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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法制的重要改进

时间:2024-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反腐公约》关于私营部门内商业贿赂犯罪规定之解读根据《反腐公约》,私营部门内商业贿赂犯罪包括向私营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犯罪和私营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反腐公约》将贿赂犯罪的主体划分为本国公职人员、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私营部门的工作人员四类,这一分类涵盖了贿赂犯罪的所有主体,因此可以说,私营部门的工作人员就是除了前三类公职人员以外的人员。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法制的重要改进

第一节 《反腐公约》关于私营部门内商业贿赂犯罪规定之解读

根据《反腐公约》,私营部门内商业贿赂犯罪包括向私营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犯罪和私营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在此,确定私营部门以及私营部门工作人员的含义及范围是准确理解和把握私营部门商业贿赂犯罪的基础。在《反腐公约》中,私营部门是与公共部门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除国内、国外公共事务部门和国际公共组织之外,在经济金融、商业活动中从事非公共事务的机构或组织。主要是指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是由私人所有、生产资料配置由市场而不是公共机关决定的国民经济部门以及其他不属于政府和公共部门的经济部门(2)

关于私营部门内的商业贿赂犯罪,《反腐公约》第21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经济、金融或者商业活动过程中下列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一)直接或间接向以任何身份领导私营部门实体或者为该实体工作的任何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人本人或者他人不正当好处,以使该人违背职责作为或者不作为;(二)以任何身份领导私营部门实体或者为该实体工作的任何人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违背职责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3)

《反腐公约》将贿赂犯罪的主体划分为本国公职人员、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私营部门的工作人员四类,这一分类涵盖了贿赂犯罪的所有主体,因此可以说,私营部门的工作人员就是除了前三类公职人员以外的人员。

一、向私营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罪概述

向私营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直接或间接向以任何身份领导私营部门实体或者为该实体工作的任何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人本人或者他人不正当好处,以使该人违背职责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私营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或间接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以任何身份领导私营部门实体或者为该实体工作的任何人本人或者他人不正当好处的行为。行为对象是该私营部门的工作人员,即以任何身份领导私营部门实体或者为该实体工作的任何人,既包括该私营部门的各级领导人员,也包括一般工作人员;既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职工。行为方式是直接或间接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 “许诺给予、提议给予、实际给予”相当于德国日本、奥地利、意大利等国规定的行求、期约和交付。所谓行求(提议给予),是指行为人表示愿意交付贿赂,以换取对方实施一定职务上的行为或违背职务的行为。行求只需有行为人交付贿赂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以对方接受其意思表示为必要。行求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可以是行为人直接向对方提出,也可以是行为人通过第三人间接地向对方提出。所谓期约(许诺给予),是指双方就交付贿赂形成约定,这种约定是行为人主动提出,还是由受贿人主动提出,对于犯罪的构成并无影响。所谓交付(实际给予),是指行为人将贿赂交出给予受贿人,既可以是行为人本人直接将贿赂给予,也可以是行为人通过第三人间接地将贿赂给予。贿赂的范围和性质为不正当好处。 “好处”在现代汉语中是指使人有所得而感到满意的事物。其概念宽泛,不仅仅限于财物,还应包括金钱、物品以外的可以直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如设立债权、免除债务、免费提供食宿旅游及免费提供劳务等,以及其他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升迁、工作机会等。不正当是指没有合理依据。因此,笔者认为不正当好处也是一个外延宽泛的概念,泛指一切没有合理依据而获得的好处。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等一切能够使人感到满意的不应得的利益。国际上通常认为,贿赂的范围不仅仅限于财物、金钱及物品以外的可以直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凡是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一切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均可以成为贿赂的范围。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根据各缔约国法律,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www.xing528.com)

(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实施贿赂行为的主观意图是使私营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背职责作为或者不作为。

二、私营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罪概述

私营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以任何身份领导私营部门实体或者为该实体工作的任何人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违背职责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私营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受贿者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他人。即行为人可以是为自己索取或收受贿赂,也可以是为他人索取或收受贿赂。行为方式是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既包括该私营部门的工作人员直接索取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也包括通过第三方实施索取或收受贿赂的行为;行为对象是不正当好处。

(三)犯罪主体是以任何身份领导私营部门实体或者为该实体工作的任何人,即私营部门的任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为其本人或者他人获得不正当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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