表的风潮。一些新性质的发展似乎也在进行中:跨区域国内贸易在18世纪初已经定型,而今来自各地方的客商需要在帝国所有主要的都市各自成立其常设、组织紧密的团体,这将使都市改变为兼具多方色彩、文化多元、市场取向、消费者导向的都市生活中心。
到了19世纪,行会在经济场域以外广泛、多元的城市社会中成为强大的力量。它们举办戏剧演出,特别是来自家乡的戏曲,而开放给更多群众。如同宗族公产,行会也成为主要的地主与地产开发者,并借着资金丰富的善堂而成为慈善事业与其他社会服务的经营者。例如19世纪80年代东北的通商口岸营口,由主要商人行会组成的联盟收取商店与交易税、征收过桥费、管理地方的粮食与货币市场。这些所得部分用来维护城市街道、水源供应、下水道与污水设施,以及各式各样的福利与救济工作之维持。
在不久之前,主要的西方学者只看表面上儒家重农抑商之价值观,主张清代政府不仅不鼓励商业,还鄙视商人,且经常采取蓄意伤害商业的政策。今日鲜少有学者会这么认为。爱新觉罗氏与其盟友在征服东北之前,毕竟是凭借其商业活动所得之利益而崛起为强权。不像其前任者明朝,因命令式政策最终失败,而产生让市场力量进去填补的真空,清代从一开始就积极改善“民生”。大量增长的人口需要政府扶持各行各业之经济,其结果是清朝几乎比起中国任何一个朝代都更积极地热衷贸易。
统治者与官员一样都试着去发挥帝国自然资源与人类生产能力的潜力,同时让经济盈余留在社会而非政府手中,如其时常表现之“藏富于民”的概念。在可能的范围之内,他们支持商品最大量流通的原则,并让市场机制决定商品价格。他们避开了诸如固定价格等命令式的政策,认为国家法令不能逆转天命之商业原则。且至少在某种限制之内,他们视追求商业利益为上天赋予之人类理性的展现。这并不是说国家应该避免干预市场来达到帝国的目标与追求公众利益,而是政府最常用的是借由市场力量而非压制市场力量,来达到他们的目的(如常平仓制度之代表实例)。官员经常力图以提供刺激方案来发展帝国新的商业经济产业,并从目标发展的领域中招商。
清中叶对市场运作的积极态度可以保守理学家、知名学者方苞(1668—1749)所说的话来总结:“大凡米价腾贵之地,一遇客商凑集,价必稍减;此地稍减,又争往他所。听其自便,流通更速。”方苞所说的是帝国内部的远距离贸易而非海外贸易,他在此表达出来的对流通经济长处的共识,并不必然可延伸到对海外贸易的讨论上。然在他晚年,对外贸易迅速取得重要位置,且亦有其提倡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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