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教育经济学:计算教育间接成本

教育经济学:计算教育间接成本

时间:2024-03-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人间接教育成本的计量方法个人间接教育成本主要指学生因受教育而放弃的工作收入,即为个人机会成本。

教育经济学:计算教育间接成本

第四节 教育间接成本的计量方法

同样地,教育的间接成本也可分为个人间接教育成本和社会间接教育成本两种。

一、个人间接教育成本的计量方法

个人间接教育成本主要指学生因受教育而放弃的工作收入,即为个人机会成本。

要精确计量个人间接教育成本是不可能的,主要是因为受就业率及各行业的收入水平不同等因素影响。现在,国内教育经济学者在讨论个人间接教育成本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就业率;二是就业部门职工的平均收入[7]

笔者以为,计量个人间接教育成本只能通过大量调查,既要考虑各行业的就业率,又要考虑地区收入差距和各部门的收入差异。其中各行业的就业率,可用各地区各行业的平均就业率计算,但考虑就业部门职工的平均收入,却值得商榷,笔者以为是不妥的。主要是因为个人的收入水平与年龄和受教育层次有极大关系,如中学毕业生刚就业时的收入与就业部门职工的平均收入,肯定相差悬殊,而对于大学生在就学期间所放弃的工作收入(即个人机会成本),准确说来,应该相当于与大学生同年龄段的高中毕业生在相应时期内的就业收入。因此,从理论上讲,某级学生的个人机会成本,应等于与该级学生同年龄段的前一级毕业生在同时期内的平均收入,乘以就业率。用公式表示就是

其中,Aj代表j级教育层次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共n年,即为学制年数,如大学为4年,则n=4,i=1—4)内的个人间接成本img20

代表与j级学生同年龄段的j-1级教育层次的毕业生,在同一时期内(即与j级教育层次学生的学习期相同)的年平均收入(指各行业的年平均收入);Ri为同时期内的各年各行业平均就业率。

我们暂把教育层次作如下划分:小学为1级,初中为2级,高中为3级,大学为4级,硕士生阶段为5级,博士生阶段为6级。若假定与大学生同年龄段的高中毕业生,在1995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各行业的平均年收入为8000元,各年就业率均为90%,那么,大学生在同一时期的四学年中(即1995下半年—1999年上半年)的个人间接成本为

就是说,一名大学生在1995下半年—1999上半年因上学而放弃的收入(即个人间接教育成本)为28800元。

如果要求得更精确些,可以分年计算,然后累加。因为各年的就业率和年平均收入可能不同,因此,所得在学期间的个人间接教育成本也会有所差别。

我们在前面已说过,用上述公式计算个人间接教育成本时,决不能用各行业的职工平均收入,而只能用同年龄段的前一级毕业生的平均年收入计算。同年龄段的前一级毕业生平均年收入,只能通过大量的调查获得。如此计算出来的数据才较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就是说,一名学生因上学而放弃的年收入,只能用其同年龄段的前一级毕业生平均年收入来计算,而甚至不能简单地用同年龄段的人的平均年收入来计算,因为同年龄的人,可能未受过教育,也可能受过很低的教育,如此,其收入水平显然不能代表受过较高教育的人的收入水平。

用例子来说明可能更明晰些。如要计算一名大学生在4年学习期间的个人机会成本,很显然,他至少受过中等教育或具同等学力,而与该名大学生同年龄段的劳动者,可能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甚至文盲,而这些人的收入水平是不能与高中毕业生相提并论的,因此,我们只能用同年龄段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的收入水平来衡量,当然除此之外,还应考虑这名大学生若未考上大学(即在高中毕业之后),在社会上也不一定能找到工作,这样就要考虑就业率因素了。

如果不用上述较精确的公式计算,则只能求其次。我国河北大学教授韩宗礼用全国职工平均收入水平来计算个人间接教育成本,如此,不但要考虑就业率,还应考虑学生在上学期间可能放弃的收入与全国职工平均收入的百分比。根据韩宗礼的计算,高中学生所放弃的收入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23%;大学生所放弃的收入,相当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72%。这就是上面所说的,刚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工作时的收入,要比全国职工平均收入低。姑且认为,上述比例是正确的,那么,如果假设1999年全国职工年平均收入为8000元,则高中生和大学生的个人间接教育成本见表3-11所示。

表3-11 1999年我国学生个人间接教育成本估算表

如表3-11所示,若高中生的学习年限以3年计,大学生的学习年限以4年计,在假设各年机会成本相同的情况下,则高中生在3年学习期间共放弃收入为5520元,大学生在4年期间总共放弃收入为23040元。若考虑就业率,这些数值还要低些。如果就业率以90%计,则高中生3年期间所放弃的收入为4968元,大学生4年期间所放弃的收入为20736元。

韩宗礼教授的计算思路可用下式表示

其中,Aj为学生在某一就业部门的个人间接教育成本;Pj为同一就业部门职工平均年收入;Rj为同一就业部门的就业率;Kj为学生与全国职工平均年收入的百分比;n为第j级教育层次学生的学习年限;m为概率项数,一般指部门数,即调查的各部门数量。

此外,有些学者还考虑到时间因素[8],如此,计算个人直接教育成本和间接教育成本时,还应考虑贴现问题。所谓贴现,就是同一数量的一笔钱,在不同时间里的实值是不同的,如1980年的100元钱,与1990年的100元钱,显然是不同的,主要是有贬值或升值问题。王善迈教授列出的某年个人全部成本的贴现公式为

其中,Get为第t年的直接成本;Git为第t年的间接成本;Gt为总成本;G为n年全部成本的贴现值;r为银行利息率。

美国学者西奥多·W·舒尔茨在计算个人间接教育成本时,作了如下假设:①小学生没有放弃的收入;②中学生和大学生放弃了相当于他们同年龄组的人所得的一定收入;③中学以上学生全部进入劳动力市场后,所引起的工资水平下降忽略不计;④学生全部在工业部门就业。其实,有了这么多的假定之后,所计算出来的个人间接教育成本,其价值是要打一定折扣的,其数值大小也不能说明太多问题。下面参考王善迈教授对此方法的介绍,概括如下:

1.首先计算某年学生就业的年收入与工业部门中每位职工的平均周工资之比,即

舒尔茨以1949年为基年,大学生和中学生分别按男女分成四个年龄组(14—17岁,18—19岁,20—24岁,25—29岁)。根据他的计算,1949年美国学生平均每年放弃了40周的收入,换算成美国工业部门的工人获得等量收入的周数后,则,中学生放弃了相当于工业部门工人11周的收入,即上述M=11;大学生放弃了大约25周的收入,即上述M=25。

2.该年一个学生因上学平均放弃的收入=M×工业部门中每位职工平均周工资。

3.该年某一级别学生总机会成本=该级学生总数×该年一个学生因上学平均放弃的收入。

在用上述各种方法计算个人间接教育成本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1.对真正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可以假定义务教育年限内的学生不存在机会成本问题。我国已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按理,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不应存在机会成本问题,若按实足6周岁开始上小学,则14岁之前就不应计算学生个人教育机会成本。但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还未完全普及,而且各地区相差悬殊。另外,在农村地区,实际上10岁左右就有参加社会劳动者或有的小孩从未上学而一直在务农,因此,在计算我国个人教育机会成本时,应按地区分别加以对待。

2.计算个人教育机会成本时,要考虑就业率问题。

3.最好是以同年龄段的前一级毕业生年收入(以调查的统计平均数值计),来计算较为精确和可靠。

4.可适当考虑贴现问题。

二、社会间接教育成本的计量方法

社会间接教育成本,简言之,就是社会因开展教育活动而引起的其他间接损失。它可分为三类:一是整个社会因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人的上学而未就业可能放弃的社会纯收入;二是教育机构所占有的土地、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所放弃的租金收入和折旧成本,也可称之为潜在租金损失和折旧成本;三是政府对教育机构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形成的成本,其中主要是校办产业的减免税、银行的低息或无息贷款所形成的利益损失等(这些成本,对社会而言相当于损失,而对学校而言则相当于节省)。

(一)社会放弃的收入

现在,有些学者把社会间接教育成本中的第一类,即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人,因上学而未就业可能放弃的社会收入,仅仅看成是社会机会成本,而未把个人机会成本计算在内。我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个人是社会的一部分,社会因学生上学而未就业所放弃的收入,其实是由个人机会成本和社会机会成本构成的,就是说,从整个社会来说,放弃的收入应有两种:一种是个人因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部分价值,这一价值可用个人的劳动所得,即工资和其他福利性收入来衡量;另一种是个人的劳动所创造的总价值,扣除个人的劳动所得之后的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可视为被社会所得,它构成了社会的纯收入。而前者是个人获得了自己因劳动所创造的应得的部分价值,学生因上学而放弃了自己可能因就业而应得的部分价值,这一价值就是上述的个人机会成本。个人机会成本往往被视为个人间接成本,其实,个人机会成本和个人间接成本不一定完全等值。因为从理论上讲,个人因上学除了放弃可能因就业所带来的某种收入外,个人可能还有其他方面的损失(如医疗、福利、保险等),但这些损失并不能体现在可能的工资收入当中。

因此,在计算社会间接教育成本中的第一种成本(即总机会成本)时,显然应分别计算个人机会成本和社会机会成本两项。若此论述成立的话,那么,这第一种成本实际上就是个人因上学而未就业所放弃的本来应该创造的总价值,而不仅仅是个人给社会创造的剩余价值(即社会纯收入)。此议当否,希望能得到教育经济学同仁的指正。

如此,在计算社会间接教育成本的第一种成本时,就方便一些了。

由于国民收入(即国内生产所创造的总价值)可以分成消费额和积累额,其中的消费额又可分为居民消费和社会消费两部分。因此,如果我们假设劳动者个人的收入(即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部分价值)全部用于居民消费,而社会纯收入也全部用于社会消费,那么,就可以根据学生因上学而放弃的收入(即个人机会成本)和居民消费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来计算社会所放弃的总收入(即社会总机会成本)。

这一方法的确简单明了,但还需补充另一条假设,就是学生因上学而放弃的收入水平,与全国劳动者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当,只有如此,下述等式才可成立。就是说,还需假设学生因上学而放弃的收入与他若就业可能创造的总价值,和全体劳动者因劳动所得到的个人总收入与国民收入(国内全体劳动者所创造的总价值),这两者之间是成正比的。若此,我们可用下式来表示:

a/A=b/B

上式中的a代表学生因上学所放弃的个人年收入;A代表该名学生若就业可能创造的年总价值;b代表全体劳动者因劳动所获得的个人年均总收入(就全国而言或所调查的地区而言);B代表当年的国民收入。

由于我们可以较容易地获得b、B和a的数据,因此,根据上述公式,我们就可很容易地获得A值了,即很容易计算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人,因上学而未就业可能放弃的社会收入。

以1992年为例[9],该年我国国民收入为19866亿元(即B值),居民消费额为10888亿元(即b值),大学生所放弃的收入为1952元(即a值),高中生所放弃的收入为624元(即a值),则单个学生因上学所放弃的社会收入为:

一名大学生A=aB/b=1952×19866÷10888=3561.58(元)(www.xing528.com)

一名高中生A=aB/b=624×19866÷10888=1138.54(元)

得到了各级每个学生因上学而放弃的平均社会收入(A值),再分别乘以全国相应的各级学生数,则可得到全国社会间接成本的总数。不过,我们可暂不考虑初等以下教育层次的社会间接成本问题,但中等以上教育层次则必须考虑这一成本问题。中等以上教育层次可分为:普通中学(高中、初中)、职业中学(高中、初中)、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大专、本科、研究生)等级别。每一级别的消费成本都不尽相同,因此其个人间接教育成本和社会间接教育成本也不会相同,这样就要分级别进行计算。如1992年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为218.44万人,普通中学在校生为4770.80万人,其中,普通高中生为704.89万人。因此,单就普通高校和普通高中这两类学校进行计算,1992年因这两类学校学生所放弃的社会总收入A就高达158.05亿元。

(二)潜在租金和折旧成本

教育机构所占有的土地、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等,如果不作教育用途而租借出去,也一定会有租金收入,这种潜在的租金收入,事实上,也是教育的一种机会成本。它是教育间接成本的一种类别。此外,教育机构的所有固定资产自添置之日起,都会因磨损或毁坏等原因而造成价值损失,这种因使用或时间因素而造成的价值损失也是一种教育的间接成本。其计量方法常用的有两种:一种是使用折旧率。不同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可能不一样,可以参考同类地区社会产业部门相应的折旧率进行计算,其考虑因素是固定资产的原有价值及其相应的折旧率。另一种是用使用寿命和原有价值来估算。从理论上讲,任何固定资产都会有使用寿命,若精确计算,应该使用实际使用寿命去除以原有价值,则可得到具体的折旧成本,如一台价值为10万元的仪器,其原定设计使用寿命为10年,若按此使用寿命计算,其每年的折旧成本为1万元。若其实际使用寿命为12年,则其实际折旧成本为8333.3元。但考虑到许多固定资产只能知道其设计使用寿命,而无法确定其实际寿命,因此,在具体计算时,往往采用设计使用寿命。

目前,国内学者在估算我国教育机构固定资产的潜在租金收入和折旧成本时,大多参考美国学者舒尔茨在估计此类间接成本的方法。舒尔茨在1960年估算此类间接成本的方法如下。

1.对于高等学校来说,他假定教育机构固定资产的分配比例是:土地占15%,建筑物占70%,仪器设备占15%。并假定土地无折旧成本,即土地不存在折旧率;建筑物和仪器设备的折旧率分别为2%和10%,潜在的租金为固定资产的5.1%,则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潜在的租金率综合起来为:15%×0%+70%×2%+15%×10%+5.1%=8%。即,在计算固定资产的潜在租金和折旧成本时,只用固定资产总价值乘以8%即可。

2.对于初等和中等学校而言,舒尔茨假定固定资产的分配比例是:土地占20%,建筑物占72%,设备占8%,并同样假定土地无折旧,建筑物和设备的折旧率分别为3%和10%,潜在租金为固定资产的5%,则这两类学校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潜在租金率综合起来为:20%×0%+72%×3%+8%×10%+5%=8%。也就是说,在计算这两类教育的固定资产潜在租金和折旧成本时,也只用固定资产总价值乘以8%即可。

下面笔者试用舒尔茨的方法,计算1996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和初等学校的潜在租金和折旧成本。

1996年全国普通高校校舍建筑总面积为13598.74万平方米,考虑到我国普通高校所在地大多设在建筑成本较高的大中城市,则,若按每建筑平方米800元计,全国普通高校建筑总价值为:1087.8992亿元。如果我们采用舒尔茨的方法,即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总价值中,土地占15%,建筑物占70%,仪器设备占15%,则1996年全国普通高校固定资产总值为:1087.8992亿元÷70%=1554.142亿元。另外,我们也假定土地无折旧,建筑物和设备的折旧率分别为2%和10%,潜在租金率占固定资产总值的5.1%,则1996年全国普通高校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和潜在租金为:1554.142亿元×8%=124.33亿元。1996年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数为302.11万人,平均每人每年占4115.39元,参见表3-12。

表3-12 1996我国普通高校固定资产潜在租金和折旧成本估算表

续 表

资料来源:《中国教育事业统计年鉴·1996年》,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1996年各类中等教育校舍建筑总面积为:中专8945.23万平方米,普通中学36355.24万平方米,职业中学4517.02万平方米,三者总和为49817.49万平方米。因中等教育的建筑成本相对低些(分布于全国各地大中小城镇均有),若按每平方米建筑成本为700元计,则1996年中等教育建筑物总价值为:49817.49万平方米×700元/平方米=3487.224亿元。

我们同样用舒尔茨的方法,假定土地占固定资产总额的20%,建筑物占72%,设备占8%。而且土地无折旧,建筑物和设备的折旧率分别为3%和10%,潜在租金为固定资产总值的5%。则1996年我国中等教育固定资产总值为:3487.224亿元÷72%=4843.367亿元。因此,按固定资产折旧和潜在租金综合比率为8%计,1996年中等教育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和租金共为:4843.367×8%=387.469亿元。1996年普通中学学生数为5739.68万人,中专422.79万人,职中437.27万人,三者共计:6599.66万人,因此,平均每人每年为587.11元。

1996年各类初等教育(小学)全国宿舍建筑总面积为52418.61万平方米,同样根据舒尔茨的假设条件,即假定土地占固定资产总额的比例为20%,建筑物占72%,设备占8%。而且土地无折旧,建筑物和仪器设备的折旧率分别为3%和10%,潜在租金占固定资产总额的5%。

由于小学遍及全国城乡,包括广大的农村地区,因而其建筑物的平均建筑成本,肯定要比普通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低些,现假定每平方米造价为600元,则1996年全国初等教育(小学)的建筑物总价值估算为:3145.117亿元,固定资产总价值为3145.117÷72%=4368.218亿元。按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和潜在租金综合比率为8%计算,1996年全国初等教育的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和租金为:4368.218×8%=349.457亿元。1996年全国初等教育(小学)在校学生数为13615.0042万人,因此,每人每年平均占用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和租金为256.67元,见表3-13。

表3-13 1996年我国中等和初等教育固定资产潜在租金及折旧成本估算表

*在此仅用校舍建筑总面积估算固定资产总值。

资料来源:《中国教育事业统计年鉴·1996年》,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从表3-12和表3-13可知,1996年全国普通高校、中等学校和初等学校固定资产潜在租金和折旧成本估算总值为861.256亿元,参见表3-14。

表3-14 1996年我国普通高校、中等学校和初等学校固定资产潜在租金和折旧成本

利用上述舒尔茨的方法,我们的确可以估算教育机构固定资产潜在租金和折旧成本。但应注意,这里的建筑物仅以校舍为计算对象,可能有失偏颇,如向外单位租借用房、体育运动场地等,就未考虑进去,因此,用这一方法所估算的固定资产总值可能偏低。

(三)免税成本和低息成本

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许多国家为了减轻教育机构的经费负担,实施免交或少交财产税、校办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政策。这对教育机构而言,等于是政府间接给予了资助,因此,与社会企业相比,这一免交或少交税款而节省下来的费用,就可看成是间接成本的一部分。此外,若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教育机构提供了低息或无息贷款,这种因少支付利息而节省下来的费用,也应计入间接成本之中。

根据王玉昆教授的估算,1992年,我国给教育机构减免税总额约为7.48亿元,按各级在校生人数平均分摊,平均每名大、中、小学学生的免税成本为4.17元。

以1997年为例,我国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约为87亿元[10]。假设这笔收入为完全免税,如果按企业所得税率33%计算,那么,1997年我国教育机构因免税而实际节约28.71亿元;如果这笔收入所征税率为17%,与企业所得税33%相比,税收减免率达16%,则1997年我国教育机构因减税而实际节约13.92亿元。

在美国,非营利性教育机构除了免交所得税外,还免交财产税,甚至免交营业税。免交财产税,就是教育机构在购置物资和设备时,不必另付财产税,如美国人在购买一包1美元的香烟时,最低需交纳7美分的税,有些州每包1美元的香烟税最高可达25美分。因此,免交财产税就等于学校可以较低的价格购置物资[11],这就等于降低了教育的总成本。

但是,科恩也指出,由于美国地方财产税的75%左右,是指定被用于资助教育事业的(主要是用于初等和中等教育,而用于高等教育非常少,有些州,如南卡罗来纳州,此项税款用于高等教育的仅占0.2%),因此,给学校免除财产税,其免除的部分实际上只有25%,若按免除财产税的总额来计算,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在计算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机会成本时,给学校免除的所有财产税款总额,大部分并不能算作机会成本。而对于高等教育,因为地方财产税极少用于这一领域,因此,应把免除的财产税全部算在间接成本中。如,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的财产税率为财产估价的1.9%,这对财产价值估计为10亿美元的学校来说,有两种情况:①如果这所学校属于高等院校,则在计算学校总成本时,就应加上1900万美元;②若这所学校属于初等或中等教育机构,那么,在学校总成本上,只能加上1900×25%=475万美元。

同样地,科恩认为,对于学校免交营业税问题,此项税款未用于教育的部分才能看成是对教育机构的“补助金”,因为营业税的一部分本来就指定用于教育事业。

我国每年也有一笔税款专门用于教育事业,如城市教育附加税——指按照国家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按三种税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附加税——指各级地方政府确定的按乡(村)企业利润(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1997年,我国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为239.666亿元,其中城市教育费附加额为76.171亿元,农村教育事业费附额为147.409亿元,这是很大一笔税款。

但是,如何计算我国学校免除营业税之后的成本呢?假设某学校的年营业额为100万元,按17%的营业税率计算,则营业税额为17万元,如果学校被完全免除营业税,那么,学校所免除的营业税额(即免税成本),并不是17万元,而只是17×97%=16.49万元。因为其中的3%本来就是要用于教育事业的。

如果假设1997年城市教育费附加额76.171亿元,完全是由上述三税额的3%提供的,那么1997年上述三税总额即为:76.171÷3%=2539.033亿元。如果再假设这笔2539.033亿元均是以17%的税率而得的,那么,1997年城市消费额、增值税额及营业额应为:2539.033÷17%=14935.488亿元,就是说,这么大的一笔钱,才能为教育事业带来76.171亿元的教育费附加。反过来说,如果假设76.171亿元,并不是政府给予学校征收的教育附加税,而是把它看成为学校免除财产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后,所节省下来的成本,那么,学校所需要的财产额、营业额和所得额为:76.171÷17%÷97%=461.922亿元(其中税率均设定为17%,而3%为教育附加税率)。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1997年,教育机构高达461.922亿元(含营业额、所得额和财产额)得到政府免税优待。

此外,科恩认为,主要困难在于如何估算教育机构的财产价值和使用的财产实际税率。估算财产价值可以取某年为基年,根据国家正式公布的学校财产总值,加上或减去各财政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来获得。如根据表3-12和表3-13,我国1996年普通高校、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固定资产总额为:1554.142+4843.367+4368.218=10765.727亿元,1997年,我国教育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为:378.785亿元,那么,1997年全国教育机构的财产价值至少为:10765.727+378.785=11144.512亿元,参见表3-15。

表3-15 估算的1996年、1997年全国教育机构财产价值

至于财产实际税率的估算方面,科恩采用全国每年的财产税收入除以估算的市场价值。表3-16为“对美国1956—1971年实际财产税率的估算”。

表3-16 对美国1956—1971年实际财产税率的估算

资料来源:〔美〕E·科恩著,王玉昆等译,《教育经济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9页。

根据上述财产价值和实际税率的估算方法,科恩计算出了1950—1977年美国教育机构免除财产税成本,参见表3-17。科恩对于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财产免税额,使用25%的比率,而对于高等教育的财产免税额,用100%的比率。

从表3-17可见,1977年美国初等和中等学校免交的财产税为226588万美元,高等学校免交的财产税为139160万美元,总计为365748万美元。1977年,美国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实际免税总成本为195810万美元。由于市场价值和税率的提高,免税成本从1950—1977年增长率约为1750%[12]

表3-17 美国1950—1977年教育机构免除财产税成本的估算值

资料来源:〔美〕E·科恩著,王玉昆等译,《教育经济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0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