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
学习目标:
1.掌握“特殊儿童”“健康”“功能障碍”“学校卫生标准”等基本概念。
2.知道我国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及监督的运行模式。
3.了解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意义。
4.熟悉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的学科特点及其学习方法。
第一节 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的基本概念
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是促进学校特殊儿童的生长发育和身心健康的一门科学。它是在学校卫生学或儿童青少年卫生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专门针对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与健康需求,探讨在特殊教育的环境下,如何最大程度促进特殊儿童的生长发育,并保护其身心健康发展。
一、特殊儿童及其分类
特殊儿童是一群不同于普通儿童的儿童,是指在生理与心理的发展上与普通儿童存在明显差异,具有特殊异常特点的儿童。广义上包括超常儿童与残疾儿童,狭义上主要指残疾儿童。本课程的研究对象主要针对残疾儿童,也称残障儿童或身心障碍儿童。
根据2006年全国残疾人第二次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0~25岁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总人数为784万人,占全体残疾人总数的9.44%。主要类别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与多重残疾七大类。
二、卫生、健康与功能障碍
根据《高级汉语大词典》,“卫生”是一个动宾结构的词组,“卫”为动词,即“保卫”或“维护”之意,“生”为名词,即“生命”或“身体”之意,“卫生”本意即为“维护生命”或“保护身体”。“特殊儿童卫生学”中的“卫生”既可作为动宾结构,也可作为名词来理解,其意为“维护生命或保护身体”,或者为“维护生命或保护身体所采取的行为”,包括预防和治疗疾病、维护和增进健康所采取的一切措施。
20世纪80年代中期,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健康的定义是:“健康是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适应上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者不虚弱”。也就是说,“健康”是指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是生理、心理、社会道德及适应性都健康的人。身体强健和没有任何疾病是生理健康;个体心理在本身及外界环境条件许可范围内能达到的最佳状态是心理健康;另外,还要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及社会适应性。保证儿童的健康,既要关注其生理健康,也要关注其心理健康,还要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
2001年5月第54届世界卫生大会上,世界卫生组织(WHO)正式提出《国际功能、障碍和健康分类》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其模式如图0-1-1所示。
图0-1-1 ICF模式示意图
ICF认为功能障碍不只是医学的或自我的身体结构和功能的障碍,它是包括身体的损伤、活动限制或参与局限的一种概括,并且还受环境及个人等背景因素的影响。一个人的健康状况,或者说功能情况,是与背景因素(包括环境因素与个人因素)之间动态交互的结果。功能障碍是相对的,可能是长期性的,也可能是暂时性的,它可通过环境的调整、改变、创造,或者个人的努力成长、自我超越,以及双方面的共同努力与合作等获得改善与进步。ICF代表了人类对功能、障碍、健康、环境支持等观念认识上的一种进步与飞跃。
三、学校卫生标准
学校是特殊儿童平时学习和生活的主要环境与场地,做好学校卫生工作是保证特殊儿童身心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制定学校卫生标准是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依据与保障。那么何为学校卫生标准呢?
学校卫生标准是对学校某方面具体卫生工作、行为或某种技术的规范性要求。它是对卫生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的一种细化的操作性规范。一般学校卫生标准是针对大、中、小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过程,营养、心理、行为及其相关影响因素由学校卫生专业技术单位作出量化的规定,制定规范的技术行为标准,经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发布,成为法定的卫生标准。目前我国已制定并发布实施的学校卫生标准主要涉及学校卫生基础、学校环境卫生、学校预防性卫生、学生卫生行为规范、学校教育卫生、学生用品卫生、学生身体发育及学生健康卫生等多个方面。
四、学校卫生机构
具体的学校卫生工作一般要通过学校卫生机构来执行。学校卫生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隶属于教育部门的卫生机构,如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所、高等院校的校医院、中小学校的卫生室或校医室;另一类是隶属于卫生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如学校的卫生科。此两类机构都是通过校医院(设保健科)、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医师)或校医室来开展具体的学校卫生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校医,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和教学、生活的卫生监督工作。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年至少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注重保护学生的各项身体机能。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①宣传贯彻学校卫生工作相关的法规政策,参与制定,并负责执行学校的卫生工作计划。
②对学校师生宣传疾病防治知识(包括常见病与流行病等),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帮助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及健康咨询活动。
③组织或配合有关机构对学生及教职工进行体格检查(如新生入学体检、常规定期教职工或学生体检、学生休学或复学的健康审核、毕业健康鉴定等),并建立教职工及学生的健康档案,统计、分析存在的健康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④ 定期或经常对学校的教学卫生、营养卫生、环境卫生、设备卫生,以及食品、设施、饮水安全等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指导建议,解决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
⑤做好学校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到提前预防、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等积极防治传染病工作。如幼儿园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按时按序组织学生进行预防接种工作等,学校有疫情及时发现与上报,对现患传染病者进行隔离治疗等。
⑥配合学校及上级卫生管理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的建设、检查评价或评比、监督调查、管理指导及改进等工作内容。
五、学校卫生管理
我国学校卫生的管理基本上是“由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一套多层次管理模式。
国家教育部是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由下设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主管,卫生与健康教育处负责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或教育局起政策领导与业务指导作用。具体执行机构是地方各级政府的教育行政机构。
地方政府各级教育行政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学校卫生行政管理工作。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或教育局一般都设有体卫处(或与其他部门合为一处,如体卫艺处),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学校卫生工作。相应的市、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设立相应的体卫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管理学校卫生工作。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及普通高等院校等都应设立卫生管理机构,具体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一般许多学校会成立学校的卫生管理组织,如学校爱国卫生委员会或体育卫生委员会。委员会主任(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体育卫生的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教导处主任、校医院院长或校医室主任(或保健师)、总务处主任、团委负责人、工会代表、食堂负责人、体育教师、教师代表、学生会代表、少先队辅导员、生活辅导老师等组成。此委员会与学校医院保健科或校医室共同组成学校卫生管理队伍,负责组织、管理、检查、督导学校卫生工作及食品安全等卫生管理工作。学校爱国卫生委员会讨论通过而决定的卫生工作,可通过教导处向班主任布置完成,也可通过团委、少先队、学生会向各班学生干部,如卫生委员布置,动员全体学生参与完成。
六、学校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或相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执行或遵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管理,并对其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活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有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权的权力。
我国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属下的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学校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①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选址和设计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有关卫生指标的审查。
②对学校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核发“卫生许可证”。
③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卫生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④监督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⑤对管辖范围内的学校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并督促学校遵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做好学校卫生工作。
学校卫生监督员具体执行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任务。监督员有权查阅相关卫生资料,搜集证据,并负保密责任;也有权对不符合卫生法规或卫生标准的方面提出修改意见。被监督学校应予以积极配合,任何人不得干扰或阻挠其执行公务。学校医生及保健师要接受监督和相关卫生业务指导,并要按要求开展各项卫生保健工作。
学校卫生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内的教学与学习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建筑设备卫生、饮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各个方面。学校需要与教育、体育、社会有关部门及社团组织、家庭等各个相关单位部门积极协助和配合,将学校卫生工作做好,达到学校卫生监督的根本目标。
预防性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及学校中各种学习、体育活动场所等事前进行全面的卫生审查,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
经常性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监督机构对所管辖的学校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卫生监督与审查,最大限度减少和控制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影响因素,达到持续保护学校师生健康的最终目的。
2012年3月,国家卫生部、教育部联合起草了《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方案》。该方案将通过在试点地区构建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学校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动态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和指导等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初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校卫生监督监测综合评价体系。学校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正式颁布的与学校卫生工作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与特殊儿童学校卫生相关的重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适应于各类教育的一部教育大法。该法第10条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第44条明确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是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的一部关于全面保护我国残疾人各项权利,如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及法律责任等的基本大法。第19条中规定:“残疾人教育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第22条中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第36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第38条中规定:“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第46条中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定通过,于2006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第16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是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一部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该法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第三章学校保护中第19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20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22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23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24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25条:“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系到食品安全及防范食物中毒的法律性文件。它是保障学校集体食堂的食品安全,预防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保证学校师生的饮食卫生安全的重要法规依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200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健康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也成为学校预防传染病必须认真执行的法律性文件。(www.xing528.com)
与特殊儿童学校卫生相关的重要法规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0年6月4日发布的学校卫生法规。该法规对学校卫生工作的一系列问题,如学校卫生工作要求、卫生工作管理、卫生工作监督;学校选址、设计、扩建、改建;校园及教学用房的环境卫生;教学、体育、劳动、卫生、生活作息制度及健康教育的实施;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措施;学生健康管理和卫生服务质量等都作了基本明确的规定。它的制定使我国的学校卫生制度步入了更为规范化与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2.《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1998年12月2日发布。该规定提出,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第48条明确指出:特殊教育学校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由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公布,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全面安全管理办法的系列规定的法规。它包括了总则、安全管理职责、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理、奖励与责任等八章内容,在规范我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系列办法,保障师生人身、财产等安全方面等都有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4.《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方案》是由国家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全国爱卫会于1992年9月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控制学生常见病的法规方案。该方案是根据我国国情,确定了视力不良、贫血、龋齿与牙周病、营养不良、沙眼、肠道寄生虫病为我国学生常见病,制定了综合防治方案。随后还下发了各类疾病防治技术规范和考核细则。此方案对我国的学校卫生工作在儿童常见疾病防治方面的科学落实及有效监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5.《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是由国家教育部于2008年12月1日制定的为了推动与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一项指导性纲要文件。此指导纲要对中小学不同阶段的儿童的健康教育的基本内容、具体目标及如何开展健康教育的措施等都有了详细的规定。
6.《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是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5年9月发布的为了加强中小学卫生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的一项法规。它明确规定了中小学保健所的工作职责、设置与管理体制等,对各地方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的良好运作,提高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及实际工作质量等都起到统一、科学规范化的推动作用。
7.《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制定的针对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科学管理的一项法规文件。该规定要求,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体检主要应包括病史询问、内科常规检查、口腔科检查、眼科检查、外科检查、形体指标检查、生理功能指标检查等。同时,体检机构应分别向学生(家长)、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健康体检结果和健康评价结果。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体检结果制定促进学生健康的具体措施。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基础上国家还发布有与学校集体食堂用餐相关的其他法规: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
9.为了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国家卫生部与教育部于2006年4月联合制定了《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对传染病商情报告相关部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要求和职责、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10.《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由国家教育部制定,于2010年12月13日修订发布的关于如何依法处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规文件。它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共同组成学校安全工作完整全面的法律规范体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主要包括事故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赔偿及事故责任处理等多方面的规定,尤其是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学生及其他有关主体的责任有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依法正当保护学生及学校等的合法权益。
11.《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是由国家教育部编制,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于2012年1月1日发布施行。该标准主要包括了总则,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学校布局、选址、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建筑标准等五个方面内容,明确规定了我国特殊教育学校校园建设相关指标的统一标准。
12.《特殊教育学校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公告是由国家建设部、教育部联合颁布,并于200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一部关于特殊教育学校无障碍设计的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主要包括:总则、术语、特殊教育学校的选址及总平面布置、建筑设计、室外空间、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交通疏散、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等部分,为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卫生标准依据。
第二节 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的研究内容及研究意义
一、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是以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为基础或依据,研究该群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探讨如何从学校、教师、学生及教育环境的角度,消除不利于其身心发展、教育及康复的不良因素,积极创建适合他们教育与生活的各种有利条件,提出相应的卫生要求,并采取恰当的卫生保健措施,保证特殊儿童顺利接受教育,达到最大程度健康,促进其全面康复,并最终回归社会。
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特殊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特殊儿童的卫生保健方法(包括生活照顾、技能训练、教育指导、心理辅导、体育锻炼等)、特殊儿童的营养、特殊儿童的疾病预防与急救常识、特殊儿童的健康教育等。
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是一门综合性、交叉性学科,涉及的学科很广泛,如医学中的解剖生理学、生物学、临床护理学、临床内外儿科学、医学康复学、预防医学、社会医学、营养卫生学、卫生管理学等;教育学中的教育学、心理学、行为学、体育、教学法等;另外还有人类学、建筑学、卫生法学、环境保护、学校管理等学科的内容。它是以特殊儿童的卫生需求为中心,集中了以上学科相关的知识与技能,并吸收了国内外最新的相关研究进展,是集理论、实践与研究为一体的综合性课程。
二、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的主要研究目的与意义
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是在学校卫生学与儿童青少年卫生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合于特殊儿童需求的,以维护特殊儿童的身心健康为目的的一门科学。某种程度而言,此门科学的研究目的与针对普通儿童的学校卫生学的研究目的是一致的,都是通过学校、教师或学生采用符合健康卫生要求的各种措施或方法,来保证学生在学校受教育的过程中能达到最大程度的身心健康,不断增强体质与心理的适应性,达到提高综合素质的目的。这是儿童健康生长发育的需要,也是提高国民素质,关系国家未来与富强的需要,其意义深远而重大。
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应该是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必须学习的一门科学,此学科的研究无论对特殊教育教师,还是对特殊儿童及特殊教育学校等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特殊教育教师必须学习的一门科学
特殊教育教师将来面对的教育对象是特殊儿童,作为特殊儿童的特殊教育教师,在对特殊儿童教育的同时,有时不得不承担保健者或养护者的角色,也就是对特殊儿童保护、养育、照顾的责任,尽可能保证他们最大程度的身心健康。所以,如何在教育的同时保证特殊儿童的身心健康;如何在教育的同时避免特殊儿童的再次受伤害;如何使自己的教育更能适宜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如何使自己的教育更科学更符合卫生要求;如何应对某些特殊儿童突发的急病状况,如突发癫痫、突然受伤或出血等;如何避免不利于特殊儿童生长发育及学习或生活的环境因素等,都是一位特殊教育教师应该也必须知道的保健知识或技术,尤其对身心特点迥异,缺陷程度轻重不一的不同类别的特殊儿童,这种保健或养护更为重要。
(二)促进特殊儿童身心健康及全面康复的需求
特殊儿童与正常儿童一样有争取最大健康的权利,特殊儿童的身心健康很大程度上要靠家庭与学校来给予保障,特殊儿童卫生学就是以学校为立足点,在特殊儿童的身心发展的特点及规律的基础上,全面讲述特殊儿童的保健要点、特殊儿童的日常生活护理与锻炼、特殊儿童的营养、特殊儿童的疾病预防与急救常识、特殊儿童的学校环境与设备卫生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并且从各方面找出不利于特殊儿童身心健康的各种因素,提出具体卫生要求及预防措施,以最大程度保证特殊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其全面康复。
第三节 如何学习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
一、重视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在专业学习中的课程地位
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是关注特殊儿童的身心健康、学校卫生保健及日常养护等基本生活、学习需求的一门科学。它也是保证特殊儿童在受教育或康复等治疗过程中必须要重视的基础性工作内容,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养育或康复治疗的效果。所以,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应该是特殊教育专业,或者与特殊儿童的教育、养育、康复等相关专业中必须学习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应该是专业课程体系构建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更应该是专业基本素养培养中不应忽视的部分。此学科应该与其他专业基础课共同形成特殊儿童教育教师、特殊儿童养育或特殊儿童康复治疗专业人员培养的基础主干课程,为全面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以及对特殊儿童服务的专业水平提供更为重要的理论与技术基础。
二、把握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的学科特点
(一)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的特殊性
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的研究对象,即特殊儿童的特殊性,决定了卫生保健的内容、策略及方法等许多方面都有不同于普通儿童卫生保健的特点,具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如需要特殊的养护方法与工具、特殊的卫生要求标准、特殊的教学或生活环境,以及卫生保健者需要付出更多的耐心与爱心等。
(二)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的综合性
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科学,其内容涉及医学、教育、心理、职业、建筑、社会等多个方面,具有学科交叉性强,综合性强,知识面广,知识点多等特点。一个好的特殊儿童卫生保健者需要掌握全面综合的知识与技能。
(三)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的可操作性
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实践学科。整个学科内容的安排是在特殊儿童身心特点的基础上,围绕其学校卫生保健的常用需求,以实用、可操作性的方法与技能为导向,具体阐述特殊儿童的日常保健、体质测查、生活养护、营养干预、疾病预防与急救技术、环境与设备的卫生保障、健康教育等重要内容。整门学科重视将理论知识融入到实践技术应用的需求与要求中,突出了学科的可操作性、实用性的特点。
(四)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的全面指导性
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不仅内容广泛涉及特殊儿童学校卫生保健的各个方面,而且内容精炼,语言表述通俗易懂,一些技能性操作还附相关图示说明,突出了知识技能的全面实用性与指导性。另外,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包含的各项卫生标准、保健措施、技术规范等内容都严格遵守了国家关于儿童及特殊儿童相关卫生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而且内容参考来源是国家正规出版发行的相关书籍或正式发布的相关法规条令本身,具有严格的规范性与指导性。
三、采用科学合理的课程学习技巧
学好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除了重视其学科的专业地位及把握学科特点之外,重要的还要根据自己的学习习惯,在遵循学习的基本规律基础上,采用科学合理的课程学习技巧。
(一)关注学习目标
本学科在每章内容之前都提出了多个学习目标,从掌握→熟悉→知道→了解充分体现了不同层次目标的制定,即最重要→重要→次要→了解的相应等级程度。此目标既是本章内容教学目标的体现,也是对学生学习要求的目标体现。学生应根据自己的知识基础与实际学习能力来确定自己学习目标的完成程度,最好按重要性程度去完成学习目标,达到重点学习、分层达标。
(二)重视课堂学习
课堂教学仍然是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形式,如何提高课堂学习效率将直接关系到学生最终的学习成绩与学习效果。对于本课程的课堂学习,希望学生除了要做好相关课堂学习内容的前期预习之外,还应当重视课堂的专心听讲、认真思考、善于提问、积极参与课堂活动等,另外,勿忘做好课堂笔记与课后的总结、复习。
(三)强化技能训练
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是以实践操作为导向的一门实践课程。能够熟练操作一些常用特殊儿童身体的测查、日常的养育护理、疾病的预防与急救、环境的设置等方法与技术也是本课程重要的实践操作性目标要求,更是将来从事相关专业实际工作的需求。所以,学好此门课程就要重视各项操作技能的学习,强化训练各项操作技能,达到能够熟练操作完成。
(四)加强专业联系
本学科的学习是为了将来更好从事专业工作,更好服务于特殊儿童。所以学习好本课程还应该时刻联想到专业所需,多想与专业有关的问题,多联系与专业有关的知识内容。学习好此专业基础课程也将更有利于理解与学习其他专业相关课程。
思考题:
1.特殊儿童学校卫生学是一门什么学科,它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2.什么是“卫生”?它与“健康”有何关系?
3.如何理解“健康”“功能障碍”及“环境支持”之间的关系?
4.何谓“学校卫生标准”?如何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
5.特殊儿童卫生学有何特点?如何理解它在专业学习中的课程地位?
6.如何学习好特殊儿童卫生学?应当重视哪些课程学习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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