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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幸福能力与实践规矩的决定根据

时间:2024-0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求得幸福,必然是每一个理性的然而却有限的存在者的热望,因而也是他欲求能力的一个不可避免的决定根据。但是建立在这些原则上面的实践规矩始终不能是普遍的,因为欲求能力的这个决定根据是立足于快乐与不快的情感的,而后者决不能被看作是普遍地指向同样的对象的。最后这个阐释初看起来似乎只是咬文嚼字;然而它却定义了一个只有在实践研究中才会被考虑的极其重要的区别。

追求幸福能力与实践规矩的决定根据

求得幸福,必然是每一个理性的然而却有限的存在者的热望,因而也是他欲求能力的一个不可避免的决定根据。因为对他自己整个此在的满足不是某种天然的禀赋和洪福,后者当以他自己的独立自足的意识为先决条件,而是一个由他自己的有限本性强加在他头上的问题,因为人们有所需求;而这种需求涉及人们欲求能力的质料,也就是说,它涉及某种与构成主观基础的快乐或不快的情感相关联的东西,而这种情感决定了人们为满足于他们的状态所必需的东西。但是,因为这个质料的决定根据只能在经验中被主体认识到,所以我们就不可能把这样一个任务看作一个法则,因为法则客观地在一切场合和对于一切理性存在者包含着意志的同一个决定根据。因为虽然幸福概念处处构成了客体与欲求能力的实践关系的基础,它仍然只是种种主观决定根据的一个通名,并不专门决定某种东西,因此后者仍然是要在这个实践任务中单独处理的,并且若无那个决定,这个任务便完全不能够得到解决。因为每个人应该将他的幸福置于何处,取决于每个人自己独特的快乐与不快的情感,而且甚至在同一主体之中,也取决于随他的情感而变化的不同需求;因而一个主观的必然法则(作为自然法则)在客观上也就是一个完全偶然的实践原则,而且能够并也必然随着主体的不同而大相径庭,因而决不能充任一个法则;因为在追求幸福的欲望方面,关键之点不在于合乎法则性的形式,而只在于质料,也就是说,取决于我是否可以因遵循法则而期待愉快,以及可以期待多少愉快。自爱原则诚然能够包含一般的技巧规则(就是寻求达到目标的手段);不过它因而就是单纯理论的原则(1),譬如,一个人喜欢吃面包,他就必须设计一盘磨子。但是建立在这些原则上面的实践规矩始终不能是普遍的,因为欲求能力的这个决定根据是立足于快乐与不快的情感的,而后者决不能被看作是普遍地指向同样的对象的。

但是,即便假定一切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对于什么是他们不得不认定为他们愉快与痛苦的情感的客体,甚至对于他们必须用以达到愉快与防止痛苦的手段,都有彻底一致的想法:他们的自爱原则仍然完全能冒充为实践法则;因为这种异口同声本身无非偶然而已。这种决定根据始终只是主观有效的,是单纯经验的,并且也不具有在每条法则中为人所想到的那种必然性,即没有来自先天根据的那种客观必然性;我们完全不能把这种必然性冒充为实践的,而是把它当作仅仅是自然的,也就是说,行为是通过我们的禀好无可规避地强加给我们的,就如我们看到他人打呵欠时也不由自主地打呵欠一样。但是,与其把单纯的主观原则提升至实践法则之列,还不如我们就主张根本没有实践法则,而只有旨在于欲望的劝告,因为实践法则具有完全客观的而非单纯主观的必然性,并且必定是由理性先天地认识到,而非通过经验认识到的(不论这种经验在经验中是如何的普遍)。甚至相互一致的现象的规则之所以被称为自然法则(例如力学法则),也是因为我们或者实际上先天地认识到它们,或者认定(就如在化学法则那里):倘若我们的洞见更深入一层,它们也会从客观根据上先天地被认识到。唯有在单纯主观的实践原则那里,明明白白地产生了如下一个条件:必定不是客观的而是主观的意愿条件构成了它们的基础;从而,它们始终只许被表象为单纯的准则,但决不允许被表象为实践的法则。最后这个阐释初看起来似乎只是咬文嚼字;然而它却定义了一个只有在实践研究中才会被考虑的极其重要的区别。(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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