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就业政策
所谓就业政策,从广义上说,是指国家为就业工作而制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就业机制等;从狭义上来说,包括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工制度,就业准入制度等。作为求职就业者的大学毕业生,在制定和设计个人职业生涯规划或职业理想时,特别是在择业过程中,除了要认清国家当前的就业形势之外,还应当了解国家目前的就业政策。
一、大学生就业制度的沿革
(一)改革开放前的大学生就业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恢复生产,进行经济建设。而当时经济建设所面临的突出困难,不仅有资源的匮乏,还有人才的奇缺。1950年,国家根据政治形势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提出了“统一计划、兼筹并顾”的方针,在学用一致的原则下,由中央统一制定毕业生分配计划,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经过几年试行、调整,初步形成了由中央制订计划,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布置、监督、落实,学校付诸实施的毕业生分配工作格局。可以说,由国家统包学生所有费用、统一分配的“统包统分”的毕业生分配制度,是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1958年,中央发布了《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限下放问题的决定》,改变了教育由中央部委直接管理的体制,加强地方对教育事业的领导,把原来由中央主管的228所高等学校中的187所下放到省、市、自治区。但是,由于工农业生产大跃进造成的人才需求过旺,所以从1959年开始,毕业生分配计划改变为全国性重点高等院校的毕业生由中央制订计划,给地方适当留成;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由地方制订计划,给中央适当提成的办法。这种分配计划又称为“抽成分配”方案。
1963年,我国高校毕业生分配开始实行“统筹安排”体制,即由毕业生分配部门在有计划、有重点地了解用人部门的需求和毕业生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编制分配计划。“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停止了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实行推荐工农兵上大学的录取制度,因此,这个时期的大学生又称为“工农兵学员”。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这一部分人员遵循“哪来哪去”的原则,一般不再重新分配。直到1977年恢复全国统一高考,大学毕业生才又重新施行统一分配制度。
从“统包统分”的大学毕业生分配模式的形成和演变过程,可以看出这种分配模式是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它与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是相适应的,对促进我国当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同时也逐步显现出一些弊端。
1.统一分配制度的积极作用。首先,保证了将十分有限的人力资源,投入到国民经济的重点部门、地区和单位,加快了经济建设的步伐。新中国成立以后,整个国家百废待兴,国家的建设与发展迫切需要补充各方面的人才。据有关统计,1952年底全国总人口近5.7亿,科技人员仅有42.5万人,全国每一万人口中有不到8个科技人员,当时全国的科研机构总共才40个左右,科研人员只有650多人。在各方面都需要人才,而大学毕业生又十分缺少的情况下,必须把有限的毕业生有计划地分配到国家急需的岗位上去。“统包统分”的毕业生分配制度正是适应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并且也显示出了其独有的优越性。
其次,有利于实现人才供求平衡,有效地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统一分配政策在当时保证了大学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及时地把一批又一批的大学毕业生送到基层、边疆等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保证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统一分配制度的弊端。“统包统分”的就业制度,对保障大学生均有就业机会、保证国家人才配置计划的完成、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和边远地区及艰苦行业的人才需求,确实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社会在发展、人类在进步,在随后的几十年里,我国政治经济领域所发生的日益深刻的变革,使“统包统分”的毕业生分配制度与社会需要越来越不相适应,那种大学生的培养费完全由国家包下来、毕业后全部由国家按指令性计划分配的模式,弊端也越来越明显。
(1)人力资源难以合理配置。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决策权集中于政府有关部门,而大学毕业生本人和用人单位作为人力资源供求双方的主体却无权选择。供需双方全凭组织安排,互不见面、互不了解,极大地限制了个人意愿的发挥,束缚了企业的用人机制,难以在更为细致的层面做到人才的合理配置。
(2)缺乏竞争机制。包得过多、统得过死,必然影响用人单位、学校、学生三方面积极性的发挥。学生端上了“铁饭碗”,弱化了竞争意识和就业观念;高校只管培养人不问人的出路,自我封闭、墨守成规,缺乏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用人单位用人全凭“等、靠、要”获得人才,养成了依赖性,失去了主动性,以致需用脱节,所学无用,人才浪费现象颇多。
(3)与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不相适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非国有制企业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这些企业急需大学毕业生去就业、创业。而国家统包统分的就业制度,难以满足它们的需要。政治体制改革必然涉及劳动人事制度。按我国相关企业法的规定,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用人方面也应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挑选和聘用自己需要的人才,或拒绝自己不需要的人。显然,传统的毕业生分配制度与之是不相适应的。
(二)改革开放后的大学生就业制度
1.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程。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教育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也开始进行改革。其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
第一阶段:供需见面。
1985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正式提上了日程。当年,教育部提出了“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取”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同时在清华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进行试点,之后迅速铺开。这就是所说的“供需见面”。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学校与用人单位通过计划内的供需见面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并不直接见面。尽管这一制度并未真正实现学生和用人单位的“供需见面”,但它的实行,结束了长期以来指令性计划分配体制,为高等院校学生就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打下了基础。
第二阶段:双向选择(或称“中期改革方案”)。
1989年3月2日,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家教委提出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即“中期改革方案”),方案明确提出:在过渡阶段,实行以学校为主导向社会推荐就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这个方案也称“过渡性方案”。
双向选择阶段的主要特点是:
(1)以学校为主导。由于当时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高等学校所提供的大学生数量还不能满足各方面的需求,社会上还不具备公平竞争的环境。由于种种条件的制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进行相互选择的条件还不成熟,所以,这个阶段大学生就业工作主要以高等学校为主导,由学校向社会推荐毕业生就业。
(2)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这里所说的一定范围主要是指:按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培养费由国家提供,学生上学一般应缴学杂费,经济困难者可申请贷款,符合条件者可享受奖学金),毕业后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由学校推荐,毕业生选报志愿,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职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对经推荐未被录用的少数毕业生,则由本人自谋职业。
毕业生的就业范围除了特殊规定外,一般按学校的隶属关系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选择职业。而部门和地区间的横向交流,则有一定的政策规定。
另外,为满足某些边远地区和工作条件比较艰苦的行业及重点单位的需要,在国家招生任务中安排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国家在必要时可制定当年部分指导性就业计划,提倡鼓励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到艰苦地区的重点单位工作。调节性计划招收的委托培养学生,毕业后到合同规定地区、单位就业,自费生毕业后自主择业。
中期改革方案是根据现实的改革条件和改革环境制定出的过渡性方案,它的实施,把竞争机制引入了高等学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改革又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第三阶段:自主择业。
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再次明确了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目标: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即除少数享受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单位奖学金的学生实行在一定范围内就业外,大部分学生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自主择业”。
1994年教育部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提出“从招生开始,通过建立收费制度,改变学生上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安排职业的做法”,“引导学生毕业后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以奖学金制度和社会就业需求信息来引导毕业生自主择业。这样,逐步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费用,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
这种就业体制的突出特点是,大部分毕业生将按照个人的能力、条件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而不再依靠行政手段由国家保证就业。用人单位也只能用工作条件和优惠待遇等吸引毕业生,不能等待国家用行政命令的办法调派毕业生。而高等学校作为就业工作的中介,主要为“自主择业”的毕业生提供服务。
2.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成效。
(1)保证了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传统的毕业生分配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是强调劳动力国家所有,否认劳动力个人所有。其操作的程序是依照国家计划自上而下进行的。这样多年一贯制的分配方式,较少考虑社会和用人单位对人才规模、数量和质量的需求变化,更难考虑毕业生本人的择业意向。用人单位没有选人权,毕业生没有择业权。另外,传统的毕业生分配政策还从制度上限制了作为资源有效配置所必需的人员流动机制,导致了某些部门严重超员却频频进人,而另一些部门人才奇缺却要不来人的现象。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政策,完全打破了计划分配制度的旧格局,在学校和毕业生、社会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起广泛的联系,架起了相互沟通的桥梁。学校可以向用人单位推荐所需人才;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相互有所了解的前提下充分地挑选,然后做出抉择。新的就业政策,保证了用人单位能够及时得到急需的人才,同时也为毕业生选择满意的岗位提供了机会与条件,有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2)促使大学生尽快成才。大学生就业制度的改革,给毕业生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就业舞台。但这个舞台并不都是前程似锦,反而处处充满着竞争。这种竞争,遵循着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规律。许多正在择业和准备择业的大学生,目睹了竞争的激烈和无情。现实告诉他们,毕业后他们将不得不进入这一竞争的行列,来接受社会的挑选。未来择业的条件不再以60分为标准,而是要以专业成绩、创新能力、英语和计算机操作水平、综合素质作为基础。思想品德好,专业水平高,应变能力强、综合素质优的毕业生,在择业时就会得心应手,就会成为用人单位的“抢手货”,否则就会被社会淘汰。竞争,让大学生感到了紧迫感和危机感,促使大学生不再沉湎于闯过“独木桥”的喜悦之中。许多大学生一入校,就站在了新的起跑线上,奋发读书、锐意进取。在大学生活中,他们经常反思自己,经常评估自己的实力,与自己的目标、与周围的同学做纵向和横向的对比,不断完善自我。所以,大学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实质上是引入了竞争机制,激活了大学生自觉学习的内在动力,有力地促进了大学生的成长与成才。
(3)增强了高校办学的活力。一所高校,其毕业生的就业率及就业层次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这所学校的声誉,而学校的声誉又是影响高校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每年西方发达国家最优大学排行榜,都把毕业生就业情况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学校历届毕业生质量高、业务素质好,在走向社会后成绩卓著,用人单位欢迎,社会需求量就大,学校生源质量就高;反之,学校专业设置不合理,培养的学生“产销不对路”,毕业生动手能力差,社会就不欢迎,报考的生源就减少。我国高等学校为了培养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才,必须不断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和方式,优化专业结构,深化教学改革,积极进行自我调整,给教学注入新的内容,培养具有宽基础、高层次、适应性强的“复合型”人才,这样才能适应社会的竞争。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增强了高校的自主权,同时也增强了学校之间的竞争,促进了学校内部机制的改革和专业设置、专业结构的改革和调整,使人才培养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4)促使社会尊重知识、珍惜人才。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人才的魅力越来越明显,这反映在每年的毕业前夕,各用人单位到高校“抢人才”的火爆场面上。近些年,“人才大战”提前到了新生入校时。一些著名单位在高校设立名目繁多的奖学金,与在校大学生开展多种多样的联谊活动,以图及早吸引有发展潜力的苗子。可以说改革后的毕业生就业制度,使得大学生和用人单位都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和支配权。这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既是机会,也是一种挑战。用人单位在有机会选择自己所需要的人才的同时,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稳坐钓鱼台”,坐等国家分配毕业生了。谁拥有了人才谁就拥有了明天,激烈的人才竞争迫使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需要,从长计议、及早动手,以争取主动,对录用人员进行认真选择,想方设法录用能干之才。而赢得人才的前提是强化内部改革,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靠自身的实力吸引毕业生。这就强化了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意识,逐步形成了重视人才的良好氛围。
二、现行就业制度
(一)基本原则
“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是目前我国推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基本原则。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我国现阶段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主要有如下内容: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应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在计划安排上要优先考虑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的需要,尤其要保证在艰苦地区的国防军工和科研等重点单位的需要。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急需人才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单位就业。建立由学校和有关部门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是保证“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正确实施的就业机制。
市场导向就是学校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调整好学科、专业结构,确定好培养目标,科学规划学校办学规模及招生数量,以适应市场的需要。
政府调控就是政府通过宏观政策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通过制定宏观就业方针、政策,利用各种政策资源和信息资源指导广大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的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信息服务网络为广大毕业生搭建就业服务平台。
学校推荐就是学校根据国家的各项就业方针、政策,收集需求信息,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活动,为毕业生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用人标准选择毕业生,同样,毕业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兴趣和爱好来挑选用人单位。
开展供需见面活动是落实“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的重要方式。
(二)基本用人制度
1.公务员招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所谓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现代公务员制度是建立在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和科学管理基础之上的制度。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关于政府机关从事公务人员管理的法制化、正规化和标准化的诸种规范和规定的总和,是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1)招聘政策与待遇。公务员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公务员是指经过法定程序选举、任命、招聘的,在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委托任务的职员。狭义的公务员,是指在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或执行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规定》还指出:国家工作部门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申报,国务院人事部门确定。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政府工作部门申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其程序和审批权限。
公务员的待遇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就目前来讲,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实行职级工资制。所谓职级工资制就是职务级别工资制,它是在总结和吸收前两次工资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职级工资制度由四部分构成: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在工资之上还有一部分补充,即津贴与奖金。
公务员保险制度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建立的,对暂缓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公务员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生育保险制度、疾病保险制度、伤残保险制度、死亡保险制度等。
公务员福利是指国家机关在工资、奖金、津贴和劳动保险以外,通过举办集体服务设施、发放实物或补贴给予公务员的一种生活保障,以满足他们带有共同性和普遍性的消费需要,解决公务员个人难以解决的某些困难。公务员的福利包括福利费制度、公务员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制度、探亲制度、交通补贴制度、年休假制度等。
(2)录用条件。这一部分条件主要是通过公务员的录用考试来考察,具体录用条件包括知识素质、政治素质、品德素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和体能素质等六个方面。
1)知识素质。知识素质结构是国家公务员知识体系的构成和组合方式。公务员的知识素质应具有广博、精确、运用、更新等特点。它包括一般知识、专业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
2)能力素质。公务员的能力素质是国家公务员素质的核心。它包括公务员的一般能力和专业能力。
①一般能力。作为一名公务员,他的一般能力应包括观察力、记忆力、注意力、理解力、分析力、想象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②专业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操作能力。公务员必须能够准确而迅速地完成其业务工作。
·协调能力。公务员作为高层次的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使上下级之间协调一致地完成工作。
·表达能力。公务员的交际表达能力由口头能力和书面能力组成。
·交往能力。公务员必须能够很好地与各种层次人员交往,以树立政府部门的良好形象。
·应变能力。作为一名公务人员(尤其是低职级的公务员),其工作是琐碎而复杂的,有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可能发生,因此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公务员必须具有自控应变能力。
·分析与计划能力。高职务的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纵观全局、运筹帷幄的能力,能够对承担的任务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再对如何完成作出计划,并一步步付诸执行。
·求实精神和自我认识能力。公务员的行为必须是切合实际的,而且他必须能对自我行为有清晰的认识。
·创新能力。公务员在工作中必须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及其实践能力。
3)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指公务员的政治思想状况和政策水平,包括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工作态度、政策水平等因素。
4)道德素质。道德素质是指公务员的一般道德修养和职业道德修养,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的人生观、价值观、敬业精神、服务精神和廉政勤政作风等。
5)心理素质。心理素质主要是指公务员的心理承受能力。
6)体能素质。作为公务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必须精力充沛、充满活力。
(3)考试录用程序。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是根据考试录用的运转规律而编制的考试录用工作的先后顺序,一般包括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验、录用。
1)公务员录用计划。公务员录用计划是在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和指导下,预先制定的关于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职位、数量、招考范围、条件等规定及安排的意见。它是考试录用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2)招考公告。公务员录用考试前,主考机关要把考试录用的有关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披露。招考公告一般包括:招考部门,录用人数及专业,报名时间、地点,招考对象,考试时间等。
3)报名和资格审核。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和用人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准许报名参加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报名。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前述资格条件。
4)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主要采用笔试、面试方式,此外,还有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以全面测试应试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5)考核。考试之后,对合格者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全面考核。考核是公务员考核录用的一个关键环节。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政治审查、报考资格审查、回避情况审查等。
6)体检。健康的身体是执行公务的保证。体检标准由主考机关根据公务员录用对象的年龄特点和工作特点,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制定。体检内容重点放在心脏、肝脏、肺、视力、血压、四肢、五官、身高、体重等方面。
7)录用。用人部门根据拟任职位要求,综合评价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按规定录用的公务员,原所属单位要协助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如果原单位不予放行,由政府人事部门协调或仲裁。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有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并表现合格者予以正式任职,对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
(4)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注意事项。
1)国家公务员考试的类型。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要求,国务院、省、地(市)、县、乡五级政府机关以及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一律实行考试录用。考试的主要类型有中央及地方政府面向社会的公开考试、中央垂直系统的考试、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考试、军队转业干部的考试、民族自治地区的考试等。
2)报考对象和报考条件。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中央国家机关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应试对象为当年的应届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大专生以及个别中专生。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这里所说的“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国家管理,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的外国籍华人,不能报考公务员。这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
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公务员是受国家委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治制度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在政治上与党保持一致,必须拥护社会主义。这是报考公务员最基本的政治要求。
③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这是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的法纪观念和道德品质。国家公务员掌握着人民赋予的权力,他们的言行不仅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也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利,因此报考公务员的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法纪观念和道德修养。
审查报考人的法纪观念和道德品质,必要时应有报考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和提供考察鉴定材料。
④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者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考虑到中央和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担负着宏观管理的职能,不仅要求其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和综合能力,还要求他们具有基层工作经验。
这里所说的基层,一般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地)以下政府工作部门,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某些专业的毕业生,如外语、计算机、财会和考古专业的毕业生,可以直接进入中央和省级政府机关中工作。
⑤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者应具有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者文化程度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⑥身体状况。报考人应身体健康,年龄为18~35岁;报考专业技术类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年龄标准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报考人的健康状况,需要由医院开具体检证明;实际年龄,需要出具户口登记簿加以证明,这些都是正式考试前必须履行的手续。
⑦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这一项规定的内容是指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规定的一些特殊资格条件。
(5)报名程序和方法。
1)申请报名。
①正式报名前,报考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地点或指定的地点领取所需的各种表格和报考须知等资料,按照报考公告和报考须知的规定认真填写报名表。
②报考者在报考公告规定的报考时间内,携带工作证、身份证、学历证明、报名登记表和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到规定报考点报名,并按照规定交纳报名费、考务费和试卷费。
③报名结束后,各报考点要对报名情况进行统计,将报名信息输入计算机,然后于规定时间将报考统计资料上报考试主管部门。
2)考试资料审查。
①了解和审查报考者是否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基本条件。
②审查报考者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其拟报职位的要求。
③审查报考者所持户口簿、工作证、学历证明及有关证件是否与报名登记表相符。
④审查报考者的体形外貌,要求无明显生理缺陷,身高不能过矮。
⑤审查报考者的照片,防止替考等违规行为。
⑥审查报考者是否符合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www.xing528.com)
3)领取准考证。国家公务员考试主考机关对通过资格审查认定的报考者,在考试前将《准考证》核发到其手中。准考证由主考机关统一印制,贴上报考者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经主考机关盖章塑封后生效。《准考证》的考生姓名等项目必须与报名登记表完全一致。
2.聘用制度。人才是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劳动者。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后备人才资源,科学合理地使用好这一资源,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于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三步战略目标,对于激发广大青年求学成才的热情,提高国民的文化科学素质,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实行的人才聘用制度,正是保证“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具体实施的有效机制。
人才聘用制度就是关于我国基本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员选拔、聘用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其核心内容是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
(1)国有企业的人才聘用制度。随着人才聘用制度的实施,我国国有企业人才资源配置已由传统的行政计划配置向市场配置转变,企业人才资源配置已实行企业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向选择的原则。
国有企业实行对专业技术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公开竞争、择优上岗制度。除应由出资人管理和应由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外,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招聘各类人员,包括到高等学校招聘应届毕业生。凡聘用人员,都要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政府人事部门及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企业配置人才资源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信息咨询和人员测评等项服务工作。企业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应由有关当事人按照劳动(聘用)合同规定的条款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进行调解、裁决。
(2)事业单位的人才聘用制度。从2003年开始,我国在事业单位开始“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内容是所有事业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通过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权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度包括公开招聘、签订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亲属回避及人事争议仲裁等制度。我国目前正按照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的原则,在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开创了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为不拘一格选人才创造了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用人环境。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应主动适应这一新环境的客观要求,努力创造条件,使自己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谋求自己理想的职业。
3.人事代理制度。
(1)人事代理的内涵。人事代理是指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对其人事业务实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
人事代理的当事人为代理方和委托方。代理方一般是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委托方为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人事代理业务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委托代理的方式由委托方与代理方商定,并以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
(2)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由代理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代理方可以提供如下服务。
1)为委托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并协助委托方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等。
2)为委托方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办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自费留学、报考研究生和独生子女手续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3)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有关规定承认身份、计算工龄、确定档案工资、办理流动手续,并可以正常申报职称。
4)为委托方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
5)为委托方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
6)为委托方代办人才招聘业务,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荐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聘用人员合同签证事宜。
7)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岗位培训,并协助委托方制订培训计划。
8)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人才测评业务。
9)代理与人事管理相关的业务。
(3)人事代理有关规定。
1)凡经注册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式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2)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后,应当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
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4)尚未就业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辞职、解聘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在委托人事代理项目内有档案工资关系的人员,其代理期间涉及国家统一调资的,档案工资的调整根据国家及省、区(市)有关政策,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核定。
6)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按期向人才流动机构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其手续由委托代理的各级人才流动机构负责。
7)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解除聘用(任)合同的,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流动机构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8)委托期间,所委托代理的人员被全民、集体单位正式接收,由其委托代理的人才流动机构凭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函办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手续;被其他单位重新聘用的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应及时变更人事代理手续。
4.劳务派遣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新一代求职者就业观念的变化,劳务派遣开始在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场得到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和使用。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确认和规范。
劳务派遣亦称人才租赁,即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提出所需人员的标准和工资待遇,由派遣机构通过市场招聘等方式搜索合格人员,把筛选合格的人送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比如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等。
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点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用人不招人”。
(三)教育培训制度
教育培训是劳动者就业的前提条件。所以对于就业来说,教育培训制度是基础性、前提性制度。
1.教育制度。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故教育制度主要指学校教育制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就业者必须接受一定的教育才能就业,其中包括最基本的义务教育,也包括高中及其以上阶段的教育(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为主体)。对于就业来说,主要的教育制度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义务教育制度。在我国的关于教育的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具有强制性的意义。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公民就业的最低年龄,即年满16周岁,正好是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后的年龄。因此,除了极为个别的特殊职业,并且经过特别审批、作出特别保证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均不得使用16周岁以下、未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公民就业。
(2)职业学校教育制度。职业学校教育是国家为了促进教育与职业的有机结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举办的正规学校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鲜明的职业导向、就业导向特征,通常实施教育与培训相结合的制度。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这一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所以一般说来,这种教育具有很强的就业适应性。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新增人力资源的有生力量,是一种较高层次的人力资源。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我国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985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报告》、《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对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在新形势下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现为教育部)1997年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文件对新形势下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了全面的规定,内容包括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就业计划的制订、调配、派遣工作、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违反规定的处理等。第二章“职责分工”规定了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高等学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非常系统而全面。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许多配套政策,特别是2002年2月8日由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改革方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商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中央国家部委也采取积极措施,出台了有关配套文件,从干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收等方面支持毕业生就业工作,形成了新时期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一个完整体系。
2.培训制度。培训主要指职业培训,故培训制度主要指职业培训制度。对于就业来说,相对于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具有更广泛的覆盖性。因为它不仅包括对于职业院校学生和各类社会人员的培训,也包括对于职业学校教育之外的其他教育毕业生的培训,
职业培训的种类主要包括初、中、高级职业培训(通用性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再就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培训工作主要由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学等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1)初、中、高级职业培训。初、中、高级职业培训是指针对初、中、高级职业资格的职业培训,主要由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培训机构等组织实施。技工学校是培养技能-知识型人才的主要基地,实行教学实习与科研生产相结合教育模式,已形成初、中、高级培训并存,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相结合,多层次、多功能、多元化的职业培训体系,遍及机械、电子、航空、电力、石油、冶金、铁路等近30个部门和系统。就业训练中心是培训失业人员的重要基地,其培训对象主要是失业青年和失业职工,主要组织就业前培训和转业培训,多以实用技术和适应性培训为主,学制灵活,少者1~3个月,多者6~12个月。
(2)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的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制度。从1999年起,我国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在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比照这一制度,对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也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培训办法,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3)再就业培训。再就业培训是针对再次就业者的培训。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实施再就业工程中,为帮助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尽快实现再就业,国家要求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并制定了再就业培训的总体目标、重点内容。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再就业培训计划,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
(4)创业培训。就业是民生之本,而创业是就业之源。创业作为一项更为艰巨的工作,更需要教育和培训的支持。为推进这项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创业培训试点指导意见》,要求在30个城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从选定培训对象、聘请培训教师、组织实施培训等几个方面对如何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提出了要求,还要求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下岗职工开展免费培训,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按规定用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的职业培训补贴。当然,对于创业培训这项艰巨的任务来说,目前这种培训还仅仅作为就业、再就业的补充工作,远未达到它应有的高度,发展潜力很大,大有文章可做。
(四)相关政策法规
1.法律法规。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出台后,必将给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模式带来重大调整,同时,用人单位原有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其人力资源管理乃至全面经营管理也势必受到深远影响。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及个人带来如下十大变化。
(1)如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签而单位不同意续签的,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赔偿标准中的月工资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依照该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该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获得赔偿金(补偿金的二倍)。
(3)自2008年1月1日起,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订立有固定期限的除外)。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年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
(8)在培训前提下约定服务期时,限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按服务年限分摊,总额不超过培训费用。
(9)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为两年,补偿金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按月支付。
2.相关的具体制度。
(1)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的活动。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这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2)就业准入制度。就业准入制度是也是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的制度。2000年7月,劳动部规定,对规定的技术工种,实行职业资格鉴定合格者方能录用的劳动市场准入制度。
三、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政策和要求
国有企业是指所有制形式属于国家所有或国家控股的企业,按隶属关系分为中央部门直属企业和地方所属企业;按行业分为机械类、电子类、石油化工类、轻工纺织类、地质矿产类、内外贸易类、邮电信息类、原材料类、航天航空海运类、铁路公路交通类、银行保险类、工程建筑类等企业;按规模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到国有企业就业历来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机制,企业有了很大的自主权,特别是在人事权方面,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已推行全员聘用制,企业拥有自主招聘员工的权利。国有企业的用人体制的改革、“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的推行,既为企业选择人才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也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就业空间。
事业单位是为党政机关和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服务的,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的需要,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指科研、卫生、教育、文化等非盈利机构。目前我国已有130多万个该类机构,近3000万名职工,是各类人才荟萃之地。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制度,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职称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外,各单位还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不同职务的管理人员和不同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标准不同的职务津贴和职称津贴,对于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地方和单位还发放专家津贴等。相对国有企业来说,不同事业单位同一职称或同一职务工作人员的收入差距较大。
由于事业单位是由科研、医疗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等机构组成的,因而要求劳动者的文化素质普遍高于企业的劳动者。事业单位的这一显著的特点决定了事业单位每年补充人员绝大多数要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招考,因此进入事业单位就业历来也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一条重要渠道。目前我国已在事业单位开始全面施行人员聘用制度,给了事业单位更多的用人自主权,这无疑给“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实施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同时,也为广大的高校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基本要求
首先,要求高校毕业生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品德修养和敬业精神,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的创新知识,具备一定的管理才能和团结协作精神。对于高职高专毕业生来说,要求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能到基层或生产一线工作;具有较强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针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技术岗位和特殊工作岗位,要求毕业生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目前国有企、事业单位也提倡人才流动,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大多数单位希望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到单位后能稳定地在本单位工作,不少单位甚至将毕业生来单位工作服务的最低年限列入招聘条件之中。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方式
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参加由学校每年举办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招聘毕业生。经企、事业单位与学校双方互相联系、协商,单位派人参加学校举办的校园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在供需见面会上,单位向毕业生提供单位的介绍资料,让毕业生对该单位有大致的了解。然后由毕业生向单位代表自愿报名,并提供自己的自荐材料。单位代表在与毕业生初次交谈和阅读毕业生的个人自荐材料后,确定面试人员(有的单位还要举行笔试,依据笔试成绩再确定面试人员),经过面试后再确定录用人员。然后双方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毕业生。即通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劳动部门及教育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举办的人才交流会招聘毕业生。其招聘程序基本与校园招聘会相似。
3.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召开毕业生供需见面会招聘毕业生。这种方式的特点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整体发展的需要,从宏观上调控行业所属单位的用人计划,根据本行业所属单位当年所需高校毕业生的人数、专业和学历层次的实际情况,召集所属用人单位,并有针对性地邀请有关高等院校代表参加而毕业生本人并不参加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会上由用人单位提供包括所需毕业生人数、专业和学历层次的招聘计划,并通过与各个参会学校代表洽谈,与学校签订招聘计划;再通过与各个参会学校代表洽谈,与学校签订招聘意向计划协议。会后,学校根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招聘意向计划协议和用人单位的要求,向毕业生公布相关信息,通过毕业生自愿报名、学校选拔推荐的程序,将所推荐毕业生的个人资料传真或邮寄给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审议后确定人选,最后双方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4.通过报刊、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毕业生。毕业生接收到招聘信息后,根据招聘信息的要求,到用人单位指定地点,与用人单位代表见面洽谈,或参加笔试和面试。经双向选择最后确定聘用关系的,由双方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根据我国现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的具体做法,凡国有企事业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均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个人各执一份,一份交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保存,作为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并报省教育厅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备案,作为当年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依据。
四、到民营企业就业的政策和要求
民营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型经济形式,它是指在所有制关系属于经营者个体所有或采取资本联合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形式,是自我积累和筹划筹集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法人单位。民营企业的用工体制采用的是劳动合同制,员工和企业之间存在雇佣劳动的关系。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更加解放思想,大胆实践,支持非公有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的投资领域。民营企业的发展为广大高校毕业生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实现人生价值的舞台和更为多样的就业渠道。
(一)民营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基本要求
1.要求应聘者对企业忠诚。民营企业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大多就职于企业的管理、研发、技术等部门,其中许多人将会成为企业的骨干力量,并涉及企业的核心部门和企业的商业机密。因此,对企业忠诚,就成为大多民营企业对新录用高校毕业生的首要要求。
2.要求应聘者要有踏实的工作态度和吃苦耐劳的精神。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管理体制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员工要求很严格,有的要求甚至近乎苛刻。一般的民营企业由于刚刚起步,生产条件和自动化程度不高,劳动强度较大。因此,这些单位在聘用员工时,将对应聘者工作态度的要求比应聘者的能力要求看得更为重要。
3.要求应聘者要有强烈的创新、创业意识。民营企业作为现阶段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其生存的基础就是要具备开拓创新的能力。因此,它要求员工也必须具备创新的能力和创业的精神,能够为企业的发展积极出谋划策、奋斗拼搏。
4.要求应聘者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民营企业机构精简,讲求效益,往往是一人多职、一人多用。因此要求员工一专多能,能同时担任多方面的职能工作。
5.要求应聘者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民营企业虽然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但它们也相当看重应聘者的社会责任感,因为一个对社会有强烈责任感的人,必然对自己所在企业会有更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6.要求应聘者要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民营企业大多是中、小型企业,而且是完全以独立经营的经济单位面对市场经济的,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随时都有可能破产倒闭,这就要求企业的员工都必须具备承受这种风险的意识。同时,大多民营企业内部实行的是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企业内部的竞争也异常激烈,这也要求企业员工要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二)民营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方式
1.通过各高校举办的毕业生校园供需见面会招聘毕业生。由校企双方相互联系后,企业到学校参加校园供需见面会,在会上,企业与毕业生互相交流、双向选择。双方达成意向后,由企业给毕业生下达《录用通知书》或《录用确定书》,双方同时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可凭《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有关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然后凭《录用通知书》到单位报到,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企业员工。
2.通过人才市场招聘毕业生。不少民营企业采用到人才市场进行登记,公布自己招聘数量、所需专业及基本要求,通过参加人才市场召开人才交流会的方式招聘高校毕业生。在人才交流会上,企业设有自己的展位,与前来应聘的毕业生进行互相交流,然后采用笔试或面试的方式确定录用人员,凡被录用者,企业都会发给应聘者《录用通知书》。
3.与高校联合办班,采用订单培养模式招聘毕业生。目前,一些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由于发展速度较快,对专业人才的需求量较大。为了保证专业人才的来源,它们纷纷与有关高建立校联系,提前到学校与在校学生进行交流和双向选择。对有意向毕业后到自己企业来就业的学生,由学校组成专门的班级,按企业的要求进行培养,企业同时提供给这些学生实习的场地、相关待遇和条件,这些学生毕业后,就直接到企业就业。
4.通过媒体广告招聘毕业生。即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刊登招聘广告招聘毕业生。
五、到“三资企业”就业的政策和要求
“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型的企业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共同投资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股权联合企业。出资者是中外双方,因而共同的投资决定了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特点,并实行有限责任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商提供资金,按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企业签订合同,利用中方合作者的现有条件,以一方为主经营管理,按合同规定比例分配收益的合作企业。其特点是: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投资和分配方式灵活;以一方管理为主;合作期满,资产净值无偿归中方所有。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商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外资成分的经济实体。它的特点是:独立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作为独立法人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按中国法律办事,照章纳税。
“三资”企业均采用现代公司制度,共同的特点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严格、自动化程度高。但是不同国家和地区投资经营的企业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一般来说,欧美地区国家和香港地区投资的企业,其管理上较人性化,内部环境较为宽松,上下级关系较为随和,员工待遇较好,加班时间不多;日本、韩国等国家投资的企业,则管理更加严格,等级森严,对员工工作质量要求较高,但员工工资较高;台资企业大多实行军事化管理,一般员工工资普遍不高,加班时间较长。
“三资”企业使用员工的体制与民营企业相同,均采用劳动合同制,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具有雇佣关系。
“三资”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基本要求除前述民营企业的共同基本要求外,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由于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民族及文化背景的特点,各有不同的要求。例如,欧美国家和香港投资的企业还要求毕业生要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鲜明的个性;日本、韩国投资的企业则较注重应聘者的团队精神和服从意识;中国台湾投资企业强调军事化管理,因而要求应聘者要有合作的精神和军人的气质。
“三资”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方式与民营企业大致相同,高校毕业生在选择到“三资”企业就业时,要根据自身的适应能力和上述不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及用人要求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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