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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教程:研究对象及体系简介

时间:2024-02-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前资本主义的专制社会中,立法是专制统治者的专属权力,立法不过是专制者可以任意处置的用以维护其统治的工具,或者是被视为神的旨意而充斥着神秘主义色彩。进入20世纪后,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中法学进一步获得全面发展,其中对于立法现象及其规律等问题的研究范围逐步拓宽,研究深度逐步深入。

立法学教程:研究对象及体系简介

第一节 立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体系

一、立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上,自原始社会解体、奴隶制国家与阶级出现后,法作为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殊社会规范得以产生。最初的法是由习惯发展而来的习惯法,并由奴隶制国家贵族所垄断。当奴隶制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阶段,习惯法不足以回应新的社会关系对法的调整所提出的需求时,奴隶制国家为维护其统治秩序而开始创制并颁布成文法,立法活动便随之产生。因此,人类社会立法活动的出现与成文法的产生是同步的,迄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然而,立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在17、18世纪才逐渐萌芽,迟至进入20世纪以后最终得以正式确立。这是因为,立法学产生和发展所需要的基本前提条件是近代以来才逐步具备的。

第一,近代资产阶级政权建立和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占据主流地位为立法现象成为科学研究对象提供了可能性。在前资本主义的专制社会中,立法是专制统治者的专属权力,立法不过是专制者可以任意处置的用以维护其统治的工具,或者是被视为神的旨意而充斥着神秘主义色彩。虽然也有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对立法活动进行过研究,但总体而言,这种研究是初级的、零散的。17、18世纪以来,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不断扩大,创设了以三权分立为理论基础的立法机关,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占据了统治地位,立法现象才摆脱了专制、神秘的色彩,而进入法学研究的视野,为这一领域展开科学研究提供了可能性。

第二,立法活动的飞速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近代以来,立法不再是偶然、孤立和封闭的活动,而是表现为立法数量越来越多,涉及领域越来越宽泛,立法过程也呈现民主公开的整体趋势。立法活动的飞速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为立法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基本资料。同时,立法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以及立法偏差而导致的消极作用均大量呈现,进一步彰显了人们对立法现象及其规律展开科学研究的必要性。

第三,法学自身的发展和成熟为立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当法学能够彻底实现与神学、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学科的分离,成为完全独立的、近代意义上的法学学科时,才能建立起法学的体系,分门别类地对法律现象进行系统研究,进而形成法学的分支学科。最初立法学只是与法理学、法史学、比较法学等学科融合在一起,尚未获得独立地位。进入20世纪后,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中法学进一步获得全面发展,其中对于立法现象及其规律等问题的研究范围逐步拓宽,研究深度逐步深入。当其研究成果达到了一定的系统化、理论化和学说化程度时,便使得立法学从其他相关法律分支学科中分离出来而获得了独立的地位。

由此可见,立法学的产生和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是立法实践的历史过程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投影,是立法经验长期积累的结果。

二、立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立法学是以立法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首先,立法作为特定的社会现象,是立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所谓立法现象,是指与立法有关的一切社会现象。其表现形式极为纷繁多样,包括立法权、立法主体、立法过程、立法技术等等。

立法权是一定政权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力。人类社会中的政权形式多种多样,而其立法总是政权所有者行使特定权力的产物,这种特定权力就是立法权。立法权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没有立法权的运用,便没有立法过程的启动。任何立法都只是行使立法权的必然结果。因此,对于立法权的研究是立法学的首要内容。立法学必须研究立法权的概念,揭示其特征,划分其种类,并进而分析不同政权中立法权限的配置特点及其制约因素,阐述立法权限体系的内部关系。

立法活动必须由立法权的行使主体,即立法主体承担。一般而言,有权进行立法的大多为政权机关,但在某些情况下,经由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或团体也可成为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由于立法主体的种类及其产生、任期、职权等各不相同,使得立法的性质、立法的过程、立法结果等在客观上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而出现了差异,因此,研究立法学还必须研究有权立法的立法主体。

立法活动总是表现为动态的、过程的性质。立法的整个过程涉及对需要进行立法的社会关系的确认,具体法律规范的制定、公布、生效等等一系列环节。其中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在立法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即立法程序,是整个立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阶段。由不同的立法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不同性质,其立法程序也不尽相同。因此,立法学还必须研究各类立法程序及其特点,如议会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与授权立法程序;根本法立法程序和普通法立法程序;国内法立法程序和国际法立法程序等等。

为了保障立法权的依法行使,对立法权行使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立法监督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立法违法的责任及其承担主体、承担方式等问题,都是立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www.xing528.com)

立法学还必须研究立法技术。因为立法活动是一项操作性极强的专门活动,立法主体在立法运作过程中,无论是在将一般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的立法设计和构思阶段,还是在将这种未来法律关系表述为文字的立法表述阶段,均必须运用相应的规则和技巧。其主要包括法律的外部形式、法律的内部结构、法律规范的种类选择、法律条文的文字与修饰规则、法律文件的整理,以及包括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立法评估等一系列旨在提高立法科学性和系统性的技术问题。

其次,立法现象的发展规律也是立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无论立法现象多么纷繁多样,其总是受到诸多立法发展规律的支配,这些规律是客观存在、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例如,立法的历史类型对着社会形态的发展而变化的规律;立法内容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规律;立法制度、内容、技术制约或决定于具体国情的规律;立法精神从维护专制、体现特权向崇尚民主、保障权利平等转变的规律;立法技术从简单、粗糙向复杂、精密转变的规律等等。立法学应当对这些规律从理论上进行阐述和研究。

总之,立法学是从法律制作和实施反馈的视角来研究法律的。其以所有立法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又是以科学地分析、揭示立法活动的规律为根本目的的。在一个国家中,立法学的成熟和完善显然意味着该国法治的发达程度。

三、立法学的构成体系

任何一门独立的学科,都是由一系列要素或分支根据一定的原则构成的有机整体,即表现为一定的体系。立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必然有其自身的体系。立法学体系是由立法学各个要素或各个分支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当然,一门学科的体系构成往往要经历一个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立法学体系也同样如此。同时,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学科发展包括其体系构成又总是与不同国家的物质文化发展水平、政治制度、法治发展状况等有着深刻关联。因此,立法学体系的构成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国家的立法学体系也不可能是同一个模式,必然要呈现出各种差别。各国总是以本国立法实践中的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以已有的法学研究状况和对未来发展的展望为基础的。

首先,立法学体系是由一系列基本要素构成。具体而言,这些要素包括立法原理、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三大部分。立法原理是关于立法的基础性、普遍性规律的理论表现,是立法学体系中其他组成部分的理论基础,并对立法实践有着重大指导意义。立法原理不同于立法理论。立法理论是所有立法现象的观念表现形式的总称,其范围大于立法原理。而立法原理是立法理论中主要的、基础的部分,具体包括立法概念论、立法原则论以及立法决策论等内容。立法制度是各类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所有准则的总称,是一国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涉及立法主体设置制度、立法权限配置制度、立法程序运行制度、立法结果监督制度、立法解释制度以及法的效力等级制度等内容。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各类技术性规则和操作技巧的总称。在立法活动展开的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立法活动需要运用不同的立法技术。因此,立法技术又包括立法表现技术(设计技术)和立法表述技术两大类,分指在立法设计阶段和立法表述阶段所运用的立法技术。

其次,立法学体系又可从不同角度划分为各类不同的立法学分支学科。

从立法现象的一般与特殊关系之角度,可以分为立法学总论和立法学分论。立法学总论是指对立法现象的一般性研究。其研究对象具有一般性、综合性和基础性,研究结果也具有概括性、普遍性和指导性,在立法学研究中具有方法论的作用。立法学分论则是指对不同领域的立法现象的研究。具体而言,立法学分论的研究又可以在两个系统内展开:或是以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为主线,研究民事立法、刑事立法、经济立法、行政立法、军事立法、科技立法等不同领域;或是以立法体系和法律渊源为主线,研究宪法的制定、法律的制定、行政法规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等等。立法学分论是立法学总论的研究成果运用于具体立法制定过程中的直接体现,是对立法学体系的极大丰富和具体化。

从立法现象的历史与现实关系之角度,可以分为立法史学和现实立法学。立法史学又可衍分为立法制度史学和立法思想史学。立法制度有着自身的发展历史,同时制度的演变又体现了一定社会中立法思想的发展。人类历史上的各种立法制度及立法思想均是宝贵的文化遗产,对立法史的研究能够为理解立法发展规律和认识现实立法现象提供基础性知识。现实立法学则是以现存的各种立法现象为研究重点,是各国立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从立法现象的实践与理论关系之角度出发,可以分为理论立法学与应用立法学。理论立法学着重于对立法现象进行历史、辩证的观察分析,建构起关于立法的一般法则和理论模式,综合研究立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规律等内容。当然,理论立法学并非完全脱离立法实践,而是相对于应用立法学而言较为抽象和概括,其理论贯穿于全部立法现象。应用立法学则着眼于直接的经验材料,是立法实践的直接反映和体现。同时,应用立法学也并非只有一些操作规程而完全没有理论,后者往往存在于特定范围内。

从立法现象的空间范围之角度出发,可以分为国内立法学、外国立法学以及比较立法学。国内立法学是指对本国立法现象的发展与现状进行的研究,是立法学的研究重点。外国立法学着重研究不同国家的立法现象。而比较立法学则是对不同国家、不同法系及不同社会形态之立法进行比较研究,探索和总结立法现象中的各类规律,从而为国内立法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借鉴。

从上述立法学构成的基本要素与各类立法学分支学科的关系来看,各基本要素渗透在各类分支学科当中,或者说,各类分支学科包含了上述各基本要素。其中又可表现为多种形式。有的分支学科,如立法学总论,较为完整地包含了三大类基本要素,其研究围绕各基本要素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而展开;有的分支学科,如立法学分论,涉及三大要素在各法学学科中的具体应用,比较立法学则表现为各要素在不同国别、不同区域之间的互相比较与借鉴;也有的分支学科,侧重于某个或某几个基本要素,如应用立法学以立法技术为重点,理论立法学则着重研究立法原理性内容。

本教材主要涉及立法学总论,从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三个方面研究具有基础意义的理论、制度、规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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