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广义教育成本的计量对象与内容
现在,国内外各种教育经济学教材,在涉及教育成本的核算对象时,仅考虑各级学生数量,即把教育活动的产出对象仅看成为学生,这在理论上是相当不科学的。就拿高等教育来说,学校除培养学生之外,还从事大量的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这些活动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必定占用大量的教育资源,如高等学校教师除了从事教学活动之外,还从事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如社会咨询活动等),因此,高校教师“创造”或“生产”的产品远远不只学生。如此,在计算社会直接成本时,教师的工资及其他福利性支出就不能简单地计算进去,而应该有所折扣。其中,纯粹从事科研活动的教师工资及福利支出应该全部不计在内,而搞行政、后勤、教学活动等的教师工资及其福利支出也应适当折扣,不过,其折扣率多大,目前尚无人研究。我认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应该引起教育经济学者的重视。
现假设(不一定合理)搞教学活动的教师,把80%的工作时间用于教学及其准备活动,另20%的工作时间用于从事科研活动;行政、后勤人员的工作时间,60%用于与教学有关的活动,另40%用于其他方面,如此,在计算社会直接成本时,教师的工资总额及福利支出应做如下调整:①全额扣除纯粹搞科研活动的教师工资及福利支出;②从事教学活动的教师工资和福利支出,按80%计算;③从事行政和后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支出,按60%计算。综合这三方面因素,我们可以假定全体教职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性支出总额,只有70%直接与教育有关,如此,在计算教育直接成本时,教师工资及福利支出一栏应先打七折。当然,这只是笔者的一种设想,是否得当,尚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另外,根据我国教育部曾经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规定教师教学工作量应占全部工作量的2/3左右,约为67.8%,因此,应把教师工资分成教学工资和科研工资,前者为2/3,后者为1/3。在计算教育成本时,后者应该加以剔除。
在讨论教育成本的核算方法之前,有必要对某些概念及其范畴进行界定。
1.教育成本的核算对象。因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的“产品”形式非常复杂,教育经济学一般不考虑这两方面问题,而仅考虑学生这一“产品”,即把学生当成唯一的成本核算对象。
2.教育成本的核算期限。有两种核算期限:一是学年度法,计算期限为每年的9月1日到次年的8月31日;二是日历年度法,其计算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两种方法均可,但建议用学年度法,因其计算方法比较简便,也比较能说明问题。另外,教育的层次不同,其投资成本相差极大,一般而言,教育层次越高,其相对成本也越大。各国的教育学制不同,因而核算期也不一样。我国实行6∶6∶4∶3∶3学制,即小学6年,中学6年,大学本科4年,硕士生3年,博士生3年,那么在计算教育成本时,这些因素最好也加以考虑。
3.教育成本的核算项目。教育成本的核算项目包括教育经常性成本项目和非教育成本项目两种。
教育经常性成本项目为:
(1)人员成本:主要指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福利性支出、奖教金支出、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及其医疗、保险等福利性支出。根据上述,教职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不能全额计算进去,应使用适当的折扣率,如按70%或2/3来进行调整可能较为合理些。(www.xing528.com)
(2)公用成本:主要指维持学校办公费用的支出,如公务费、业务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标准额度以下的设备购置费用和修缮费等(如2万元以下的设备费、维修费等)。
(3)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包括学校用地、建筑物、教学及其实验仪器设备等的折旧费用。从理论上讲,学校用地及建筑物应仅限于教学方面,但实际上,划分教学和非教学是很困难的,因此在计算时,一般全部计算在内。有些国家把学校用地不计在内,而把它当成国家无偿转让的资源,其实,这是很不妥的,因为任何用地至少都存在机会成本问题。至于其计量方法可参照相应地理位置及面积的租金来计算。对于私立学校购地办学的情况,则可用购置费的折旧来计算。如用一亿元来购买1000亩土地,使用期按100年计,则每年的土地折旧成本为100万元。
非教育成本项目:主要指与培养学生无关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
(1)科研成本。这一成本非常大,计算也较困难。一般来说,科研成本指学校与科研有关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科研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科研经费、纯粹搞科研活动的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支出、教学人员从事科研活动所占某一比例的工资和福利等。其中,根据上述笔者的假设,可把学校教职员工总工资和福利支出的30%或1/3,加上他们的科研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科研经费等来计算。
(2)校办产业成本。指所有占有学校教育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非教育产业成本,如高等学校办的科技开发公司等。
(3)社会服务成本。指社会服务机构占用学校的土地、建筑物以及学校可能支付的有关费用,如在高校内开设邮局、银行、商店等。此外,还应包括学校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占用学校的用地、建筑物以及由学校补贴或资助的费用。
(4)人员住宅成本。王玉昆教授认为,在住宅商品化条件下,教职工住宅费用应不计入教育成本之内,而当住宅为福利分配性质时,则应计算在内。对于半福利半商品化的住宅(我国现行教职工住宅多属此类),则应该按一定比例加以折扣,如假设复旦校区住宅的成本价为3000元/平方米,而教师只用每平方米400元的价格,就购得了产权房,则余下每平方米2600元的费用(当然,在此暂不考虑折旧费等问题),就应计入教育成本之内。
(5)离退休教职工的工资。因离退休人员不再从事任何与教学有关的活动,这些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支出理应从教育成本中剔除。
把以上这些教育经常性成本项目和非教育成本项目进行适当的归集和分配,即把与教育有关的所有成本费用和与教育无关的费用区分开来,并分别归集,最后通过一定的会计手段和方法,就可计量出教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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