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把手”犯罪的案件特点,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我们对如何有效预防“一把手”利用职务进行犯罪做了一些思考,特提出如下建议:
预防腐败,教育是基础。
在教育方面,美国、德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美国极其重视反腐败教育,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洁意识。每名公务员在进入政府部门时,由部门廉政官员进行至少1个小时的廉政规定培训,使其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以及为其提供反腐败的有关信息、咨询、联系方式,针对不同行业、单位和不同岗位、职位提供相应的反腐败措施以及廉政忠告。美国政府廉政办公室还负责对各部门廉政官员的培训,并对各部门开展廉政教育进行指导(11)。德国把建立有效的公务员教育机制作为廉正建设的首要任务。把遵守行为规范,公正、诚实,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国家和社会负起责任等列为教育重点。每个公务员都要接受培训,审计局、警察局定期给公务员上课,进行案例教育,以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故此,我们应着力健全和完善长效的法制教育机制,并在机制设计中注重培育公务员的廉洁意识。
近几年查的处职务犯罪的领导干部,如原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原常德市委书记程海波等,他们忏悔时无不忏悔自己当初没有重视法制教育,特别是疏于对刑法的学习。所以加强对“一把手”的法制教育尤为重要。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有关职务犯罪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一把手”的法律意识,使之自觉遵守各种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切实做到学法、知法、护法、守法,防止“一把手”思想上的蜕变,构筑一道法律“高压线”。强化警示教育,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犯罪分子现身说法以及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切实做到警钟长鸣,促使“一把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过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筑牢心理防线。
(二)确立监督失职渎职问责机制
2003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的《党内监督条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条例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等10种监督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 “党内监督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职责的划分也十分明确,同时明确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每个党员是党内监督主体,负有党内监督的责任。
2010年1月18日颁布实施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章中分别从“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等8个方面提出了52个不准。
2010年5月7日颁布实施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0年7月8日颁布实施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将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细化为9个方面、39种具体行为进行惩处。
纵观上述党内各法规,除《条例》第40条明确载有关于“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的原则性规定外,其他没有关于如何对监督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任何规定。事实上,迄今为止还没有一起仅仅因为党内监督失职渎职受到严厉追究的案例。程海波、李大伦等人在位时有多少“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干部的推荐、任免”,是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呢?实际上他们是滥用职权和利用职务影响,通过指定、授意、暗示、临时召开协调会和现场办公等方式在实现自己以权谋私的个人目的,甚至还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公然为之。究其原因就是我们那些负有监督使命的党内监督者失职渎职,他们当中有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把手”出于个人目的违法违规决策、干预依法行政,不但不予指出,不予帮助纠正,甚至还积极参与或帮助促成,自己由一名知情人、监督者转换为当事人。好的制度没有好的监督机制以保障实施,不亚于是对制度本身的亵渎,当然好的监督机制应该不可缺失对负有特殊监督职责的监督者的失职渎职问责规定。为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确保提高党内制度的执行力,特建议以党内法规形式确立《监督失职渎职问责办法》。
制定《监督失职渎职问责办法》时应注意如下几点:一、对监督失职渎职者的责任追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要提供机会让他们申辩,对在申辩中把责任推到下级或上级的,甚至推到中央的,都要“一追到底”。二、对监督失职渎职者的责任追究,要重点实施,这样的责任追究才能真正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三、要将责任追究结果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限制“一把手”绝对权力的制度设计
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难于监督,主要是现行领导体制和权力结构造成的,因此,必须从体制上解决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的状况。
1.健全和完善党委会议事规则和运行机制
凡属重大事项、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一把手个人说了算。要增加一把手权力运用的透明度,领导班子制定的工作计划、决策程序、办事规则等凡适宜公开的内容,都应公开。改变上级一把手只找下级一把手了解情况,下级一把手只向上级一把手汇报情况的“单线联系”的做法,以保证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的领导是真正的组织领导,而非个人行为(12)。
2.实行提拔任用干部的全委票决制
一是常委会可以提出拟提拔干部人选名单,但无权最终决定是否提拔任用,必须由全委会无记名投票最终决定。一个市级或县级的全委会成员至少也有40人左右,而且采取的是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这种机制虽然不能完全避免腐败窝案的发生,但是它能大大减少发生的几率。二是实行差额选拔干部。拟提拔干部人选必须在2人以上,组织、纪检等部门也必须考察2个以上的人选,全委会在表决时,拟提拔干部也不得少于2名人选,这样也能最大限度地压缩腐败窝案的“空间”。三是改革公示办法。拟提干部的公示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应该不含节假日。根据实际情况,对匿名、假名和无记名的举报,必须及时查实,然后根据查实的情况再决定干部的提拔任用,防止漏掉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不良后果(13)。
3.地方党委书记不得兼任人大主任
因为常委会或者全委会研究提拔任用的各级政府序列的正职领导,也就是一把手,还必须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表决通过。它体现了人大的监督权力,但由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这种自己对自己的监督不但是无效的,而且还是滋生卖官受贿和其它腐败的条件和土壤,就很容易形成“一元化”领导,弱化人大监督的权力(14)。
4.实施用人失察追究责任制度,不得口头推荐,不得私下打招呼,对那些不坚持原则、不认真负责,或者徇情枉法者,一定要追究其责任(15)。
5.改变纪委、监委的领导体制
强化监督部门的“垂直功能”,将监督部门“剥离”出去,“弱化”被异化了的“第一把手”对纪律检查部门的“监控权”。使纪委、监委大胆地对“一把手”进行监督(16)。
6.建立健全纪检巡视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
纪检部门针对在廉政勤政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起到见微知著、防微杜渐的作用。(www.xing528.com)
7.严格任期审计制度。
对“一把手”在任时的工作情况、财务情况要进行动真格的而不是走过场的审计(任期审计),尤其是对离任的、外调的“第一把手”进行全面审计,不搞花架子(17)。
8.推行对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度省际交叉考察,创新重要干部绩效考核和提拔任用考察制度。
(四)强化政府法制机构职能,促进党委科学决策和政府依法行政
政府法制机构应把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查作为法制监督的新内涵,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如,强化政府法制机构为党委、政府领导服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要参加政府常务会议、省(市、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项协调会议,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政府法制机构审修把关市政府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依法审查把关政策、规范性文件、合同文本。使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鉴于“一把手”犯罪大多与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有关,为预防“一把手”犯罪,必须贯彻中纪委2010年5月7日印发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有资产投资以及公共资源开发建设等工程项目,对照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9个方面39种行为,实行一对一的建卡列表公示。对“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予以严惩,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
【注释】
(1)公务人员收受礼品不能超过20美元。
(2)参见《美国反腐败的运作机制及其启示》,http://news.cn.yahoo.com/10-07-/346/2kpbw.html。
(3)参见《美国政府道德办公室在廉政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http://q.sohu.com/forum/20/topic/48212073
(4)参见《美国反腐败的运作机制及其启示》,http://news.cn.yahoo.com/10-07-/346/2kpbw.html。
(5)财产申报有公开财产申报和秘密财产申报两种。公开财产申报针对的是政府“政治任命”的官员(相当于我国担任厅、局级职务以上的官员)民众可以在网上看到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内容。秘密财产申报则针对联邦行政部门中职务不高、但处于关键岗位且涉及许多独立决策过程的雇员,如涉及设备采购、许可证发放等工作岗位的人员。
(6)同①。
(7)参见《看看国外如何反腐》,http://bbs.news.163.com/bbs/zhongmei/139821950.html.
(8)参见白烁:《州长“卖官”何以胎死腹中》,《新京报》 2008年12月12日。
(9)参见《从纽约州长嫖妓看美国反腐》,《潇湘晨报》 2008年03月15日。
(10)参见姬虹:《简述美国反腐败机制》,http://60.211.250.21/zt/ShowArticle.asp?ArticleID=46649
(11)参见《美国反腐机制的几大特点》,《中国青年报》 2007年9月11日。
(12)参见《对党政“一把手”实行有效监督的思考》,http://www.wenmi114.com/wenmi/xinde/sixianglilun/2007-09-16/20070916121255_2.html
(13)参见郭根群:《卖官受贿为何屡禁不止?》,http://www.chinazawen.com/zwshns/2009-03-17/7888.html
(14)同②。
(15)参见邵道生:《怎样监督“第一把手” 》,《党建》 2004年第1期。
(16)参见邵道生:《怎样监督“第一把手” 》,《党建》 2004年第1期。
(17)同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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