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立法决策的主要类型
由于立法决策所涉及的内容和环节众多,因此对其进行适当地分类可能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其的认识。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对立法决策进行为数众多的分类。但是,为了有助于深化对立法决策的理解和认识,在此仅重点介绍以下两种分类。
一、宏观决策、中观决策、微观决策
从决策的影响范围和决策对象的重要性程度来分,立法决策可以分为宏观决策、中观决策和微观决策三个层面和类型。宏观立法决策,通常是指立法主体对立法制度的全局性、战略性、关键性问题所做出的决策。这些决策包括国家基本立法体制的设计和定位(例如,以宪法和《立法法》为基础的立法体制)、中长期立法主题的确定(例如,是以建设市场经济为中心,还是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中心?)、某一部门法的全局性决策(例如,刑法究竟是以犯罪控制为主要导向,还是以人权保护为主要导向?经济法究竟是以自由市场为导向,还是以政府调控为主色调?)、立法程序设计的总体思路(例如,是以提高立法效率为主,还是以保证立法质量为主?)、立法技术的总体思路(例如,是宜粗不宜细,还是宜细不宜粗?)等。宏观立法决策是最高层次的立法决策,它关注的是国家法治建设、立法制度中最核心的命题。由于宏观立法决策对具体立法、执法实践以及社会关系的影响最为广泛、深远,决策者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广泛且反复地征求意见。
中观立法决策,是指立法主体对立法制度中某一领域、某一方面问题所作的系统决策。这些决策大致包括年度立法计划的确定、某一部法律的系统设计(例如,《行政监察法》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机关的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内容)、某一方面立法程序如何运用的决策(例如,是否要求所有的地方性法规在制定过程中都举行立法听证?)、立法机关内部的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立法技术在某一部门法的具体适用(例如,行政法需不需要一部统一的法典?还是坚持以单行法为主?)等。中观决策是立法主体经常面临的,且对某一阶段、某一领域的立法实践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微观立法决策,是指立法主体对于立法制度的某一个具体问题所做出的决策。微观立法决策常见于以下一些场合:对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实施和适当调整(例如,是否需要根据争议的程度和议题的复杂性程度适当调整几部法律草案之间的审议次序以便提高审议的效率?)、某一个具体法律规则的设计(例如,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当然对事故负有法律责任?)、立法程序在某一部法律草案审议中的具体运用(例如,《物权法》草案在经历三审之后是立即交付表决、终止审议,还是暂不付表决进一步审议?)、立法技术在某一部法律中的具体应用(例如,是否需要设立单独章节规定法律责任,还是将法律责任与行为描述统一起来?是否需要设立条标?)。微观决策是立法主体几乎每时每刻都面临的决策,因此也是最常见的一种立法决策。
尽管重要性程度有所不同,但无论宏观、中观还是微观立法决策,都是立法过程中所不可回避、不可或缺的决策。这三种决策共同塑造和完善了(着)国家的立法制度,因此也都是不容忽视的。(www.xing528.com)
二、建构型立法决策、回应型立法决策
根据立法形态的不同,立法决策可以大致被分为建构型立法决策和回应型立法决策。建构型立法决策是指立法机关在规划、设计一个全新的、系统的法律制度时所做出的决策。回应型立法决策则是指立法机关为应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制定、修改、废除相关法律制度时所做出的决策。
为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一分类,我们不妨借助两个比喻的例证。在建构型立法领域,立法者就像一位城市规划师。规划师通常要先为一个城市确定一些未来的发展目标(经济增长、交通顺畅、环境优美等),然后根据这些目标制定具体的规划指标参数(为配合经济发展设立开发区;为保证交通顺畅设计立体的交通布局方案;为实现环境优美确定公园等绿地占地比例等)。在规划师的规划决策中必然涉及各种发展目标以及具体规划方案之间的斟酌、比较和取舍,但这个过程一定是为一个核心目的——发展目标的实现服务的。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将交易效率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原则),交易安全则是次要的目标。因此,在许多具体制度的设计上都以尊重交易双方意思表示为原则。
在回应型立法决策领域,立法者则如一位医生。医生的终极目标以及主要任务就是解决和消除其所面对的既存矛盾——病人已被诊断出的疾病。为此,他们必须先在保守疗法和激进疗法之间进行选择;此后必须进一步确定疗程、药量以及防止发生并发症的方案等。《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食品安全事故、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为此,该法建立起了较《食品卫生法》更为严格、严密和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例如,为避免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方面“九龙治水”的格局,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建构型立法决策与回应型立法决策都是立法实践中常见的决策形态。两者各有所长,而各自的缺陷也很明显。建构型决策长于规划,系统性也很强,但也存在与实践脱节的可能性。回应型决策即时性、针对性强,但又由于缺乏系统性经常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怪圈。因此对于立法者而言,最理想的状态就是综合发挥这两种决策的长处,而适当控制其不足之处,以便使立法效应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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