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主的收入危机结束了中世纪时期,开始了现代的历史。但并非旧的框架都完全动摇了。由于旧的人与人关系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而造成特征混淆,人们对领主的佃农,开始使用以前表明整个其它从属关系的一个词,称其为他们的“附庸”。对佃农及其采地,领主行使的大部分权利,在弗朗索瓦一世时期,甚至在路易十六时期,都基本上同圣路易时代一样。不过,有两点重要的例外:领主裁判权衰落,农奴地位的消失;在通常情况下是消失了,即使在它还继续存在的地方,它也有了深刻的变化。
领主的司法权并没有就此灭亡,只是大革命才消灭了它。许多诉讼事件仍然要通过领主的司法权,但该权的好处和力量已大不如前。从16世纪起,一种法则被普遍接受,并几乎被一直运用,即禁止领主个人出席审判。同时,司法制度的不断复杂化也使审判变得困难,令领主为难,从此,领主必须设置职业法官,同时对法官支付报酬,但不再像人们以前所做那样提供一份“俸禄地”(这一报酬方式在经济上的好处已经不再那么明显了),而是用货币支付。无疑,这没有超过国王敕令对法官某些技术性保证的要求,敕令要求给予法官适当的工资应严格得到遵守,归法院裁判的人向法官支付的“讼费”构成他们土地资财以外最明显的收益。对领主来说,这是一笔真正的负担,而且常常是相当重的负担。此外诉讼人还要加上其它的费用,整个花费常常超过所得,以致有时人们非常害怕审判。17世纪一位勃艮第贵族写道:“罚金、无主财产和没收钱物的收入不够支付法官们的工资。”1781年,马耶讷公爵领地的总管给主人的报告中写道:“贫穷……使我们发生许多违法案件。我尽我可能私了了许多事件,由此拯救了2、3个歹徒,他们几乎是用公开的暴力拘押行旅之人。”[1]
特别是国家法庭或——或大公法庭、国王法庭,从16世纪以后几乎完全统一为国王法庭——对领主法庭构成了可惧的竞争对手。国家法庭收回了领主法庭的大量诉讼案件,并通过迅速笼络地方官吏,独揽了许多其它诉讼案件,总而言之,从此以后国家法庭接受了所有申诉。从而,无论上层或下层的有审判权的人,都产生厌倦与冷漠——因为,按照17世纪以前的旧原则,上诉人直接指责的是第一审法官而不是胜诉人——更糟的是,他们大大丧失了权力和威望。在10世纪和11世纪,使领主们扩大其发号施令权及其收入,正是他们压在属民头上的司法权。武器并没有从领主手中完全失落,因为在涉及许多利益相关的乡村治安方面,他们通常保留着最后的王牌,但是武器也被大大地削弱了。领主制度本身是否也受到了威胁?由于国家法庭的态度,我们将会看到这种威胁是怎样被摆脱的。法官如果要保持甚至有时加强他有利的权力时,他的每一次判决都有招致失败的危险,然而在表面上他要装得是首领的样子。
* * *
国家及其法庭不断扩大的活动所表现的社会结构的变化,也成为农奴制度变迁的根源。对11世纪的社会结构,人们曾作过精确的描绘,把它作为主要是垂直线型结构的代表,这种结构表现为社会分成许多以一个首领为中心的集团,而这个首领自身又依附于另一个首领,这些集团包括农奴、佃农和从属的“同伙”。从12世纪中叶起,或者大致在这前后的时期,人群则相反是按水平方向组织成各个层次。许多大行政单位——公国、君主国——吞并和消灭了小领主庄园。形成等级制的阶级,尤其是很快形成贵族阶级。市镇——特别是城市,但它往往扩展到纯粹是乡村集体的范围——成为这一革命制度的基础,同等地位者之间互助的宣誓替代了旧的下级对上级顺从的宣誓。人与人关系的依附性趋向削弱。可是,以奴隶、隶农、附有条件解放的奴隶(由于自愿的屈从,或名义上如此)和许多以前的自由农民零乱构成的农奴阶层就其深刻的本质来说,是这一隶属与保护体系中的一分子,社会等级的各层次在这一体系中自上到下彼此互为隶属者和保护者。说真的,事情还不仅如此。农奴仍然是被看作为最低的等级,但这只是他过去地位的一个方面。相反,从13世纪开始,同演进的一般进程相适应,在“奴役”的范围越来越严格地向外确定界限的同时——从此在法律上提出了农奴和骑士这两种人不能兼任——这就是阶级的特征,它在这样条件下由共同舆论构成的思想中居统治地位。
此外,由于“骨肉关系”这种概念变得模糊和消失,从此农奴地位更多地不是与人,而是与土地联系在一起,使一个农民成为农奴的,不再是他的出身,而是他占有的采地的性质和居住的土地的性质。人们喜欢把这种占有土地的农奴看作是“捆绑在土地上的人”。当然我们不能确切无疑地说,他绝无可能离开自己的土地,但是,如果没有得到主人的允许而离开的话,他就将失去其采地。这后一点受到了学者们学说的影响。自12世纪和13世纪以来,法学家们沉浸在罗马法的熏陶之中,他们专心致志地在那些受崇拜的教科书中为他们时代的社会法规,特别是为农奴法规寻找先例,把它作为一切科学的源泉。真是艰苦的事业!这是比农奴制更具有中世纪时代特征的制度吗?农奴和奴隶这两个词的同源性可以同古代的奴隶一词对照,但是,两者身份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我们法国的法学家理智地抛开某些个人的差异不过多为其类似性而苦恼,东德意志的法律界人士在以后几个世纪中不得不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免对他们国家的农奴作出最大的损害。反之,隶农不同于奴隶,但其前提条件是要顺从于领主,他们接受不那么随心所欲的类似性,无疑,他们强调这种类似的思想,只因为他们那时的农奴由于其比个体的人更为现实的特征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接近于这样一个条件,即其基本特点是人和土地的联系。但是,他们对新生的这个类似性的法律上的表达只加强了它本身。甚至公证人或理论家从此也爱用一些新的术语名词来区别新类型的农奴,称其为“领地奴隶”,或更多地称其为“领地农奴”——这种词的组合同从前的“赤膊汉”相对比实在是令人惊异的——这是一些借用的名词,中世纪罗马法学家曾首先用来描述隶农。但是,我们千万不要夸大这种学说影响的重要性。如果土地一如以往那样比劳动力多得多,那么领主为羁留住自己的农奴而作出的努力,以及收回其“份地”的威胁无疑是徒劳无益的。没有大拓荒,“拴住”的法则就仅仅是空洞的形式。
旧的租税和有关奴隶身份的限制规定,首先是“死手权”和“违法婚姻税”在大部分地区继续存在。但除此以外,又产生了新的观念,它随着强调阶级地位的低下和束缚的实际性质,形成了新农奴的标准。所谓的“任意税”负担,这种既没有形成文字条款,也没有确定可依的惯例,这种领主可以随心所欲地征收的税在以后普遍地转变为农奴地位的标志,“随意性”的人头税在一开始构成几乎全部的贡赋,但在租约以后,这就成为例外了。诚然,所有农奴不再交纳人头税,但起码还要服徭役,成为“任人支配”的人,二者必居其一,这是目前对农奴所能作出的认识。在加洛林王朝时期,“一接到命令”就劳动是农奴的通常命运,他们那时是真正的奴隶。同自由相对立的服从主人意志的思想可能多少已变得淡薄,但在意识中继续存在。这样一种义务的不正常性质,另外还有农奴和罗马奴隶之间的相近(这种相近不管怎样都不会不产生精神上的某种影响)将有助于这种意识重新复萌。
到中世纪末,奴隶状况的主要特征就是这样,至于各地的许多差别,我在这里不可能详述;一直到完全不再有农奴,也即到大革命前的情况都仍然是如此。但属于这一社会地位的人的数量则越来越少。
农奴消失的大规模过程始于13世纪,继续到16世纪中叶。各地奴役性的义务多半由于直接废除而消失。然而,一般来说,这是明文规定的行动,“解放农奴”是确定的事,农奴逐个逐个地或者至少是逐户逐户地,有时整个村庄地获得自由。这种自由更多地不是给予他们的,而是卖与他们的。诚然,解放行动是被视为虔诚的行为,如同博马努瓦尔所说,是一种“伟大的舍施”,这样一种行为,在最后裁判日将会使大天使的天平倾向天国。在宪章的前言中,人们乐于多少带着雄辩的心情不厌其烦地重提这些伟大真理。人们列举福音书的教诲,如果公证人宁愿在法典中而不是在圣经中去寻找他们的灵感——他们将发现“天赋自由”的美丽光彩。礼仪要求这种臣从的宣誓施于道德的训诫,无疑,在夸张的辞藻下,不止一次地隐藏着真挚的感情,如同是天真的;总之,人们从现实世界的良好行动中所能获得的好处不排除获得更高补偿的希望。怎么!领主阶级会由于纯洁的仁慈而完全自行消失吗?实际上,除了极为罕见的例外,感激或友谊原因外,奴隶的解放是真正的契约的结果,这种契约的条款往往经过长时间的辩论和激烈的争执。我们希望不希望了解这些契约为什么能那样大量地被接受?对我们来说应该问一问这两个阶级的人从中期望得到什么样的好处。
无疑,领主放弃了一些有利可图的权利,但它们是不稳定的、不方便的征捐的权利,作为交换,领主常常可获得一大笔钱,这笔钱是一次完全付清的,它或者是使领主能摆脱一部分财政困境,这些困境是贵族和地主境遇中经常的伤心之事,或者是使他终于又可以开销长期盼望的奢侈支出,或者是还可以开辟更有利可图的道路。不管因素如何多种多样,货币之河的奇妙炼金术丝毫改变不了“自由的价值”!这价值可能在国王的银箱中编织出权力来,因为有时候需要满足收税人,而一个因缺钱而受折磨的领主除了解放农奴外已不能找到别的财源。有时,领主们在佛罗伦萨的银行中需要清了巨额的债务,有时他们还要去添肥幸运的敌手的财库;在普瓦捷战役之后,[2] 不止一个骑士或侍从要求无偿出卖赎身的金钱才能摆脱英国人的魔爪。在其它地方,它们形成教会的珍宝:如在圣日耳曼德普莱修道院,院长用解放农奴换来赎金,使得圣母祭台得以建成矗立,并使它成为圣路易的巴黎的珍宝之一,更经常的是,赎身金变成令人欣慰的阳光照耀下的资产:田地、牧场或葡萄园,变成田租和什一税的收税人、压榨机、房屋、磨坊、购买物、建筑物,这一切全靠农民在羊毛长统袜里一个苏一个苏地积攒货币,当有一天他们感到不能再忍受农奴地位时,他们就最终交出了这些货币 [3] 。在别的时候,“解放者”自己承认定期的和固定的收益比过去份地的租金更多,更有利地替代了农奴的变化不定的负担。更后一些时候,报酬又来了,它有时是土地,解放了的村庄把一部分公有土地归予领主。这种财产的让与在16世纪的勃艮第地区以及17世纪的弗朗什孔泰地区中特别常见,到今天还存在于不止一个农村共同体的生活中。 [4] 正由于战争的破坏,勃艮第和弗朗什孔泰的农民那时非常贫穷,而另一方面领主们则开始有兴趣收罗零散的土地。但是,农民为了获得自己的自由却几乎从来也不放弃其全部或部分份地。与此相反,领主在放弃死手权的同时也就放弃了有一天用农奴的遗产来扩大自己庄园的希望。在法国,解放农奴人口没有导致像晚些时候瑞士的类似的社会变革,没有导致哪怕是有利于领主的部分的剥夺。
除这些可以直接感触到的好处外,往往还有另一些起作用的动机,不止一份证件为我们提供了坦率的证明。仍然处于奴隶劳动的土地是不是靠近别的已被自由支配的土地呢?这些“新城”的建造者往往确保了可贵的自由的成果——情况并非总是这样,在奴隶制的兴旺年代,甚至新开垦的土地上也有农奴——或则这些村镇过早获得了解放奴隶劳动的土地面临着人口散失的极大危险,而越来越被景况好的家庭所吞并。最明智的办法是理所当然由获益者本身同意及时付出代价以制止人口外流,这种办法不是没有好处的。这种明智的做法在危机时期是特别值得称道的。百年战争,和更晚些在许多边境地区的17世纪的战争,使荒无人烟的景象又重新出现,促使土地占有者变得更慷慨大方。勃艮第的比尔骑士团封地的接客修士们于1439年解放了图瓦西村的人,他们写道:“过了一些时候,所有的住房和谷仓或大部分图瓦西村的建筑被焚毁和拆除……同时也由于强迫的死手权的作祟,没有任何别的人愿住到指定的城市……因而大家都逃亡,仍然留在有自由的地方。”同样,1628 年,弗朗什孔泰地区蒙蒂勒·勒·格雷的领主不掩饰自己希望解放的乡村将“更适于居住和进行移民”,并“由此”使领主的税收成为“最大的收入”。赤贫往往是自由之母。[5]
而且,就一般情况来说,通过很好准备和精心构思的解放农奴,被大领主庄园的管理人员看作是一件杰出的事业,这方面最好的证据是在那些被某些强大的领主——国王如美男子腓力 [6] 及其儿子,或更晚一些的弗朗索瓦一世和亨利二世,以及大贵族如贝阿恩的加斯东·福比斯伯爵——有组织宣扬的农村中,他们引导甚至强迫其庶民迁到那里,都取得了成功。[7]
农奴们的情况如何呢?
“老爷……没有一样活儿我不干,为了自由我干到老,老婆孩儿得解放”,12世纪的伟大诗人克雷蒂安·德·特鲁瓦让自己笔下的某个奴隶朗诵着这些诗句。中世纪文学作品曾描述了这些奴隶的形象,[8] 不止一个“赤膊汉”念叨着这样的诗句。奴隶制历来不就是一个“污斑”吗?而且无疑,随着私人依赖以及保护和服役互相交换这种过去同奴隶条件相应的固有观念逐渐失去力量而让位于下层阶级激烈的觉悟,同时随着处于这一地位的人口日益减少,仍然保持奴隶身份的人更感孤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感到被人看不起,这种欲望也变得越来越使人伤心,这些卑贱的人们的呻吟几乎没有传到我们这一代。然而,这些人中有一个人却相当成功地戳穿了文献资料的隐晦:男奴隶和女奴隶很难能够结婚,一位编年史作家写道:许多年轻女奴隶因没有配偶而“枯萎”。[9] 说真的,从14世纪初起,虽然伪造列那狐故事的悲观主义作者谴责禁止“被剥夺的一代” [10] 自由婚姻,这样的奴隶还是很多,但障碍并非一点不可克服。在领主庄园内,同一主人的奴隶,男奴隶和女奴隶相互结合,哪怕因此会使同一血缘关系的婚姻增多起来,而且在教会圣职人员的眼里,这会提供更有力的禁止的理由,因为即使不算并不违反原罪的奴隶制本身,至少他们也要谴责禁止在集团外结婚的规定。如何做到能够独立自主地在小的奴隶群体以外寻找伴侣呢?向领主付一笔钱——如果结成配偶的各方是属于不同领主的农奴,就需要向两方的领主付钱——有时,就在两个领主之间交换农奴,在12和13世纪时,大部分领主管家的家庭就是这样形成的,他们通常属于农奴阶层,但非常能干而又很富有,以至于不愿同普通农民通婚,他们就相互缔结体面的联姻。但当每个领主的农奴比过去少时,加上在整个地区农奴的总数都变得更少时,本来糟糕的事就变得更糟了,因为自由民之间的婚姻,不得不越来越少考虑那样做,数量不多的自由出身的男人或女人打算放弃那样做,对他们自己(由于“斑疹”是传染性的)或对其孩子都同意同类人结婚,而他们的近亲则常常对此反对,这是由于荣誉感或是由于害怕有一天看到家庭的遗产陷入死手权。1467年,香槟地区一位贫穷的女仆被证实杀害婴儿,她为自己的罪行辩解,说是因她未能按照自己的心愿结婚,其父亲拒绝她同她中意的人结合,因为这个男人是位农奴。 [11] 可以肯定,像这样冷酷的父亲不是个别例子。同样,领主们怕失去自己的佃农,而对农奴来说,他们担心成为在大量已获得自由的人群中唯一仍被强制承担负担的人,成为大家所鄙视的对象,这就说明了农奴解放运动一旦引人某一地区,就会一地又一地的迅速蔓延开来。(www.xing528.com)
但是他们必须购置那么昂贵的家产。如果说获得家产的愿望从13世纪起在各地差不多是同样的,那么其可能性在各地却相反是非常不一样的。只有卖出他们产品的农民才能弄到必需的钱,这样的农民才可能有一定的积蓄,或者是,根据他们的能力去找那些将资金投入农村的放债者,特别是在定期利息的方式下寻求那些放债者,这种利息在当时经济中起着同今天的抵押一样的作用。总之一句话,他们是生活在交换已经盛行的地方,生活在城市的市场能够吸收大量农产品的地方,货币和经营精神在相当程度上显示已创造出一个不大不小的资本家阶级。从13世纪下半叶起,巴黎地区就已集中具备了这些特征,因此从前曾将许多人奴役的农奴制在瓦卢瓦王朝开始之前,就在那儿完全消失了。在经济条件还不太成熟的地方,这种农奴制则延续了更长时间。14世纪,巴黎的各个教会在大城市附近已没有一个农奴,而在他们香槟的庄园上却还保留着大量农奴,奥尔良修道院从圣路易时代起就解放了博斯的“赤膊汉”,在弗朗索瓦一世时取消了他们在索洛涅乡村中的死手权和结婚税,诚然,解放农奴已真的成为大量的现象,但应指出,这种解放往往不是由于这个或那个领主的个人措施,而是由于广大社会集团的特有条件,在香槟地区及中部地区各省,在勃艮第地区的公爵领地和邻近的弗朗什孔泰地区,解放农奴的运动不是急剧地发生的,而是忽快忽慢地进行着,这是我们应确切研究的,以便有一天能够描绘出它演进的曲线图,这一进程一直延续于整个16世纪的中期,无论是在两个勃艮第或中部地区,解放农奴都没有彻底完成。从16世纪下半叶起,领主们越来越像我们在以后将看到的那样一心维持自己的权力,特别是死手权,这些权力使他们获得来自土地的收益,他们停止了对解放农奴事业的同情。那些还没有获得自由的乡村越来越难以获得自由。到处是仍处于奴隶地位的人,他们一直继续存在到大革命为止。但正如人们所知道的,奴隶的地位已大不同于原来的状态。
然而,是那些纯粹经济上的原因,而不是领主裁判权的削弱,或同以前依附领主的农奴所保持的个人联系的疏松,自15世纪起引起危机,并导致领主命运的变化。
【注释】
[1] J. De la Monneraye, Nouvelle Revue Historique de Droit, 1921, p.198.
[2] 1356年,法国国王约翰二世的军队在普瓦捷附近被英军打败。——译注
[3] Arch. Nat., JJ60,fol.23(1318年12月17日),瓦伊修道院长使一对农奴获得自由,教士向国王交纳十分之一附加税的必要性的理由陈述;-Froissart,éd·S.Luce,t.V,p. I n.1 -Arch. Nat. , L 780,n° 10(1255年12月)。圣日耳曼德普莱的教会因受解放奴隶所带来的损害,于是抗议只交纳2460利佛尔的惯例;他们认为用这笔钱来购置财物才是公平合理的;通过相当复杂的金钱兑换,他们的要求才得以满足。—Bibl. Ste. Geneviève,ms 351 fol. 123;交给该隐修院议事司铎的清单上这样写道:“Iste sunt possessiones quas emimus et edificia que fecimus de denariis libertatum hominum nostrorum et aliorum quorum nomina inferius scripta sunt”.在各种收入、建筑及维修费用中,包括460利佛尔什一税,60利佛尔人头税。
[4] 当然还有一些更古老的例子,参见 De Vathaire De Guerchy 的论文,载 Bullet. de la Soc. des Sciences Historiques de l'Yonne,1917.
[5] J.Carnier. Chartes de communes et af franchissements,t.II,p. 550.—J. Finot,Bullet. de la Soc. d’agriculture...de la Haute-Saône,1880,p.477.
[6] 即法王腓力四世(1268—1314年)。——译注
[7] Marc Bloch,Rois et serfs,1920.-Garnier,loc. cit., Introduction.p.207.—P. Raymond 于1387年就前两个协会的注98和注119所作的调查,载Bullet.de la Soc. des sciences...dePau,1877—1878.
[8] cligès, v. 5502 e suiv.
[9] Du Cange,Manumissio et Recuil des Histor de France,t XXI,p.141;Guérard, Cartulaire de N. D. de Paris, t.II, p.177, n°VII.还有许多有名的证明材料,这里不可能一一列举。
[10] 见该诗第37203行及以下各行。
[11] G.Robert, Travaux de l'Académie de Reims, t.CXXVI, 1908—1909, pp.257—29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