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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管理手册-治安管理理论与实务教程

时间:2024-03-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剧毒化学品的管理一、剧毒化学品的概念剧毒化学品是指少量侵入机体,短时间内即能致人、畜死亡或严重中毒的物质。需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送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应从保证安全、服务生产的观点出发,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法规,通过审批、发证工作,及时掌握该地区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和经营的状况,有针对性地搞好管理工作。

剧毒化学品管理手册-治安管理理论与实务教程

第五节 剧毒化学品的管理

一、剧毒化学品的概念

剧毒化学品是指少量侵入机体,短时间内即能致人、畜死亡或严重中毒的物质。剧毒化学品属于毒害品的一部分,具有毒害品的属性和特点,所不同的是毒性强烈。毒害品达到一定剂量也会引起中毒反应,但一般不会有生命危险,大剂量服用会引起死亡,但如果抢救及时,仍可以保住生命。而剧毒物品只要达到剂量阈值以上很快就能致人畜死亡,难于抢救。剧毒物品虽然毒性剧烈,如果使用得当,严格掌握在剂量阈值以下,对人畜机体还有好处,如对某些疾病的治疗就离不开剧毒物品。可见剧毒物品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由剂量来决定的。

(一)剧毒物品的分级

剧毒物品的分级以急性毒性指标为主。半数致死量(LD50)是指药物能引起一群实验动物50%死亡所需的剂量或浓度。急性毒性分级情况见表7-5-1。

表7-5-1 急性毒性分级表

根据急性毒性指标,适当考虑剧毒物品的理化性质和其他危险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权衡,将剧毒物品分为A级和B级。

1.A级剧毒物品:具有非常剧烈的毒害危险,急性毒性符合表7-5-2中A级标准的;或毒性符合B级标准,无明显颜色、气味,易被用于投毒破坏的,及具有遇火燃烧、爆炸、催泪等其他危险性质,易引起治安灾害事故的。

2.B级剧毒物品:具有严重的毒害危险,急性毒性符合表7-5-2中B级标准的,可能引起治安灾害事故的。

表7-5-2 剧毒物品急性毒性分级标准

*急性口服毒物质半数致死量LD50:用成熟的白鼠做实验,经口摄入,在14天内能引起实验动物半数死亡所使用的毒物剂量。

*急性皮肤接触毒物质半数致死量LD50:在白兔裸露的皮肤上持续接触24小时,在14天内能引起实验动物半数死亡所使用的毒物剂量。

*急性吸入毒物的半数致死浓度LC50:用成熟的白鼠做实验,连续吸入1小时后,在14天内最可能引起实验动物半数死亡后使用的毒物的蒸汽浓度,以每立方米的毫升数为单位。

*V:指20℃时,标准大气压的饱和蒸汽浓度,以每立方米的毫升数为单位。

(二)剧毒物品的分类

根据剧毒物品的化学类别和毒性大小可分为4类:

1.A级无机剧毒物品(共72种)。主要有:氰及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部分)、亚硒酸盐(部分)、硒酸盐(部分)、磷及磷化物、氟及氟化物、氯等。

2.B级无机剧毒物品(共102种)。主要有砷及亚砷酸盐、砷酸盐、亚硒酸及亚硒酸盐(部分)、硒酸盐(部分)、硒化物、铊及铊的化合物、铍及铍的化合物、锇的化合物、钒的化合物、汞化物(部分)、溴等。

3.A级有机剧毒物品(共130种)。

4.B级有机剧毒物品(共228种)。

有机剧毒物品主要有:卤代烃及其他卤代物类;有机金属化合物类;有机磷、硫、砷及腈、胺等化合物类;某些芳香环、稠环扩杂环化合物;天然有机毒物类等。

二、公安机关剧毒物品管理的基本方法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一)做好审批、发证工作(www.xing528.com)

发放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单位应填写由公安机关制作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提供单位剧毒物品购买、运输、使用、储存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和处理剧毒物品事故的应急措施及急救方案。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提交应用剧毒物品的申请书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需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送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应从保证安全、服务生产的观点出发,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法规,通过审批、发证工作,及时掌握该地区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和经营的状况,有针对性地搞好管理工作。

(二)对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教育

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剧毒物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公安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剧毒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的人员进行严格资格审查,并要求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负责人保证本单位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剧毒物品的安全负责。

(三)对剧毒物品的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应对剧毒物品运输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对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检查。

1.对运输车辆的检查

检查运输车辆是否有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须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槽罐质量检测合格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是否按要求悬挂交通部门核发的危运标志灯、牌。

2.对从业人员的检查

检查驾驶员有无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押运员有无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操作证(押运员证)。

(四)查处违反剧毒物品管理的行为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通过,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7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287次会议、2003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9次会议通过),由公安机关查处的违反剧毒物品管理的具体行为有:

(1)违反剧毒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中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丢失、被盗及中毒等事故不立即报告的行为。

包括剧毒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2)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行为。

(3)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剧毒物品,或者将剧毒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行为。

(4)违反剧毒物品运输管理的行为。

除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为外,还包括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里所提到的“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刑法第1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上述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构成犯罪,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 例

甘肃平凉牛奶投毒案

吴某、马某夫妇因行业竞争对马甲产生怨恨,预谋伺机报复。2011年4月1日前后,吴某在他人处购买亚硝酸盐,4月5日14时许,其妻马某趁马甲夫妇不备,在马甲家牛奶内投放少量亚硝酸盐,用户食用后产生轻微中毒症状,未产生严重后果。4月6日10时许,马某再次向邻家牛奶罐投放亚硝酸盐,致39人中毒,其中3名幼儿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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