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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推动中国反腐败法制完善

时间:2024-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缔约国在如下几个方面要建章立制:一是制定预防性的反腐败法律政策。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推动中国反腐败法制完善

第二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缔约国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影响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执行和坚持有效的预防性反腐败政策,以促进社会参与,体现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促进廉正、透明度和问责制。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章专门提到“预防腐败政策”,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以预防腐败,并赋予这些机构“必要的独立性”,以及“必要的物资和专职工作人员”。 《公约》强调了“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反腐败宗旨,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追回措施,规范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内容和方式,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和特殊侦查手段等条款。

在预防腐败的过程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要鼓励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积极参与进来,确保公众有获得信息的有效渠道,并进行预防腐败的公共教育和宣传,除非有法律的规定并为必要的限制外,要尊重、促进和保护有关腐败的信息的寻找、接收、公布和传播的自由。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缔约国在如下几个方面要建章立制:

一是制定预防性的反腐败法律政策。要求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从促进社会参与的途径,按照法治、廉正、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原则,制定有效的反腐败法律政策。对这些法律政策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措施进行定期评估,确定其能否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同时,要在坚持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参与各种预防腐败的国际方案和项目等途径,加强国家之间、国家与有关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之间的协作。

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尤其是对公务员的招聘、任用、晋升、公务员职务行为的管理,加强对行政管理模式、方式的研究,提高其公开性、透明度和效率。对容易发生腐败的公共职位人员,要建立甄选、轮岗培训的程序,明确规定公职的人选资格和当选标准,提高公职竞选候选人经费筹措的透明度,并努力采用、维护和加强促进透明度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

三是制定公职人员行为守则。按照本国的体制和法律基本原则,参照《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制定并适用正确、诚实和妥善履行公务的行为守则或准则,制订和建立公职人员与其职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活动、任职资产以及贵重馈赠或者重大利益的申报制度,以及明确规定对违反相关标准的措施。(www.xing528.com)

四是建立有效预防腐败的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制度。要根据本国法律基本原则,按照透明度、竞争和按客观标准决定的原则建立采购制度,建立有效的国内复审制度包括有效的申诉制度。采取制定国家预算会计和审计标准,及有关监督构成的制定、迅速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机制,以及必要的民事和行政手段等措施,促进和建立公共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五是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建立金融机构信息管理中心和健全完善金融情报机构,完善金融法制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金融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监管措施,强化账户审查(监管)、保存审查(监管)对象的账户和交易记录资料、监测现金和有关流通票据的流转特别是跨境流转。

六是建立公共报告制度。制定和实施各种相关的程序或者条例,酌情使公众了解公共行政部门的组织结构、运作和决策过程,使公众了解其有关的决定和法规;酌情简化行政程序,公布资料包括公共行政部门腐败风险险问题定期报告。

七是加强司法机关的廉政建设。加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措施,防止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发生腐败。

八是采取防止涉及私营部门腐败的相关措施。为促进执法机构与私营部门的合作,制定各种旨在维护有关私营实体操守的标准和程序,防止滥用对私营实体的管理程序,在合理期限内限制原公职人员的职业活动或者对公职人员辞职或者退休后在私营部门的任职,按照私营部门的结构和规模建立内部审计控制制度,加强私营部门的会计和审计标准。

九是加强社会参与预防腐败方面的作用,尤其是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预防腐败方面的积极作用。尽可能地提高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促进公众在决策过程中发挥作用,开展公众宣传活动及公共教育方案,提供反腐败机构及其接收举报渠道等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动包括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等以外的个人和团体积极参与预防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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