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哲学基本关系
物质和运动的关系是哲学基本关系的抽象层次,以此为起点,经过自然物质和自然运动、思维物质和思维运动,到社会物质和社会运动,以及作为这些层次的特定联系的物质和意识、主体和客体、人和活动等等具体的层次和关系,构成哲学基本关系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行程。
一、哲学中的基本关系
所谓哲学基本关系,就其观念形态而言,是哲学中基本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作为世界观的哲学基本关系,是哲学认识所反映的现实世界之内在的、基本的联系的观念再现。由于哲学认识的世界观本性和哲学对象的相对确定,因而透过不同哲学派别和学说的差异、分歧和对立,或明显或隐约地可见其中所贯穿的哲学基本关系。任何哲学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并对解决其他一切哲学问题起制约作用的基本关系问题,就是恩格斯曾做过经典论述的哲学“基本问题”。
哲学是世界观的理论体系。在这种理论体系中,哲学基本关系之“基本”的含义包括:第一,哲学基本关系首先是整个哲学理论大厦的基础,是全部哲学范畴体系叙述的初始范畴关系;第二,哲学基本关系又是整个哲学理论大厦的骨架,是全部逻辑叙述得以连贯的基本线索。因此,构成哲学基本关系的范畴首先应当是最抽象的初始的概念,以便作为整个理论叙述的逻辑起点;同时,这种范畴关系又要能够在理论的叙述中渐次具体化,呈现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行程。显然,不满足这两个必要条件的范畴关系,不可能成为哲学的基本关系。
二、传统理解质疑
当我们说物质和意识(存在和思维)的关系问题是哲学基本问题时,似乎也就意味着承认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是哲学基本关系。但是依据前面提出的标准,首先应明确物质和意识是不是可以在逻辑上作为起点的初始范畴关系?物质这个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是对事物的实际存在的原初的、本原的抽象,作为哲学叙述的逻辑起点是当之无愧的。问题在于意识是否可以看做与物质同一序列的初始概念?在通常的物质与意识的抽象二分法中,世界被划分为物质现象和意识现象两大类,意识与物质一样被当做最抽象的初始概念,因而当然可以成为哲学基本关系的一端。但这是以人和人的意识的存在为前提的,实际上人和人的意识不过是自然界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在人和人的意识出现以前,自然界已经存在了。虽然在无人、无意识的历史中谈不上哲学认识,但在人和人的意识产生之后,在人能够以哲学意识反映世界之后,不可能也不应当把无意识存在的人类史前阶段排除在哲学视野之外。人类是在自己的历史中认识人类史前史的,而没有对人类史前史的认识,人类对自己历史的真正认识就是不可能的,至少是不完全的。思维主体的存在是哲学认识的前提,然而哲学思维一旦开始,这个前提的现实界限并不构成哲学思维的天然界限。思维所特有的能动性使它能够超越这个现实界限,把遥远的过去和未来纳入哲学思维的对象领域。试想人们追溯人类史前状态,直至所谓宇宙大爆炸的最初时刻,那个世界作为今天哲学思考的对象,不能说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是其中的基本关系。
有一种观点认为,把无意识存在的物质世界作为我们思维的对象,恰恰说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无论如何也摆脱不开,并证实存在和思维的关系是哲学的基本关系。这种说法抽掉了所用概念的时间背景,主观给予所用概念以过分的随意性,实际上是在论证中不自觉地更换了所用的概念。本来我们谈论的是人类和思维出现以前的世界,这个史前世界是与人和人的意识不同在的。但人们为了证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是哲学基本关系,却以我们现在正在思考这个问题为理由,把论证主体自身的状态直接引入论证对象,把自己的意识作为与人类史前世界构成关系的一端。其实,这只能说明在人类和思维出现以后人们现在的意识与过去的物质世界历史的关系。请比较下述两个命题:命题一,“对于人类意识出现以前的世界无所谓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命题二,“人类意识出现以前的世界与我们现在的意识的关系属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两个命题所指不同,各自都能成立。命题二既不能成为否定命题一的根据,也不能作为肯定物质和意识的关系从来是世界的基本关系并因而是哲学世界观的基本关系的理由。
其次,意识、思维不仅不是能与物质并提的初始范畴,而且也不是像物质那样最抽象的范畴。恩格斯指出:“物、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1),物质概念是“纯粹的抽象”。对于这个最一般的概念,不可能再加以抽象。意识(思维)概念当然也是抽象,但这个抽象不像物质概念的抽象那样具有终极的意义。“物质从自身中发展出了能思维的人脑”(2),意识(思维)是特殊的物质——人脑运动的最高层次。运动概念比意识(思维)概念更抽象。“运动,就它被理解为存在方式,被理解为物质的固有属性这一最一般的意义来说,囊括宇宙中发生的一切变化和过程,从单纯的位置移动起直到思维。”(3)意识(思维)是一般运动的特殊形式,其抽象程度高于个别意识,但低于一般运动概念。
由于前面两个原因,我们看到,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并不构成哲学世界观中最抽象的初始范畴关系,因而也就不能成为哲学理论体系中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哲学基本关系。仅仅讲“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是哲学基本关系”,既不追究更抽象的范畴关系的逻辑起点,又不跟踪范畴关系向具体上升的逻辑演化,这不过是一种悬空的抽象。所以,如果以在空间和时间上无限的世界为哲学世界观的对象,承认意识是在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出现的,是物质运动的特殊形式,承认哲学体系中的基本哲学关系应当是一条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线索,那么,再像过去那样简单地、笼统地说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是哲学的基本关系,显然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哲学观点是解释世界的特定方式,当原有的解释方式陷入矛盾和困境时,自然会要求和引起新的解释方式。对于哲学基本关系问题,当然也不会例外。
三、尝试一种新理解
理论认识的推移表现为间断性和连续性的统一,原有的观念和后来的观念都是认识辩证发展链条上相互衔接的环节。在哲学基本关系这样重要的问题上,尤其显示了人类认识发展的连续性。也就是说,对哲学基本关系的新理解,应当以原有的理解为分析的起点,向前推进,在新的观念中包括原有观念中的合理成分。
对传统理解的困境的分析,提示了这样一个思路:既然运动是比思维更原初、更抽象的概念,可否用它取代思维的位置,将物质和运动的关系作为哲学世界观的基本关系?按照前面所列的第一个条件衡量,是可行的。这样构成相互关系的物质和运动范畴都是最抽象的、初始的概念,完全适宜作为整个哲学理论叙述的逻辑起点。在这个起点上,意识、思维范畴还没有出现,不可能借助意识范畴给物质概念下定义,而只能借助运动概念,从物质和运动的关系上把物质确定为一切运动、变化的实在主体。运动范畴本身也是通过物质概念,从物质和运动的关系上来定义的,即把运动确定为物质的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物质、运动范畴是哲学思维对世界的本质和状态所做的最普遍、最一般的抽象,两者的关系涉及世界“是什么”和“怎么样”这两个基本方面的相互关系。所以,物质和运动的关系是能够贯穿在全部哲学世界观之中的,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
然而,假如我们的认识停留在最初的抽象的起点上,宣布物质和运动的关系是哲学基本关系,并把这种关系固定化,那么就会重演传统理解在这一环节上的失误,同样不能满足前面所列的第二个条件,即未能体现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行程。物质和运动的关系比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更抽象、更不具体,仅仅在这两个范畴之间徘徊,会陷于比在物质和意识的关系上更空泛、更贫乏的境地。哲学本来就常常被人指斥为空洞、抽象、玄虚之渊薮,在哲学基本关系问题上的更抽象化的倾向和这种抽象化的结局不免令人却步,望而生畏。思维是特殊的物质运动,物质和运动的关系具有更根本的性质,这些事实早已引起人们的注意,却一直没有与哲学基本问题联系起来,也许正是上述顾虑阻断了人们的思路。其实,这只是由于对理论思维的辩证本性缺乏了解或缺乏信心而产生的误解。哲学思维的高度抽象并非注定使人身陷其中不能自拔的泥沼,毋宁说这是一块富有弹力的踏板,只有敢于踏上它,才有可能以此为起点由抽象上升到具体。
现在很清楚,不能再把贯穿整个哲学体系的基本关系视为单层次的、静态的范畴关系,而应当如实地把它看做多层次的、动态的范畴关系系统。在哲学基本关系系统中,物质和运动的关系是最抽象的层次,其他层次则是相对于抽象层次的逐级上升的具体层次。每个层次之内和各个层次之间,凭借动态的相互关系构成哲学基本关系的整体联系。物质和运动的关系在逻辑上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行程,同这一关系在历史中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是一致的。(www.xing528.com)
四、物质和运动的世界
在物质世界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与物质之简单的、低级的形态相对应的,是简单的、低级的形态的运动。物质历经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运动的演变,在一定的阶段上发生了由猿脑向人脑、猿群向人群的转化。前一种转化造成了人脑的高级的、属人的神经活动,即思维运动;后一种转化则造成了人群的、特殊的、非动物性的活动——社会运动。思维运动和社会运动同属在生物运动和前生物运动基础上发生的高级的、复杂的物质运动形式。只承认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和社会运动五种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将思维运动排斥在外,似乎思维运动是一种非物质的运动形式,不符合现代科学发展所提供的事实。对物质运动也不妨做另一种分类,把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和生物运动统称自然运动,即自然物质的运动,加上思维运动和社会运动,即思维物质运动和社会物质运动,看做物质运动的三大类型。有了人的社会和人的思维,人才以自己的思维运动实现了自然物质的自我意识,把自然和社会作为认识的对象,从而有了存在与思维、物质与意识的关系。
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包括两个侧面:其一,人脑物质与人脑运动的关系;其二,外部物质世界与人脑运动的关系。前一个侧面较容易从物质和运动的关系上去理解,问题主要在后一个侧面,即外部物质世界与人脑运动之间如何体现相应的物质和运动的关系?外部物质世界作为物质主体有自己的运动相对应,人脑运动作为物质运动也有自己的运动主体(人脑)相对应,因而这里实际上存在两类物质和运动的关系:一类是思维主体——人脑本身的物质和运动的关系;另一类是思维客体——外部世界的物质和运动的关系。认识论中的物质和意识的关系,乃是较为具体的、带有较多规定性的范畴,不能仅仅看做物质和意识两个抽象概念的联系。这种关系只有在主体与客体的物质运动中,即在人脑本身的物质和运动与外部世界的物质和运动之间的相互作用中,才是可以理解的。
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无非是不同的物质运动之间的相互作用。但作为思维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其中必须至少有一方是能够进行思维运动的物质主体。如果所谓不同的物质运动分别属于两个都能思维的人,双方就各自以自己为思维主体,而以对方为思维客体,在这种关系格局中实现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思维主体和客体两种物质和运动之间的相互作用之所以能够实现其认识论功能,使客体在主体中观念地再现和使主体观念客体化,是因为这种相互作用具有如下特点:在思维主体和客体两种物质和运动的相互作用中,能够发生同构效应,在被作用的一方中引起、造成与作用一方的某种结构相同或相似的结构。所谓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本质上就是由于这种同构效应形成的思维主体和客体在结构上的一致。著名英国哲学家罗素在叙述他的“结构不变原理”时曾特别强调,从认识论的观点看,这个原理的“最重要的应用在于知觉与物体的关系上……在经常但不是永远出现的外界条件下,一个知觉的结构与一系列回溯到一个原始事件的若干事件的结构是相同的,在这个原始事件之前不存在具有所说的这种结构并在时空方面联系着的事件。这个原始的事件就是所谓被我们‘知觉’到的东西”(4)。这个思想是深刻的,颇能给人以启发。
思维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可以从双方结构的变化中加以考察,触及认识和实践的物质运动具体机制问题。一方面,客体通过一系列中介环节作用于主体(人脑),作为物质和运动的客体的结构引起、促成作为物质和运动的主体相同或相似的结构,从而在主体中映现自身。主体(人脑)中已经形成的结构既有稳定性,又是可变的。它作为主体已有的内部结构,在客体继续作用于主体并引起主体新的结构时,原有的结构成分会参与、影响这一过程,与新的结构以某种方式相联系,或者与之掺杂、融汇,或者予以排斥,或者在新旧结构的相互作用中双方都发生变形乃至重组。另一方面,主体作为物质和运动通过实践的中介又作用于客体,使主体自身的某种结构在作为物质和运动的客体中表现出来。当然,一种物质和运动引起另一种物质和运动的结构上相同或相似的变化,不仅表现在思维主体和客体之间,这种同构效应甚至可能是任何物质和运动与其他物质和运动之间普遍存在的一种效应。但是,表现在思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这种效应最富有主体性、能动性、自觉性和灵活性,是最高级、最复杂的同构效应,只有在最高级、最复杂的物质和运动为主体时才是可能的。
当社会与自然界一起作为思维的客体被观念地纳入精神视野和被主体观念地加以改造时,主体明显地感到了思维的物质和运动对于自然的、社会的物质和运动的优越。从这个意义上看,似乎思维运动高于社会运动。但是,思维的主体如果从人脑扩展到整体,作为实践的人又是社会生活、历史活动的主体,离开思维着的人就无所谓社会运动可言。从这个意义上看,思维运动又可以包括在社会运动之中。社会运动是一种复合运动,作为高级的、复杂的物质运动形式,它包括较低级的和较高级的物质运动形式,却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某种或某些物质运动形式的集合。社会物质的主要的、决定性的部分,即我们所讲的社会存在,其运动就是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运动。社会物质是全部社会运动的物质主体,比社会存在的范围更广,泛指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一切社会生活领域的物质承担者。作为社会精神生活及其产物的社会意识反映并作用于社会物质运动,它本身也是整个社会运动中的一部分。
物质的社会主体以能思维的人为中心,也包括人借以认识和改造自然与社会的物质资料和手段,社会运动即以能思维的人的活动为中心的社会物质主体的运动。社会的人和人的社会活动与社会物质和社会运动范畴属于同一层次、同一序列,是相对于物质和运动的较为具体的范畴关系。人的活动不仅仅局限于物质运动的特定层次或形式,从简单的机械运动到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直到思维运动、社会运动,都发生在人的物质躯体上。由此的确可以说世界所具有的人都具有,难怪古代哲人把人称为“小宇宙”。哲学与具体科学不同,侧重研究作为思维运动和社会运动主体的人的一般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但一刻也不应忘记,以人为主体的高级的、复杂的运动包括低级的、简单的运动并以其为前提。人作为思维的人、社会的人,同作为自然的人是一致的。社会的发展是思维的人以自己的活动改造自然、社会和人本身,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过程和结果。在具体的人和人的活动中,由物质和运动的纯粹抽象开始的逻辑行程,达到了思维中的具体,即丰富的、多种规定性的统一。从整体上全面把握这种由抽象到具体的各个层次及其动态联系,才算真正理解了哲学的基本关系。
(原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550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6页。
(4)[英]伯特兰·罗素:《人类的知识——其范围与限度》,张金言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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