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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济学(第二版)》关于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的问题

时间:2024-03-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节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的若干问题一、教育产品的属性问题所谓产品,是指某种社会活动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而这种结果,往往具有外在的客观规定性和内在的价值性。但是,对于其他教育产品的属性问题,教育经济学界还未达成共识。确切地说,成本分担原则也是国家实施成本分担机制的根本依据。

《教育经济学(第二版)》关于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的问题

第七节 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的若干问题

一、教育产品的属性问题

所谓产品,是指某种社会活动(含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而这种结果,往往具有外在的客观规定性和内在的价值性。在谈及教育成本分担问题时,人们往往先从教育产品的属性着手。因为教育产品(在此单指各层次教育的毕业生,下同)的属性,是实施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理性前提。如果某种产品属于公共产品,则从理性层面或学理层面上讲,生产这种产品的所有成本,应完全由公共社会或能代表公共社会的国家来承担;如果是私人产品,其成本则要由拥有这种产品的私人承担;而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则私人和公共社会应当按某种比例分别承担。

高等教育产品就是典型的准公共产品,对于这一点,学界已无多大疑义。但是,对于其他教育产品的属性问题,教育经济学界还未达成共识。不少学者认为,义务教育阶段或至少在某些特殊教育领域(如广播电视上的教育)的教育产品,应属于公共产品;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产品,则属于准公共产品;而某些私立教育产品应该属于私人产品[9]。笔者以前也一直持这些观点。但随着思考的深入,我现在认为,这些观点并不完全正确。因为区分产品属性的关键在于,这些产品在被占有之后或被使用之时,它是否具有排他性兼容性。私人产品是具有完全排他性的产品,即这种产品一旦被某人所拥有,其他人就不可能再占有它(如产权房);公共产品却是具有完全的兼容性,即社会所有成员都可以共同所有或共同享用(如公园);而所谓准公共产品却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即这种产品既有排他性的一面,又具有兼容性的一面。笔者认为,产品是否具有排他性或兼容性,既可从产品的产权归属角度来看待,也可从产品在被消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社会结果来衡量。

我以为,任何层次的教育产品都应该属于准公共产品,这是因为所有教育产品在社会活动中,既可获得私利,也可为社会其他成员带来好处或产生影响,即其社会活动结果,一部分可由个人所有,而另一部分则可由公共社会共同所有。因为毕业生这一教育产品是“人”,而“人”本身首先具有独立的人权,但他又是社会中的“人”,他不能脱离社会而获得完全的独立性,因此,其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兼具私人性和社会性。当然,毕业生这一教育产品,显然与人们所理解的物质产品不同,前者除自身可以创造新价值之外,其活动的直接结果还可与他人分享,而且这些直接结果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再者这种产品的自身价值,可能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大;后者则没有这些特性,而且其价值一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递减(当然也有例外,如古董)。不过,不同教育层次的毕业生,个人获利和社会获利之间的比例,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但这种差异性多大,或者较高教育层次的这一比例,是否一定大于较低教育层次等问题,迄今并没有得出令人信服的证据。从这一意义上讲,人为地区分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只有从提高国民素质的角度出发,才有实质意义,就是说,在现代社会,实行义务教育,并确保其普及,是维持和提高国民素质的基本要求。

二、教育成本分担的原则问题

一般而言,各层次教育的总培养成本如何在国家、社会和学生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摊,是教育管理当局和学校制订教育成本分担方案时,必须认真加以考虑的事情,其中,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成本分担的原则。确切地说,成本分担原则也是国家实施成本分担机制的根本依据。我们以为,教育成本分担有四个基本原则,即预期收益原则、成本—收入平衡原则、经济能力原则和公平原则。

1.预期收益原则

这一原则,也可称之为收益结构原则,指成本分担的依据是国家、社会和学生个人的未来预期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三方的预期收益大者,成本分担的比例就应该大些,预期收益小者,可以分担较小的成本,如此才能体现“谁受益,谁支付;多受益,多支付”的经济原则。当然,人们在具体确定成本分担方案时,常常把国家和社会视为一方,而学生个人或其家庭作为另一方。

有关收益结构原则,浙江财经学院的王序坤老师有过较为精辟的分析[10],我基本赞同他的说法。他认为,社会和个人的投入与收入,应该是相对称的,具体可用公式来表示,即:

这一公式,经转换,可为下式:

上面第二式的两边各乘以100%,则可大体视为教育收益率,因此王序坤认为,成本分担的原则是社会教育收益率等于个人教育收益率。其实,在这两个公式中,社会收益和个人收益应该都是指贴现后的终身纯收益,而教育成本也应该是经贴现后的成本现值。因为教育投入和教育收益之间,既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它们各自也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而在不同时期的货币真值并不可能完全相同。由于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内,都多多少少存在通货膨胀通货紧缩等问题,或说货币总是存在贬值或升值问题。因此,在具体考虑教育成本和教育收益时,就应适当考虑贴现问题,尤其教育的收益期往往可以跨越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时间,而在这么长的时间跨度内,若不考虑收益的贴现问题,其货币数值的意义是不大的。如,研究生培养期限一般为3年,而研究生收益期可从他们毕业之年算起,直至死亡。在具体计算时,可以研究生入学的第一年为核算基年,以后两年的教育成本都要经过贴现后,再与基年的成本相加;而收益期内的所有收益都要经过多次贴现,才能累加其总收益值,即从第四年开始直到被核算者死亡为止,把各年贴现后的收益值相加起来。当然,每位研究生的终身纯收益,是指研究生毕业之后的终身总收益(贴现后)扣除其上一级教育的毕业生(指本科生)的终身总收益(也是经贴现后)所得的值,这一所得值,再减去研究生在3年教育期间所花费的成本现值(贴现后)。

笔者认为,只有据此理解,上面第二式才可说成是“社会收益率等于个人收益率”,同时,也只有如此,这一命题才能作为成本分担的逻辑依据。当然,在现实社会中,这一命题是很难成立的,因为社会收益率很难等于个人收益率。此外,应该特别注意,王序坤的上述公式,并不能误解为成本分担原则是根据收益率的大小来决定,即,我们所说的成本分担原则是指,收益大者分担比例大,收益小者分担比例小,而并不是说收益率大者分担比例就大,收益率小者分担比例要小,因为收益与收益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从下式就可看出这两者的差异,即:

教育的社会纯收益=贴现后教育的社会总收入-贴现后教育的社会总成本教育的个人纯收益=贴现后教育的个人总收入-贴现后教育的个人总成本

从上式可见,虽然收益大者,其相应的收益率也比较大,收益小者,其相对应的收益率也比较小,但问题在于,收益和收益率大小的变化,并不是同步的,就是说,当教育成本为无穷小时,不管其收益有多大,其相应的收益率却趋向于无穷大。如果我们假设在高福利国家的义务教育阶段,其学生个人成本趋向于零,而此时,其学生的个人收益率将趋向于无穷大,但其收益却只能是有限值。如,我们假设贴现后教育的社会总收入A为110元,贴现后的社会教育总成本B为100元;贴现后教育的个人总收入C也为110元,贴现后的个人教育总成本D为1元。因此,教育的社会纯收益为:110-100=10元,其社会收益率为:{(110-100)/100}×100%=10%;教育的个人纯收益为(110-1)=109元,其个人收益率为{(110-1)/1}×100%=10900%。如此,个人纯收益与社会纯收益的比例为:109∶10=10.9∶1,而个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之比为:10900%∶10%=1090∶1。

从以上数据和上述收益结构原则可知,个人与社会的教育成本分担比例应该以10.9∶1为准,而不能以1090∶1为准。因此,王序坤老师的上述公式,应该调整为下式:

2.成本—收入平衡原则

成本—收入平衡原则是指,国家或学校在确定教育成本分担比例时,应该综合考虑培养成本和毕业生的年度工资性收入水平。尽管上述预期收益原则是确定成本分担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原则很难得到贯彻和体现,因此,严格说来,收益原则只能是在学理层面上加以考虑,才有意义。这是因为我们所提的收益,是指经过贴现后的终身纯收益,这在实际估算时,是极为困难的。事实上,如何计算贴现后的终身纯收益,一直是教育经济学悬而未决的难题之一。

但是,成本—收入平衡原则并不需要考虑这些因素,而只需根据教育经济学的有关方法,首先估算出教育人均年度培养成本(可按专业类别),再通过实际调查,获得毕业生的年均工资性收入。我们以为,对于培养成本比较高、工资性收入又比较低的专业(如现时的某些医学专业,或某些工科类专业),学生个人负担的成本比例应相对小些,即国家或学校应承担较高比例的培养成本;对于培养成本比较低、工资性收入又比较高的专业(如金融专业或经济管理等专业),学生个人应负担较高的培养成本;至于培养成本比较高、工资性收入也较高,或培养成本较低、工资性收入也较低的专业,则可按各专业平均比例分担培养成本,或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灵活掌握。

因此,各类学校如果要科学地制定教育成本分担方案,都应进行教育培养成本的估算和毕业生工作情况调查,否则,任何分担方案,都将受到来自社会和学生个人的非难或质疑,也不利于制止或避免学校乱收费现象。或者我们建议国家要定期(如5年)对各专业毕业生(可按大类进行)的工作情况进行全国性的抽样调查,并且定期对各专业的教育培养成本加以估算(可以课题形式交由教育经济学者进行),在此基础上,根据成本—收入平衡原则,制定全国性各类专业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比例的指导性方案,各校可参照这一方案,再结合本校的实际教育培养成本,制定出较符合本校实际的、较为科学的成本分担方案。根据目前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各校所制定的成本分担方案,大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如所有硕士生每年人均负担1万元、博士生人均负担1.5万元等,或以学校领导主观臆断的数据收取费用。所有这些做法,其实都是不科学的,而且也是极不公平的。

根据成本—收入平衡原则来设计成本分担方案,既可以体现公平原则,也可以减轻某些热门专业的招生压力,而更重要的一点是,可以使社会的人才资源进入有序的市场调节状态,以避免人才的隐性浪费。比如,从近几年高校研究生招生情况来看,有些专业的招生压力巨大,其报考人数与实招人数之比达到10∶1以上,而有些专业的这一比例甚至达不到1∶1,从而造成某些专业的优秀考生屡考不中,而另外一些专业却生源质量低下或招不到学生,如此,最终将导致社会人才结构严重失衡。

3.经济能力原则

这一原则,也可称之为经济承担能力原则或能力结构原则,它是指教育成本的分担比例,是根据社会和个人的经济能力来决定的,通俗一点说就是,经济能力强者,多分担成本,经济能力弱者,少分担一些成本。对于这一原则,国内学者已分析得比较透彻[11],即从理论上讲,这一原则可用下式来衡量:

但这一成本分担原则的实质问题在于,社会经济承担能力和个人经济承担能力如何确定或如何衡量?在此,我们单就个人经济能力来说,先不讲如何确定其经济能力水平,就从教育公平的角度看,对于接受相同学校和相同专业的学生,是否可以说,有钱者应多出培养成本,而没钱者可以少出或不出培养成本呢?显然,单纯考虑经济能力原则,而忽略预期收益原则或成本—收入平衡原则,是极不现实和极不公平的,而且根据这一原则来制定教育成本分担方案,也是极为复杂的,甚至是做不到的,因为个人的经济承担能力千差万别,学校不可能考虑到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

因此,如果要把经济承担能力作为成本分担的原则之一,笔者建议国家或学校采取如下做法:①教育成本分担比例的确定,仍然按照成本—收入平衡原则和预期收益原则,并根据这些原则和具体的估算成本,确定各专业大类的人均成本分担数据。②根据居民年度人均收入或可支配收入的数据,把全国划分成四类地区,如,年人均收入达2万元以上者为发达地区;1.5万—2万元者为较发达地区;1万—1.5万元者为中等发达地区;1万元以下者为欠发达地区。③对于来自不同地区的学生,可按其所读专业培养成本的不同比例收取学费。如来自发达地区的学生,收取年度培养成本的40%;来自较发达地区者,收取30%;来自中等发达地区者,收取20%;而来自欠发达地区者,仅收取10%。当然,对于学校所处地区的不同,上述收取比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适当的调整。④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学校应该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其所读专业的培养成本数据,而收取的学费占了这一成本数据的比例多大等。如假设某学生来自欠发达地区,其录取专业的人均年度培养成本为3万元,学校收取比例为10%,则通知学生每年需缴纳学费3万元×10%=3000元;如果该生来自经济发达地区,则应收取学费3万元×40%=12000元。这样做的主要好处是,既体现公平原则和经济承担能力原则,又可以杜绝学校乱收费现象,同时可以让学生及其家长心服口服。⑤对于来自不同地区(包括发达地区)的特别贫困家庭的学生(需有当地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收取的培养成本比例可以适当调整。

4.公平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实行教育成本分担,应该尽可能不影响教育机会均等原则,尤其应该让绝大多数有才的学生能够继续获得深造的机会。因此,实施成本分担机制时,国家和学校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要充分考虑来自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和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的现实情况与需要,尤其应该重视来自社会弱势群体的学生的教育机会问题。当然,公平原则与“唯才是用”或“选才以能”原则并不矛盾。在此,我们所说的教育机会均等,是指在现有国情之下,以学生的智力或努力程度(在现时情况下,最理想的方法依然是而且只能是以考试成绩为参照指标)为基准,而不能以学生的财力为基准。如果实行成本分担之后,学校选择学生的基准,已转变而成为学生的财力,那么,体现这种机会均等的原则,就不符合公平原则。

三、教育成本分担的难点问题

实施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难点可能不少,下面我们仅谈三方面:一是成本核算难;二是配套政策难;三是观念转变难。(www.xing528.com)

1.成本核算难

对实际教育成本的核算问题,至今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正如北京大学丁小浩教授所说,我们迫切需要设计出合理的教育成本核算方法,以遏止相关部门的乱收费(《新华网》,2004年2月4日)。教育成本核算,不同于产业部门的生产成本核算,它不能根据现有财会准则进行简单核算,其主要原因是,教育成本的内涵较为复杂,许多成本要素尚存在广泛争议,而且很难获得较为准确的估算所需数据。如,离退休职工的工资、福利津贴和住宅等,是否应计入教育成本之列,还未达成共识;学校固定资产存量、固定资产折旧成本以及固定资产潜在租金损失、在读学生的社会机会成本等数据如何加以估算,这些在理论上都未完全得到解决。

我们认为,教育成本的内涵至少应包括学校当年度经常性经费总支出、科研经费总支出(按一定比例折算)、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固定资产潜在租金总损失、社会机会成本(学生因上学而未工作可能造成的社会纯收入的减少)、国家有关部门给学校优惠贷款利息节约额等。在这些数据中,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固定资产潜在租金总损失和社会机会成本等,是核算的难点所在,这不仅涉及固定资产的普查、折旧率或折旧期限以及潜在租金率的选择,还涉及社会机会成本的估算问题。一般而言,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仪器设备等,土地可以假设无折旧,建筑物的折旧率可参照本地区办公大楼的折旧率(一般为2%~3%),仪器设备的折旧率可用8%~10%,而土地、建筑物和仪器设备等的潜在租金率,也可参照本地区相关数据。因此,只要普查得出学校固定资产总存量,上述数据还是不难算出的。当然,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和固定资产潜在租金损失方面,我们或可参考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诺贝尔奖得主西奥多·W·舒尔茨的方法(参见第三章相关内容),但他的方法是否适合我国的情形,还须有关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加以验证。

2.配套政策难

我们以为,实行研究生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是扩大研究生教育供给和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政府必须尽快做出的重大政策选择。一般而言,采取教育成本多元分担政策,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教育供给,促进教育公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改善学校的财政状况,从而提高学校的办学实力和改善教学条件。

但是,如果国家和学校没有实施相应的配套政策,其后果可能也是相当严重的。如,单纯实行成本分担方案,首当其冲的影响将是有才无钱的学子,他们出于经济能力考量,将可能永远放弃继续深造的机会,从而,近者说,可使学校的生源质量受到较大冲击,进而影响其培养质量,远者而言,将影响民族素质的普遍提高和国家与社会的进步。如此,对实行成本分担的真正有利人群,将局限于有钱的学生,因为在教育机会一定的情况下,他们将获得更多的深造机会,而对贫穷的学生将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国外一些学者的研究证实了这一点,如学费增加1000美元时,处于最低收入水平家庭的黑人学生的入学率将下降8.5%,白人学生下降4.6%;而对最高收入组别的白人学生入学率的影响接近于零,对最高收入组别的黑人学生入学率的影响则仍然较大,其原因是,与白人家庭相比,黑人家庭拥有的可用于资助高等教育的财产较少[12]

因此,国家和学校如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实施成本分担方案的难点所在,因为一方面学校要增加学生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又要确保生源质量不致受到太大的影响。其实,笔者以为,我国现时的教育资助体系已比较完善,如我国早已建立起了奖、助、减、免、贷、勤等体系,只是其数据和规模还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学生需要。就以贷学金制度为例,我国现时提供给学生的贷学金数量偏少,而且要求学生的还贷时间也太短,从而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的求学问题。比如,个别地区给每位研究生的贷款总额控制在6000元以下,而还贷时间规定为学生毕业后4年内。如此,在实行研究生成本分担机制之后,这点贷款额度可能仅够学生半年的学费,而他们的其他所有学费及生活费仍将无从着落,因此还不能体现贷学金制度的好处;再者,学生还贷时间应参考某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如毕业后10年或15年内还清。

我们以为,我国的贷学金额度应至少提高到全额学费水平,并根据学习时间的长短,给予真正有困难的学生每年提供全额贷款,而学生的还贷时间也应至少延长到毕业后10年。当然,客观地讲,限于国情,要国家马上采取这些贷学金制度,的确存在较大困难,其主要原因,一是国家的财政并不十分宽裕,二是我国公民诚信理念或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受理银行出于风险考量,都极不情愿把钱贷给学生。虽然,国家对贷学金受理银行采取核消呆死账和适当补贴利息差额的做法,但银行出于对复杂的追缴程序和过高的追缴成本等因素考虑,都对贷学金制度持冷漠态度。我国地域广阔,人员流动性大,以及制度存在缺陷等方面原因,给一些诚信较差的毕业生拖延还贷甚至逃避还贷,提供了有利机会。因此,国家要实行更加完善的贷学金制度,应尽量通过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建立起国民的诚信体系,如建立更加先进的身份证体系和信用证制度、实行家属或朋友的联保制度、与业主实行连带责任制等。不过,所有这些制度的建立,直至真正树立起国民的诚信理念,并不是一时半刻之事,而是要国家花费大量时间、财力和物力才能做到的。所以,从这一点而言,国家要实行配套政策,的确是比较困难的。此外,对学校而言,由于经费和制度方面的原因,要建立起奖、助、减、免等完善的资助体系,以确保优秀生源不致流失,也是困难重重的。

3.观念转变难

对研究生教育来说,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福利性的教育政策。我国现时的研究生类别可分为四种,即计划内统招生、计划内定向生、计划外委培生和计划外自筹生等,其中计划内统招生占了绝大比例。对于计划内统招生,我国至今不但实行免缴学费的做法,国家每月还提供一定数额的助学金或生活补助金。若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学校、社会和学生个人(或其家长)可能在观念上都一时难以转变。

例如,某些学校的领导认为,实行成本分担后,研究生的生活和学习状况,不但不会受到很大影响,还可以得到适当改善。其理由是,通过学校的配套政策,将使学生所获得的各种资助总额平均起来超过所交学费。笔者以为,这是学校领导对实行成本分担机制的曲解,因为学校之所以要实行成本分担机制,主要是要提高学校的财力和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从而提高学校的教育水准。如果我们不仅把所有学费通过奖、助等途径,全部返还给学生,而且还要学校额外增加投入,这将违背国家实行成本分担机制的初衷,而且对改善教育质量也不会有多大助益。

对社会而言,在观念上的普遍误解是,所谓缴纳学费上学,就是“全自费”上学,或者认为免缴学费上学,就是“免费”上学。其实,我们在本书第三章已很清楚地说明了,任何层次的教育,其培养费用都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由某一方(如国家或学生个人)来承担,国家或学生(家长)都或多或少承担了相当大一部分的教育费用或教育代价。如对于免缴学费上学的计划内研究生来说,他们除了要承担部分直接成本(如住宿费、纸笔费等)外,更大部分就是承担了间接成本,或说付出了间接代价(即机会成本),因为研究生均已成人,他们若不上学,也会获得相当数额的工作收入。如我们通过对江、浙、沪三地大学毕业生的调查得知,2003年研究生的机会成本达到35857元(在此已考虑到了失业因素)。另外,根据我们的实证测算,对于缴纳学费上学的研究生,其所缴学费总额仅达到学校培养成本的24%。因此,所谓“全自费”或“免费”的观念,都是不正确的。

此外,对学生个人或其家长而言,也存在某些观念上的偏差,如我们从江、浙、沪的实际调查中得知,不少学生认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高层次人才,因此,读研究生是为了满足国家发展的需要,国家理所当然应该承担所有教育成本,即不同意实行教育成本分担政策;或说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只有国家全部承担培养成本,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还有研究生甚至认为,以前读研究生都是“免费”的,而实行成本分担后,对后来的学生不公平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学生对市场经济规则和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曲解或误解。

当然,我们认为,转变观念需要一个过程,国家和学校应该通过新闻媒体等,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如此,在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时,才有可能取得较为令人满意的效果。

【注释】

[1]赵德营,“高等教育成本核算模式新探”,《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6期,第68—70页。

[2]王晓光,“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及财会改革”,《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第106—106页。

[3]赵德营,“高等教育成本核算模式新探”,《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6期,第68—70页。

[4]同上。

[5]王卫星、宋晔,“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核算问题初探”,《江苏石油化工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22—26页。

[6]同上。

[7]赵德营,“高等教育成本核算模式新探”,《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6期,第68—70页。

[8]王卫星、宋晔,“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核算问题初探”,《江苏石油化工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22—26页。

[9]厉以宁,“读《教育产业论》”,《教育研究》,1998年第9期,第74—75页。

[10]王序坤,“教育成本的分担原则及其选择”,《经济发展研究》,1999年第5期,第57—60页。

[11]王序坤,“教育成本的分担原则及其选择”,《经济发展研究》,1999年第5期,第57—60页。

[12]钟宇平、陆根书,“西方学者论高等教育成本回收对公平的影响”,《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第85—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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