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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马克思唯物史观解读

时间:2024-03-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完全否定私人利益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是非历史的观点,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但是,如果认为每个个体只要追逐和实现私人利益就会自然实现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这种混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用个人利益取代公共利益以致取消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的观点,也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思想。

公共利益与马克思唯物史观解读

公共利益: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解读

“公共利益”是马克思的公共性思想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有时候,马克思也用“共同利益”、“普遍利益”概念来指称公共利益。自从人类社会分化出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以来,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关系。公共利益需要一定的人类共同体来代表和实现。代表公共利益的共同体将经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由“虚幻的共同体”向“自由人的联合体”发展是一个具有必然性的历史趋势。马克思关于公共利益的产生、公共利益的实现、资本主义社会公共利益的产生和实现以及公共利益的历史发展等等的丰富思想,是对于公共利益的唯物史观解读,为我们从理论上理解和在实践中处理公共利益问题提供了深刻的启示。

一、公共利益的产生

费尔巴哈语境中的“抽象的人”不同,马克思总是从“现实的人”出发去研究人类社会及其发展。“现实的人”既是有各种私人利益要求的“特殊的个体”,也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下的“社会的人”。“各个人的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不过当然是处于既有的历史条件和关系范围之内的自己。”(1)从根源上说,正是私人利益推动着个人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交往联系。个人需要生活以及为了满足吃喝穿住等生活需要而进行的物质生产,马克思称之为“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追求和实现私人利益是人们的基本需要之一。

马克思并不否定私人利益的现实合理性,他肯定了个人在追求和实现私人利益的过程中推动了社会历史的发展。完全否定私人利益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是非历史的观点,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但是,如果认为每个个体只要追逐和实现私人利益就会自然实现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这种混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用个人利益取代公共利益以致取消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的观点,也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思想。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针对一些经济学家持有的类似思想进行了批评。因为,如果认为“当每个人追求自己私人利益的时候,也就达到私人利益的总体即普遍利益”,那么,从这种抽象的说法反而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即“每个人都互相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因此,马克思说,关键在于:“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设定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这是私人利益;但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的。”(2)

私人利益作为现实的具体的利益体现了个人的需要。每个人都是“特殊的个体”,因而每个人都有特殊的私人利益。但是,私人利益的产生以及私人利益的实现,却不是个人仅仅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所能决定的。私人利益的产生取决于个人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个人只有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才能产生相应的个人利益诉求。私人利益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更为重要的是,私人利益的实现必须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并且只有借助于一定的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实现。

私人利益的实现需要借助社会提供的手段和条件,而社会“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是“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3)私人利益的实现需要借助社会,也就意味着需要依赖他人,需要在与他人的社会联系中来实现。“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也就是说,每个人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他的存在,而他人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前一个人的存在,——这种相互关联是一个必然的事实,它作为交换的自然条件是交换的前提。”(4)

因此,一个人的私人利益的实现需要借助于他人私人利益的实现,并且也只有在实现了他人的私人利益时才能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在不同的私人利益之间就产生了共同利益、一般利益。“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于双方、多方以及各方的独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5)私人利益为了实现自身,就必须首先满足其他私人利益的实现,各个私人利益在相互实现中创造了一个公共利益、普遍利益。从这个角度说,公共利益的产生是私人利益相互实现的结果,人们的社会性存在为公共利益的产生创造了现实可能性。

公共利益根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和交往,产生于人们私人利益的相互实现过程中。公共利益是对私人利益局限性的超越,是私人利益的一般化。从公共利益的产生来说,公共利益并不是独立的利益诉求,公共利益就存在于私人利益相互实现的共同领域中,既是对所有私人利益的限制,也是对所有私人利益实现的保障。公共利益存在于各个私人利益中,但又超越了各个私人利益。各个私人利益只有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才能使自身得以实现。公共利益是现实存在的利益要求,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现实性。

但是,私人利益在相互实现中并不会自发地产生和维护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只是对不同个体需要的反映,具有特殊性和偶然性。不同个体的私人利益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同的私人利益在产生和实现中往往会发生矛盾、冲突和斗争。为了不使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斗争把整个社会都毁灭,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公共利益需要一定的社会共同体来实现。私人利益的相互实现为公共利益的产生提供了可能,而社会共同体则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了现实途径。实际上,公共利益一产生就依附于一定的社会共同体中,一定的社会共同体形式代表和实现了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实现

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是以共同体的形式组织起来的。人类的共同体生活是从动物的群居生活进化发展而来,要远远高于动物的群居生活。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人类共同体”是一个随处可见的重要范畴。马克思在不同时期分别使用了“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等级共同体”、“市民社会共同体”、“国家共同体”、“抽象共同体”、“虚幻共同体”、“真正共同体”等概念。

人类共同体是人类社会组织形式。早期人类共同体就是社会本身,那时的人类共同体与人类社会在概念的外延上是重合的。但是,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扩大和发展,人类社会领域出现了分化,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不同的共同体,各类共同体成为人类社会中结构和功能不同的组成部分。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人类共同体的出现要远远早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划分。人类社会最初就是以共同体形式组织起来的,整个共同体或者说整个社会,就是一个统一的领域,没有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分,更没有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只有在从社会共同体中分离出私人领域以及私人利益后,才会产生与之相对的公共领域和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一出现就是依附于这个共同体的,由共同体代表着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无论是霍布斯还是卢梭,他们从原子式的个人出发去假设原初社会人与人之间互相争斗的生存状况,然后从这一生存状况演绎出共同体的产生,其假设并不符合人类早期发展的历史状况。

人类共同体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的。由最初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如部落、氏族、家庭等人类共同体,逐渐发展到社会形成的共同体,如基于职业形成的职业共同体,基于阶级形成的阶级共同体,等等。马克思揭示了人类共同体发展的历史逻辑,即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到社会形成的共同体,最后到人的自由联合体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而与此相对应的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也将经历人与共同体的自然依赖关系、物的依赖关系和自由全面发展关系三个形态。马克思认为,社会分工对于共同体的组织形态以及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具有直接影响。

分工从人类社会一产生就存在,首先是基于性别等自然差别的分工,然后伴随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出现越来越复杂的基于社会关系的分工。正是分工把个人纳入到不同的社会共同体中,形成了不同共同体内部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以及共同体之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划分。“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6)因此,分工不但形成了个人利益和家庭共同体的利益,使得人类共同利益存在具有必然性和现实性,而且还产生了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

首先是基于自然差别的分工,尔后是基于社会关系的分工,是形成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划分及矛盾的根本原因。马克思认为,消灭分工是解决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普遍利益以及不同共同体利益之间矛盾的前提和基本条件。马克思所说的应该消灭的分工,不是指人们在具体活动中由协作所要求的分工,而是指社会分工,确切些说是社会分化甚至社会分裂,是一旦形成就不能改变的要求人们奴隶般地服从的固定的分工。这样的分工不是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形式,而是对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限制乃至剥夺。因此,只要分工不是出于人们的自愿,还带有强制的色彩,一切企图解决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以及不同共同体利益之间矛盾的尝试都具有强制性和虚幻性。国家共同体的出现就是人类社会试图解决这种矛盾的产物。

国家共同体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家庭共同体、阶级共同体之后才出现的共同体形式,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政治国家是一种组织形式。”(7)国家共同体就是为了解决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普遍利益以及不同共同体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是这种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国家是建筑在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之间的矛盾上,建筑在普遍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上的。”(8)从这个角度来说,国家共同体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普遍利益以及不同共同体利益之间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当分工还不能自由选择、还带有强制性时,只有国家共同体才能通过采取暴力统治的方式去暂时地缓解和调节这些利益之间的矛盾。这也是国家共同体较之于一般共同体更为高级的原因所在。

而从分工的发展来说,分工使得人类社会出现了阶级,形成了不同的阶级共同体。马克思通过对近代资本主义社会阶级问题的分析,形成了科学的阶级理论。马克思特别强调了阶级共同体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阶级共同体的出现和发展,使得阶级之间利益冲突变得不可调和。不同阶级共同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国家共同体调节的个人利益与普遍利益以及不同共同体利益之间的矛盾,集中反映在不同阶级共同体利益斗争上。因此,国家共同体也是解决阶级共同体之间利益矛盾的结果,是阶级斗争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将国家定义为阶级统治的工具。

恩格斯在依据马克思晚年人类学笔记思想写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此作了高度概括。这个概括是符合马克思的思想的。恩格斯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9)

国家共同体之所以能够高于其他共同体,解决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以及不同阶级共同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就是因为国家共同体产生了公共权力,国家共同体将自己装扮成公共利益、普遍利益的代表。

三、资本主义社会公共利益的产生和实现

马克思认为,国家共同体一方面是以普遍利益、公共利益的形式来解决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以及不同共同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体现了国家共同体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角色。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共同体所代表和实现的公共利益是现实的,体现了社会所有个人及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共同体是从社会发展出来的,从诞生开始就不是独立于社会各共同体的,就没有摆脱私人利益与各共同体利益,特别是阶级共同体利益的纠葛。因此,国家共同体实质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共同体用来维护和实现本阶级共同体利益的工具。国家共同体所代表和实现的公共利益,实质上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共同体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对于其他共同体,特别是对于被统治的阶级共同体来说是虚幻的、不真实的。“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而这始终是在每一个家庭集团或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语言联系、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益的联系的现实基础上,特别是在……已经由分工决定的阶级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阶级是通过每一个这样的人群分离开来的,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10)

资本主义国家是资本主义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实现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共利益。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质是资产阶级对其他阶级的统治,资本主义国家所代表和实现的公共利益实质是资产阶级这个阶级共同体的公共利益。资产阶级正是借助资本主义国家来追逐和实现本阶级的利益。由资产阶级来代表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共利益,在具有其阶级性的同时也具有历史的局限性。

马克思从《莱茵报》时期开始,就注意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他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明确质疑林木所有者,他们一方面以受害人身份要求获取对私人利益的赔偿,另一方面又利用自己的立法者身份,打着“公众惩罚”的名义,企图将自己的私人利益公共化、获取更大的利益。“林木所有者只能收回被别人拿去的东西。如果把国家交还给他——既然他除了私人权利外,还获得处置违法者的国家权利,那就确实把国家交还给他了,——那么,国家也必定是他的失窃物了,因此,国家就必定是他的私有财产了。”“公众惩罚是用国家理性去消除罪行,因此,它是国家的权利,但是,它既然是国家的权利,国家就不能把它转让给私人。”(11)这时马克思的思想尽管还深受黑格尔影响,把国家看成是摆脱了私人财产利益的支配,是“按自己本身的方式来行动”的“理性的定在”,但是,马克思仍然敏锐地觉察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公共利益是有局限性的,只是代表了一部分人的私人利益。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本身,即市民社会的不完整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幻性。在封建社会,市民生活的要素,例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它们以这种形式规定了单一的个体对国家整体的关系,就是说规定了他的政治关系,即他同社会其他组成部分相分离和相排斥的关系。18世纪的市民社会没有把财产或劳动上升为社会要素,相反,却完成了它们同国家整体的分离,把它们建成为社会中的特殊社会。因此,政治解放其实就是这个特殊社会的革命。这个特殊社会通过政治革命,将其对国家整体的特殊关系变成自己对人民生活的普遍关系,使其特定的市民活动和地位变成普遍的活动和地位。政治革命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组成为普遍事务,即组成为现实的国家。“于是,政治革命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它把市民社会分割为简单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是个体,另一方面是构成这些个体的生活内容和市民地位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它把似乎是被分散、分解、溶化在封建社会各个死巷里的政治精神激发出来,把政治精神从这种分散状态中汇集起来,把它从与市民生活相混合的状态中解放出来,并把它构成为共同体、人民的普遍事务的领域,在观念上不依赖于市民社会的上述特殊要素。特定的生活活动和特定的生活地位降低到只具有个体意义。它们已经不再构成个体对国家整体的普遍关系。公共事务本身反而成了每个个体的普遍事务,政治职能成了他的普遍职能。”(12)政治革命解放了市民社会,个人从国家整体中解放出来,成为“利己的人”。市民获得了政治参与权,从而使得每个人都有权参与公共事务、公共权力,发展出适合其要求的公共领域。

这样,市民社会在获得解放的同时,也把市民社会的原则上升为普遍的原则,把“特殊社会”的要求上升为社会的普遍要求。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根源于市民社会,是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局限必然带来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和资本主义公共利益的局限。马克思批判了鲍威尔混淆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之间的关系,指出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的区别,实质就是指出了市民社会以及建立其上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和资本主义公共利益的阶级局限性。

市民社会的政治解放只是资产阶级从封建生产关系中的解放,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解放。等级、身份等封建因素消除了,但是私有制却使得市民社会成员归属于不同的阶级。资产阶级取得了公共权力,而曾经与之一起反对封建势力的无产者成了被统治的对象,成了公共权力压制的对象。资产阶级把公共利益的局部利益,即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上升为人类的公共利益、普遍利益,把资产阶级的活动上升为公共活动,把资产阶级追求的平等和自由原则上升为社会的普遍原则。但是,市民社会人的平等,“就其非政治意义来说”,就是“每个人都同样被看成那种独立自在的单子”(13);而市民社会人的自由,也不过是“构成他的生活内容的那些精神要素和物质要素的不可阻挡的运动(14)。现实的人成了利己的个体和抽象的公民。在这个意义上,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共利益是虚幻的普遍利益,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也只是形式上平等的虚伪的公共领域。

四、公共利益的历史发展(www.xing528.com)

分工使得人们在相互实现私人利益的过程中产生了公共利益。然而也正是由于分工导致了社会人群的分裂,特别是私有制的出现和发展,在人群中造成了不同的阶级共同体,以致一个阶级统治其他阶级。公共利益被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借助于国家这个共同体形式来代表和实现。因此,国家成了虚幻的共同体,国家所代表和实现的公共利益也成了虚幻的公共利益。

在马克思看来,国家共同体并不是永恒的,特别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不但极大地发展了生产力,使得人们有了更多的自由,能够进行一定程度的自主活动,发展各种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原有分工的束缚,而且还产生了无产阶级这个国家共同体的掘墓人,使这种国家共同体最终将为自由人的联合体所取代。

而人的自由程度、人的自主活动发展程度,与公共领域的发展以及人的公共性需要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它们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是一致的。人的自由实现到什么程度,人的公共领域就能够在什么程度上摆脱国家共同体的束缚,就能够在什么程度上体现人的公共性需要。“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15)人的自主活动发展到什么程度,人们参与到公共领域的广度和深度就会达到什么程度,公共利益就会在什么程度上摆脱国家共同体的束缚而实现和表达人们的普遍利益需要。

恩格斯在体现了马克思思想的《反杜林论》第二编“政治经济学”中对此作了论述:“只要实际劳动的居民必须占用很多时间来从事自己的必要劳动,因而没有多余的时间来从事社会的公共事务——劳动管理、国家事务、法律事务、艺术、科学等等,总是必然有一个脱离实际劳动的特殊阶级来从事这些事务;而且这个阶级为了它自己的利益,从来不会错过机会来把越来越沉重的劳动负担加到劳动群众的肩上。”(16)人的公共性的实现、公共领域的发展,与人摆脱异化劳动、重新使劳动成为人的自主活动走的是同一历史发展道路。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公共利益也将由虚假的公共利益发展到摆脱虚假性、成为真正反映人们需要的普遍利益,人类共同体也将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发展到社会形成的共同体,最后到人的自由联合体。

只有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劳动才摆脱了物质生活生产形式的束缚,成为自主活动,实现了自主活动与物质生活的一致;个人摆脱了分工的局限,消除一切自发性,成为“完全的个人的发展”;交往摆脱了地域、狭窄社会关系,特别是自身发展的限制,成为基于个人本身需要的交往。(17)人的公共领域得以全面拓展,人成为共同体的人、成为真正具有公共性的人。人的公共性得到全面的发展和体现,公共领域将成为人的自由自觉活动的领域,公共利益将摆脱虚幻性,成为真正反映人们需要的公共利益。

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揭示了公共利益发展的历史逻辑,指明了公共利益只有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才能得到真正实现。我国当前以及今后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都将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都不发达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里,我们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即坚持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领导地位。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由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国家政权来代表和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和实现的公共利益实质就是无产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

当前,由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社会生产关系和管理方式正在进行调整等原因,我们国家在代表和实现无产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诸如部分官员滥权腐败、贫富差距两极分化、社会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解决和处理好这些问题既是维护社会稳定、坚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内在需要。

所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而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些都从根本上表明,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真正代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来指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是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实践需要。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共性本质要求它在进一步发展中,不断转换自身的社会职能,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需要。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利益将伴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而逐步得以真正实现。

(与谭清华合作,原载《哲学研究》2008年第5期)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6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8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9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6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7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8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5页。

(17)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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