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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的立法完善

时间:2024-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具体细节上,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又有所不同。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诉权主要就是审判启动权与支持控诉权,对于法院未生效判决中,无罪判决一般不能上诉,而对于生效判决,检察机关不能提出再审申请。因此,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权对司法权的制衡力度要强于英美法系国家。

刑事立案监督的立法完善

当然,对于权力制衡原理的运用,在我国一元分立模式下的对立与制衡,与三权分立模式下的对立与制衡,有着本质的不同。一是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这种对立和制衡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它的正当性和必然性,不言自明。二是我国对制衡原理的具体运用的内容和方法都是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制衡过程完全不同的,特别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以及进行监督的内容、形式和法律后果,更有其特殊性。在西方国家,由于检察权被定位于一种行政权,检察权的制衡范围总体上是有限的,虽然有些国家可能在民事领域有一定的制衡作用,但主要还是限于刑事司法领域,即一方面作为行政权的代表,通过行使公诉权对司法权进行制衡;另一方面在行政机关内部,通过公诉权对侦查权形成制衡。但在具体细节上,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又有所不同。在对司法权的制衡上,虽然两大法系国家都主要通过诉审分离与不告不理的原则,由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而防止司法权独断专横,但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公诉权除了包括审判启动权与在法庭支持控诉权以外,还包括对法院未生效判决与已生效判决的抗诉权,而不管是否有利于被告人。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诉权主要就是审判启动权与支持控诉权,对于法院未生效判决中,无罪判决一般不能上诉,而对于生效判决,检察机关不能提出再审申请。因此,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权对司法权的制衡力度要强于英美法系国家。在对侦查权的制衡上,大陆法系国家的制衡力度也要强于英美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国家公诉权与侦查权的关系上,一般认为侦查权从属于公诉权,侦查只是公诉的准备阶段,创设检察官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以一个严格受法律训练及拘束的公正客观官署,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避免法治国沦为警察国”。 (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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