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一 船舶签证簿核发程序
1. 实施机关:船籍港海事局(《连续概要记录》)/海事处(除《连续概要记录》以外的船舶文书)
2.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4. 具备条件:船舶已取得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5. 提交材料
(1)国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① 书面申请;
② 船舶国籍证书;
③ 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航行安全证书;
④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⑤ 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⑥ 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
⑦ 符合证明副本(如适用);
⑧ 如果船舶申请换发签证簿,则应要求提交旧签证簿。
(2)国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① 书面申请;
② 船舶国籍证书;
③ 国际吨位证书;
④ 国际载重线证书;
⑤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⑥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⑦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⑧ 客船安全证书;
⑨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⑩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⑪(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⑫(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⑬(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⑭ 安全管理证书;
⑮ 符合证明副本;
⑯ 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⑰ 如果船舶申请换发签证簿,则应要求提交旧签证簿。
6. 办理程序
(1)向船舶监督处提交申请书和需交的文书。
(2)受理人审核材料完整性和有效性,符合条件核发,不符合条件退回并告知理由。
7. 办理结果
符合规定的,核发《船舶签证簿》,并将有关证书的内容及有效期写到船舶签证簿内,并加盖签证校核章。
任务二 船舶航次签证程序
1. 实施机关:海事局(经授权指定)
2. 申请人资格: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3)《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4. 申请船舶航次签证的情形
(1)由港内驶出港外。
(2)由港外驶入港内。
(3)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4)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5)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6)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上述第(1)、(3)、(5)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第(2)、(4)、(6)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5. 申报条件
(1)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
(2)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
(3)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和转载技术要求。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
(5)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需要护航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6)已按船舶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出港签证)。
(7)已按规定缴纳船舶港务费。
(8)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
(9)按规定进出港签证可以同时办理的,进出港签证同时办理。
(10)按规定可以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按定期签证规定的时间办理签证。
6. 申报材料
(1)船舶签证簿;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0)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予缴纳证明;
(11)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2)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13)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14)船舶营运证。
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第(14)项所指船舶营运证仅要求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提供。船舶营运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营运证的相关信息。
7. 办理程序
(1)向所在港口现场申请;
(2)现场受理;
(3)现场审查;
(4)现场决定许可或不许可。
想想做做
请根据下述华夏船舶公司资料,填写表3.1:
华夏船舶公司拟于2009年7月1日靠泊天津港四号码头1号泊位,特向天津海事局做出申请。船舶及相关资料如下:船名:圣鑫轮;船舶登记号为030004000078;呼号为BOFT;IMO编号为9259733;船籍港天津;船体材料为钢制船;船舶价值RMB 134 000 000;船舶于1977年8月1日在江南造船厂建成,未经过改建,船舶总长199米,型宽35米,型深18米,总吨为32 270,净吨17 800;主机种类:低速柴油机;数目1个;总功率10 290千瓦,推进器种类:定距桨,数目1个;船舶将航行于中国—欧洲—地中海航线。目前船舶装载货物数量12 000吨。旅客5人,车辆3辆小型家用轿车。该轮为华夏公司自有。该航次船长为中国籍张坤。
表3.1 航次船舶报告单
任务三 船舶定期签证审批程序
1.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各基层海事处(授权范围内的船舶定期签证)
2. 申请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4. 具备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一般签证的条件。
(2)在同一海事管理机构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向航行、作业相关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定期签证。
(3)在不同海事管理机构之间定线航行的船舶,分别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定期签证。
5. 提交材料
(1)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信息卡;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船舶);
(5)船舶检验证书;
(6)防治油污证书(适用船舶);
(7)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8)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船舶);
(9)船舶港务费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证明;
(10)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船舶);
(11)护航申请书(申请护航的船舶);
(12)船舶营运证或国籍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等交通部规定的其他证书、文书。
前款第(2)至(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于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免予提交。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准予定期签证,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
想想做做
请根据下述华夏船舶公司关于申请船舶定期签证的资料,填写表3.2。
华夏船舶公司于2009年7月1日向天津海事局申请船舶定期签证,船名:圣鑫轮;船舶登记号为030004000078;呼号为BOFT;IMO编号为9259733;船籍港天津;船体材料为钢制船;船舶价值RMB 134 000 000;船舶于1977年8月1日在江南造船厂建成,未经过改建,船舶总长199米,型宽35米,型深18米,总吨为32 270,净吨17 800;主机种类:低速柴油机;数目1个;总功率10 290千瓦,推进器种类:定距桨,数目1个;船舶将航行于中日韩航线。
该轮于2008年8月在天津港办理的年度了签证,并在2008年6月进行过安检。
华夏公司申请定期签证的原因是考虑到圣鑫轮装货地点离签证点较远,交通不便,逐航次签证有困难,且本船航线固定,在正常水位时,月平均进出港一般为4航次,特申请办理定期签证及定期缴交船舶港务费。同时保证:(1)遵守水上安全法规,不违章;(2)加强责任感,留心操作,确保安全;(3)自觉接受海事部门的检查;(4)到达目的港后按当地海事部门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表3.2 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任务四 船舶年度签证程序
1. 实施机关:海事局(经授权指定)
2. 申请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4. 具备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航次签证的条件。
(2)有安全诚信的船舶。
(3)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4)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规定进出港报告。
(5)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缴纳协议。
5. 提交材料
(1)航次签证需要的材料;
(2)安全诚信船舶证明文件;
(3)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船舶港务费缴纳协议。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准予年度签证,并在其签证簿的签注栏内签注年度签注的起止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
资料卡
“安全诚信船舶”的标准
(1)公司及其船舶已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安全符合证书(DOC)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证书2年以上,且公司在最近3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因管理机构变化引起的除外)。
(2)船龄为12年及以下的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船龄为12年以上的船舶,最近5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12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严重缺陷。如12个月内未接受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船舶应申请一次船舶安全检查。
(3)最近3年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4)最近3年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任务五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审批业务流程
1. 受理机构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2.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5)中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办理航程超过20海里或30公里定期签证的规定和授权有权机构办理定期签证的通知》。
3. 申报条件
(1)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
(2)定线航行的船舶。
4. 申请材料应包括
(1)《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申请单》;
(2)船舶签证簿;
(3)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4)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复印件;
(7)船员适任证书及复印件;
(8)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予缴纳证明;
(12)船舶营运证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3)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和定线航行的船舶的情况说明;
(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5)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6)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17)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前款第(4)项至第(9)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于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5. 执法主要标准
(1)相关申请材料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申请办理短期定期签证的船舶基本情况应保持以下状态:
① 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
② 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
③ 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
④ 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
⑤ 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
⑥ 已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交纳船舶港务费。
⑦ 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⑧ 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www.xing528.com)
(2)办理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对象是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或定线航行的船舶。
(3)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4)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由收到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向另一海事管理机构办理。
(5)船舶超出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区或者航线航行的,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6)对已办理短期定期签证的船舶,如发生《关于颁布办理航程超过20海里或30公里定期签证规定和授权有关机构办理定期签证的通知》规定的情形,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定期签证。
(7)受理人应将船舶短期定期签证审批相关信息及数据按规定及时录入相关海事业务管理系统。
(8)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9)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账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10)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任务六 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程序
1. 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
2. 申请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5. 提交材料
(1)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信息卡;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
(5)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书副本(适用船舶);
(6)船舶检验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船舶);
(8)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9)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予缴纳证明;
(10)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船舶);
(11)护航申请书(申请护航的船舶);
(12)船舶营运证或国籍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等交通部规定的其他证书、文书。
前款第(2)至(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于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免予提交。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表3.3为船舶进港签证报告单。
表3.3 船舶进港签证报告单
任务七 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程序
1. 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
2. 申请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5)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5. 提交材料
(1)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信息卡;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
(5)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书副本(适用船舶);
(6)船舶检验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船舶);
(8)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9)船舶港务费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证明;
(10)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船舶);
(11)护航申请书(申请护航的船舶);
(12)船舶营运证或国籍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等交通部规定的其他证书、文书。
前款第(2)至(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于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免予提交。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表3.4为船舶出港签证报告单。
表3.4 船舶出港签证报告单
想想做做
请根据下述华夏船舶公司关于申请船舶进出天津港的资料,填写任务六中的表3.3和任务七中的表3.4:
华夏船舶公司的圣玉轮拟于2008年5月挂靠天津港四号码头1号泊位装卸货物;船舶登记号为030004000078;呼号为BOFT;IMO编号为9259733;船籍港天津;船体材料为钢制船;船舶类型为客滚轮;船舶价值RMB 134 000 000;船舶于1988年8月1日在江南造船厂建成,未经过改建,船舶总长199米,型宽35米,型深18米,总吨为32 270,净吨17 800;最大高度35米;主机种类:低速柴油机;数目1个;总功率10 290千瓦,推进器种类:定距桨,数目1个;船舶航行于中国沿海航线。船上有包括船长在内的船员20共名,都属中国籍,性别男,分别有:
船长:张坤,证书编号00000001;
大副:李林,证书编号00000002;轮机长:岳顺成,证书编号00000005;
二副:王帅,证书编号00000003;大管轮:李启发,证书编号00000006;
三副:赵乔,证书编号00000004;二管轮:刘知遇,证书编号00000007;
水手:刘战,证书编号00011; 三管轮:赵立志,证书编号00000008;
水手:赵斌,证书编号00012; 机 工:刘 飞,证书编号00013;
…………
…………
旅客85名,其中15名男性,70名女性。
该轮于2008年5月1日1800时自大连港出发,预计到达天津港时间为2008年5月2日0900时。实际到港时间为2008年5月2日1000时到达天津港由于港口拥挤在港外锚地候泊,船舶前后吃水分别为8.3米和9.2米。船上装有货物大米120 000吨。5月3日0800时进入四号码头一号泊位开始装卸作业,在天津港卸下货物5 000吨,同时装上货物4 800吨玉米,另外100吨硝酸铵,5月4日0900时出港,船舶前后吃水分别为8.1米和9.0米。
任务八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 实施机关:海事局/海事处
2.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5)《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保安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
(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4.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5. 提交材料
(1)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①《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见表3.5)(一式五份);
② 船舶保安信息报告表(必要时);
③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影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黏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
④ 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2)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① 总申报单;
② 船舶概况表;
③ 货物申报单;
④ 船员名单;
⑤ 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⑥ 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⑦ 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
⑧ 办妥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想想做做
请结合任务七关于圣鑫轮信息填写表3.5相关内容。
表3.5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
任务九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1. 实施机关:海事局/海事处
2.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5. 提交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与进口岸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8)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
(9)办妥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口岸许可证》或《定期出口岸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7. 已经签证的船舶,出港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办理签证
(1)船长、轮机长或担任相应职务的船员变动。
(2)有关船员安排的重要设备损坏。
(3)船舶结构和技术条件发生变化。
(4)航行区域、船舶用途改变。
(5)办理出港签证后36小时内未能出港。
(6)发生或发现与签证条件不符的其他情况。
任务十 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程序
1. 实施机关:海事局
2.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3.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4. 具备条件
(1)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2)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3)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4)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5.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进入的原因、具体靠泊方案;
(2)当地口岸查验单位、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会签意见;
(3)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应急、保安要求的证明文件;
(4)港口、水域通航状况专家评估意见(需要时)。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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