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第二章“预防措施”的第九条“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专门对招标采购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内容如下:“一、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步骤,建立对预防腐败特别有效的以透明度、竞争和按客观标准决定为基础的适当的采购制度。这类制度可以在适用时考虑到适当的最低限值,所涉及的方面应当包括:(一)公开分发关于采购程序及合同的资料,包括招标的资料与授标相关的资料,使潜在投标人有充分时间准备和提交标书;(二)事先确定参加的条件,包括甄选和授标标准以及投标规则,并予以公布;(三)采用客观和事先确定的标准作出公共采购决定,以便于随后核查各项规则或者程序是否得到正确适用;(四)建立有效的国内复审制度,包括有效的申诉制度,以确保在依照本款制定的规则未得到遵守时可以诉诸法律和进行法律救济;(五)酌情采取措施,规范采购的负责人员的相关事项,例如特定公共采购中的利益关系申明、筛选程序和培训要求。二、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公共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和问责制。这些措施应当包括下列方面:(一)国家预算的通过程序;(二)按时报告收入和支出情况;(三)由会计和审计标准及有关监督构成的制度;(四)迅速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五)在本款规定的要求未得到遵守时酌情加以纠正。三、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的民事和行政措施,以维持与公共开支和财政收入有关的账簿、记录、财务报表或者其他文件完整无缺,并防止在这类文件上作假。”
上述文字说明“采购制度”对预防腐败特别有效,我们应当建立“适当”的“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以“预防腐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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