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文明的核心是尊重人,是对自己的尊重和对他人的尊重。对人的尊重意味着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包括对人生存的权利、劳动的权利、享受的权利和发展的权利等等的尊重。这些基本权利由于具有实在的内容和表现,理所当然地受到人们的重视。但若从更广泛的范围来考虑,还有一些似乎不甚重要实则更为基本的权利也是不应忽视的,感觉的权利即是其一。
人是能够感觉、思想和行动的存在物,首先是有感觉的存在物,进而是在感觉的基础上在思想的支配下行动的存在物。因此,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感觉的权利、思想的权利和行动的权利,或者说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来感觉、思想和行动。可是人又不是独往独来的个体存在,而是在群体、社会中生存的存在,是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交往和组织)中才能生存的存在。人如果只顾满足个人的感觉、思想和行动的需要,就不可避免地会与他人同样的需要发生冲突。于是就需要建立某种社会契约关系,以法律、道德等规范来限制人们运用不当的自由,使个人在不损害他人正当权利的前提下保障自己的正当权利。
在这个意义上,人的权利即人权既指尊重自己感觉、思想和行动的权利,同时又指尊重他人感觉、思想和行动的权利。文明不仅在于对自己权利的尊重,而且在于对他人的权利的尊重。对于文明人来说,尊重自己就要尊重他人,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孔子所说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都是强调处理自己与他人关系的对等原则。现代文明不是个人行动,而是群体、乃至类的行为,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人的普遍尊重,是人与人之间和谐、友善、相容、共处的关系。
人的感觉、思想和行动各有特点。感觉是外部刺激内在化的过程,具有受动性,因而感觉也被称之为感受。思想是以感觉为基础的人的头脑中内在的、能动的过程,是现实的精神活动。行动是受思想引导和调控的实践,是具有主动性的外在化、对象化的活动。人从自然界、社会环境、群体气氛和他人行动中获得感觉,在自己头脑中进行思想,在思想支配下行动,并且根据对行动的过程和结果的感觉和思想来调节自己的行动。人的感觉的流露和思想的表达已越出感觉和思想本身的范围,具有一定程度的行动的意义。
由于上述区别,人的感觉的权利可以分为被动感觉的权利和表露感觉的权利,而思想的权利则可分为能动思想的权利和表达思想的权利。仅仅在人自身中的感觉和思想是个人的事情,别人不必干涉也无从干涉。但表露感觉和表达思想是外在化的行为,当它是一种对象性的活动时,就发生了人与人的关系。当事人可能意识到,也可能意识不到自己的感觉或思想的表达对他人的作用。如果这种感觉和思想的表达连同相关的行动是他人不愿感受的,或者这个人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思想,很可能会构成对他人感觉和思想权利的侵犯。(www.xing528.com)
真实自然的感觉(包括情感)和思想的表达应当受到宽容和尊重,特别是在其不损害他人时,更应该如此。但它也可能冒犯别人,造成人际关系紧张,因而常常是不能不顾及的。文明意味着对此类行动的自觉限制或克制。人的行动是外在化的、有力度的、甚至可能是力度很大的。它会造成他人强烈的感觉,干扰他人的思想,妨碍他人的行动,而在这许多方面讲文明,就是要使自己的行动不妨碍他人的感觉、思想和行动。
在人的诸种感觉中,最外向和受动的感觉是视觉、听觉和嗅觉,味觉和体觉次之。法律规定不允许直接的人身侵犯,事实上包含了对人的躯体感觉权利的保护。对于受到外部因素间接影响的视觉、听觉、嗅觉的保护则不明确,除非人因此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其实,这几方面的权利也是重要的,它们关系到现代人越来越看重的“生活质量”。试想,强迫人视其所不欲视,听其所不欲听,闻其所不欲闻,与受苦刑何异?
随着社会的进步,在基本的人身权利有了保障之后,人的视觉、听觉、嗅觉的权利的问题更加突出了。与公民道德有关的社会文明要求,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对人的这几项基本的感觉权利的保护。社会中各种不文明的行为,主要是对他人视觉的、听觉的和嗅觉的权利的侵犯。脏、乱、差的环境,丑恶的社会现象,恶劣的行为表现,垃圾充斥的出版物,制作低劣、损坏严重或乱贴乱立的标语、标牌、广告等等,是对人的视觉权利的侵害;高强度的噪音、杂音、震耳欲聋的广播或音乐,令人讨厌的粗话、脏话、废话等等,是对人的听觉权利的侵害;由于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废弃物处理不当而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由于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怪味、异味,例如在公共场所吸烟,则是对人嗅觉权利的侵害。它们既可能构成对人心理上的损害,又可能构成对人生理上的损害。我们现在所做的大量的工作,包括治理环境、整顿秩序、改善管理、规范人的行为、调整人的心态等等,都是在解决人的这些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
人是有生命的存在,人的生存首先是各种感觉的总和。感觉质量的降低,感官自由的剥夺,意味着生存质量的下降。社会的现代化使人的居住环境越来越城市化,人际交往越来越频繁,感觉的干扰或侵害的问题日益严重。我们应该重视保护人的感觉权,这是维护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一个文明美好的环境应当是能够使人的感觉的权利得到保障的环境。
(原载《世纪论评》1998年第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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