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模块一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概述
一、老旧运输船舶管理法规沿革
1993年《老旧船舶管理规定》出台,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到21世纪初期,我国运输船舶出现了运力结构不合理、严重老化等问题,已明显不能适应当时航运业发展的需要。为此,交通部对1993年发布的《老旧船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01年及时颁布实施了2号令。
2003年12月4日,国际海事组织(IMO)第50次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正式通过了《加速单壳油船淘汰和限制运输重质油新规则》,已于2005年4月5日生效,并在我国正式实施。依照国际公约新规则,为防止低质量船特别是国际上淘汰的单壳油轮进入我国航运市场,保障国内油品运输安全,新规定将海上油船和化学品船的进口船龄标准由15年以下提高到12年以下,同时禁止进口单壳油轮,明确规定“购置、光租外国籍油船,其船体应当符合《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规定的要求”。
2006年7月,交通部颁布了新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提高了危险品船进口船龄和技术标准、加强了客船、危险品船改建管理、加强了对挂靠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增强了宏观调控能力、应变能力和安全管理能力。
2009年11月,交通运输部再次进行修订(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并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为提高客船、危险品船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充分发挥港口国监督的重要作用,遵循国际管理惯例,新规定加强了对外国籍老旧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一是规定超过我国规定报废船龄的外国籍船舶不得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二是要求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对进出我国口岸的达到我国规定老旧船舶年限的外国籍运输船舶加强监督检查;三是对从事我国港口与外国港口间运输的客船,根据需要,由双边政府海运主管部门商定对客船船龄作出限制规定。
新规定授权交通部在特殊情形下,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可对有关船龄进行临时调整。这将提高交通部的宏观调控能力和运输保障能力,增强对突发事件、重大事件的应变能力及安全管理能力。新规定的实施是提高我国水运管理行政执法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对进一步优化运力结构,提高航运业整体发展水平,提升我国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老旧船舶的特点(www.xing528.com)
(1)老旧船舶的船体、构件、机械设备等在营运十几年之后一切都有不同程度的锈蚀、损伤和老化,出现不同程度的凹陷、变形、开焊,特别是强度构件形成裂痕、裂缝等现象,均导致船舶局部强度和总纵强度减弱;刚体性能变差;船壳板和构件疲劳等一系列老旧船的明显表征。
(2)老旧船舶的机械设备老化,故障发生率高。老龄船舶的主机、辅机、舵机、锚机等设备的构件因老化、磨损和疲劳,其润滑、冷却和测试等系统因老化和蚀耗,都会时常发生意外故障而停止运转。
(3)老旧船船壳易开裂进水。老旧船的船体构件和船壳板都存有不易发现和潜在的多种缺陷和/或损坏,或因对已发现的缺陷和损坏没有及时修理,在一定的时间和自然条件下,特别是在大风浪中航行时,极易造成船壳板开裂而进水。
(4)虽说老旧船舶是以船龄划分,而同属于老旧船舶的技术性能状况却有着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通常会因船舶的用途、种类、钢材质量、建造厂家、航区和维护水平等因素的区别,形成虽同属老旧船其技术性能状况却大相径庭的局面。
(5)老旧船的船体构件、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变化快。老旧船存有较多的不易发现和潜在的缺陷、损坏,且这些缺陷、损坏处的锈蚀程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使之加重,速度加快。同理,极易受损和继续扩大损坏程度、船舶构件强度下降、船舶总纵强度和局部强度减弱以及船舶总体技术性能恶性变化等现象均将随着船龄的延长而随之加快。
(6)老旧船的各种抵御能力差。老旧船抵御风浪颠簸和冲击的总体能力,承受外力碰撞、挤压和撞击的局部能力、触底及坐浅后的维持支撑能力、货物配载和装卸货不当造成的弯曲及剪切力矩的抵抗能力等,均大大减弱,很容易造成损伤和损坏。
上述原因是造成散装老旧船沉没的原因,在恶劣大风浪情况下船舶甚至会迅速而毫无痕迹地沉没,因此,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管理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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