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操作及其偏差的校正
思维作为信息加工过程,是人脑以某种方式对参与该过程的信息材料进行的一系列操作。与感性认识过程对信息的加工不同,思维操作是更为自觉的,这是人类理性向确定的认识结果的努力。在思维过程中常常出现偏差。这种偏差在思维的自我反思中被发现,通过信息反馈在思维的继续操作中得以校正。
一、人的思维操作能力和工具
“操作”一词原指实验中依某种程序进行的以实现特定结果为目标的活动。其实,操作并不局限于科学实验,在生产工艺和艺术创作等过程中也有类似实验的操作。实验操作、工艺操作和艺术操作等都属于实践领域,可以统称为实践操作。实践操作是主体凭借实践技艺、实践工具和实践程序所进行的实践活动的总和。与实践操作相对应的,还有精神领域的操作,即思维操作。操作是主体运用中介手段作用于客体的活动,中介手段包括工具和使用工具的方法、程序等。思维操作是主体运用思维工具及其使用方法、程序等加工客体信息,实现对客体的观念的或理论的把握的过程。
从操作的角度来理解人的思维,思维所运用的概念、判断、推理、猜想、假说、理论等形式,均属于思维工具的范围。在思维中形成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提出并验证猜想或假说,直到建构理论,则是对这些思维工具的操作。从感性具体上升到思维抽象,再从思维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也可以看做思维对于具体的或抽象的内容的操作。操作思维工具有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这就是理性思维的逻辑。思维操作的逻辑是事物的客观逻辑的反映,是客观逻辑通过对客体进行分解和组合的实践逻辑内化于思维的结果。
人的思维操作能力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历史的性质。在这个问题上,皮亚杰对儿童智力发展的研究是富有启发性的。他指出,人的运算智力经过一系列阶段而走向成熟。第一,感觉动作阶段,从出生到2岁左右,儿童靠感觉动作图式处理主客体关系,与外界保持平衡。第二,前运算阶段,约2岁至7岁,运用语言、图画、象征性游戏等表象符号进行思维。第三,具体运算阶段,约7岁至11岁,对事物加以分类、排列、指明关系、理解数字等。第四,形式运算阶段,约11岁至15岁,以命题运算为特征,是可以把形式和内容分开进行逻辑推演的达到成熟的思维形式。(1)“每个阶段不仅由主要性质来决定,而且由标志未来全部活动(属于这一阶段的)特征的整体结构来决定”;“这些结构提供了一个整合过程,因此前一结构为现在的结构作准备,现在的结构又将整合到随之而来的结构中去。”(2)由对这些智力成长阶段的分析可见,人的思维操作是从前思维的感觉动作操作、表象符号操作、具体观念操作等发展而来的。形式运算是思维的逻辑形式,它以概念、命题的推演即操作为特征。个体人的思维操作发展的历程,以凝缩的方式再现了人类思维操作发展的历史。思维操作的个体发展和种系发展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其中贯穿着思维发展之历史的和逻辑的统一。
概念、命题的推演等思维操作以语言为其感性的直接现实。语言是可感的符号系统,携带着关于客体的信息,具有反映客体的意义,能够用来指称客体。在思维活动中,主体可以用语言符号代替客体的直观形象或表象,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或程序对有特定意义的符号单元进行组合和再组合,建立有逻辑结构的意义符号系统,这就是思维的语言操作。语言和思维紧密结合,融为一体,形成了社会的人所特有的语言思维方式。在语言符号系统高度发达的时代,人们的思维总是伴随着语言操作。借助语言符号操作,主体可以在观念中对客体加以尝试性的分解或组合,能动地选样、确定解释客体的理论和改造客体的方案。语言符号操作能力是人的思维操作水平最重要的标志。现代社会制造和使用的电子计算机能够准确、高速地模拟人类的语言符号操作,也就意味着对人的思维操作的模拟。电子计算机是符号操作系统,正因为人脑的思维具有符号(语言)操作的特点,因而才是可能用计算机加以模拟的。
运用语言符号进行思维操作的具体方式是多样的。人们在以视觉、听觉器官接受语言符号信息时,伴随阅读文字或聆听言语进行思维操作,在揣度他人的思维过程中形成自己的思维。反过来,人们常常一边思考一边用文字或言语表达自己的思想,这样写字或说话也是一种思维操作。上述两种操作方式有被动与主动、内向与外向的区别,但在思维和语言相互依赖与转化上是一致的。在由文字或言语导引思维和由思维外化为文字或言语时,人脑本身的思维速度总是高于文字或言语的符号操作速度,两个过程不可能完全同步或同一。因此,除了阅读或书写文字(以及在键盘上处理文字等),听别人说或向别人说的思维操作,在人们头脑中同时还进行着更多的思维操作。如果说直接与文字或言语操作合拍的思维是显思维,那么围绕显思维主线上下波动的思维就是潜思维。潜思维通常也是运用语言符号的思维,这是一种内部的无声无形的语言符号操作。潜思维操作是显思维操作的基础,显思维操作是潜思维内部操作过程的提炼、凝结和外部表现。人在不进行读、写、听、说时,思维完全是沉潜于内心之中的过程。一般来说,人的潜思维操作在时间和分量上远远多于显思维操作。
思维的内部操作不仅仅是语言符号的操作。在许多情况下,具有直观性、具体性的意象或其他记号等也参与思维操作,起着积极的重要的作用。生活中常有“睹物思人”的联想,在这里,物和人都不是作为抽象的语言或词,而是作为具体的意象或有特定意义的形象进入思维操作过程。文艺创作中的形象思维不同于逻辑思维,就在于这种思维的操作运用了生动鲜明的意象或形象。在科学研究的创造性思维中,由于新的思维对象或联系还不具有相应的语言符号形式,人们往往以某种形象、意象、记号或图形来代替它们进行思维操作。爱因斯坦说过:“写下来的词句或说出来的语言在我的思维机制里似乎不起任何作用。那些似乎可用来作为思维元素的心理实体,是一些能够‘随意地’使之再现并且结合起来的符号和多少有点清晰的印象。”“只在第二阶段中,当上述联想活动充分建立起来并且能够随意再现的时候,才有必要费神地去寻求惯用的词或者其他符号。”(3)这说明,在创造性的科学思维中,首先被操作的常常是非语言的意象符号,只是在要进一步完善和表述思维结果时,才转换为对语言符号的操作。
发生在人脑中的思维操作是对进入并存贮于大脑中的信息的操作,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思维操作的基础在于记忆。记忆分短时记忆和长时记忆两种。短时记忆的识记速度快,容量小;长时记忆的识记速度慢,容量是无限的。在心理学中,记忆量的单位被称为组块,这是人的知识的小单元。人的长时记忆包括:(1)用于再认已知事物所需的信息;(2)各种图式和知识结构;(3)执行活动所需要的产生式。据估计,一个领域的专家的知识量为5万到20万个组块,一个专家要获得这些知识需10年时间。(4)人的思维和表达实际上就是对记忆中的信息组块的操作。任何符号、词、概念、命题、理论等,都可以作为组块来操作;其他记号、形象、图形,意象等,也都是作为组块参与思维操作过程的。
二、思维操作的一般过程
思维操作是有内容、有方法、有结果的过程,对这种动态过程的要素分析是一种结构分析。美国心理学家吉尔福特提出过智力三维结构的模型,他认为,智力的结构应从内容、操作和成果三个维度去考虑。(5)如果我们仅从思维操作上去理解这个三维结构,这三个维度就是操作内容、操作办法和操作成果。就思维操作的一般过程而言,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搜集、提取和确定思维操作的内容;(2)依一定的规则或方法对内容加以原逻辑的或逻辑的操作;(3)从各个方面得出思维操作的结果。在严格的确切的意义上,只有第二个阶段才是思维的实际操作。但在广泛的意义上,思维操作开始的准备阶段和结束的收尾阶段的思维活动也应视为一种操作,即为正式操作过程所作的起点上的操作和终点上的操作。这样,就应将思维操作的一般过程分为起点操作、过程操作和终点操作。从思维操作起点和终点的因果关系看,思维过程操作具有中介的性质,于是又有思维操作的“起点——中介(过程)——终点”的一般关系。
从信息组块操作的意义上来理解,思维操作的起点是确定思维的目的和方式,收集、积累和提取有关的信息组块,准备组块操作所需要的工具、手段,逐步形成进行积极思维活动的心理状态。处于思维操作起点阶段的信息组块并非沉睡着的待加工材料,它们像高温中不断振动着的物体分子,正在趋向由固态向液态转化的关节点。一旦达到并超过这个“度”,这些组块就会迅速流动起来,循着某种程序进行思维操作。
思维过程操作,是主体以一定的目的、方向、顺序、规则和方法对已有信息组块的组合、分解、再组合。在这中间如果缺少某个必要的组块,主体就会随时搜寻、提取合用的组块,或者将别的组块赋予特定的意义来代用,有时也可将原有组块分解、组合,造成新的组块。新的形象、记号、概念等通常都是在思维操作的迫切需要中应运而生的。思维操作的中介过程因其内容和结果的不同而不同。一般说来,简单的思维操作内容和结果相应有简单的中介过程操作,复杂的思维操作内容和结果必然伴之以复杂的中介过程操作。在复杂的思维过程操作中,逻辑规则等对于操作之有条理而不紊乱是至关重要的。遵守逻辑的同一律,即意味着在思维操作中某个组块或组块组合的意义始终保持一致。
经过反复的思维操作产生思维结果,进入思维终点操作阶段。对于复杂的思维过程来说,终点是耕耘后的收获,是对起点所提出的并在中介过程中贯彻的思维操作及其合目的性的总结和验收。复杂的思维操作会导致多样的思维结果。在终点上,主体须对中介过程操作的结果加以再操作,从中确定合乎目的性要求的思维结论。因此,思维终点操作是思维起点和过程操作的必要延续和最终完成。就组块操作的意义而言,思维成果的实质是:通过对原有信息组块或组块关系的分解和重组,发现或创造新的能够有助于把握客体的有意义的组块或组块关系,并以确定的形式将它表达出来。思维终点操作应当是前面思维操作的结晶或升华,是思维运动中更高的发展阶段。在终点达到新的认识的同时,往往伴有新的问题产生,其中包括怎样检验和实践已有的认识,怎样认识那些新出现的问题,等等。所以,对于特定思维过程而言的思维操作的终点,又成为新的思维操作的起点。
上述思维操作过程只是极为一般化的描述,实际的思维操作无疑复杂得多。现代心理科学、思维科学从不同角度对思维操作进行实验和研究,提出了许多模型、设想、理论,推动了人类对自己思维操作过程的深入了解。这些也都从其共同性上证实了对思维操作“起点——中介——终点”一般过程概括的普遍意义。例如美国心理学家拉塞尔认为,在横向方面,思维的整体性由思维的材料、过程、能力和动机四个因素构成;在纵向方面,各种思维活动都经历类似的六个步骤:(1)环境刺激引起心理活动阶段;(2)建立思维的走向或指导阶段;(3)寻找有关材料阶段;(4)提出假设或尝试性方案阶段;(5)检验审查假设阶段;(6)决策阶段。(6)他所说的第1至第3个步骤属于思维起点操作阶段,第4至第5个步骤属于思维过程(中介)操作阶段,最后一个步骤即思维终点操作阶段。
以较具体的心理科学、思维科学为背景的哲学认识论对思维操作的考察,也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性。在这方面,约翰·杜威对认识的过程、材料和工具的研究可作参考。他在《我们怎样思考》一书中提出解决问题的五步程序:(1)经验过程的间断、不和谐、“对差异或困难的感受”,迫使人们去追求认识;(2)探究总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集中考察与困难有关的有意义的问题;(3)进行积极的灵活的思考,包括以过去经验为根据的推理和思维中的某种跳跃,在科学研究中表现为提出假说;(4)对已提示的解答所具有的蕴涵进行“合理的加工”或演绎,以便依据以它为基础的预测来检验已提示的解答;(5)最后是证实,即根据某一观念或假说的需要安排种种条件,了解在理论上所指明的结果是否实际发生。(7)该问题的解决又引起新的问题,并为其他探究提供材料。解决问题是人类思维操作的最重要的内容,任何思维操作归根到底都是要解决认识上的问题,进而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在上述五步程序中,也可以就解决问题作出“起点——中介(过程)——终点(新的起点)”三段式的划分。
对于复杂的思维操作过程的阶段性,依据不同的标准或要求还能够做出其他类型的划分。譬如从思维操作的表现方式来区分,可以分为渐进式思维操作和跳跃式思维操作。这两种操作方式交替进行,构成思维之“渐进——跳跃——渐进”的一般过程。这种发展模式是由量变到质变再到量变的辩证法规律在思维操作中的体现。在通常情况下,人的思维是平缓的渐进式的过程,它遵循某种原逻辑或逻辑的程序进行,力图逐步把握客体及其外部和内部联系,这是一种规范性的思维操作。渐进式思维过程中的信息组块依其意义自然而然地连接起来,合乎逻辑地实现组块或组块关系的过渡、转换、分解和组合。人的自觉思维大部分时间处于这种渐进的状态,进行着规范性的思维操作。规范性思维进行到一定程度,不可遏制的思维会像潮水那样冲出原有规范的河道,于是,渐进过程中断了,思维仿佛跨过了难以走出的迷宫,跳跃着达到思维的结果。如果说思维的跳跃也是一种操作,那么就是一种非规范的操作。思维运动中的跳跃式操作,主要表现为下列几类情况:(1)由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飞跃;(2)通过直觉和灵感达到创造性思维的顿悟;(3)将一般性理论直接转化为具体实践方法,等等。
我们要求跳跃式的思维过程所达到的结果应当是合乎逻辑的,但它采取的却是非规范的似乎抛开逻辑的操作方法,怎样看待这个矛盾呢?其实,只要跳跃式思维的结果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从理论上讲就能够同样以规范的逻辑操作完成这一思维过程,即用渐进式的操作由思维跳跃的起点达到跳跃的终点,只是这种规范式的思维操作可能非常烦琐费时。这种跳跃式的思维操作不是违背了渐进式的逻辑,而是略去了漫长的规范逻辑操作的中间环节。就感觉来说,类似的过程被称为“直感”或“直觉”;就思维来说,也许应该称之为“直思”,即略去中间环节的直接思考。思维的正常顺序是“个别——特殊——一般”,或者“一般——特殊——个别”。跳跃式思维操作可以由个别直接上升到一般,或者由一般直接下达到个别,都是略去了中间的特殊这个环节。
跳跃式的思维对于迅速达到理性的、创造性的认识和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无疑有重要意义。但是,并非任何跳跃式的思维都能达到正确的、合逻辑的或有意义、有价值的结果。相比而言,不成功的跳跃远远多于成功的跳跃。这种思维结果的真理性和价值,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和逻辑的证明来确定。实践的检验是要确定这种跳跃式思维的结果是否合乎实际,是否达到了对客体本质的认识。而对跳跃式思维结果的论证,则是力图把在跳跃时略去的中间环节逻辑地再现出来,证实这种思维是否合乎逻辑。要将跳跃式思维的结果完善化和表述出来,必须采取规范性的渐进式的逻辑操作。这样,跳跃式思维就成了两个渐进式思维过程之间的中介环节。当然,也不妨把渐进式思维看做两个跳跃式思维过程之间的中介环节。思维渐进和跳跃两种操作交替的过程,同时也是感性和理性、具体和抽象两种操作的交替过程。
三、思维操作的偏差及其发现
人们的思维操作常常出现偏差。偏差是相对于正确而言的,是对于正确状态的偏离。正确的思维操作应具备三个主要特征:第一,思维目的明确而又正确,引导思维趋近直至达到目标;第二,思维路线可以是曲折的,但总的思维方向应当保持正确和明确;第三,思维方法正确、灵活、有效,以能够实现目的而又耗费代价较小的方式进行。这三个方面是连为一体的,其中,思维的目的性是首要的内在尺度。思维的方向和方法是否正确,归根到底要看是否能够和怎样实现思维目的;而思维的方向和方法则是实现思维目的的保障,是思维目的实现的基本过程和方式。从这三个方面来衡量,思维操作的偏差包括思维操作的目的偏差、方向偏差和方法偏差。
思维操作的目的偏差,就词义而言,可以指两种情形,一是目的本身的偏差,二是对于目的的偏离。这里要讲的是第一种情形,即思维目的本身的偏差,而把对于思维目的的偏离归入后面讲的思维操作的方向偏差。思维目的本身发生偏差,是带有根本性的最严重的偏差。人的思维在错误的或模糊的目的引导下进行,一般来说,其过程和结果要么根本错误,要么模糊不定。错误意味着导致思维操作失败,模糊则是将思维操作的命运交付偶然性去摆布。除了侥幸的“歪打正着”外,是不会有成功的。在总的目的错误或模糊时,人的思维有时也能进行一些正确的操作并得到一些正确的结果。这些正确的操作和结果都是局部性的,并且往往与局部思维目的的正确或明确有关。错误固然常常是正确的先导,但直接导致正确的并非错误本身,而是对错误的认识和纠正。人的思维目的是多方面的。描述客体的现象,揭示客体的本质,产生新的形象、观念、思想,解决认识和实践的问题,创造新的合乎理想的客体,锻炼主体的思维能力,获得精神上的美的享受等等,都可以成为特定思维活动的目的。目的性是思维的内在属性,它同时也与实现目的的现实条件紧密相关。思维目的是否存在偏差,除了要看这个目的是否符合主体本身的需要,还要看该目的在思维的现实条件下是否有可能实现。
思维操作的方向偏差,是思维基本趋向上的偏差,是如古代寓言所说的南辕北辙式的思维操作。思维方向是一种总体上的指向,不同于具体的思维程序。总方向一致的思维操作可以采取不同的途径来完成。科学史上有些重大发明、发现是两个人几乎同时分别做出的,例如牛顿和莱布尼茨共同发明微积分,达尔文和华莱士同时提出物种的自然选择理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各自循着不同的思路考虑同一问题,常常能够得出同样正确的结论。这样的思维操作都不背离基本方向,可以说不存在思维方向上的偏差。然而,若对得出相同结论的各种思路即思维的具体操作加以比较,其中不免有优劣之分。与较优的思路相比,较劣的思路耗时费力,肯定走了许多并非必要的弯路。思维中所绕的弯路意味着发生了思维操作在方向上的局部偏离,随后又改变偏离状态回复到正确的方向。尽管这种思维操作最终还是达到了目的,证明总的方向没有错,但局部的方向偏差是不能否认的。大方向正确的各种思维操作的优劣,与局部方向偏差的程度直接相关,也与思维操作方法的优劣有关。
即使思维操作在目的、方向上都正确和明确,也还有思维操作的方法需要注意。针对中世纪经院哲学烦琐的思辨和演绎的弊端,西方近代科学和哲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重视实验和归纳,力求在新的基础上发展科学和哲学思维,寻求感性与理性、经验与理论的统一。为了实现科学和哲学复兴的宏伟目标,许多思想家都十分强调新的思维方法的意义,培根的《新工具》、笛卡儿的《谈方法》、斯宾诺莎的《知性改进论》、洛克的《人类理智论》、莱布尼茨的《人类理智新论》等著作,开启了现代思维方法的先河。从另一个侧面看,这些理论也是在纠正以往的思维操作方法的偏差。思维操作方法的偏差有两类:一是根本错误的思维操作方法,即不可能实现思维目的的方法;二是相对而言较差的思维操作方法,虽然最终也能达到目的,但却是绕着大弯子才达到的。根本错误的操作方法毫无益处,自然必须抛弃。对于较差的操作方法则应努力改进,使之优化,或者用更好的操作方法取而代之。在尚无更好的方法时,较差的方法也是现实可行的方法。从思维的历史发展来说,没有一成不变的思维操作方法,较差的方法终究要被更好的方法所取代。
在人的思维操作中,除了思维的目的、方向和方法这些重要的、关键性的、普遍性的方面之外,还包括具体的、微观的思维运作。个别的、局部的操作偏差可能与目的、方向和方法无关,需要从具体操作程序上加以解决。反过来说,个别的、局部的思维操作的正确性,不能证明整个思维的目的、方向和方法的正确性。然而,经常的、大量的或严重的思维操作的偏差,往往与思维的目的、方向或方法有关,因而仅仅解决具体细节上的操作问题是不能奏效的,必须从总的目的、方向或方法上予以校正。
思维操作偏差的校正以对这种偏差的自觉认识为前提。由于思维操作偏差种类繁多,目的、方向、方法上的偏差以及具体操作程序的偏差在不同主体、客体和中介的复杂作用中表现各异,因而思维操作偏差的发现方式也是具体多样的。从认识论上讨论这个问题,不是要划定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断言此外再无别的方式可以发现思维的偏差,而是要在众多的发现方式中提取、找到主要的带有一般性的发现方式,这是许多个别表现中共同的东西,又不可能包罗实际思维中所有的个别情形。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思维操作偏差的发现大致经历以下几个环节:(1)反馈,(2)对照,(3)复现,(4)审视,(5)自省。第一,反馈。对于思维来说,思维结果的信息向思维过程回输即反馈,是发现思维操作偏差的开端。维纳指出,“一个有效的行为必须通过某种反馈过程来取得信息,从而了解其目的是否已经达到”(8)。全面、准确、及时地反馈思维结果的信息,是发现思维操作偏差的首要条件。第二,对照。根据反馈所了解的思维结果要与思维操作过程中的目的、方向和方法相比较,看其是否与之符合。当思维以观念地把握客体世界为目的时,对照不仅应以内在目的为对象,而且要以外部世界、客体为对象,因为只有符合客体世界的思维才是合乎这种目的的思维。第三,复现。要在对照中研究思维操作的偏差,可这时原来的思维过程已如流水逝去,于是思维还得通过回忆而有选择地将关键的过程和操作复现出来。第四,审视。对观念中复现的思维操作过程仔细检查,把过去的思维操作当作客观过程加以审视,找到思维操作偏差之所在。第五,自省。思维操作偏差的根源主要在于思维主体本身,因而审视的深入必然转向主体,成为思维主体的自省。
以上几个环节是相互联结的连贯的思维操作过程,是主体以自己的思维操作为对象或内容的反思,即由反复思考而达到对自身思维操作偏差的意识。思维的自我意识包括正反两个方面,即对自身的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当我们思考自己的思维是否正确时,同时也就是在思考其操作是否有偏差。任何思维操作都难免包含不同程度的偏差,一贯正确的毫无偏差的思维是不存在的。只有不断发现和随时校正思维操作的偏差,才能使思维操作沿着正确的道路健康地向前发展。(www.xing528.com)
四、思维操作偏差的校正
对思维操作偏差的校正,作为一种特殊的思维操作过程,与被校正的思维操作构成对象性的辩驳关系。在人际之间,这种辩驳外在化为自己对他人的辩驳或他人对自己的辩驳。辩驳是在反复的思维操作中纠正思维操作偏差的过程,是思维操作中的辩证运动。古希腊文“辩证法”一词的原意是进行谈话的艺术,即在辩论中揭露并克服对方议论中的矛盾的方法。这种“辩证法”作为人们思想交流中纠正思维操作偏差的方法,是通过纠正思维的语言表达错误实现的。人们交谈中的言语辩驳,不过是内在的思维辩驳的外在表现。辩证法本质上是批判的,从认识论方面讲,批判就是要借助辩证的分析来纠正思维及其表达的偏差。
校正思维操作的偏差,是与原来的思维趋向有所不同的思维运动。如果说原有的思维操作是正向思维的话,那么,纠正这种思维操作的偏差即意味着一种反向思维。然而,单纯的反向思维又容易趋向另一极端,造成纠偏过程中的偏差,这样又需要进行再纠正。对于片面性的纠正必然导致一定程度的全面性,出现对前面的正向和反向思维运动的某种综合。思维操作之“偏差——校正——再校正”的“正向——反向——综合”的辩证运动,不禁使我们联想到黑格尔所概括的“正——反——合”三段式。假如我们不是像黑格尔那样把这种三段式当作构筑体系的生硬方式,而是理解它所包含的思维运动的辩证法,就应当承认这种“正——反——合”所揭示的恰恰是思维通过对操作偏差的校正和再校正而得以深化的规律性。
将校正思维操作偏差看做思维运动的重要环节,是现代科学和哲学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在这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是波普尔关于理论成长方式的四段图式:(9)
P1─→TT─→EE─→P2
P代表“问题”,TT代表“试探性理论”,EE代表“(尝试)排除错误”,尤其是利用批判性讨论排除错误。针对一个问题可以提出若干试探性理论和相应的对错误的排除,因而会在问题解决后引出不同的新问题。所以,又可以写成下述四段图式:
波普尔说,这些图式“也许确实可视为黑格尔辩证图式的改良和理性化”(10)。如果说波普尔图式中的P2(问题)的认识基础相当于黑格尔的“合题”,那么,所谓TT作为猜想和EE作为反驳即为“正题”和“反题”。这样,由TT到EE再到P2,恰好是黑格尔所讲的“正题——反题——合题”。不同的是,波普尔不是将“合题”中的肯定性的认识结果,而是将认识结果中包含的新问题作为推动思维继续进步的契机。
当然,也不妨在不同层次上思考黑格尔三段式和波普尔图式的关系,把波普尔四段图式看做黑格尔三段式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在这个意义上的波普尔图式相当于黑格尔三段式中的一段,是其中的“正题”、“反题”或“合题”。这样的波普尔图式是对黑格尔三段式中每一段的具体化、微观化,只有经过几个波普尔图式连续的发展过程,才能在整体上显示出黑格尔“正——反——合”的三段式。因此,相对而言,黑格尔的三段式更带有抽象的、宏观的性质。在波普尔的四段图式中,思维偏差的校正已不只是对其大体趋向的勾画,而是具有较为具体的、细致的甚至可操作的程序。
如前所述,思维操作的偏差包括思维操作的目的偏差、方向偏差和方法偏差,相应地,思维操作偏差的校正也应当包括思维操作的目的校正、方向校正和方法校正。有什么性质的偏差就要求有相应的什么性质的校正,这是问题的质的方面。同时,还有问题的量的方面,即有多大程度的偏差就应当有多大程度的校正。关于思维操作偏差的质和量的认识,无疑对思维操作偏差的校正具有重要意义。这些问题在前面论述中已经涉及,或者很容易从中引申出来,故不在此赘述。
思维操作偏差的校正固然都是思维运动中的校正,但又不仅仅是主观思维本身的事情。从思维操作偏差的校正所涉及或依赖的关系项加以划分,可区别出下列几种校正方式:(1)逻辑校正,(2)事实校正,(3)实践校正。
第一,逻辑校正。思维的逻辑作为思维所固有的内在的、有序的联系,体现着思维本身的规律性。辩证逻辑、形式逻辑以及具体科学或理论的逻辑,从不同层次或角度揭示了思维运动的规律。针对具体场合与对象,遵循相应的思维逻辑规则,是保障思维操作正确进行的重要主观条件。利用我们已掌握的逻辑检验思维是否与之违背,常常能够帮助我们发现和校正思维操作在逻辑上的偏差。一般说来,不合逻辑的思维操作是错误的或包含错误的思维操作。但是,人们对逻辑的掌握是不断发展的,不合乎目前已知的某种逻辑,还可能符合未知的别种逻辑。一个违反欧几里得几何学的逻辑的命题,在非欧几何学中可能是正确的;而一个符合形式逻辑思维的判断或推理,在辩证逻辑的思维中则可能是错误的。即使完全合乎逻辑的思维操作也不一定就是正确的,因为思维操作不只是逻辑问题,在许多别的要素的处理上都可能出现偏差,需要加以校正。
第二,事实校正。主体思维反映客体存在,要求主体关于客体的观念符合客体本身的实际。客体本身的实际即事实。主体的思维操作必须内在地符合客体存在的事实,违背事实的思维操作是错误的思维操作。用事实来纠正思维操作的偏差,不同于前述逻辑校正,可以称之为事实校正。思维操作偏差的事实校正不是像逻辑校正那样从思维操作的形式方面,而是从思维操作的内容方面所作的校正。这种校正越出思维的主观范围而达于对象的客观存在,不是思维在自身范围内的校正,而是由对象客体的实际对思维操作偏差的校正。以事物的实际状态为认识对象或以此为认识依据的思维是否正确,事实具有无上的权威。在这里,“事实”胜于“雄辩”即胜于逻辑的力量。然而也应指出,复杂事物的“事实”本身就是需要深入认识的对象,并不都是一目了然、不容争辩的东西。因此,用事实校正思维操作偏差也是复杂的思维过程,其间也贯穿着内在的逻辑,并非完全排斥逻辑思维的纯客体的校正。而且,在主体思维中以对象客体的事实校正思维操作偏差,要求把握主体和客体的复杂关系,这是在单纯的主体思维和对客体的简单直观中不可能完全解决的。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依靠将主体和客体实际地联系在一起的实践。
第三,实践校正。人类实践的“式”经过无数次的重复,内化为思维操作的逻辑的“式”,对思维操作偏差的逻辑校正的根据实际上在于实践。而所谓事实校正,也只有在实践所展开的主体与客体的认识关系中才能做到。在这中间,其实已经包含了对思维操作偏差的实践校正。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践校正是逻辑校正和事实校正的基础。就具体思维中由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到依据这种认识对客体的改造来说,思维操作偏差的实践校正又是逻辑校正和事实校正的深化和实现,在全面的实践校正中包含着逻辑校正和事实校正。当我们说“实践是检验认识之真理性的唯一标准”时,绝不意味着排斥逻辑检验和事实检验,而恰恰是在为逻辑和事实检验提供基础、包含并实现逻辑和事实检验的意义上强调实践检验的。实践既从根本上检验思维对客体的把握是否合乎逻辑、是否符合事实,还进一步检验按照这种认识去改造客体能否取得成功,因而是对思维操作偏差更深入、更全面的校正。
在认识和实践中进行的思维操作偏差的校正,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对思维操作偏差的校正本身往往还包含着偏差,成为后来再校正的对象。从整体上讲,每一代人都在纠正前一代人思维操作的偏差,同时又留下待后人纠正的思维操作偏差。正如恩格斯说的:“我们还差不多处在人类历史的开端,而将来会纠正我们的错误的后代,大概比我们有可能经常以十分轻蔑的态度纠正其认识错误的前代要多得多。”(11)校正思维操作的偏差是为了正确进行思维,达到真理性的认识。人类对客观真理的认识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统一。同样,对思维操作偏差的校正也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是一个只有在不断的校正和再校正中才能逐步实现的过程。人的思维操作不断出现偏差,又不断被发现和校正,是思维运动自身的反馈调节。正是这种调节把握着思维操作的复杂运动,使之在曲折的发展中趋向人类思维认识客体和改造客体的目标。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
【注释】
(1)参见朱智贤、林崇德:《思维发展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82~84页。
(2)[瑞士]皮亚杰:《生物学与认识》,尚新建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6~17页。
(3)《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许良英、李宝恒、赵中立、范岱年编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416~417页。
(4)参见[美]司马贺:《人类的认知》,荆其诚、张厚粲译,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86页。
(5)参见《心理科学文摘》1980年第1期。
(6)参见朱智贤、林崇德:《思维发展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3页。
(7)参见[美]托马斯·E.希尔:《现代知识论》,刘大椿等译,黄顺基等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05~407页。
(8)[美]维纳:《人有人的用处——控制论和社会》,陈步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44页。
(9)[英]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舒炜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98页。
(10)[英]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舒炜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08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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