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拳联的竞赛与技术规则是全世界唯一的,所有国际拳联会员协会、俱乐部以及国际拳联大家庭所有成员举办任何级别的比赛与活动中都必须遵守的竞赛与技术规则。任何拳击协会不能制定与之相违背的竞赛与技术规则。
“国际拳联”:国际拳击联合会。“国际拳联赛事”:国际拳联批准并由国际拳联全权管理的比赛。“国际拳联批准赛事”:经国际拳联批准认可或同意举办的拳击比赛。国际拳联允许比赛使用国际拳联会徽,并指派国际拳联技术官员对比赛进行技术指导。“比赛Bout”:一场拳击比赛。“洲拳击联合会”:由属于同一个大洲的国际拳联会员协会组成的组织。“每日称重”:每日要对当天有比赛的运动员进行称重,以确保运动员当天比赛的实际体重不超过运动员所属级别的上限。“代表队”:参赛队伍,其中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医生和领队。“抽签委员会”:在任何一项国际拳联比赛中,由负责每场比赛裁判抽签安排,最少由两人组成。“对抗赛”:只有两个国家代表队之间的比赛。“FOP”:比赛场地,以拳台为中心,从拳台外延向外延伸至少6米所组成的区域。“拳套”:为保护运动员比赛时必须佩戴。“国际技术官员”:除裁判员以外,由国际拳联任命的国际技术官员,其中包括比赛仲裁、抽签委员会委员、医务仲裁、裁判协调员和器材设备监督员。“台下评判员”:每场比赛分配在拳台周围,根据国际拳联技术与竞赛规则,对台上运动员的表现进行打点。“会员协会”:经国际拳联代表大会批准成为国际拳联会员协会的国家或地区拳击协会。“比赛抽签”:为决定运动员场次安排而举行的抽签仪式。“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国际拳联会员协会注册运动员。“台上裁判员”:确保运动员在场上比赛中遵守国际拳联技术与竞赛规则。“随队官员”:参赛代表队中除运动员以外的其他成员,包括领队、教练员和医生。“技术代表”:由国际拳联或洲拳击联合会指派,全面负责比赛技术指导与监督工作的技术官员。“WSB”:国际拳联职业拳击联赛。
19~34岁之间的男女运动员为成年组运动员,17~18岁之间的男女运动员为青年组运动员。青年组运动员可以参照成年组比赛的规则参加成年比赛。15~16岁之间的男女运动员为少年组运动员。运动员的年龄以出生年份计算。所有涉及14岁以下拳击运动员的比赛由各国家(地区)和各大洲负责组织开展。14岁以下拳击运动员的年龄段划分不得超过2年。
成年男子和青年男子共设10个级别(于2010年9月1日起实行):46~49公斤级,52公斤级,54公斤级,56公斤级,60公斤级,64公斤级,69公斤级,75公斤级,81公斤级,91公斤级,91公斤以上级。
成年女子和青年女子共设10个级别(于2010年9月1日起实行):45~48公斤级,51公斤级,54公斤级,57公斤级,60公斤级,64公斤级,69公斤级,75公斤级,81公斤级,81公斤以上级。
奥运会设3个成年女子级别:48~51公斤级,57~60公斤级,69~75公斤级。
少年男子和少年女子共设13个级别:46公斤级,48公斤级,50公斤级,52公斤级,54公斤级,57公斤级,60公斤级,63公斤级,66公斤级,70公斤级,75公斤级,80公斤级和80公斤以上级。
任何运动员参加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必须是参加该比赛的国际拳联会员协会公民,并拥有该国国籍。对于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和其他国际拳联批准的国际比赛中,就运动员国籍问题产生的争议,国际拳联执行委员会拥有最终裁定权。按照国际拳联规则,对于洲际锦标赛和洲拳联批准的洲际比赛中,就运动员国籍问题产生的争议,洲拳联执行委员会拥有最终裁定权。如果运动员变更国籍,在国籍变更后3年,该运动员才能代表新国籍所在协会参加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如果一个运动员已经代表了任何一个国家(地区)协会参加过任何一场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而他同时拥有两个或者多个国家的国籍,那么这名运动员只能选择代表一个国家或地区参赛。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运动员决定代表某个国家或地区,3年内该名运动员将不能再代表其他会员协会参赛。在3年的注册期内,国际拳联将建立运动员的信息数据库,跟踪记录运动员的比赛信息。在比赛之前,主办方或组委会应把参赛报名表提交给国际拳联,以确认运动员的国籍和资格。然而在数据库建成之前,可通过护照、运动员手册或以前参赛纪录来核查运动员的国籍。在比赛之前,国际拳联办公室应当确认运动员的国籍和参赛资格。然而,在比赛期间,如果发生任何争议,由技术代表处理,之后提交国际拳联执行委员会批准。
对于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如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洲际锦标赛和奥运会资格赛,各参赛国家(地区)每个级别限报一名运动员参赛。对于其他比赛,主办方和组委会有权决定各参赛协会在每个级别中报1名以上运动员参赛。
(1)健康证明。
(2)允许参赛的残障条件。
(3)限制参赛。
(4)禁赛结束的医务证明——运动员因条款2.3.6.1、2.3.6.2、2.3.6.3出现的情况而被终止一段时期的比赛进行调整。禁赛期结束后,必须经医生检查合格后才能恢复比赛。
(5)因头部受重击台上裁判员终止比赛:当运动员头部受重击不能继续比赛时,台上裁判员终止比赛,并向比赛仲裁和台下评判员示意“因头部受重击而被判终止比赛”。在运动员头部连续受重击而失去防守和继续比赛的能力,出于保护运动员的目的,台上裁判员可做出终止比赛的判决(而当一方运动员只是略占优势时,或遭到许多无效拳击打时,不适用此规定)。
(6)保护性措施。
(1)所有国际拳联职业拳击联赛(WSB)的运动员,允许参加奥运会、奥运会资格赛以及其他指定的重要赛事。
(2)任何参加非国际拳联组织的职业拳击或职业搏击比赛的运动员,不允许参加任何国际拳联和(或)WSB的赛事。
所有运动员在参加国际拳联批准赛事时必须持有以下证件:护照——确认运动员的国籍和出生日期。运动员手册——确认运动员的体检记录和会籍。比赛身份注册卡——确认运动员本次参赛的有效性。
(1)在称重之前,运动员必须接受体检,体检由医务仲裁委派的医生负责,以确保运动员身体状况适合参赛。技术代表可决定提前进行体检。医务仲裁主任可选择当地的医生或随队医生协助医务仲裁体检,但不能担任比赛医务仲裁的工作。
(2)在体检和称体重时,运动员必须出示由本国(地区)拳协秘书长或执行主任签署和(或)盖章的最新国际比赛运动员手册。如果运动员在体检和称体重时不能出示运动员手册,将不得参加比赛。
(3)另外,女性运动员要如实回答医务仲裁的各种问题,还要提供本人签名的未孕书面声明。
(4)在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中,允许做性别检测。
(1)抽签应当在体检和全体称重后尽快进行,与第一天第一场比赛间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小时。
(2)如果全体称重是安排在第一个比赛日的早晨,抽签必须在体检和全体称重结束后3小时内进行,7.3项除外。每个队伍至少有一名官员必须参加抽签仪式。
(3)奥运会、世界拳击锦标赛以及参赛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国际拳联批准赛事,抽签仪式应在比赛前一天举行。
(4)电脑抽签可在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中使用。如果电脑抽签系统出现故障,可使用人工抽签。一般情况全体称重和抽签应在同一天进行。
(5)轮空。在有4名以上运动员参加的比赛中,在第一轮中必须抽出足够的轮空名额,以使参加第二轮比赛运动员的人数为2的乘方数(如4、8、16、32等)。第一轮轮空的运动员在第二轮比赛时,应首先出场比赛。如轮空是奇数,则抽到最后一个轮空位的运动员将同第一轮第一场比赛的胜者进行比赛。如轮空为偶数,则轮空的运动员将按其抽签顺序在第二轮首先比赛。获得奖牌的运动员,至少要打一场比赛。
(6)比赛顺序。在世界锦标赛、奥运会和洲际锦标赛中,比赛应尽可能按体重级别的顺序进行,每轮比赛中,最小级别的运动员先出场,然后是稍大的级别,直至最大级别,紧接着是下一轮的最小级别,以此类推。在半决赛和决赛的赛程安排上,如果组委会提出的请求不会对抽签的结果产生影响,技术代表可以适当予以满足。
(7)重新抽签。在最后的体重级别抽签没有结束之前,如果出现错误或者不可避免的情况发生时,技术代表有权决定是否对某个体重级别重新抽签。
(8)种子程序。如比赛设立种子,抽签将根据设立种子的程序进行。
(9)日程安排上,技术代表必须避免在同一级别上有运动员已经打了两场比赛,而还有某个运动员一场没打的情况。但在特殊情况下,技术代表有权灵活处理。
(1)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成年男子和青年男子组比赛,采用3回合制,每个回合3分钟。
(2)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成年女子和青年女子比赛,采用4回合制,每个回合2分钟。
(3)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少年男子和少年女子组比赛,采用3回合制,每个回合2分钟。
(4)以上所有比赛,回合之间休息1分钟。
(1)在所有国际拳联和洲拳联批准的比赛中,都将使用国际拳联电子记分系统。
(2)若使用电子记分系统,将不再使用台下评判员记分表。评定成绩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均由计算机记录存档,在比赛结束之后打印。
(3)如果电子记分系统出现故障,按以下方法计分: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命令停赛1分钟。如果在此期间故障未能排除,电子记分系统上的点数将被保留,台下评判员将使用人工计点设备。该场比赛结束后,比赛仲裁统计出5个台下评判员评分表上的分数,并与原电子记分器上的分数相加,经比赛仲裁检查无误后宣布获胜结果。如果电子记分系统设备故障仍未能排除,比赛仲裁可决定继续比赛,台下评判员将使用人工计点设备对接下来的比赛进行评分。
(4)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和奥运会,都必须使用电子记分系统,操作电子记分系统的人员均由国际拳联指派。
(5)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和大型国际赛事(世界拳击锦标赛、世界杯、奥运会、奥运会资格赛)中,必须配备仲裁摄像机,作为电子记分系统的配套设施。
(6)如果在比赛过程中电子记分系统出现故障,台下评判员将使用人工计点设备。每场比赛结束时,比赛仲裁和台下评判员将计分填入相应表格并签名。
(7)显示比分:观众可以在大屏幕上看到比分,但是台上裁判员、台下评判员和医务仲裁不得看到屏幕中显示的分数。
(8)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和奥运会,都必须公开比分。
(1)每个回合中,台下评判员根据每名运动员击中对方的次数评判其得分。具有得分价值的击中,必须在没有格挡、阻挡或防御的情况下,用任何一只握紧的拳套的拳峰部位,直接击打在对方头部或腰部以上部位的正面或侧面。摆拳如按上述要求击中也为得分拳。
(2)打分应遵循的原则是:一个正确的击中得1分。
(3)5名台下评判员中至少有3名认为击中有效部位,即得分。
将对方击倒只得1分,不额外加分。
(1)技术代表必须具备较强的竞赛管理和领导能力,并获得国际拳联技术代表资格证书。
(2)现役教练员、裁判员、领队和任何具有6个月以上停职记录的人都不能担任技术代表。
(1)对于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赛事,技术代表人选由国际拳联技术规则委员会提名,国际拳联主席批准。国际拳联主席拥有任命、罢免、更换技术代表的权利。技术代表必须从赛事举办地以外的其他国家任命。
(2)对于所有洲际锦标赛,技术代表由洲竞赛委员会提名,洲拳击联合会主席批准。洲主席拥有任命、罢免、更换技术代表的权利。技术代表必须从赛事举办地以外的其他国家任命。
对于奥运会和参赛运动员人数超过500人的国际拳联的比赛,国际拳联可任命1名副技术代表。
(1)副技术代表必须具备较强的竞赛管理和领导能力,并获得国际拳联技术代表资格证书。在技术代表缺席情况下,副技术代表可以代替技术代表。
(2)现役教练员、裁判员、领队和任何具有6个月以上停职记录的人都不能担任副技术代表。
(3)副技术代表必须是来自赛事举办国之外的国家的技术官员担任。
副技术代表将按照技术代表要求和指示开展工作。
(1)对于所有国际拳联和洲拳联批准的比赛,竞赛主任必须由主办协会提名,技术代表批准。
(2)竞赛主任主要是按照技术代表的要求和指示,落实比赛的计划、组织、管理与运行。
(3)竞赛主任必须具备良好的英语交流水平。
(1)担任比赛的国际技术官员必须获得国际拳联国际技术官员资格证书。
(2)现役教练员、裁判员、领队和任何具有6个月以上停职记录的人都不能担任国际技术官员。
比赛场区内,除技术代表、裁判员和组委会工作人员外经国际拳联任命的官员都称为国际技术官员。主要包括:①比赛仲裁和台下评判评估官;②抽签委员会;③医务仲裁;④设备监控官;⑤裁判协调员;⑥竞赛场区内由技术代表任命的其他岗位的技术官员。
(1)国际技术官员候选人主要来自于国际拳联执行委员会委员、国际拳联各下属委员会主席、技术与规则委员会成员、裁判员委员会成员和医务委员会成员。现役教练员、裁判员和领队不能担任国际技术官员。
(2)对于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国际技术官员由技术代表提名,国际拳联主席批准任命。国际拳联主席具有任命和罢免的权利。
(3)对于所有洲际锦标赛,国际技术官员由技术代表提名,洲拳联主席批准任命。洲拳联主席具有任命和罢免的权利。
(4)在同一场比赛中,来自同一个国家的技术官员不得超过两名。在同一场比赛中,来自同一个国家的两名技术官员不能同时担任比赛仲裁。
(5)主办国官员不能担任比赛技术官员,但可任命担任台下评判的评估官。
(1)对于奥运会和世界锦标赛,比赛仲裁由国际拳联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具有国际裁判员资格的委员、技术规则委员会成员和裁判员委员会成员组成。
(2)对于洲际锦标赛,比赛仲裁由洲拳联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具有国际裁判员资格的委员、洲拳联竞赛委员会成员和裁判员委员会成员组成。
决赛以外的各单元比赛中,比赛仲裁由3人组成,并设1名仲裁主任。
比赛中除了比赛仲裁其他人不允许就坐在仲裁席上。比赛仲裁名单必须在单元比赛开始前由技术代表任命。如果有仲裁希望更换工作必须征得技术代表同意。
仲裁主任代表仲裁委员会宣布所有比赛判决结果。
(1)每场比赛结束时,仲裁主任有责任确保宣告员知晓该场比赛获胜运动员的姓名。
(2)仲裁委员会应对台上裁判员和台下评判员的表现进行监督,如果发现裁判员出现错误或不当的行为,应立即给予其停赛处理,中止当日比赛后续场次的工作。待比赛结束后,技术代表和3名比赛仲裁将进一步的处罚意见提交纪律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定。
(3)如果某位已被任命的裁判员缺席比赛,仲裁主任可以在备选名单中挑选1名合适的人员接替其工作,并及时向国际拳联执委会或洲拳联报告。
(4)如果场上出现影响比赛顺利进行的突发情况,而裁判又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局面,仲裁主任可以中止比赛,直到情况允许后继续比赛。
(5)在任何比赛单元,仲裁主任可以对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突发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
(6)如果运动员严重或故意作出违反体育道德精神的行为,仲裁主任、裁判、仲裁委员、国际拳联执行局有权提请纪律委员会进行处理。
(7)仲裁委员会成员在有本国运动员比赛的场次应回避。
(8)由仲裁主席负责告诫、警告或者在另外两名仲裁的协助下驱除助手出场。
当台上裁判员判罚明显违反了国际拳联的章程及规则规定,仲裁主任可以更改该判罚。仲裁委员可以通过录像审议事件全过程。
仲裁主席负责召开赛前裁判员会议。
(1)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每个拳台将任命1名台下评判评估官。台下评判评估官可以来自任何国家包括赛事主办国。
(2)台下评判评估官在观看比赛的同时将对评判员的个人点和台上裁判的表现进行比较,以此对每个台下评判员的能力进行评估。台下评判评估官不能对本国的评判员进行评估。
为了确保裁判员的中立性,每场比赛的台上裁判员和5名台下评判员必须由计算机随机抽取,或由抽签委员会选拔。
(1)比赛必须由具有资格的台上裁判员和台下评判员执裁。
(2)每场比赛的6名裁判员应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协会,并且与比赛双方的运动员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协会。
(3)每场比赛的6名裁判员不能是该场比赛运动员所代表国家的自治领地、殖民地或附属国的国民或居民。
(4)如果裁判员更换国籍,该裁判员不能在原国家运动员的比赛中执法,也不能与原国家的裁判员在同一场比赛中同时执裁。
(5)如果整个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的选派都无法满足上述原则,则应尽可能保证所选派裁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并尽快将情况汇报执行委员会。
(6)如遇特殊情况,某场比赛裁判员的选调不能遵照上述原则执行,抽签委员会主席或代理主席将通过抽签的办法来选派。
(7)执裁的5名台下评判员中,可以有两名台下评判员分别与比赛双方运动员来自同一大洲,其余3名台下评判员必须来自不同大洲。但是,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同一场比赛中有两名以上的台下评判员来自同一大洲。
(8)关于其他3名台下评判员,不允许在一场比赛中两名来自同一大洲。为了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抽签选择台上裁判员和台下评判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他们应该来自不同的大洲,3名应来自3个不同的大洲并且与运动员不同国家;允许台上裁判员或台下评判员来自运动员所在国的殖民地或者附属国或与运动员曾经同一个国家。
在任何一个比赛或系列赛中,台上裁判员和台下评判员不能兼任参赛队的领队、教练或助手,或者在与其具有同一国籍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
有关台上裁判员和台下评判员禁赛的处罚由纪律委员会做出最终判决。
比赛期间所有裁判员都必须遵守和签署国际拳联行为准则。
对于奥运会和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赛事,每场比赛都要由一名国际拳联批准的台上裁判员担任台上执裁工作。
(1)保护运动员是台上裁判员首要职责。
(2)严格遵守规则,保证比赛公平公正。
(3)保持对比赛各阶段的控制。
(4)防止较弱的运动员遭受过度和不必要的打击。
(5)使用3个口令执法:①“STOP”(停止):命令运动员停止比赛;②“BOX”(开始):命令运动员继续进行比赛;③“BREAK”(分开):命令运动员停止相互扭抱,各自后撤一步,继续比赛。
(6)用恰当的手势向运动员示意其犯规动作。
(7)如果比赛运动员中一人或两人都是聋哑人,台上裁判员可以手触运动员肩膀或其手臂以示“停止”或“分开”。
(8)在宣告员宣布比赛胜负以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示意比赛结果。在宣告员宣布获胜运动员后,应举起获胜者的一只手臂示意。
(9)当作出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或终止比赛的判决时,台上裁判员首先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报告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或终止比赛的原因,以便仲裁委员会主任通知宣告员准确无误地向观众公布判决结果。
(1)如果比赛双方实力悬殊,有权随时终止比赛。
(2)如果一方运动员受伤,台上裁判员认定伤势严重到无法继续比赛时,可随时终止比赛。
(3)运动员在比赛中不积极主动,可随时终止比赛,并取消一方或双方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4)给予运动员告诫、中断比赛、给予犯规运动员或任何违背公平竞赛的行为警告,确保规则的顺利执行。
(5)对于不立即执行台上裁判员口令,或对裁判员有挑衅或攻击行为的运动员,可判取消比赛资格。
(6)对有严重犯规行为的运动员可不事先警告,直接取消其比赛资格。
(7)一方运动员被击倒,如果另一方故意不退至中立角,或拖延时间,台上裁判员应暂停数秒。
(8)在规则适用和允许的范围内执法,并处理比赛中出现的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任何事件。
(1)装备和服装:对于不戴头盔、护裆(仅限男子运动员)、护齿或着装不整洁的运动员,台上裁判员有权禁止其参赛。比赛期间禁止佩戴其他任何配饰。若比赛中拳套或服装松脱,台上裁判员应中断比赛,待运动员整理好后恢复比赛。
(2)确认台下评判员就位:比赛开始前,台上裁判员有责任检查台下评判员是否各就各位。
(1)奥运会和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每场比赛由5名台下评判员进行评分,评判坐席应远离观众而紧靠拳击台。
(2)其中2个评判员坐席位于拳台的一边,坐席间应保持一定的间隔距离。另外3个坐席分别位于拳击台另外三边的中间。当台下评判员数量不足时,允许使用3名评判员,但奥运会、世界拳击锦标赛和洲际锦标赛除外。
(1)台下评判员根据拳击规则,独立进行评分,并决定获胜者。
(2)使用国际拳联电子记分系统给双方运动员评分。
(3)在临场工作时,不得与参赛运动员、其他评判员及任何人说话和示意。
(4)如必要,可在回合结束时提醒台上裁判员注意其没有留意到的情况,如助手的犯规行为、围绳松动等。
(5)在比赛结果没有宣布前,任何台下评判员不得离开各自的坐席。
(1)所有会员协会现任教练必须获得国际拳联官方证书方可在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中担任场上助手。
(2)教练员分为3个星级:①一星级及以上星级的教练员允许在一星级赛事中担任助手;②二星级及以上星级的教练员允许在二星级赛事中担任助手;③只有三星级教练员允许在三星级赛事中担任助手。
直到2012年12月,在新的教练员管理体系没有完全执行之前,如果某拳击协会没有足够数量符合星级赛事资格的教练员,可允许低星级的教练担任相对高级别比赛的裁判。
每名运动员可有两名助手。助手要遵守如下规定:只有两名助手可以登上拳击台,而仅允许其中1人进入拳击台围绳之内。
(1)比赛进行时,助手不能停留在拳击台上。每一回合比赛开始前,助手将椅子、毛巾、水桶等物从拳击台上清理干净。
(2)比赛过程中助手应为运动员准备好毛巾和海绵等物。助手可以替运动员认输。在认为运动员无法继续坚持比赛时,助手可以往拳台内投掷毛巾或海绵物品表示认输,但在裁判员数秒时除外。
(3)助手由运动员所在会员协会注册的教练和陪练担任。助手应遵守国际拳联竞赛规则,违反规则的,运动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任何担任其他职业拳击组织的教练员都不允许担任国际拳联和(或)国际拳击联赛WSB赛事的教练和场上助手,除非他们辞去其他职业拳击组织教练员工至少已经满6个月,并且已获得国际拳联认可成为国际拳联注册教练员。
(1)在比赛过程中,助手不允许喊叫、给运动员或裁判员击掌,不允许通过言语、手势鼓励和煽动观众。
(2)助手座席应该距拳台0.5~1米,在1.5~2平方米范围内,助手不允许做出任何反对台上裁判的手势并走出特定的区域。
(3)助手不允许向拳台扔掷任何物件表示不满,也不允许踢椅子或水杯或其他东西,这些都是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4)在比赛场区担任助手时,禁止助手使用移动电话、对讲机、耳机、微波收音机等。
(5)比赛中,无论出现任何情况,不得给运动员额外补氧。
(1)违反12.4.1.条款的助手将受到告诫。
(2)违反12.4.2.条款的助手将受到警告,并被驱逐出FOP区,但允许留在场馆。
(3)违反12.4.3.条款的助手,仲裁主席将责令其不能出现在剩下比赛的赛场中。
(4)如果助手被第二次逐出赛场,该名助手将被全程禁赛。
(1)在所有国际拳联批准赛事、奥运会、奥运会资格赛,只允许国际拳联医务委员会委员担任比赛医务仲裁。对于所有洲拳联批准的赛事,只允许洲拳联医务委员会委员担任比赛医务仲裁。
(2)如遇特殊情况,技术代表可以任命当地或随队医生顶替缺席的医务仲裁。
医务仲裁应自始至终参与整场比赛,进行临场医务监督。至最后一场比赛两名运动员离开拳台后,才能离开比赛现场。比赛过程中,医务仲裁可佩戴外科手套。
(1)包括奥运会和世界锦标赛在内的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当使用一个拳台时,任命2~3名医务仲裁。但最多只有2名医务仲裁做临场监督。
(2)包括奥运会和世界锦标赛在内的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当使用两个拳台时,每个拳台最多任命2名医务仲裁。
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中,必须有1名反兴奋剂专家在国际拳联医务仲裁的监督下对比赛的反兴奋剂过程进行监控。
(1)一般职责
1)检查比赛体检场地,保证具有足够的空间、直通称重室、有暖气(如果必要的话),良好的光线和通风、足够数量的桌椅。
2)在所有国际拳联的比赛中,体检和运动员赛前检查时都应有国际拳联医务委员会的1名成员在场。
3)国际拳联医务仲裁应对各国医疗官给予帮助。
4)国际拳联医务仲裁可对运动员的伤病情况发表意见,而且当台上裁判请医务仲裁发表意见时,医务仲裁必须给出明确的意见,这一意见将被视为最终决定。
5)国际拳联医务仲裁负责指派一名仲裁监督兴奋剂检查程序和检查兴奋剂检测室是否符合要求。
6)国际拳联医务仲裁负责对裁判员进行体检。
7)国际拳联医务仲裁负责检查比赛急救方案,确保组委会提供氧气和担架及其他急救设备、人员疏散设备及路线,确保组委会提供救护车和指定医院。
8)国际拳联医务仲裁负责检查是否为运动员准备了足够的食物、水和饮料,并可向技术代表提出建议获得批准。
(2)赛时职责
1)每场比赛时至少有1名国际拳联医务仲裁拳台边就位。
2)国际拳联医务仲裁应指导裁判员判定运动员受伤情况。(www.xing528.com)
3)当国际拳联医务仲裁认为运动员因伤势无法继续比赛时,应通知仲裁主任终止比赛。
(3)因击倒和头部受重击终止比赛的程序
1)失去知觉的运动员。如果一名运动员因受重击失去知觉时,除医生寻求其他人帮助外,只有台上裁判员和被召唤的医务仲裁可以留在拳台围绳内。如果运动员失去意识超过1分钟,应将其送到最近的医院(最好是神经科)进一步检查。任何一名在场上失去知觉的运动员都建议去医院做详细检查。
2)医务检查。在运动员被击倒但未失去知觉或头部受重击的情况下,赛后运动员应在更衣室立即接受医生检查,以确定其是否需要接受进一步观察或者去医院治疗。
3)国际拳联医务仲裁应为失去知觉的运动员提供急救,直到该名运动员被送往医院治疗。
4)国际拳联医务仲裁可以对受伤运动员提出治疗建议。国际拳联医务仲裁根据伤势情况可以对运动员做出停止比赛一段时间或其他限制规定。
(1)计时员的主要职责是控制和掌握好比赛回合数、每个回合的时间,以及回合与回合之间的休息时间。两个回合之间必须休息整1分钟。
(2)每个回合开始前5秒钟,计时员要发出“清场”或“助手退场”的口令进行清场。
(3)计时员以敲锣或打铃宣布每个回合的开始和结束。
(4)在回合开始前,计时员要宣布即将开始的是第几个回合。
(5)计时员根据台上裁判员的指示停表和恢复计时。
(6)掌握全场比赛时间,用秒表或时钟计时。
(7)在台上裁判员数秒的同时,计时员应以声音信号告知裁判员已数过的秒数。
(8)在台上裁判员数秒时,即使该回合结束时间已到,也不能鸣锣,只有当台上裁判员下令继续开始比赛时,方可鸣锣。台上裁判员数秒时不能结束比赛,是因为已经发出“停止”的口令。
计时员座位应紧靠拳击台设置。
在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中,宣告员应该具备下述条件:能够流利地使用多种语言进行交流(英文是必须的)。熟悉国际拳联技术和竞赛规则。在体育赛事播报方面至少拥有3年的工作经验。
比赛组织委员会负责聘请专业比赛宣告员。
从2012年开始,所有国际拳联批准赛事、洲拳联批准赛事和所有国家级别的比赛,必须使用国际拳联指定供应商生产的拳套和头盔。
(1)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拳击台围绳内面积为6.1平方米(20平方英尺)。
(2)其他比赛,拳击台围绳内面积在4.9~6.1平方米(16~20平方英尺)即可。
(3)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拳击台外延与围绳的间距是85厘米(33.5英寸)。其他比赛,拳击台外延与围绳的间距至少是46厘米(18英寸)。
(1)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拳击台距离地面的高度为100厘米(3.3英尺)。
(2)其他比赛,拳击台距离地面或底座的高度在91~122厘米(3~4英尺)即可。
(1)拳击台面应安全、稳固和平整,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2)在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中使用的拳台台面是7.8平方米(25.6平方英尺)。
(3)其他比赛中,拳台台面面积应在5.82~7.8平方米(19.1~25.6英尺)。
(4)拳台的四角设有4个角柱,角柱用角垫缠绕,或以近似方式设置,防止拳手受伤。
(5)角垫颜色安排如下:面向仲裁席,近左角为红色、远左角为白色,近右角为白色、远右角为蓝色。
(1)台面要垫有厚1.3~1.9厘米(0.5~0.75英寸)的毡制品、橡胶或其他具有同等弹性的材料,再覆盖一张平展牢固的帆布。
(2)毡制品、橡胶或其他材料以及帆布均应覆盖整个台面,并且使用防滑帆布。
(1)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拳击台设有4根4厘米粗的围绳,与4个角柱稳固相连。
(2)4根围绳离拳台面的高度分别为40.6厘米(16英寸)、71.1厘米(28英寸)、101.6厘米(40英寸)和132.1厘米(52英寸)。
(3)围绳的每一边用两条宽3~4厘米(1.2~1.6英寸)帆布带将其上下相连、拴牢,四边帆布带之间的距离应相等。帆布带要稳固,不能顺着围绳滑动。
(4)围绳要绷紧,以抵消运动员的冲撞力。如必要,裁判员可随时调整围绳的松紧度。
拳击台设有3个台阶。红、蓝角各设一台阶,供参赛运动员及其助手使用;中立角设一台阶,供裁判员和临场医务监督人员使用。
在拳击台两个中立角的外侧,各备一个小塑料袋,供裁判员、医务仲裁或医生放置用过的止血棉球或纱布。
(1)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组委会应使用国际拳联指定供应商生产的拳击台。
(2)在2010年之后,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必须使用由国际拳联指定拳台。
(1)锣(带锣锤)或者铃。当比赛使用两个拳台时,一个使用锣,另一个使用铃。
(2)两个供运动员回合间休息时使用的转椅。
(3)两个塑料大杯用来喝水和漱口。如果没有水管将水直接输送到拳台,还要准备两个塑料喷洒器和两个小塑料瓶用来喝水。运动员和助手在拳台旁不得使用其他样式的水瓶。
(4)供竞赛官员使用的桌椅若干。
(5)一块(最好两块)秒表。
(6)一套急救设备。
(7)一个带有扩音设备的麦克风。
(8)两副比赛拳套。
(9)一副担架。
(10)两个头盔(红蓝各一)。
(1)摆放一个拳台的场地,见图10-1。
图10-1 一个拳台场地
1.评判1
2.评判2
3.评判3
4.评判4
5.评判5
6.医务仲裁席
7.计时席
8.锣
9.宣告席
10.仲裁席
11.积分系统操作员席
12.红角助手席
13.蓝角助手席
14.蓝角
15.中立角
16.红角
17.技术代表席
18.候场裁判席
19.抽签仲裁席
20.摄影台
21.摄像台
(2)摆放两个拳台的场地,见图10-2。
图10-2 两个拳台场地
1.评判1
2.评判2
3.评判3
4.评判4
5.评判5
6.医务仲裁席
7.计时席
8.锣
9.宣告席
10.当值仲裁席
11.积分系统操作员席
12.红角助手席
13.蓝角助手席
14.蓝角
15.中立角
16.红角
17.技术代表席
18.候场裁判席
19.抽签仲裁席
20.摄影台
21.摄像台
22.台下评判评估席
(1)所有国际拳联批准赛事必须使用国际拳联指定供应商生产的拳套。
(2)运动员将按照拳台红、蓝角佩戴红色或蓝色拳套比赛。
(3)所有国际拳联批准赛事,比赛拳套必须由组委会提供,并经技术代表批准。运动员不允许使用自己的拳套比赛。
(4)运动员应该在进入拳台之前佩戴好拳套。
(5)比赛结束后,运动员应立即摘下拳套,等候宣布结果。
(6)拳套内的填充物不能被替换或损坏。
(7)只能使用干净而完好的拳套。
(8)关于拳套的详细规定
1)拳套的重量为10盎司(284克),上下误差应控制在5%左右。皮革部分的重量不得超过总重量的一半,衬垫物的重量不得少于总重量的一半。允许有5%误差。
2)拳套具体尺寸规格详见图10-3。
3)在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中,运动员只允许戴尼龙搭扣型的拳套。
4)拳套皮革部分必须使用高质量的皮革,如牛皮(A级皮)和其他符合国际拳联标准的同质材料。
5)拳套大拇指部分必须与拳头的主体部分紧密相连,最多允许有10毫米的空隙。
6)比赛标识(会徽)可以印在拳套相应部分,即拳套手背正面处,尺寸大小不得超过50平方厘米。
7)供应商商标可以印在拳套相应部分,即拳套手腕正面处,尺寸大小不得超过50平方厘米。
8)其他任何形式的广告、图标、生产厂商名称都不允许在拳套上出现。
图10-3 拳套规格
(1)所有国际拳联批准赛事必须使用国际拳联指定供应商厂商生产的头盔。
(2)运动员必须佩戴头盔比赛。
(3)运动员将按照拳台红、蓝角佩戴红色或蓝色头盔比赛。
(4)所有国际拳联批准赛事,比赛头盔必须由组委会提供,并经技术代表批准。运动员不允许使用自己的头盔比赛。
(5)运动员应该在进入拳台之后佩戴头盔。
(6)比赛结束后,运动员应立即摘下头盔,等候宣布结果。
(7)关于头盔的详细规定
1)头盔重量不得超过450克。
2)比赛只能使用大、中、小3种型号的头盔。
3)在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中,运动员只允许佩戴尼龙搭扣型的头盔。
4)头盔具体尺寸规格详见图10-4。
5)头盔衬垫的厚度在2~3.5厘米。
6)头盔皮革部分必须使用高质量的皮革,如牛皮(A级皮)和其他符合国际拳联标准的同质材料。
7)比赛标识(会徽)可以印在头盔相应部分,即头盔额头部位,尺寸大小不得超过50平方厘米。
8)供应商商标可以印在拳套相应部分,即头盔后脑勺处,尺寸大小不得超过50平方厘米。
9)任何其他形式的广告标识都不得出现在拳套上。
10)AIBA的标识应该印在头盔的内侧。
图10-4 头盔规格
(1)所有国际拳联批准赛事,运动员必须使用国际拳联指定供应商生产的护手绷带。
(2)护手绷带应在更衣室并在主办方协会官员的监督下发放。所有运动员佩戴的护手绷带在检录时必须经过检查并盖章。
绷带不得长于4.5米(14.76英尺),也不得短于2.5米(8.2英尺),宽为5.7厘米(2.25英寸)。绷带应具有弹性。
运动员必须佩戴护齿比赛。护齿的大小应合适。如果运动员没有自带护齿,则东道主有义务提供,其费用由运动员或者其协会支付。不允许佩戴红色的护齿比赛。
(1)男子运动员必须佩戴护裆,并允许使用护裆带。护裆不得遮挡任何有效击打部位。
(2)女子运动员可以佩戴护胸和护裆。
(1)运动员应穿无钉无跟的软靴或鞋子、短袜、不超过膝盖的短裤,可遮盖胸背的背心。
(2)在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中,运动员可以根据拳台红、蓝角穿着红色或蓝色的背心和短裤。如果背心和短裤颜色相同,须用6~10厘米宽的弹性腰带清楚地标明腰带线(腰带线是一条从肚脐到臀上部的假想线)。
(1)国家协会的国旗在运动员的比赛上衣和短裤上分别只能在一处出现(图10-5)。
图10-5 比赛服装规定
(2)国旗上不允许包括任何生产商标识、赞助商广告或其他设计图案。
(3)国旗可以是印刷、刺绣或缝制在衣服上的。
(4)对于国旗的形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尺寸和位置应符合如下规定:①背心:位于背心前胸心口处,最大尺寸为50平方厘米;②短裤:位于短裤左腿的正面,最大尺寸为50平方厘米;③生产商的标识可以印刷、刺绣或缝制在衣服上,但不得遮挡其他标识如国家国旗。生产商标识的尺寸和位置应符合如下规定:背心,位于背心正面胸部右侧处,最大尺寸为20平方厘米;短裤,位于短裤右腿的正面,最大尺寸为20平方厘米。
(5)国家三字代码只能印在运动员比赛上衣的后背处。
(6)国家三字代码中每个字母的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
(7)字母的颜色必须与上衣的颜色有明显的反差。为了更易识别,字幕的颜色可以使用中立角的白色或加边框、阴影。
(8)国家三字代码不得遮挡其他标识如运动员的姓名。
(9)运动员的姓名或常用叫法应印在运动员的上衣背部。印在上衣的名字应能从护照上的姓名辨认出来。
(10)运动员的姓名应位于上衣后背部的上方,在肩胛处的中间部位。字母高不得超过5厘米,宽不得超过20厘米。
(11)字母的颜色必须与上衣的颜色有明显的反差。为了更易识别,字幕的颜色可以使用中立角的白色或加边框、阴影。
(12)不允许包括任何生产商标识、赞助商广告或其他设计图案。
(13)所有带有政治性、宗教或个人标语的赞助商或第三方的广告,以及如烟草、酒(除啤酒和红酒)、博彩类的广告都禁止出现在运动员的比赛服装上。
(14)赞助商的广告可以印刷、刺绣或缝制在衣服上,但不得遮挡其他标识如国家国旗。尺寸与位置应符合如下规定:背心,赞助商广告应位于上衣正面胸部以下的部位。尺寸最大不得超过150平方厘米。
(1)台上裁判员和台下评判员按照国际拳联要求着装参赛。
(2)台上裁判员执裁时可以配戴医用手套。
(1)在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中,必须使用国际拳联记分系统的全套设备。必须使用国际拳联记分系统的专业操作员。
(2)人工计点设备:当记分系统出现故障时,为每位台下评判员提供一个人工计点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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