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与劳工、贱民与奴隶
若不考虑各区域确实存在的重大差异,一般而言,我们可说土地所有权的集中是帝国晚期几个主要的趋势之一。明朝建立之初,土地主要为庞大的庄园所占有。明代的第一个皇帝明太祖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以农业改革者的角色登基,他以“让耕作者拥有土地”的政策打散这些集中的田产,进入以自有小农为主的时代。但在明朝年间,整个趋势又转向重新集中在少数地主手中,只是拥有的形式与之前不同。其主要的方式之一是转让,即无法负担其田地所增加之田赋的小农户,签订契约将土地之所有权转给较富裕的邻居(或是享有免税待遇的士绅)以交换免除纳税义务的自由,以及对其前属田产之永久租约。到了17世纪早期,帝国大部分的田地可能都由现代学者所称的“租佃地主”所有,而由平民小户耕作与管理。
作为征服者的清朝拒绝依循明代立国者实行系统性土地改革的前例,而最后选择承认汉人精英在经济上的支配地位,以换取他们认可清代的政治合法性。不过,明清改朝换代之际的农民战争本身就已提升了佃农的地位。逃遁到乡间去的地主抛弃或者贱价出售他们的产业。战争降低了人口压力,同时提高了劳力相对于土地的价值。其结果之一是重新回到自有小农拥有田产的模式。而另一个结果则是亟需劳力的地主给予有意愿且有能力的佃农永久租佃权或田面所有权,只是需要以缴纳地租为条件。这样的安排给佃户一种安全感,且给他们改良生产或实验新作物的诱因。因此终清一朝增加的农业生产力,大致可跟上这个时代大量增加的人口。
乡间精英持续地迁移到城镇、从事其他各种职业活动,让许多佃户家庭对作物的选择与其他管理田地上的决定有相当大的自主性。在江南或其他地方的某些府,兴起一种称为“租栈”的代理人,专替通常不清楚实际替他们耕种的人是谁,甚至田地位于何处的城居地主向佃农收租。这种相对来说的自由带给佃农之利益,可能很大程度上被人口增加的影响所抵消,然而这又再一次提升土地相对于劳力的价值,结果使地租更高。在一些受影响特别严重的区域,由于19世纪中叶的叛乱及与此关联的人口减少,也许逆转了此种效应,重新创造出清初时的情况,让亟需劳力的地主给予能干的佃农较好的条件。有一位学者主张1851—1864年间太平天国起义造成的劳力短缺,或许迟至20世纪20—30年代间接影响、阻碍中国共产党在江南地区掀起佃农抗争的努力。
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经济实情又因社会地位的问题而更为复杂。虽然大清帝国大部分的属民都是自由的“良民”,但并非所有人都享有此地位。存在着有别于“自由”或“良”两种基本类别的状态,其一是被归类于“贱民”的群体,其二是奴仆。贱民与奴仆依法都不能跟普通人一样参与科举,而在法律审判上,法庭对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之理解也有所不同(即使地位是“半人、半动产”的奴仆也被认为足当遵循法律)。在习俗上,贱民与奴仆既不与良民通婚,且必须要以鞠躬或其他方式承认自己较卑屈的社会地位。在清朝年间,朝廷与官员们都欲将更多贱民与奴仆编入平常百姓的正户之中,但这些举措只是断断续续地实行,到帝国终结之时这两类族群仍未消失。
如同种姓制度的贱民身份通常是给那些受黥面的罪犯、娼妓、通奸的女性、男性同性性行为中受侵入的一方,以及其他被认为社会行为有偏差的个人。但有些在不同区域的世袭群体亦被视为不洁,而这些多半是从事特定职业的群体,包括了山西的乐户、苏州的乞丐与东南沿海包括疍家在内的各种船居渔户。这些贱民的数目总共只占清代人口的一小部分,且他们的身份常常是可以变动的。在经历几代之后,经济较佳的家族会设法摆脱这个身份。(www.xing528.com)
清帝国中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奴仆状态的属民人数确实比贱民多上许多,但实际的比例很难得知,因为此类别本身模糊不清,且有许多种奴役在清代法律下全然是非法的。奴仆状态存在于各种经济阶层。例如所有八旗成员,包括许多帝国中最高级的官员,在定义上都是其旗主乃至于皇帝的奴仆。此外,在满人征服华北的过程中,清廷将晚明动乱时荒废的土地重新划为皇家、王公与官家的庄园,而在这些地产上工作的人则都成为家奴,包括那些地产的管理者,尽管他们个人可能相当富裕、享有大权。在清朝最初的150年间,这些庄园实际上已私有化,而通常归管业者所拥有。之前的地产逐渐发展为农村,而其中的住户实际上成为自有土地的农民或是佃农。
也许更大部分奴仆是来自明代或之前便世袭此地位的本地汉人。在这些人之中,相对数量比较少的是家奴,而数量大得多的是世袭的不自由农地劳力,及农奴化的佃农。这些族群的叛乱是导致明朝灭亡的原因之一,虽然清初其数量基本上已经减少,但仍然存在。在清朝最初几十年,新政权欲完全解放他们的谣言引来几次地方农奴叛乱。但是这样的谣言纯属空穴来风。实际上清朝与士绅逐渐结盟,部分即展现在政府表现出协助地主镇压暴动农奴的意愿。然而清初政府仍有几次尝试解放帝国中数种不自由的人群。
例如在17世纪80年代,康熙皇帝实施一项政策让官方产业之内的契约仆役能赎回自由,成为平民。农业雇工的个人自由在法律上或受雇主限制,然从17世纪末到18世纪初,各个不同层级的司法官员在受朝廷的认可之下大幅地缩减农业雇工的范畴。他们试着使用许多不同的准则从不自由的农奴之中区别出自由者,包括雇工已在其雇主手下工作多少年、雇工是否有自己的居所或居住在主人家中、雇工的先人是否埋葬在主人的家族坟墓、雇佣的契约是否存在,假使存在的话雇佣终止的日期是否明列。
但是最积极塑造国家(state-making)的雍正皇帝直接着手解决贱民与奴隶的问题。在他就任之初的18世纪20年代晚期,他积极地推动不少法令,让乐户或渔户等贱籍得完整享有与清代平民一样的法定权利,并且也解放了农奴。关于雍正的解放运动已有许多著作讨论过,然而论述的内容有时被夸大。雍正皇帝自己认为他要“保护”主奴关系的神圣性,即在经典教条上认可的上下之别,但维持这具有法律正当性的关系,首要之务是指出并改正那些不适当地强行约束之奴役契约。
以雍正的观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佃农问题。他认为在多数的状况之下,租佃关系应为自由签订的契约所制定,而让农户可对其租佃状态有管理权,如果有更理想的条件出现,可以在租约到期时终止此租佃关系。换句话说,租佃关系比较不像是身份地位之约定,而是一种能让土地与劳力持续地以最具生产力的方式运用的实际机制。雍正的观点实际上在帝国中实行的程度有多少无法得知。只是在乾隆及其继任者们在位的期间,无论如何都未有后续的作为。而在一些零星区域,如安徽的徽州府,农奴仍然相当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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