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模块二 国际公约关于国际船舶保安的规定
一、《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主要内容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包括A、B两个部分,A部分是强制性的要求,B部分是对A部分要求的实施提供指导,其内容相互对应。规则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即对缔约国政府的要求、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和对港口设施的要求。
(一)对缔约国政府的要求
根据《SOLAS公约》第Ⅺ-2章和规则的规定,缔约国政府的各种责任包括:
(1)规定适用的保安等级。
(2)批准船舶保安计划。
(3)验证船舶符合《SOLAS公约》第Ⅺ-2章和本规则A部分规定,并向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4)确定其管辖的港口设施需要指定1名港口设保安员,并由其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编制。
(5)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对以前所批准计划的任何后续修正。
(6)采取控制和符合措施。
(7)试行已批准的计划。
(8)向IMO及航运业和港口业通报信息。
规则A部分指出,缔约国政府在规定适当的保安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威胁信息得以佐证的程度、威胁信息的具体或紧迫程度、该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
缔约国政府要为船舶和港口设施规定保安等级,规则规定了3个国际通用的保安等级。保安等级1为普通状态,船舶和港口设施通常要在这个等级上运作;保安等级2为加强状态,此等级适用于保安事件风险加大的情况;保安等级3为一段时间内的特殊状态,适用于有发生保安事件的可能性或出现迫在眉睫的保安威胁时。
(二)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
根据《SOLAS公约》第Ⅺ-2章和规则的规定,缔约国政府的各种责任包括:
(1)适用1974年《SOLAS公约》第Ⅺ-2章和本规则A部分的公司及其船舶都应为公司指定1名公司保安员,并为其每一艘船舶指定1名船舶保安员。
(2)适用1974年《SOLAS公约》第Ⅺ-2章和本规则A部分的公司及其船舶均需配备经主管机关或其认可机构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并根据该计划来操作。
(3)船上须携带证明其符合1974年《SOLAS公约》第Ⅺ-2章和本规则A部分要求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www.xing528.com)
《船舶保安计划》是指为确保船舶采取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船舶物料以及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定的计划。《船舶保安计划》应能保证船舶通常保持在保安等级1上营运,在接到指令时,能够采取额外的或加强的保安措施而升级到保安等级2,并在保安等级3时对可能接到的保安指令作出反应。公司和船舶保安员应监督船舶保安计划持续有效,开展独立的内部审核。船舶保安计划的任何修改,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规则规定船舶须持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还规定了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安职责的船上和岸上人员的知识培训、演练和演习的要求。
(三)对港口设施的要求
对于符合1974年《SOLAS公约》第Ⅺ-2章和本规则A部分要求的港口设必须:
(1)指定港口设保安员。
(2)具有经有关缔约国政府指定当局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无论是船舶还是港口设施,需要采取的保安措施包括人员进入船舶或港口设施、船上或港口设施内的限制区域,货物装卸、船舶物料交付、非随身携带行李的装卸,以及监控船舶和港口设施的保安。
二、《SOLAS公约》修正案内容
修正案涉及公约附则第V章和第Ⅺ章,其中公约原第Ⅺ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被重新编号为第Ⅺ-1章,在第Ⅺ-1章之后新增加了第Ⅺ-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新增加的第Ⅺ-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所有客船和所有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修正案明确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的A部分具有强制性,B部分给出了如何履行强制性要求的指导。
第Ⅺ-2章第3条规定了缔约国政府关于保安的责任,要求主管机关为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并向船舶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
第Ⅺ-2章第4条规定了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船舶必须符合主管机关的保安等级要求,接受检验并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船舶进入缔约国港口之前或在港口期间,船舶应符合缔约国规定的保安等级要求。
第Ⅺ-2章第5条要求公司向船长提供有关船舶实际控制者方面的信息,以便在要求时向港口国出示,包括由谁负责船上人员指派、由谁负责船舶的使用以及谁是签署租船合同的各方。
第Ⅺ-2章第6条要求船舶配备保安报警系统,在发出报警后,应向指定的主管当局传送保安警报,指明船舶、船位和所受到的威胁或已经受到的破坏。该系统报警时,船上不显示警报已发出。
第Ⅺ-2章第7条要求沿岸国公布一个联络站,船舶可向其求助并报告所发现的保安问题。如果沿岸国确定在其附近水域存在着对船舶的威胁,应向船舶及其主管机关通报当前的保安等级、船舶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沿岸国决定采取的措施。
第Ⅺ-2章第8条明确规定船长在船舶安全和保安方面的权力,船长为船舶安全和保安作出的决定不受公司、承租人和任何其他人员的限制,包括拒绝装货、拒绝人员上船。如果安全与保安要求发生冲突,船长应首先满足安全要求,但要采取临时性保安措施,同时要通知主管机关和港口国。
第Ⅺ-2章第9条规定了对在港船舶的监督。对船舶的监督检查采用传统的港口国监督机制,授权的官员有权检查《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是否符合规定。但与传统的港口国监督机制不同的是,本条增加了把船舶驱逐出港的措施。检查官要求船舶提供的信息包括船舶保安证书和签发机关、船舶的保安等级、以前挂靠港口的保安等级、以前挂靠港口时采取的特别的和附加的保安措施。
第Ⅺ-2章第10条至第13条规定了对港口设施的要求、替代保安协议、等效保安安排和信息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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