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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学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及要求

时间:2024-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及要求。同样具有自主权利的双方,在国家就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就是签订就业协议书。

高职学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就业协议书

一、就业协议书的概念与作用

(一)就业协议书的概念

就业协议书是“双向选择”就业制度下,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就业协议书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根据国家规定,在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必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所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署后方可生效。

(二)就业协议书的内容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一定要了解就业协议书的内容,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

1.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及要求。这一部分是就业协议的重要内容,它表明国家的就业政策和对协议书的使用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毕业生情况及意见。这部分内容由毕业生本人填写,毕业生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培养方式、健康状况、学制、专业、学历和家庭住址等。在毕业生的意见一栏,由毕业生填写自己的应聘意见,要求毕业生对是否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表明自己的意见,同时也应写明用人单位在洽谈中达成的有关约定,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应该说,从整个就业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应聘意见是毕业生行使自己权利的重要体现,对毕业生十分重要,要求毕业生认真填写。

(2)用人单位的情况及意见。这部分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单位隶属、联系人、联系电话、所有制性质、单位性质和毕业生档案转寄详细地址。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中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用人单位的意见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这就是说,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毕业生以后,还必须有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录用的意见。

(3)学校意见。学校意见中主要包括院(系)和学校两级意见。院(系)意见是管理培养学生的基层意见,院(系)在签署意见时要对学生的基本情况和用人单位的情况及协议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同时对毕业生具体的就业去向登记备案。学校意见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符合就业方针政策和学校就业规定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表示学校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所签就业协议的认可。

2.备注。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签字、盖章,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该内容虽然比较简单,但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学校在对就业协议进行审核时,原则上不承认口头约定,因为口头约定在实际操作中根本无法认定。

备注栏是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所设计的。在备注栏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只要不违背国家的就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一般不予干涉和否定。

(三)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1)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和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重要依据。在毕业生就业制度中,为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充分发挥新生人力资源的作用,国家赋予毕业生自主选择工作的权利。同时,为了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国家把自主录用新生人力资源的权利赋予用人单位。同样具有自主权利的双方,在国家就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就是签订就业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自的权益,同时,它也成为毕业生就业和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重要依据。

(2)就业协议书是学校实施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计划的重要依据。国家为宏观控制毕业生流向,保障急需人力资源的补充,就要使就业有一定的计划性。因此,学校要以就业协议书为依据编制毕业生就业的建议性计划,报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学校为了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关系,维护高校自身的信誉,也要参与就业协议的签订并监督执行。

由此可见,毕业生就业必须与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可以说,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和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国家审批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一)就业协议书签订原则

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是指三方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原则。

1.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来说,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来说,必须具备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对高校来说,高校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将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

2.平等协商原则。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取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得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的权利义务应该是一致的。除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备注”栏中加以补充确定。

(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①毕业生本人在协议书上以文字的形式,签署自己同意到选定单位工作的意见,同时签署本人姓名。②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署同意接收该毕业生的文字意见,并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人事决定权,则需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③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部门。④毕业生所在院(系)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部门对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⑤学校依据就业协议的内容填报毕业生生源库,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部门统一审核、打印、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三、签订就业协议书应注意的事项

签订就业协议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学习、洽谈十分重要。

(1)认真学习就业协议书中的签约须知。

(2)熟悉了解就业协议书中的注意事项。

(3)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也要签订试用期合同。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合同书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合同书约定的工作年限和待遇。

(4)为避免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纠纷,签约前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收入、住房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最好在协议书备注中写明。

(5)毕业生必须信守协议。如果万不得已要单方面毁约,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征得原签约单位同意,经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一定的违约金,方可列入计划另行派遣。

四、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属违约行为。单方依法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取消原签订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须征求学校同意。

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方可重新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

(1)对用人单位来说,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选择的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为某种原因违约,势必造成用人单位录用工作的浪费,用人单位若再另选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

(2)对学校来说,用人单位往往因毕业生违约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一旦某校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可能在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而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的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所以如此下去,必定影响学校今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3)对其他毕业生来说,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如日后该毕业生违约,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

(二)用人单位违约

用人单位违约应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违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单方撕毁协议。②有的单位不了解或忽视相关就业政策,在没有取得进人指标的情况下就签订就业协议,导致不能按规定办理正常接收手续。③有的单位由于自身经营运作上的问题,如倒闭、转让或并购等,不能按原计划对毕业生进行接收。

一旦用人单位违约,势必造成毕业生求职过程中付出的精力、财力的浪费,毕业生若再另选其他单位,一方面,错过了选择其他理想单位的很多机会;另一方面,在时间上也非常紧张,往往会出现“饥不择食”的情况,影响毕业生今后的发展。同时,用人单位违约影响学校就业计划方案的制订和上报,给学校的就业工作造成被动。

(三)学校违约

学校在就业协议中主要行使监督审查权,只是对不规范的协议进行制止。由于学校不是双向选择中的意向方,因此学校直接出现违约的可能性很小。

五、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国家有关的就业政策规定,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毕业生的权利

1.自主择业的权利。自主择业是择业者的基本权利,即自主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所谓“自主选择权”就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选择用人单位完全由学生自己决定,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或强迫毕业生选择某个或某类用人单位。但是,自主择业不是“自由择业”,大学毕业生行使自主权是有前提的,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就业的规定。因此,择业者自觉接受国家有关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是正确行使自己择业权利的前提和保证。

2.公平竞争的权利。公平竞争是自主择业的前提,是择业者在择业过程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即自主选择权。择业者在法律、政策规定的择业范围内都有权参与竞争。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在国家法律、政策的指导下,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在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下自主择业。公平竞争对择业者来说既是权利、也是机遇,但同时又要承担竞争所带来的压力和挑战。竞争遵循的是“优胜劣汰”原则,毕业生就业市场中的公平竞争,一方面能够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也是对择业者基本素质和实际能力的检验,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专业和课程建设、人力资源培养模式改革也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产生连锁的竞争效应。

市场是无情的,竞争是激烈的,择业者应当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一旦进入人力资源市场,就是一场知识的竞争、能力的竞争、素质的竞争,危机意识是不可缺少的。有了危机意识,高职学生就要更加珍惜在校学习的时光,集中精力学习,高质量地完成学业,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增强自己的就业竞争力。

3.全面真实地了解用人单位情况的权利。全面真实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是保障自身利益的一种权利,是择业者实现自己就业愿望的前提。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使用意图等基本情况;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4.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随着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不断完善、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法律意识的增强,为了避免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出现当事人各方的矛盾,以及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就业过程中的正义和纠纷,在就业协议的基础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延续和法律化。

5.接受就业指导的权利。接受就业指导是每个毕业生都享有的权利。《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指出,高等学校的一个主要职责就是对毕业生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由此可见,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是高等学校的教育职责,同时,接受学校必要的就业指导以帮助自己顺利实现就业,是每个毕业生都享有的权利。

6.获取有关就业政策与信息咨询的权利。毕业生就业政策具有普遍性和严肃性,高等学校、毕业生及用人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就业政策,规范和指导毕业生的求职活动。高等学校及有关部门有责任及时向毕业生公布和宣讲国家及有关地区、部门的就业政策。只有这样,毕业生才能在求职时做到胸有成竹、从容不迫。否则,在求职过程中就会出现盲目性选择,从而导致事与愿违,甚至因对相关法律、政策性的无知而处处碰壁。

就业信息的获取对毕业生的职业选择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国家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都有责任收集、发布和提供毕业生供求信息,毕业生享有向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咨询的权利。

7.对就业协议违约的权利。违约也是毕业生的一项权利。也就是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和情况,毕业生不能到已签约的用人单位工作,毕业生本人可以提出违约。但是,违约权利的行使要依照就业协议书中违约条款的规定进行,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对用人单位违约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权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有的用人单位会因为内部情况的变化,导致不能履行就业协议,而提出违约。用人单位的违约,会给毕业生造成很大的损失。如果时间允许,毕业生还可重新择业;如果时间不允许,则可能造成毕业生长期不能就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但要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还要给予经济补偿。

(二)毕业生的义务

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的规定,毕业生在择业和就业的过程中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1.服从国家和社会需要的义务。服从国家和社会需要,就是一个人在选择职业时,应当首先考虑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社会对个人的要求去认识和处理择业问题,进而恰当确定自己的职业岗位。毕业生在选择工作单位时考虑个人因素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无可非议的。然而,作为当代大学生,高职生应当具有立志成才、报效社会的思想觉悟。加之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现在还是以财政拨款为主,个人所缴学费还不足所需培养费用的1/4。国家和社会为举办教育投入了巨大的财力、物力、人力,为大学生的学习和成才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上大学还不完全是一种投资于未来发展的个人行为。因此,就业也就不应该是只顾个人意愿的个人行为,而应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肩负着历史的重任,应志存高远、勤恳敬业、不畏艰辛,乐于到艰苦的地方去工作,到基层去工作,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

2.实事求是推荐自己的义务。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是基本的择业道德要求。讲真话是诚实美德的表现。毕业生在填写推荐表、写自荐信、与用人单位洽谈,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时,必须实事求是、全面准确。讲优点不要夸张,对缺点不能回避,有过失不可隐瞒,填成绩不能虚假。人无完人,每个人的才能都是有限的,每个人也都有不足之处。只有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才能使人觉得可靠,以欺骗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只能得逞于一时,而必遗长久之患。人生最可贵的品质是诚实,诚实的品质是人才思想素质的重要方面。只有具有这种品格的毕业生,才最受社会的欢迎。

3.履行就业协议的义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定之后,就要签订就业协议书。遵守协议是就业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讲信誉是对毕业生就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因此,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就不能随便违约。如果毕业生不能严格遵守协议,随便违约,不仅影响学校正常的就业秩序,也会损害用人单位、学校和其他学生的利益,不仅仅影响个人的诚信问题,也会损害学校的信誉,因此,对就业协议一定要讲信用,认真遵守。

4.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的义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毕业生办理完派遣手续后,应持报到证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如果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主管就业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学校将其户籍关系和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的就业主管部门,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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