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投资的来源,各国大体相同,主要分为国家财政、地方财政、企业单位、民间团体及个人等。在我国,教育投资的类别基本上可分为:①中央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②地方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③企业、事业单位对教育的经费支出;④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教育的捐助、捐赠;⑤学生个人和家庭对教育的经费支出等。其中,最主要的还是依赖中央、地方对教育机构的经费支出。如1997年,国家财政性(含中央、地方)教育经费占73.8%,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经费占1.16%,社会捐、集资办学经费8.33%,学费、杂费占11.54%,其他教育经费占5.08%。1997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支出为2262.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为210.37亿元,占教育经费总支出的9.30%;地方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为1461.16亿元,约占教育经费总支出的64.59%;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经费26.2亿元,占教育经费总支出的1.16%;社会捐、集资办学经费188.42亿元,约占教育经费总支出的8.33%;学杂费共261.04亿元,约占教育经费总支出的11.54%;其他教育经费约114.98亿元,占总教育经费支出的5.08%。
表5-5 1997年全国教育经费支出及其构成
资料来源:《1997年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从表5-5可见,我国的教育经费支出的“大头”在地方,其次是学杂费和中央财政性支出。下面对教育经费支出的一些情况作些阐述。
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
这一支出的比例很高,达到七成以上,说明我国还是主要依赖国家办学、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相辅助的局面。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经费拨款,其中以地方拨款为主。这一经费支出可分为如下五种。
①国家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它分为: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建费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中用于大学、中专、技校、成人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等的经费支出;预算内专项基金及其他教育经费。其中,教育事业费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教育经常性费用,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性开支;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的购置费用;教育机构的教学、科研和办公费用以及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等。教育事业费中支付教职工的工资所占比例最高,如1997年,全国财政性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总计为1170.03亿元,占当年教育经费总指支出的51.72%,其中用于支付教职员工的工资的费用达544.06亿元,占教育事业费的46.0%。对高等学校而言,1997年财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为220.77亿元,占全国财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总额的18.87%,其中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为202.13亿元,成人高等学校为18.65亿元。相对而言,中学和小学占全国财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比例较高,如该年普通中学实际教育事业费支出为332.39亿元,占财政预算内总教育事业费的28.41%;普通小学为394.76亿元,占财政预算内总教育事业费的33.74%。
1997年,全国总教育事业费支出为1883.55亿元,占教育总支出的83.26%,其中中央支出197.98亿元,占10.51%,地方支出为1685.57亿元,占89.49%。教育基建费支出总额为378.78亿元,占教育经费总支出的16.74%。
②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额。教育事业是全民的事业,是关系国家、民族和社会个人的伟大事业,办教育不应该单纯依赖国家的财政拨款,还应该发动全社会各个阶层广泛参与和关心这一事业。因此,有些国家就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缴纳学费的办法,其强制的办法就是征收教育费附加税,自愿的办法就是鼓励人民捐赠。我国在1986年开始征收用于基础教育的城乡教育费附加税,在城市中,对缴纳的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的企业和个人,分别按此三税的2%征收,农村居民按年纯收入的1%~2%征收。1994年全国税收制度改革之后,城市的企业和个人的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的3%征作教育费附加,农村居民按年纯收入的1.5%征收。
如1997年全国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为239.6亿元,其中城市教育费附加为76.17亿元。这些教育税费用于教育事业费的支出总额为148.06亿元,用于基建费支出为91.61亿元。
③企业办学校教育经费。如同发达国家,我国企业办学校也相当普遍,企业办学校就是企业自办的幼儿园、子弟学校、职工业余大学、技校、中专等,这是我国多元化教育的一种形式,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企业自筹,有的地方政府或街道也会参与共建。1997年,我国企业办学校的教育经费支出总额为115.60亿元,其中用于教育事业费支出为106.42亿元,用于基建费支出为9.17亿元。
④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我国几乎所有的高等院校和部分中等学校,均设有校办企业。学校开办企业,一方面可发挥学校的人才优势,开发有特色的产品,并支持学校的教学和科研等方面工作,另一方面还可为学校增加收入,这是多渠道筹措经费的一种形式。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后,我国教育机构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校办企业可以享受免交所得税的待遇。这种税收减免,相当于国家财政对学校的资助,使免交的税款用于教育事业,这是十分明智之举。另外,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活动,在我国学校(尤其在高校中)方兴未艾,这种有利于学校、社会和学生个人的活动,应该大力支持和提倡。1997年这一项教育经费为87.00亿元,其中用于教育事业费支出为78.91亿元,用于基建费支出为8.09亿元。
⑤其他属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这里所说的教育经费,包括政府对教育机构的税收减免、预算外专项拨款、预算外特别补助等,1997年这一经费总支出为17.53亿元,其中用于教育事业费支出为7.04亿元,用于基建费支出为10.48亿元。
2.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经费
这里指社会力量办学的经费,主要指私立学校的办学经费。现在,民主党派、宗教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办学的积极性和热情空前高涨。目前,我国民办高等学校已有1200余所,其中获国家有关部门正式认可和批准的近300所。根据2006年教育事业统计数字显示,中国民办高校在校生数已经超过280万人,在校生增长速度比普通高校在校生数增长速度还要快。2006年,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有278所,比上一年增长10.3%,在校生达到了133.8万人,比上年增长27.2%。另外,2006年还有新的机制和普通高校联合举办的独立学院318所,这个数字比上年也有所增加,独立学院的在校生数为146.7万人,比上年增长36%,这两块加起来,在校生数已经超过280万人。(www.xing528.com)
社会自筹经费举办的自学考试、高初中复习班、证书班等学校(办学点)犹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国家教育法规明确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但其宗旨必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社会上办的私立学校,我以为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办的,这其中有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尚未解决。以营利为目的办学是有违《教育法》,还是《教育法》中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款欠妥,这一个问题也十分复杂,很难只言片语就能讲清楚的。
笔者以为,为了鼓动社会力量办学,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对我国这样人口多、底子薄的国家来说,还是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为宜,但可增加一些限制。这方面,可采纳韩国的做法,即采取既不鼓励也不反对“以营利为目的”办学。因为现代社会是讲究经济原则、经济效益的社会,无利可图之事,至少社会个人是很难有兴趣可言的。如今的社会力量办学均采取“谁办、谁管、谁出钱”的做法,让它们自负盈亏、自行管理,其实这不失为一种好办法。办得好,可以继续办下去,若亏损,让它们自生自灭。现在的所有私立学校均是为了某种利益(或为钱或为名)而办的,否则,社会团体和个人也不会有如此高的办学热情。此是后话,在此不再赘述。
1997年,我国这一项办学经费达到26.2亿元,其中用于教育事业费支出为15.78亿元,用于基建费支出为10.42亿元。
3.社会捐、集资办学经费
提倡对教育的捐赠,一直是美国的优良传统,史称“哈佛精神”。约翰·哈佛在临终前,把自己的部分财产捐赠给当时的“剑桥学院”(后人为了纪念他的这一壮举,该学院易名为哈佛学院,即现在的哈佛大学前身),这种精神,数百年来,一直为热爱教育的美国人所效仿和提倡。所以,美国后来才有斯坦福、约翰·霍布金斯、耶鲁等名校诞生。可以说,“哈佛精神”对美国的教育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政府也应该大力提倡这种对教育的无私奉献精神,大力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可以仿效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对提供教育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某些奖励和优惠等措施,如给以崇高的荣誉、税收优惠等,这一问题较为复杂,限于篇幅,在此不拟展开。
1997年,此项教育经费支出达到188.42亿元(其中,农村达到111.72亿元),其中用于教育事业费支出为73.58亿元,用于基建费支出为114.84亿元。
4.学杂费
学杂费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所交纳的学费和杂费,其中包括留学生、自费生、半自费生、委培生、进修生等个人交纳给学校的培养费用。这一费用所占的比例不小,是教育经费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20世纪70年代之前,我国中小学个人或家庭支付的学杂费,占中小学教育费用的68%~80%,80年代之后,这一比例在60%~75%,应该说,对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我国来说,这一比例仍然太高,许多家庭不堪重负,这是我国农村许多孩子辍学的根本原因所在。目前,在义务教育阶段,我国各地大多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即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交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这一政策,其实有利有弊。有利方面,就是切实减轻了经济困难家庭的负担,如此,可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但不利方面就是学校的经费来源减少,其结果是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师收入水平的提高,使国内部分地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教师队伍极不稳定,从而降低了教育质量,这是政府在实施“两免一补”政策时未曾预料到的事实。我以为,为了维持甚至不断提高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质量水平,加大政府投入,既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我国人口众多,又属于发展中国家,从国情出发,提高全民素质的关键在于大力发展中等、初等教育,而不是把主要目标瞄准在高层次教育方面,这是其一。
其二,我国高层次教育,如高等教育,数量还比较少,要求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极多,但我们采取尖子型教育方式(如现在仅有不到15%左右的适龄青年可以上正规高等院校,而其他青年却无缘于大学校门),对于这种僧多粥少的局面,国家一方面应尽量增加高校数量,另一方面,应该对上大学的学生逐步采取收高额学费的做法,这才符合经济规律,即在供求不平衡时,若供大于求,“产品”的价格应下降,反之,价格应上升。而对那些较有才华的家庭较为贫困的学生,国家可以采取各种措施来保证其入学,如增加贷学金的数额。这笔费用将来可以从他们工作时的工资中逐月扣还;也可以提高奖学金、助学金、特困资助金的数额,如此,既有利于提倡教育竞争、提高教育质量,又可以保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而对中等、初等教育的学生,应大幅度地降低学杂费,对贫困地区甚至可以采取完全免交学杂费的做法,既保证义务教育的真正实施,也保证中等教育的较高质量。
1997年,这项费用为261.04亿元,其中用于教育事业费支出为232.38亿元,用于基建费支出为28.65亿元。
5.其他教育经费
除上述各项教育经费外的其他教育经费,主要指预算外的经费,如住宿费等。1997年此项经费支出高达114.98亿元,其中用于教育事业费支出为93.89亿元,用于基建费支出为21.0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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