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示范、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一些行业组织和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政策的研究与推动进行着不懈的努力,时至今日,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方针、政策。
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逐渐被认知
2000年6月30日,原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得到热烈地响应,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一批新的和潜在的节能服务公司。
2001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在节能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研讨会上作了题为《大力推进节能工作努力 建设节能型社会》的讲话,讲话中强调要研究采取强化节能的七项措施,其中第三项讲到要完善政策、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技术服务机制,克服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的市场障碍。
200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通知提出七项综合措施,其中第五项措施是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新机制。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国内外各类能耗、水耗、先进技术和管理信息,加快资源节约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融资担保等新机制,培育和发展节能节水技术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节能节水技术服务。
2004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在第五部分保障措施第七条中提出:“推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四是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克服节能新技术推广的市场障碍,促进节能产业化,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2005年6月2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第一部分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工作中第一条大力推进能源节约中的第八点指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2006年4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第五部分保障措施中第四条提出:重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为千家企业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2006年7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第十部分的第二条提出: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化机制,提高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006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在第五部分“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中第十八条提出:培育节能服务体系。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2007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四十五条具体工作安排。其中第十九条提出: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指导意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该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六条中提出: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将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正式写进了节能法。
2008年10月1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开始施行。《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分享计量制度,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各地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1号),制定并出台地方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推动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如:《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于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09年11月3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各《办法》明确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具体细则,规定“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为节能服务公司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提供了机遇并增强了可操作性,拓宽了节能服务公司进入该领域的“绿色通道”。
2008年7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解振华在北京调研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情况,并主持召开了“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座谈会”,听取了来自北京、辽宁、山东等地10余家节能服务公司代表对目前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障碍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解振华副主任强调,我国节能服务产业面对巨大潜在的节能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同其他新兴产业一样,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必须在发展的过程中具体分析并得以解决,节能服务产业快速发展的趋势不会改变。希望节能服务公司紧紧围绕我国“十一五”节能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创新、追求卓越、做大做强。
2009年,山东省经贸委(节能办)印发《关于开展节能服务机构和节能服务项目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开展摸清省内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状的调查,掌握节能服务机构和节能服务项目情况,为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和措施收集信息。广东省为充分发挥节能服务机构在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及产品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节能减排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的新机制、新模式,广东省科技厅印发《关于推荐节能服务机构参与实施省重大科技专项的通知》,在全省遴选节能服务机构参与实施省内重大科技专项。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申报云南省节能服务业推荐公司(机构)的通知》,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选择一批有条件、有优势的节能服务公司(机构)进行重点培育和支持。北京市分批次公布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和节能量审核机构;长沙市能源管理办公室针对在本市从事节能服务的各单位,全面开展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
2009年6月17日,节能宣传周期间,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河南洛阳主持召开“节能工作座谈会”,重点听取了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专题汇报,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充分认识节能增效的意义,节能服务产业应该加快发展,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国务院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2010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成为会议的主题之一。会议研究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时,会议指出,要积极推行由专业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提供节能设计、改造和运行管理等服务的新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办〔2010〕25号),明确了“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的产业发展目标,还提出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实行税收扶持政策、完善相关会计制度、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等优惠措施,极大地激励了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将迎来新一轮高速增长。
国办发〔2010〕25号文的发布,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长达十余年示范推进过程的里程碑,对扶持节能服务公司更进一步做大做强、促进节能服务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第十一条,将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列入“十二五”节能重点工程;第四十三条提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2011年9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五点要求,其中第三点要求是:完善节能减排长效机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和环境税费改革。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实行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场化。
三、各部委及地方积极落实国发办〔2010〕25号文件
(一)实行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2010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决定2010年安排20亿元,用于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行节能改造。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知》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其他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下限放宽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通知》明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公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鼓励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并根据实施情况对备案名单进行调整。
2010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通知规定在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内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同时规定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领域,并对财政奖励资金不予支持的项目进行了说明。
(二)开展节能服务公司备案
2010年6月29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0〕60号),要求各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省(区、市)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规模,落实好相应配套资金,并组织做好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及审核工作。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全国各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各地不得对节能服务公司设置注册地域要求。第一批备案节能服务公司461家。
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0年10月19日和2011年5月16日先后组织第二批、第三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工作。第二批备案节能服务公司523家,第三批备案节能服务公司750家。
(三)开展节能服务公司推荐
2010年5月7日,为积极推进工业领域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培育工业领域节能服务企业,达到利用市场机制来推动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推广节能减排技术的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了节能服务公司推荐工作。要求推荐企业具有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3)公司注册成立时间2年以上;(4)近2年来,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成功实施3个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年平均节能量在400吨标准煤以上。
经过组织专家评选,工信部于2010年10月19日公告了第一批服务信誉好、拥有自主创新节能技术和取得良好业绩的节能服务公司推荐名单,共52家。2011年7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二批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服务公司推荐工作。(www.xing528.com)
(四)编制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集
为加快推进工业领域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为工业企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搭建服务平台,2010年7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组织申报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0〕492号),编制《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集》,向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推荐一批优秀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范围包括:冶金、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纺织、机械装备、电子信息和通信等行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011年3月,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印发《2010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案例集》。
(五)出台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2010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通知》指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a)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b)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c)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并对节能服务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进行了说明。税收政策及时、有力,又一次给节能服务产业快速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六)部分地区落实财政奖励政策相关文件一览
北京:2010年11月30日,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0〕2588号);
天津:2011年3月25日,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1〕27号);
山西:2010年12月18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一〔2010〕353号);
内蒙古:2010年11月30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内经信节综字〔2010〕 505号);
辽宁:2010年10月18日,关于印发《辽宁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企〔2010〕880号);
大连:2010年11月15日,关于印发《大连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财企〔2010〕900号);
吉林:2011年2月10日,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管发〔2011〕7号);
黑龙江:2011年1月31日,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发改环资〔2011〕104号);
上海:2010年12月20日,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10〕833号);
江苏:2011年8月18日,关于印发《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34号);
浙江:2010年7月19日,关于印发《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0〕232号);
安徽:2010年11月12日,关于印发《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福建:2011年5月31日,关于印发《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1〕42号);
厦门:2010年9月2日,关于印发《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经能〔2010〕354号);
江西:2011年3月18日,关于印发《江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11〕3号);
河南:2011年6月17日,关于印发《河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建〔2011〕223号);
广东:2011年2月15日,关于印发《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工〔2011〕54号);
广西:2010年12月21日,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0〕363号);
海南:2011年6月23日,关于印发《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11〕1264号);
湖北:2010年11月8日,关于印发《湖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建规〔2010〕15号);
湖南:2010年11月15日,《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湘财建函〔2010〕66号);
四川:2010年12月3日,关于印发《四川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0〕349号);
重庆:2011年4月11日,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企〔2011〕126号);
甘肃:2011年5月5日,关于印发《甘肃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建〔2011〕82号);
新疆:2011年4月8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财政奖励资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新发改环资〔2011〕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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