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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

时间:2024-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子模块二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一、安全管理体系概述SMS是建立在船舶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规则、标准及适当考虑有关组织建议案的基础之上的。对上述的报告,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应建立相应的报告程序以及公司接到报告后相应的处理、评估和改正的程序等。该计划应包括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所有部门和全部船舶。

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

子模块二 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

一、安全管理体系(SMS)概述

SMS是建立在船舶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规则、标准及适当考虑有关组织建议案的基础之上的。根据《ISM规则》的要求,所谓SMS是指在船公司遵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在船上和岸上建立标准化的操作程序以及为保证其有效地实施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充分保障的体系。根据IMO的建议,SMS可能包括下列内容:拟定正式的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确定各级人员的责任和权力以及船岸人员间的联络渠道;确定特殊操作和关键操作并制定有关防止事故和应急反应的须知;岸上和船上的应急计划;制定有计划的日常维护;制定对事故、险情和不符合情况的报告程序;制定内部评审的复查程序;制定文件控制程序。

(一)明确公司安全管理的目标、功能要求和方针

《ISM规则》明确规定了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功能和方针,这些都是安全管理体系必须达到或实现的,因此,体系必须首先明确。同时还必须说明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功能和方针。

(二)人员

SMS中的人员包括岸上人员和船上人员。所有的人员必须对公司制定的目标方针有足够的了解,以实现SMS的目的。对船上的人员首先应保证船长及船员的适任和配员符合要求,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船长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岸上人员,船公司应指定一名或数名人员负责船舶的安全营运,并能直接同最高层管理人员联系,该种人员在需要时,享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的指挥和调配权,以及为实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应的培训、熟悉教育等体系。

(三)船上各种操作及应急计划

为规范船上的各种操作避免事故发生,在SMS中,船公司应根据有关的规定拟定各种标准化操作程序。制定的标准化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下列特殊操作和关键操作程序(但不限于下列各种操作)。

1. 船上的特殊操作

(1)保证水密完整性的操作;(2)航行安全,包括改正海图和有关出版物;(3)影响设备(如舵机)及其有关的备用机器可靠性的操作;(4)维护操作;(5)加油操作及港内驳油作业;(6)集装箱、货物及其他物品的紧固;(7)船舶保安、暴力和海盗行为。

2. 船上的关键操作

船上关键操作一般指如操作错误会立刻导致危及人员、环境或船舶的事故或情况的操作。一般可包括下列操作:(1)在限制水域或交通密集区域航行;(2)在接近陆地水域或交通密集水域会造成突然失去操纵能力的操作;(3)视线不良条件下航行;(4)气象恶劣条件下航行;(5)危险货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装卸和积载;(6)海上加油和驳油;(7)气体运输船、化学品船和油船的货物操作;(8)关键性机器操作。

3. 各种应急计划

在SMS中,应对船上可能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指定或建立反应程序,以便确保船舶及岸上有关机构能在任何时候对船舶所面临的危险、事故和紧急局面作出反应,以及为了确保制定的各种应急计划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公司应制定应急行动的训练和演习计划。船上的应急计划和岸上的应急计划应合理地成为一体,以保证双方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协调行动。

岸上的应急计划可包括:(1)各种应急计划的人员组成和其职责;(2)公司有关应急反应的动员程序(可包括建立一支应急反应队伍);(3)对事故或险情作出反应必须遵循的程序;(4)建立和保持船舶与岸上管理部门间联系的程序(可参阅IMO大会第A. 648(16)号决议“船舶报告制度和船舶报告要求”,并作出进一步的指导);(5)适用于该类紧急情况并有助于在作出反应时对船舶航行系统询问的检查表;(6)需要进行通知和咨询的各有关单位联系名单和通信细节;(7)船岸双方的报告方法(参见IMO大会第A.648(16)号决议);(8)与船上人员的亲属进行通知和联络的程序;(9)关于对新闻媒介和公众信息公告或接受询问的程序;(10)发生持久紧急情况时,对公司初始反应行动的后续安排。

专门参加支援反应行动的公司专家的登记,及为维持其日常职责的足够替班人员。

船上应急计划应考虑到在特定船舶上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可包括:(1)船上的职责分工;(2)为重新控制局势应采取的行动;(3)船舶的通信方法;(4)向第三方请求援助的程序;(5)通知公司和向有关当局报告的程序;(6)保持船岸间的通信;(7)应付新闻媒介和外界各方的程序。所制定的应急计划应说明怎样处理涉及破损、火灾、污染、人员、保安和货物的各种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包括:结构损坏、主机失灵、舵机失灵、电源损坏、碰撞、搁浅、货物移动、货物散漏或沾染、火警、投弃货物、进水、机舱事故、弃船、人员落水搜救、进入封闭处所、严重受伤、暴力或海盗行为、直升机操作、恶劣天气损害。

(四)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与分析

安全管理体系应要求船长向岸上指定人员报告下述事项:事故、险情、不符合安全管理体系的情况、修改和改进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议。

对上述的报告,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应建立相应的报告程序以及公司接到报告后相应的处理、评估和改正的程序等。

示范如表11.1所示:

表11.1 不符项报告        编号

续表

(五)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船舶和设备的维修应按计划进行,同时在SMS中,公司应建立船舶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计划,以及为保证船舶和设备按计划进行的相应检查程序和制度。

建立的各种维护程序可能包括:(1)船体及上层建筑钢结构的维修和保养计划;(2)安全、消防及防污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计划;(3)航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计划;(4)舵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计划;(5)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计划;(6)主机和辅机的维护和保养;(7)管系和阀门;(8)货物装设备;(9)惰性气体系统;(10)火、气、热探测系统;(11)机舱水泵、压载水泵及分离系统;(12)废物处处理及生活污水系统(13)通信设备。

除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计划和程序外,安全管理体系还应建立相应的检查制度、对维护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制度以及相应的纠正制度等。

(六)安全管理系的审核、复查和评审

为保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ISM规则》要求,公司应建立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评审计划。该计划应包括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所有部门和全部船舶。

评审计划包括:要进行评审的具体范围和活动;执行评审人员的资格;对发现的情况、结论和建议的报告程序等。

总之,安全管理体系应使公司的管理和船舶的管理制度化、系统化,将强制的公约、规则等纳入体系并适当地考虑有关组织的建议。因此,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强制实施将极大地促进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

二、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2008年1月1日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正式实施。该规则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1)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www.xing528.com)

(2)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3)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4)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5)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6)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7)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8)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9)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航运公司应当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0)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① 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

② 本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

③ 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受托方对处理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④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受托方有效开展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

⑤ 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受托方的指令。

委托方、受托方应当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1)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① 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

② 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

③ 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④ 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12)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二)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

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经过初次审核,对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航运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符合证明。船舶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船舶所持符合证明副本中载明的船舶种类应当覆盖该船舶。经过初次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的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船舶应当在安全管理证书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期内申请中间审核。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审核、中间审核的结论决定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新成立的航运公司或者对原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航运公司应当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营运前或者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者船舶更换国籍的,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展期6个月。

航运公司应当在临时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初次审核。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换证审核;通过审核的,签发新的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自原证书的届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5年。

在年度审核或者换证审核中,发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在相应审核的6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

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出现发生重大事故、连续发生事故、多次被滞留等情况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实施附加审核。

海事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限期改正,并按时指派审核人员验证航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格式并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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