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波 普 尔 看 来 , 传 统 知 识 论 之 中 的 归 纳 法 、 基 础 论 和 证 实 主 义 之 间 存 有 “ 一 损 皆 损 , 一 荣 俱 荣 ” 的 关 系 。 波 普 尔 的 任 务 不 仅 仅 是 提 出 一 种 与 归 纳 法 不 同 的 科 学 方 法 , 他 还 必 须 提 出 与 基 础 论 和 证 实 主 义 相 对 立 的 关 于 科 学 知 识 的 一 般 性 理 论 , 建 立 起 能 够 合 理 地 阐 明 科 学 性 质 、 任 务 和 发 展 趋 势 的 科 学 哲 学 。
第 三 节 证 伪 原 则
波 普 尔 的 科 学 哲 学 与 传 统 的 认 识 论 和 逻 辑 实 证 主 义 的 分 歧 表 现 在 三 个 方 面 : 第 一 , 证 伪 主 义 与 证 实 主 义 的 对 立 ; 第 二 , 试 错 法 和 归 纳 法 的 对 立 ; 第 三 , 理 性 的 批 判 精 神 和 教 条 主 义 的 对 立 。 以 下 分 别 说 明 。
证 伪 主 义
证 伪 主 义 是 和 证 实 主 义 针 锋 相 对 的 关 于 科 学 理 论 的 检 验 原 则 。 和 证 实 主 义 相 比 较 , 证 伪 主 义 有 两 个 优 点 。
第 一 , 科 学 理 论 一 般 都 表 达 为 全 称 判 断 , 经 验 的 对 象 却 总 是 个 别 的 。 个 别 的 事 例 无 论 重 复 多 少 次 , 也 证 实 不 了 一 个 全 称 判 断 。 例 如 , 即 使 我 们 观 察 到 成 千 上 万 只 白 天 鹅 , 也 不 足 以 证 实 “ 所 有 天 鹅 都 是 白 色 的 ” 这 样 一 个 全 称 判 断 。 因 为 我 们 的 观 察 不 可 能 穷 尽 所 有 天 鹅 。 然 而 , 只 要 我 们 发 现 了 一 只 黑 天 鹅 , 我 们 便 可 以 立 即 证 伪 这 一 判 断 。 因 此 , 只 有 坚 持 证 伪 原 则 , 我 们 才 能 够 把 经 验 观 察 作 为 检 验 理 论 的 标 准 。 换 而 言 之 , 经 验 之 所 以 能 够 成 为 理 论 的 试 金 石 , 其 真 实 原 因 不 在 于 经 验 能 够 证 实 理 论 , 而 在 于 经 验 能 够 证 伪 理 论 。
第 二 , 科 学 史 中 的 事 实 证 明 , 当 人 们 寻 求 证 实 而 不 能 达 到 目 的 的 情 况 下 , 人 们 往 往 借 助 一 些 辅 助 性 的 特 设 来 为 预 先 设 定 的 理 论 辩 护 。 仍 以 上 面 的 事 实 为 例 : 当 一 只 黑 天 鹅 被 发 现 时 , 人 们 可 以 做 出 一 些 特 设 , 把 黑 天 鹅 排 除 在 “ 天 鹅 ” 种 类 之 外 ; 或 者 作 出 另 外 一 些 特 设 , 使 得 只 有 白 天 鹅 才 能 满 足 天 鹅 的 特 征 。 这 样 , 证 实 主 义 往 往 堕 落 成 为 教 条 主 义 者 进 行 辩 护 的 工 具 。 证 伪 主 义 可 以 避 免 辩 护 主 义 、 教 条 主 义 的 危 险 。 根 据 证 伪 原 则 的 要 求 , 人 们 不 必 害 怕 , 更 不 必 想 方 设 法 地 消 除 与 理 论 不 符 合 的 事 例 。 相 反 , 应 当 欢 迎 这 样 事 例 的 发 现 。 证 伪 原 则 告 诉 人 们 , 一 切 科 学 理 论 都 只 是 猜 测 和 假 说 , 它 们 不 会 被 最 终 地 证 实 , 但 却 会 随 时 被 证 伪 。
2 试 错 法
证 伪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方 法 是 试 错 法 。 试 错 法 的 一 般 步 骤 是 , 首 先 大 胆 地 提 出 猜 测 和 假 说 , 然 后 努 力 寻 找 和 这 一 假 说 不 相 符 合 的 事 例 , 并 根 据 事 例 对 假 设 进 行 修 正 , 乃 至 完 全 否 定 。 在 第 一 次 尝 试 失 败 之 后 , 再 提 出 更 好 的 假 说 , 运 用 同 样 步 骤 对 其 进 行 证 伪 。 试 错 法 没 有 终 点 。 试 错 法 的 目 的 不 是 最 终 找 到 一 个 不 再 能 被 证 伪 、 不 再 适 用 于 试 错 法 的 假 说 。 试 错 法 对 理 论 的 修 改 、 完 善 或 者 否 定 是 永 无 休 止 的 。 我 们 只 能 说 , 试 错 法 “ 试 ” 出 了 一 个 较 好 的 假 说 , 但 却 不 能 说 , 我 们 找 到 了 最 好 的 假 说 。 最 好 的 假 说 是 终 极 真 理 的 代 名 词 , 是 和 科 学 精 神 格 格 不 入 的 。
试 错 法 在 本 质 上 是 演 绎 的 方 法 。 在 方 法 论 中 , 人 们 通 常 把 从 一 般 原 则 推 导 到 具 体 事 例 的 过 程 称 为 演 绎 , 把 由 具 体 事 例 推 导 一 般 原 则 的 过 程 称 为 归 纳 。 人 们 普 遍 认 为 , 归 纳 法 是 经 验 科 学 的 基 本 方 法 。 演 绎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是 数 学 、 逻 辑 等 抽 象 思 维 学 科 。 波 普 尔 不 但 否 认 了 科 学 理 论 的 发 现 是 归 纳 过 程 , 而 且 进 一 步 说 明 , 经 验 科 学 方 法 的 性 质 是 演 绎 。 如 果 说 , 归 纳 法 的 程 序 是 : 事 例 一 假 说 一 事 例 , 试 错 法 的 程 序 便 是 : 假 说 ― 事 例 ― ( 更 完 善 的 ) 假 说 。 这 在 逻 辑 中 被 称 为 否 定 后 件 推 理 ( modus tolens ) , 其 符 号 形 式 是 : (www.xing528.com)
例 如 : P : 所 有 的 天 鹅 都 是 白 色 的 。
Q : 每 一 只 天 鹅 都 是 白 色 的 。
“ P 蕴 含 ( ) Q ” 是 假 说 。
观 察 的 结 果 是 一 Q : 有 一 只 天 鹅 是 黑 色 的 。
因 此 , 结 论 是 一 P : “ 所 有 的 天 鹅 是 白 色 的 ” 是 错 误 的 。
从 形 式 上 说 , 试 错 法 是 这 样 一 种 类 型 的 演 绎 推 理 。 作 为 普 遍 有 效 的 科 学 方 法 , 它 显 示 了 科 学 的 演 绎 性 质 。
3 理 性 的 批 判 精 神
一 般 说 来 , 推 崇 演 绎 法 和 哲 学 中 的 理 性 主 义 相 联 系 , 而 归 纳 法 的 哲 学 基 础 是 经 验 论 。 波 普 尔 对 归 纳 法 的 批 判 和 恢 复 演 绎 法 在 经 验 科 学 中 地 位 的 努 力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可 以 看 作 是 对 理 性 主 义 传 统 的 继 承 。 他 曾 说 过 , 他 最 崇 拜 的 四 位 伟 大 哲 学 家 是 柏 拉 图 、 斯 宾 诺 莎 、 康 德 和 休 漠 。 这 四 人 当 中 , 三 个 人 的 哲 学 富 有 理 性 主 义 精 神 。 休 漠 虽 然 是 经 验 主 义 者 , 但 却 怀 疑 归 纳 法 的 合 理 性 。 从 历 史 渊 源 上 来 判 定 , 波 普 尔 无 疑 具 有 理 性 主 义 者 的 气 质 。 但 是 , 我 们 也 不 要 夸 大 波 普 尔 思 想 中 的 传 统 因 素 , 不 要 在 理 性 主 义 和 经 验 主 义 对 立 的 传 统 模 式 中 看 待 他 的 哲 学 。 传 统 中 的 理 性 主 义 和 经 验 主 义 虽 然 在 “ 知 识 的 基 础 是 什 么 ” 这 一 问 题 上 针 锋 相 对 , 但 两 者 都 承 认 , 知 识 起 源 于 一 个 恒 久 不 变 的 基 础 。 它 们 的 分 歧 仅 在 于 , 理 性 主 义 者 认 为 知 识 的 基 础 是 必 然 的 、 普 遍 的 原 则 , 而 经 验 主 义 者 则 认 为 它 是 人 的 经 验 感 觉 。 波 普 尔 不 但 反 对 经 验 主 义 的 基 础 论 , 也 反 对 理 性 主 义 的 基 础 论 。 根 据 他 的 证 伪 原 则 , 一 切 理 论 或 原 则 都 可 以 被 证 伪 。 没 有 任 何 原 则 可 以 永 久 经 受 证 伪 的 考 验 而 成 为 知 识 的 不 变 基 础 。 把 抽 象 的 理 性 原 则 当 作 知 识 的 基 础 是 比 经 验 主 义 的 基 础 论 更 为 危 险 的 教 条 主 义 。 再 者 , 波 普 尔 从 未 全 盘 否 认 经 验 主 义 。 经 验 虽 然 不 是 知 识 的 唯 一 来 源 和 不 变 基 础 , 但 却 是 检 验 知 识 的 标 准 。 一 个 假 说 在 未 被 经 验 检 验 之 前 , 与 神 话 和 幻 想 没 有 多 大 区 别 。 只 是 由 于 经 验 事 实 所 起 的 证 伪 作 用 , 假 说 才 成 为 科 学 的 理 论 和 知 识 。
为 了 和 传 统 的 理 性 主 义 相 区 别 , 波 普 尔 将 他 的 理 性 主 义 称 作 理 性 批 判 主 义 。 其 特 点 是 对 现 存 的 假 说 、 理 论 和 知 识 进 行 理 性 的 批 判 。 所 谓 理 性 的 批 判 , 首 先 就 是 证 伪 、 试 错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 提 出 更 好 的 假 说 与 猜 测 。 在 《 客 观 知 识 》 一 书 中 , 波 普 尔 用 比 喻 形 象 地 说 明 了 批 判 理 性 主 义 和 经 验 主 义 的 差 别 。 他 把 经 验 主 义 的 基 础 论 比 作 “ 精 神 水 桶 说 ” : “ 根 据 这 个 观 点 , 我 们 的 精 神 便 类 似 于 容 器 一 种 水 桶 ― 知 觉 和 知 识 都 积 累 在 里 面 。 ” ① 获 得 知 识 的 过 程 好 像 是 把 经 验 材 料 注 人 水 桶 之 中 , 像 榨 葡 萄 一 样 从 经 验 中 吸 取 出 知 识 。 批 判 理 性 主 义 好 比 是 “ 探 照 灯 ” : 人 的 理 性 好 像 是 一 盏 探 照 灯 , 它 以 假 设 向 导 观 察 的 类 别 、 角 度 和 方 向 , 照 亮 未 知 的 领 域 。 “ 正 是 假 设 成 了 我 们 的 向 导 , 引 导 我 们 得 到 新 的 观 察 结 果 。 ”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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