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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机构与治安社会防范组织

时间:2024-03-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县治安管理机构,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局、处)内设置的履行治安管理行政职能的有关机构。

治安管理机构与治安社会防范组织

第三节 治安管理机构与治安社会防范组织

一、治安管理机构

治安管理机构,是指国家依法设立以维护治安秩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专门组织,是公安机关的主要业务部门。治安管理是一类重要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任何国家都要依法设立特定的机构来实施这类活动。在我国这类机构主要包括两大类,其一是设立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内的公安机关中的治安业务部门,其二是设立在特定行业和领域内的专门公安机关中的治安业务部门。这两类治安管理机构中的基层机构,在治安管理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具有重要的地位。

(一)各级治安管理机构

1.中央治安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内设公安部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领导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在公安部内,治安局、道路交通管理局、消防局、出入境管理局、边防局等分工管理不同治安管理业务,是中央治安管理机构。

这些中央治安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和制定全国性的治安管理各项方针、政策和原则,并组织贯彻实施;(2)草拟全国性的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分别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3)制定和提出全国性的治安管理规划、计划和要点,以及各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发布通知、通报,召开专业会议,检查总结指导各项治安管理工作;(4)汇总统计治安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的数据,掌握违法犯罪情况的治安动态,提出相应的治安对策和措施,并向国务院汇报工作;(5)掌握和指导全国治安管理的业务建设和治安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管理警用器械的装备和配备等;(6)组织、协调和监督对重大治安问题的调查和处理;(7)主管对社会安全防范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2.省级治安管理机构

我国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内设立公安厅(局),主管相应地区的公安工作,领导该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治安管理机构不尽相同,一般包括:治安管理处(治安总队),户政处,经济文化保卫处,技术防范工作办公室,巡警总队,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消防监督处,消防总队,出入境管理处。有的地方设有水上警察总队、旅游保卫处、外来人口管理处等。各处和总队按照业务内容设置若干科(处)和直接查办案件的行动队。

省级治安管理机构是所辖范围内治安管理业务的领导机关,其主要职责包括:研究草拟地方性治安管理法规草案,研究制定各地治安管理措施、规划,贯彻落实中央治安管理机构的工作部署并汇报工作情况,领导当地治安管理各项业务,组织进行对重大专门治安问题的调查和处理,组织处置重大治安事件、事故,组织区域治安管理业务协助,掌管有关治安情况的统计、分析,指导监督对社会安全防范组织的管理,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指导、管理巡警队、防暴队、交警队、消防队等的建设和训练。

3.市、县治安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我国城市的规模、地位、级别有很大不同,除中央直辖市外,有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省会市、地级市(省辖市)、县级市(市辖市或地辖市)以及城市的区等。但其所设治安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相同或相似。

市、县治安管理机构,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局、处)内设置的履行治安管理行政职能的有关机构。包括:治安管理处(科、支队),户政处(科),经济文化保卫处(科),技术防范工作办公室,巡警支队(大队),交通管理处(交通管理支队、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消防支队(大队、中队),出入境管理处(科),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水上警察队等。各处(科)和支队(大队)按照业务内容设置若干科(股),市、县公安机关设置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一般设在市)、强制戒毒所、精神病管治院(部分市)等。

市、县治安管理机构是所辖范围内治安管理业务的领导、实施机关,其主要职责是:研究草拟贯彻上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措施、规划的细则,研究制定当地治安管理的计划、方案,贯彻执行上级治安管理机构的工作部署并汇报情况,领导、实施治安管理各项业务,进行各种治安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查处治安案件、事件和事故,与相邻区域开展治安管理业务协作,进行有关治安情况的统计、分析,推广、应用有关科技成果,监督指导社会安全防范组织,执行治安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指导公安派出所,管理巡警队(防暴队)、交警队、消防队等民警队伍建设和进行训练。

(二)专门治安管理机构

专门治安管理机构,主要指设在专门系统、部门或者特定区域的公安机关管理所辖范围、区域内治安秩序的机构,包括铁路治安管理机构、交通治安管理机构、民航治安管理机构、森林治安管理机构等。

1.铁路治安管理机构

铁路治安管理机构,是设置在铁路运输行政管理系统各级公安机关内的治安管理机构,在行政上接受铁路运输管理机关的领导,在治安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其职责包括:维护铁路站场、列车、沿线区段的治安秩序,查处治安案件和治安事故,保障运输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保卫铁路重要部门、要害部位,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党和国家保密物资运输的特运警卫工作;负责铁路单位内部和列车的消防监督管理;负责管理铁路单位内部的户口和重点人口等。

2.交通治安管理机构

交通治安管理机构,是设置在港口、港区、船舶运输行政管理系统的各级公安机关内的治安管理机构,在行政上接受交通部的领导,在治安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其职责包括:维护港口、港区、船舶运输业的治安秩序,查处治安案件和事故,保障运输和旅客人身、财产的安全;负责港口重要设备、要害部位和进港的轮船的安全;加强对交通部门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和港区外来人口管理;负责港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负责港口、船舶的消防监督管理等。

3.民航治安管理机构

民航治安管理机构,是设置在民航行政管理系统的各级公安机关内的治安管理机构,在行政上接受民航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在治安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其职责包括:维护机场、飞行运输的治安秩序,查处治安案件和事故,保障运输安全和旅客人身、财产安全;负责机场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管理机场区域的道路交通管理;负责民航系统的消防监督管理;负责旅客、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

4.森林治安管理机构

森林治安管理机构,是设置在国家森林行政管理系统的各级公安机关内的治安管理机构,在行政上接受国家森林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在治安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其职责包括: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查处治安案件和事故,处置山林权属纠纷;保障林业生产安全;负责林区消防监督管理。

(三)治安管理基层组织[3]

治安管理基层组织,是指由县级公安机关设置或者派出的,率领、组织直接面对公众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具体实施基层社区内或者职权范围内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的治安管理组织。作为治安管理基层组织,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要素:第一,治安管理基层组织属于国家依法设置的用来行使治安管理职权的组织。不是由国家依法设置的组织,或者虽然由国家依法设置,但是不是用来行使治安管理职权的组织,不是治安管理基层组织。例如社会性组织和团体(如保安服务公司)、国家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不是治安管理基层组织。第二,治安管理基层组织是整个治安管理组织体系中的基础层级,在它之下不再有下级组织。第三,直接实施具体治安管理行为,而不是领导、指导下级而间接实施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基层组织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组织:

1.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是县、市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管理并派驻本辖区内基层社区的,承担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打击犯罪、为民服务等多种职能的,在整个公共安全系统中具有广泛基础性作用的基层警务实体。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公安派出所:第一,公安派出所是县、市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而不是相对独立的一级公安机关;第二,公安派出所是县、市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受县、市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管理,而不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三,公安派出所承担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打击犯罪、为人民服务等多种职能,不是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某一业务部门的派出机构;第四,公安派出所对整个公共安全系统具有广泛的基础性作用,而不仅仅是狭义的“公安工作”的基础。

公安派出所的设置应当遵循“工作需要、方便群众、有利工作、布局合理”的原则。派出所设所长、副所长、指导员(教导员、政委)、内勤民警、户籍民警(社区)、治安民警等岗位。各岗位既各司其职又配合协作,共同完成各项任务。派出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目前我国公安派出所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地方公安机关派出所,其中又分市区公安派出所、建制镇公安派出所、乡公安派出所,以及设置于文体娱乐场所、大型商贸区、风景名胜区或者车站码头机场等区域的公安派出所;另一类是专业公安派出所,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水上、边境等行业或区域的公安机关,在其管辖领域内设置的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的职责主要包括:(1)登记、管理辖区内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在本辖区居住的境外人员;(2)管理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等危险物品;(3)配合有关部门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4)接受、处置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解难救急;(5)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6)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保护犯罪现场,查破和协助查破刑事案件;(7)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8)收集、掌握和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9)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www.xing528.com)

公安派出所具有下列职权:(1)依法批准并实施留置;(2)依法对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予以限制,依法在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3)依法对辖区实有人口进行登记、统计,颁发和查验身份证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4)依法进行安全检查和其他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治安案件;(5)依法对案件、事故现场进行保护,依法侦破和协助侦破刑事案件;(6)依法对辖区内各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7)依法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监外罪犯进行监督改造;(8)依法建立使用秘密力量,收集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信息,协助国内安全保卫工作。此外,根据《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还拥有下列职权:(1)依法当场盘问、检查权;(2)依照简易程序当场进行治安处罚权;(3)对被指控有犯罪行为,或有当场作案嫌疑,或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所携带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人员,依法带到公安机关盘问权;(4)对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员,依法强行带离现场、予以拘留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权;(5)遇有拒捕、暴乱、袭警、抢夺枪支,或其他以暴力破坏社会治安且不听制止的紧急情况时,有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权;(6)为紧急追捕犯罪嫌疑人、抢救处于生命危险状态的公民,有依法征用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权。

2.专业民警队

专业民警队包括:治安民警队(治安行动队)、交通警察队、巡警队、消防队、防暴队等。这些专业民警队,都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专门设置的,在相关业务科室直接领导下具体实施某些专项治安管理工作的治安管理基层组织。

3.专项业务机构

专项业务机构包括: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安康医院等。

治安拘留所,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置的依法执行治安拘留的行政执法场所。治安拘留所由公安机关的监所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治安拘留所设所长、副所长,实行所长负责制,副所长分管各项业务并协助所长抓好全所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民警。治安拘留所依法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并组织其参与公益劳动。有条件的治安拘留所应当设置学习室和活动场地。

收容教育所是由省级公安机关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教育矫治的场所。收容教育所的人员配备包括:所领导、辅导(管理)人员、相应数量的医务人员。收容教育所应当提供教育、劳动、文体活动、医疗等场所以及相应的医疗设施、设备,对被收容教育的人员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劳动、学习生产技能,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

强制戒毒所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依法对吸食毒品、注射毒品等成瘾人员进行强制戒毒的场所。强制戒毒所由公安机关主管,卫生、民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强制戒毒工作。强制戒毒所通过对戒毒人员进行药物、心理治疗和法制、道德教育,组织参加适度的劳动,使其戒除毒瘾、矫正不良行为和不良心理。

安康医院,又称精神病管制院,是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或者病情严重、家庭又无力看管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管束、治疗的社会福利场所。安康医院一般设置在人口众多的大中城市,由当地公安机关管理,医疗卫生部门指导、监督。安康医院对收治的精神病人实行“科学管理、精心治疗、管治结合、服务治安”的方针。

除上述场所之外,社会上还有一些场所也属于治安管理专项业务机构,例如,一些地方的“工读学校”,就是由公安机关主办的、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强制教育的特殊学校。再如,民政部门主管的“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是在抚养、教育促使其成为社会有用人才的同时,矫正流浪儿童的不良行为和不良心理,避免其危害社会。

4.治安检查站

治安检查站是公安机关在大中城市市郊结合部、城乡结合部的交通要道设置的,通过检查交通工具和过往人员、物品来全面强化城市社会治安的治安管理基层组织。治安检查站由所在大中城市公安机关批准设立,日常工作有的直接隶属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有的则交由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指导,但遇到重大情况或紧急任务时,则统一由市公安局协调甚至直接指挥。治安检查站的主要任务有:维护周围地区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派出所、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进出车辆、船只,盘查可疑人员和物品,检查违禁物品和非法运输的危险物品;根据上级的通缉令、指示和各地通报,及时堵截罪犯和犯罪嫌疑人,查缉赃物。

5.没有下辖民警队而是直接从事各项治安管理工作的治安业务科室

领导、指导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的内保科,以及通过领导、指导交通民警队、消防队等组织去实施管理的交通科、消防科等一般不直接担负一线实战队伍,因而不是基层组织,而是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能部门。

二、治安社会防范组织

治安社会防范组织,也称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它是相对于国家设立的履行政府职能的治安管理机构而言的,是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社会性组织。目前,治安社会防范组织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组织、群众自治性治安保卫组织、社会有偿服务保安组织以及其他群众自发形成的治安防范组织。

(一)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组织

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组织,是在所属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或法定代表人领导下,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所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所谓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确定。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为此,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应当贯彻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法制和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制定适宜的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措施和配备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检查单位范围内的治安情况,重点保护重要部位,排查治安隐患;及时处理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调解、疏导民事纠纷;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单位内部稳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单位内部的刑事犯罪案件、治安案件、治安事故,并负责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教育本单位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的集体户口、暂住人口和其他外来人口;参与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等等。

(二)治安保卫委员会

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是根据我国《宪法》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内建立的群众自治性治安防范组织,由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领导,是公安机关的助手和联系广大群众的纽带。治保会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机关、工厂、企业、学校、街道为单位,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其委员名额,应视各单位人数多寡、情况繁简,由3人至11人组成之,设主任1人并设副主任1~2人。

治保会的任务主要是:(1)密切联系群众,对群众经常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故的“四防”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治安防范意识;(2)组织领导群众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监督、考察、教育监外罪犯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以及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3)组织帮教小组,帮助教育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4)协助治安管理部门管理外来人口;(5)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保护违法犯罪现场;(6)协助调解、疏导民间纠纷。

(三)保安服务公司

保安服务公司是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性企业,是由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

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1)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2)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3)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4)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5)安全防范咨询服务。

保安服务公司与保安人员的具体职责由保安服务公司与其服务对象商定,一般说来,保安人员履行下列职责:(1)执行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任务;(2)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提供设计、安装保养、维护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保安装置等保安技术服务;(3)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客户单位,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4)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发现执勤区域内的治安隐患,立即报告客户单位和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协助予以处置;(5)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保安人员可以查验出入执勤区域的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处理。保安人员要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治安情况和信息,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妨碍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保安人员执行一般任务时,可根据需要配备和使用橡胶警棍等非杀伤性防卫器械;执行押运任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武器装备。保安防卫器械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四)其他治安社会防范组织

除了上述几种典型的治安社会防范组织外,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形式的治安社会防范组织,例如护厂队、护校队、更夫队、反扒志愿组织等等。这些治安社会防范组织,都有力地协助了治安管理机构的治安管理工作,在维护治安秩序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治安社会防范组织,缺少法律规范的规定,在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或者在独立进行治安防范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对于这些治安社会防范组织,治安管理机构应当本着鼓励、帮助、指导和监督的态度,促进它们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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