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求职过程中的权益保障
一、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和违法行为
当前,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制不够健全,大学生求职之路并不平坦。在大学生实际求职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就业陷阱。大学生就业陷阱是指招聘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利用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如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就业竞争激烈等),以提供就业机会为诱饵,采用违法等手段,与大学生达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各类就业意向(协议),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
所以,广大毕业生应在求职过程中注意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发现并“绕过”这些就业陷阱。以下是大学生求职过程中常见的就业陷阱,以期引起毕业生的警惕。
1.警惕费用陷阱
(1)费用和高薪陷阱
费用陷阱是指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被招聘单位收取各种巧立名目的费用,如报名费、培训费、风险押金、考试费、服装费、资料费等。在社会上,有些单位不是真心引进人才,而是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以录取作为诱饵,把他们引入费用陷阱,骗取他们的钱财。
毕业生初入社会,缺乏警惕性。因求职心切,掉入此类陷阱的案例非常多。应届毕业生小刘,在收到一家公司的面试通知后,高兴地到该公司参加面试。一番面试后,该公司并没有立即决定是否录用他,只是说先试用他一段时间,然后再考虑是否录用他。小刘十分高兴,想好好表现一下,争取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于是,他起早贪黑地干了近一个月,结果却被告知:你干得不错,但专业知识不足,公司需要对你进行培训,请先交300元培训费。当小刘对此进行质疑时,该公司却说,不交培训费可以走人,但此前工作一个月的薪水免谈,这令他气愤不已。
高薪陷阱是指某些不良企业通过发布虚假信息、虚假招聘广告,以高薪为诱饵,诱使求职者上当。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只讲高薪,不讲具体工作。当求职者入了圈套后,便要他们去从事超重、超时、危险,或不可能完成的,甚至是违法的工作。还有些招聘单位给出了一个含糊的高薪数字,在月底兑付时却多半说你没完成工作量或工作失误,以此为由扣除你的部分薪酬。
有一则招聘启事:“只要拥有大专学历,就有机会被跨国金融集团录用,进入人才储备库,成为储备主管,底薪至少在5000元/月,并有高额奖金和优厚福利待遇……”面对如此令人心动的招聘启事,毕业生小李投递了简历。经过初试、复试的层层筛选,她终于被录用为公司的储备主管。报到时,公司告知其先要交纳250元费用,并暂时只能签订3个月临时合同。公司解释: 250元是“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费,3个月临时合同是为了给“储备主管”们参加培训和“基层锻炼”的时间。小李这才恍然大悟,所谓“金融集团”,其实就是一家保险公司,并且参加考试的大多数人都在“录用”之列。所有人进入公司之后,都要从事至少3个月的保险员工作,只有完成一定业绩后,才可能晋升到公司原本承诺的职位。她最终放弃了这个职位。
(2)如何警惕费用和高薪陷阱
在求职者碰到的各种招聘陷阱中,设立费用陷阱的情形最多,那么,该如何警惕费用陷阱?首先,毕业生应当对《劳动法》有一定了解。《劳动法》规定,允许企业收取合理的培训费用,因此,毕业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费用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其次,毕业生要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如果产生培训费用,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劳动培训的费用。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处理培训费问题。最后,毕业生应注意,正规的公司会向求职者说明试用期,即使求职者在试用期没有通过试用,也应得到相应的报酬。
首先,毕业生应树立正确的求职观念。急于求职的学生切勿贪图高薪,应该本着脚踏实地的态度求职。其次,毕业生应在应聘或入职前了解清楚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对于入职条件过于简单、缺乏一定手续、培训期限模糊或要求推销产品的用人单位,要提高警惕,一旦误入求职陷阱,可求助司法行政机关或劳动保障部门。最后,提醒求职者,最好通过正规渠道求职,如政府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知名的营利性中介机构,这样掌握的信息会比较准确。
2.警惕口头约定陷阱
(1)口头约定陷阱
口头约定陷阱是指某些用人单位口头约定求职者的权利义务,故意设置用人陷阱,使求职者遭到不公正待遇。一些求职者由于就业压力大,往往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约定,而大多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一旦出现劳动纠纷,求职者很难提供有利证据,这也给劳动监察办案带来困难。用人单位往往采用这种口头约定试用员工,故意设置用工陷阱,求职者应注意防范。大部分毕业生在毕业之前都会有一段实习期,有些毕业生由于实习期间表现良好,已经和实习单位达成了录用的意向,但由于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契约,因此,最后有可能遭到不公正的对待。
即将毕业的小张事先在某公司毕业实习,实习结束后双方达成了就业录用意向,由于相互之间情况比较了解,彼此比较信任,因此,双方仅就就业录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小张认为自己工作的事就这么定了。可是等他毕业后正式到公司报到时,公司以岗位已录满为由拒绝对他予以录用。
(2)如何警惕口头约定陷阱
首先,毕业生不要轻信任何口头协议,即使是就业协议都不能替代劳动合同,更不用说口头协议了。其次,毕业生要有法律与契约意识,《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毕业生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的合同或契约,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3.警惕网上招聘陷阱
(1)网上招聘陷阱
网上招聘陷阱是指某些不良组织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诱使求职者上当。随着求职方式和渠道的多样化,网上求职已成为大学毕业生求职的一种便捷有效的途径。但由于招聘者和应聘者无法面对面地交流,求职者很难辨别招聘者招聘的真实性。最常见的网上招聘陷阱有两种,其一是网络招聘成为传销组织拉人头的手段,其二是犯罪分子借助网络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进行诈骗。例如,有些公司提供虚假聘用待遇,引导毕业生按提示填写自己的联系方式、个人资料,他们的目的就是骗取资料、出售资料牟利。这些资料一旦落入不法分子的手中,就会被利用而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
长相不错的王同学听说某航空公司网上招聘“空姐”,于是按要求寄去自己的资料和艺术照,半个月后,复试通知没等到,却在某网站上看到自己的照片被命名为“某少妇玉照”,点击率高达2万次。
(2)如何警惕网上招聘陷阱
现在网络招聘已经成为流行趋势,招聘单位可以在网上自由搜索需要的人才,但是这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方便。求职者在网络上求职一定要十分谨慎,因为对方的信息和条件都不是“透明”的。不要轻易公布自己的家庭情况和一些与工作没有联系的信息,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同时,求职者在网上发送自己的相片或相关资料时,一定要对单位的情况有所了解。一旦发现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警惕职业中介陷阱
(1)职业中介陷阱
职业中介陷阱是指职业中介机构以介绍工作为由,向求职者收取高额中介费。有些毕业生为了提高求职效率,会寻找职业中介,缴纳一定费用,希望中介给他们提供更多的企业招聘信息,而这就给社会上一些非法职业中介以可乘之机。这类中介往往设施简陋,无正规的人员机构,是不够资质的“黑中介”,它使用各种手段骗取求职者的钱财。常见的骗术有很多,如一些不法分子租一间办公室,找两个工作人员,从事无证经营中介服务,张贴一些伪造的或从报刊上剪下的过时信息吸引求职者,当求职者交纳数目不菲的中介费后,中介方就会列出种种理由来推辞甚至一走了之,从而骗取求职者的中介费。还有的非法职业中介与一些非法企业互相勾结,由非法职业中介出面,花言巧语让求职者交款,为了提高他们的真实性,串通几家企业给求职者提供面试的机会,之后再以各种理由拒绝求职者,等求职者醒悟后,这些职业中介早已人去楼空。(www.xing528.com)
(2)如何警惕职业中介陷阱
毕业生应警惕这些非法职业介绍所,不要到无营业执照和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所去。应尽量到大型劳务、人才市场求职,合法权益才有所保障。一旦不小心误入非法职介的陷阱,毕业生应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求职过程中的权益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由于大学生的社会经验不足、分辨能力较差、维权意识淡薄,就业市场的不够规范,大学生在求职的过程中遭遇到重重陷阱,所以,毕业生们要想顺利找到合适的工作,必须增强权益保护的意识,积极寻求外部和自身的各种权益保护途径。
1.大学生寻求权益保护的外部途径
(1)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投诉
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直接向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前弄清受理单位的行政职能,以避免给行政机关造成工作上的不便或因受理单位权限所限而造成保护不力。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向以下单位投诉:劳动局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物价局所属的物价监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所属的技术监督部门等。此外,毕业生还可以向有关新闻媒体披露真实情况,以获得社会舆论的监督、关注和支持。
(2)寻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毕业生应主动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举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订相应的规范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抵制或处理。例如,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要公开需求信息、招聘办法和录用结果,提高招聘工作透明度;要向毕业生如实介绍有关情况,认真履行协议,不得有欺骗行为。要尊重毕业生的求职选择,对毕业生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用人单位要妥善保管,严禁随意丢弃或转让。对损害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坚决制止,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3)寻求高校的保护
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是最为直接的渠道。学校可通过制订各项措施来规范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公平受录用权。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未经学校同意的就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
(4)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提起诉讼。
2.大学生要学会自我保护
毕业生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自我保护。毕业生自我保护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了解国家就业政策,建立契约意识
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了解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则,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则,不侵犯其他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此外,在就业过程中,毕业生要充分重视和深刻理解就业协议的重要性,要有通过就业协议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同时,就业协议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具有严格遵守,履行就业协议内容。因此,谨慎签约、积极履约有利于毕业生通过协议书内容的约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毕业生要能真正有效地做到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首先必须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应从以下四点做起:
1)防止急躁情绪,保持心态平稳。毕业生经过数年拼搏苦读,都希望找到一个满意的用人单位。然而面对比较严峻的就业形势,毕业生们由于四处奔波却迟迟找不到工作,心态往往较为急躁。这就给了一些不法组织以可乘之机,他们往往谎称能为求职者提供数量可观的用人信息等,千方百计诱骗求职者上钩。因此,从心理上筑起一道防线是自我保护的第一招。毕业生求职中遇到困难时,不要焦急烦躁,要保持平稳的心态、清醒的头脑,防止因轻信而上当受骗。
2)了解市场,掌握信息。目前,社会上的人才市场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高校举办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既有大型的综合性市场,也有中型的专业性就业市场和多校联办市场,还有校内举办的小型招聘专场等。这类招聘活动具有针对性强、可信度好、成功率较高的特点,是毕业生求职择业的首选市场。第二类是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的人才市场。第三类是社会人才中介机构或职业介绍所开办的就业市场。后两类人才市场也会举办专门针对毕业生的招聘专场。但要提醒毕业生注意的是,有些人才中介机构或职业介绍所,出于赢利的目的,在商业化运作中有时会出现一些违规操作或信誉度较差的行为,而个别非法人才中介机构更是打着人才中介服务的幌子,干牟取暴利的勾当,应该格外提高警惕。在与用人单位的交谈中,要认真听取招聘单位的介绍,全面了解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单位性质、业务范围、生产规模、发展前景等基本情况,尽量通过各种渠道掌握比较全面的用人单位信息。
3)从容选择,慎重签约。在求职过程中,通过对用人单位的全面了解,毕业生应从容作出选择。如果洽谈成功,签订就业协议前要慎重,要仔细阅读协议的条款,明确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对其中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内容,要仔细推敲,直至清楚明了为止,切不可盲目草率签约,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4)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毕业生在应聘过程中遇到非法中介机构借招聘名义欺骗、讹诈的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的人事、劳动、工商等相关行政部门举报,以便使此类非法行为得以查处、取缔。在签约中,如果不慎签订了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协议或用工合同,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有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通过其上级人事、劳动部门的仲裁机构寻求帮助。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诉诸法律,求得法律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毕业生要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必须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在学习这些法律、政策、规定的过程中,逐步培养一种用法律进行思考的意识,即法律意识,进而能在这种意识的指导下,真正做到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提高法律意识要求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运用法律的思维来思考碰到的一些问题,大体知道法律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了解哪些情况是违法的,哪些情况又是政策允许的。只有有了这种意识,才能认识到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后果,才有进行自我保护的前提。
(4)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增强维权意识
在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过程中,毕业生应对自己的权利有正确认识。当碰到问题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毕业生走出权益自我保护的实质性的一步。毕业生只有养成了积极主张权利的维权意识,不惧法、不畏仲裁诉讼,才能够平等地与用人单位对话,据理力争,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生在报到后应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如养老金、公积金等;对某些岗位的特殊体质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与毕业生双向选择时就明确说明,否则不得以单位体检不合格为由将学生退回学校。报到后毕业生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则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退回学校。总之,毕业生应明确自己的权利,对自身权益进行自我保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