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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与程序

时间:2024-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进行审核发证的管理活动以及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审核发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审定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换证审核应在现有“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与程序

子模块五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与程序

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范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中国交通运输部制定《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以及《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进行审核发证的管理活动以及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审核发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审定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一、一般规定

公司应按《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管理体系,并按本规则的规定取得“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其营运的船舶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从下列日期开始,不具备有效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船舶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业务;不具备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航行。

(1)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艇:1998年7月1日。

(2)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载货高速艇:1998年7月1日。

(3)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2002年7月1日。

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并分别由主管机关和经主管机关授权的中国船级社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实施公司审核的审核员必须持有由主管机关统一颁发的审核员证书。

公司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船舶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统一由公司按照要求提出:

(1)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送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

(2)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分送中国船级社和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

审核机构分别对公司和船舶实施以下审核:

(1)初次审核;

(2)公司年度审核;

(3)船舶中间审核;

(4)换证审核;

(5)临时审核。

公司初次审核和换证审核包括预审和现场审核两部分。

通过上述审核的公司或船舶,将取得主管机关或中国船级社的相应证书或签注

如果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发证机构有权吊销“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符合证明”的失效或吊销将导致与其相关的“安全管理证书”的失效。

“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失效或吊销后,公司可重新申请初次审核,以再次取得“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公司或船舶通过初次审核后,发证机构将重新签发“符合证明”(DOC)或“安全管理证书”(SMC)。

二、公司审核发证

(一)初次审核和发证

申请初次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

(3)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每个船种的至少1艘船上开始有效运行。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管理船舶船种、技术程度和船舶航区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2)有应付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的经验和能力。

(3)已建立与所管理船舶保持随时联系的值班制度。

(4)已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管理协议。

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安全管理手册;

(2)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前公司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情况的评估报告;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符合以下规定要求的管理协议。

(1)当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2)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3)在不妨碍船长独立行使法定义务和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收到初次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

(1)公司是否属于该港监管辖范围。

(2)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4)《初次审核申请表》填写是否正确。

(5)安全管理手册是否已全面阐述公司如何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6)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可能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或重新申请。

(二)换证审核和发证

换证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提前6个月提出。

申请换证审核应附送以下材料:

(1)上次审核以来已改版的安全管理手册;

(2)对原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说明(如有);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性复查报告;

(5)管理协议(如管理其他公司所属的船舶)。

换证审核应在现有“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完成。换证审核通过后,主管机关将重新签发“符合证明”。

(三)临时审核和发证

下列公司可向主管机关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

(1)新建立的公司。

(2)发生影响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体制变更的公司。

(3)现有“符合证明”不适用于新增船种的公司。

(4)主管机关认为可以发给“临时符合证明”的其他公司。

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1.2.3节的要求。

(3)公司已就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计划安排。

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应附送以下材料:

(1)安全管理手册;

(2)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www.xing528.com)

如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管理协议。

主管机关收到要求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安排临时审核的内容包括:

(1)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1.2.3节要求的符合性。

(2)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可能性。

临时审核通过后,主管机关将签发“临时符合证明”,其有效期为6至12个月。

为取得“符合证明”,公司应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日前2个月之内申请初次审核。该初次审核应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公司审核发证申请表如表11.3所示。

三、船舶审核发证

船舶审核发证包括初次审核发证、中间审核签注和换证审核发证三部分内容。

(一)初次审核和发证

船舶初次审核由航运公司向有管辖权的审核发证机构提交,由核发该船舶所属公司“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负责,另有授权的除外。

申请船舶初次审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有效的“符合证明”;

(2)船舶已配备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船舶已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至少3个月。

申请船舶初次审核应附送以下材料:

(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3个月的有效性评价或复查报告。

中国船级社接到公司的船舶初次审核申请后,应派审核组登轮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符合证明”副本是否适用于该船种;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

初次审核通过后,中国船级社应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并将其副本分别发送公司总部和负责该船登记的港务监督。“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中间审核。

(二)中间审核和签注

船舶中间审核申请,由航运公司在该船的“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第23个月至第30个月之间根据船舶到港情况向相关审核发证机构提交。船舶的中间审核,原则上由签发该船“安全管理证书”的审核发证机构实施。对中间审核期间内不回公司主营业所所在地的船舶的中间审核,航运公司可以申请由非签发该船“安全管理证书”的审核发证机构实施。接到航运公司的申请,在船舶抵达下述港口时,辖区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安排并实施中间审核: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青岛烟台、南京、连云港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汕头、湛江深圳海口、北海、武汉、重庆。由非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的审核发证机构实施中间审核的,该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将审核报告及审核所形成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送交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的审核发证机构备查。

表11.3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公司审核)

申请船舶中间审核应附送以下材料:

(1)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

(2)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复查报告。

中国船级社收到中间审核申请后,应派审核组登轮实施中间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修改与该船的适合性。

(2)该船保持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中间审核通过后,审核组长或审核员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注。如果逾期未申请中间审核或中间审核未通过,“安全管理证书”将自动失效。

中间审核应在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的第二至第三个周年日之间完成。

根据船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性质,主管机关可以在实施中间审核之前或之后安排必要的附加审核。附加审核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可视需要而定。附加审核通过后,审核员应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注。

(三)换证审核发证

船舶换证审核申请,由航运公司在“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前6个月向有管辖权的审核发证机构提交,由核发该船舶所属公司“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负责,另有授权的除外。

申请换证审核应附送以下材料:

(1)上次审核以来改版的安全管理手册(如已有且公司未送过);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公司对该船实施的近两次内审的报告或该船最新有效性评价或复查报告;

(4)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的说明。

船舶换证审核应在现有“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换证审核通过后,中国船级社重新签发“安全管理证书”。

(四)临时审核和发证

船舶临时审核申请,由航运公司向有管辖权的审核发证机构提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可申请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新交付使用。

(3)负责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的公司发生改变。

(4)公司只具有适合于该船的“临时符合证明”。

(5)主管机关认为可以申请“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其他船舶。

对于满足下列条件的船舶,中国船级社应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并将其副本发送公司总部和负责该船登记的港务监督:

(1)具有适合于该船的“符合证明”的副本或“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2)具有与该船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船长和有关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4)开航前需下达的重要指令已经书面下达。

(5)公司具有在3个月后对船舶进行内审的计划。

(6)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信息已通过确定的工作语言或船上人员理解的语言书面下达。

为取得“安全管理证书”,公司应在“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2个月之内申请船舶初次审核。上款所述初次审核应在“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发证机关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6个月。

对拟定审核期间不回公司主营业所所在地的船舶的初次或换证审核,具有管辖权的审核发证机构可以委托另一审核发证机构实施。委托审核按下述程序进行:

(1)征得被委托方同意后,委托方向被委托方发出《委托审核通知》,并附送公司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2)被委托方收到相关材料后,书面确认接受委托,然后按相关规定指派审核组,完成对船舶的审核工作。

(3)审核结束后,被委托方将审核报告及审核所形成的其他材料及时送交委托方,并保存材料复印件。

(4)委托方收到审核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按相关规定决定是否签发或换发“安全管理证书”。

船舶审核发证申请表如表11.4所示。

四、责任和义务

对公司、船舶所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解除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船员遵守国内或国际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法规的责任。

在审核过程中,公司有责任:(1)向有关人员通知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目标和范围;(2)指定负有责任的人员配合审核员工作;(3)向审核员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审核员充分有效地实施审核;(4)根据审核员的要求提供证据性资料;(5)与审核员合作,以便保证审核工作顺利完成。

如果船舶所有人不负责船舶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则有责任向主管机关报告负责其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的公司的全称和有关详细情况,报告应附送与该公司的管理协议。

审核员及其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及本规则的要求,公正、高效地实施审核,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主管机关可派员对审核过程、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和监督检查。对于在审核中所接触的有关文件,审核员应当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特许的信息资料。对审核员的不正当行为,公司或船舶有权向主管机关投诉。对于有此种行为的审核员,公司可以要求其管理机构予以调换。审核员违反本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其管理机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性质严重的由主管机关吊销审核员证书,必要时要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表11.4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船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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