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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时间:2024-0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有效的节能服务合同,并保证能够实际履行,是节能服务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此,起草和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对节能服务公司而言,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可或缺的能力。节能服务合同也是合同法调整和规范的一种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一、节能服务合同介绍

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服务机制,是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引入中国。最初是在“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办公室组织翻译了美国等国家的合同文本基础上,结合中国的法律和节能项目情况起草了合同示范文本。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在起草和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时,既要符合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借鉴国外合同的优点,又要结合中国的国情,根据中国的法律,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能够为中国的企业所接受。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通常称为节能服务合同。合同作为市场经济当中的法律文件,作为企业管理者每个人都不陌生。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之间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是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项目经营管理方式的具体体现,是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即用能单位之间最主要的法律文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有效的节能服务合同,并保证能够实际履行,是节能服务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此,起草和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对节能服务公司而言,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可或缺的能力。

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把握好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和起草环节,全面具体地确定合同内容是决定项目成败与否的一件至关重要的工作。一个项目从谈判、设计、采购、施工、验收、运营管理、节能量的确定到节能效益款结算等环节都是为了最终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达到利润最大化。合同就是要将上述每个环节的具体权利义务固定下来,保证项目能够顺利实施,达到节能目的,用法律文件的形式保障公司的利润得以实现。作为一个节能服务公司,有了资金,有了项目,有了技术,有了节能设备,要想项目获得成功,还必须有一个科学设计,结构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节能服务合同,将节能项目的各种要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且使合同得到全面履行。起草和签订合同,犹如战场上排兵布阵,犹如一盘棋局,要精心布局、精心设计方能保证项目成功。

二、合同的一般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即可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条款应当是不违背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本条规定实际上是为合同当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一般条款提示,供起草订立合同时参考,不是强制性规定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相应的内容。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我们所讲的节能服务合同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节能项目设立、变更、终止相应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节能服务合同也是合同法调整和规范的一种合同。

三、节能服务合同的类型(www.xing528.com)

1.作为节能服务合同,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定合同的类型。节能项目通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新建项目,一类是改造项目。还有纯粹提供节能设备和相应的技术及售后服务的项目,纯粹能源管理型的项目等。

节能服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可能存在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交易形态多种多样,每个项目要根据交易形态设定具体的合同类型。我们将这种节能项目的操作形式统称为合同能源管理。

2.合同能源管理的渊源: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起源于“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1996年1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以〔1996〕1号文件发布《关于进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有关节能技术服务新机制试点的通知》。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形成于项目实施过程中。2000年6月30日,原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作为国家部委文件第一次使用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该文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作了如下阐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国家经贸委和世界银行共同确认的“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概念是:(1)EMC的主营业务是节能项目(50%以上的项目收入来自于节能效益);(2)EMC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并保证项目的节能量及其经济效益;(3)客户对EMC的支付来自于节能效益,并保证在项目运行期间客户的项目现金流是正的(也就是说,客户每年对EMC支付的金额不超过客户的项目收益)。2006年国务院文件《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一次使用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十八)培育节能服务体系规定:“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合同能源管理的本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节能服务新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将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解释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合同能源管理是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提高能源效率的一种节能服务机制。具体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或称能源管理合同,基本合同类型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依据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设计、采购、改造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等系统的节能服务,并依据经过验收验证的节能效果获取节能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的一种商务模式。

3.节能服务合同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必须明确三个方面的事项:

第一是干什么,就是项目的目的要明确,主题清楚。

第二是怎么干,就是围绕项目的实施工作,为达到节能目的,双方权利义务都有哪些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履行相应的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第三是双方得到什么,通过履行合同各方的收获要明确,节能服务公司得到的是收获现金;用能单位得到的是节能量。

起草合同要根据项目工作的先后顺序安排合同条款顺序。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看你先干什么后干什么来确定。合同起草,从内容和结构上要注意满足政府财政奖励资金、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同时要注意到将来可能发生的节能量交易、节能效益款转让的要求。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类型通常有以下几种:

(1)节能效益分享型。

(2)节能量保证型(实际上在新建项目当中也可以用保证能源消耗量即限定能源的消耗上限)。

(3)能源费用托管型。

除上述常见的三种基本合同类型之外,还有纯粹销售节能设备的合同。这种合同除了设备具有节能的特点之外,就是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节能设备的生产商在销售中也可以采用节能效益分享的合同模式来促进和扩大销售。

实践中还有些不属于上述类型的合同形式。例如: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和考核标准的设备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设备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等类型的合同,都具有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但是从合同分类上应当属于传统的合同类型,我们不把这些合同类型归入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形式之中。

5.节能效益分享合同主要适用于节能改造项目的情形。国家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税收优惠政策等支持都是针对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其他类型的合同不享受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支持。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文件规定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六类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六大类节能改造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八类项目:(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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