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协议的解除
1.就业协议解除的含义
就业协议的解除即解约,是指在就业协议期限届满之前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就业协议的解除需要双方协商解除或单方依法或依协议约定解除。如果单方擅自解除则视为违约行为,需要其承担违约责任。
单方解除包括依法或依协议约定解除协议,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例如,大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考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此类情况下一旦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后,可依约定解除就业协议。此类单方解除协议,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属于法律或协议允许的范围。
双方解除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原订立的就业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旦解除就业协议,双方应签署解约的相关文件。在解约、违约手续完备后,毕业生可以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此时可凭新的用人单位的接收函以及解约、违约手续等材料,到学校就业工作管理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再重新按照程序签订就业协议。
2.就业协议解除时的权益保障
在解除就业协议时,毕业生既要保障自身权益又不能侵害用人单位权益。毕业生不要轻视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有些毕业生在找工作时,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这些学生普遍认为这是双向选择,不是违约行为,这种认识是相当危险的。就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因毕业生单方擅自解约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毕业生必须承担责任,因此毕业生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下面的案例值得广大大学毕业生在求职和签约时引以为戒。
吉林省某高校2003届毕业生小周(女),因签约又违约,被用人单位告上法庭,并被判赔偿用人单位1.2万余元。2002年11月,某报社到某高校招聘文字编辑,小周参加了招聘考试。之后,小周与这家报社签订了就业协议,一份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另一份是《聘用协议》。然而,直到2003年6月中旬,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结束时,小周仍未报到,也没有任何音信。原来她已经到另外一家报社上班去了。7月,报社正式致函小周,请其履行协议,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9月,在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方面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报社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小周违约,要求被告赔偿。10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聘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中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www.xing528.com)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两个方面的规定,同时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做出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思考与实训
1.大学生择业过程中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2.利用多种渠道,从社会提供的就业救助和存在的就业陷阱两个方面收集信息,进行分析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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