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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责任与理想-法官的细节生活

时间:2024-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官吏的责任与法官的理想在前不久结束的党的十六大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再一次强调了依法治国,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的重要性。我由此引出这样一个当今中国社会不得不面对的命题:官吏的责任与法官的理想。这也可以说是时下中国法官的追求与理想。强调官吏对法治的责任,首先是基于法治的合理性,法治的合理性在于其优于人治,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人治具有比法治更少的正确性。

法官的责任与理想-法官的细节生活

官吏的责任与法官的理想

在前不久结束的党的十六大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再一次强调了依法治国,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的重要性。这使我们再一次体会到,法治的光芒正逐渐普照整个中国大地和每个公民的心灵。此乃中国之大幸,中国百姓之大幸,中国司法官之大幸。历经沧桑的中国人民应该能够明白,相比海市蜃楼一般的所谓“最好的人治”,法治是“最好的人治”终不可得情况下最好的选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是官吏与人民约定共守的合同,其间,关于双方诚信的程度与违约后果,则由法官来评判与阐释。我由此引出这样一个当今中国社会不得不面对的命题:官吏的责任与法官的理想。

当今中国法官最大的期待莫过于此:在独立与权威下行使权力并生存。这也可以说是时下中国法官的追求与理想。这样一种理想在西方人眼里,特别是西方法官眼里,也许是一件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事情,他们甚至会为中国法官的如此追求倍感惊奇。然而,在中国法官看来,这个平凡理想的实现却已是经历过和仍需经历的一个漫长岁月煎熬的过程,概因为国人的观念与中国体制使然。在中国,一方面,法院的判决实在是承载了太多的国家机关和各种官吏的评判、监督与压力,法官微弱的肩头颇有不堪重负之感;另一方面,极少的不合格法官正用他们的腐败劣迹,侵蚀着神圣的天平与国人对法官的殷切厚望。因而,要实现中国法官的最低理想,就必须剔除这两方面的绊脚石。首要的问题是应在宪法中明确赋予法院享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终局权力,这是对一个法制国家最起码的要求。试想,法院的判决如果接受其他国家机关和任何官吏的评判,其他国家机关可对法官如何审案、判案下达指标、命令,法官在判案时还要考虑如何下判才能免除自己日后承担法律责任,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还如何保障?法院、法官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权威还何以维持、存在?没有法院的独立审判,没有法院、法官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和国民心目中的权威,这个国家还能叫法治国家吗?当然,法院的判决不接受其他国家机关和任何官吏的评判、监督,法院办冤、假、错案怎么办?法院、法官不是神,他们办案难免出错,但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程序人类设计的保证冤、假、错案最少发生可能的制度,这种制度虽然不能绝对避免错误发生,但那是人类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如果我们试图在这种制度之外去寻找另一种纠错机制,那我们只能是饮鸩止渴,再回到过去的人治时代中去。有人可能会说,外国法官素质相对较高,可以赋予他们这种权力,在我们现有这种法官素质条件下,能这样做吗?目前,我国法官素质的确不尽如人意,但法官素质是可以改善的,通过法官选拔、任用、培训和待遇制度的改革,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完全可以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大为提高。如果我们因法官队伍现在的素质尚有一定的问题而不赋予法官理解和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权力,我们的司法可能会处于半停滞状态,最重要的是,整个国家法制将无法正常运转。

然后再说官吏的责任。强调官吏对法治的责任,首先是基于法治的合理性,法治的合理性在于其优于人治,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人治具有比法治更少的正确性。法治不是不犯错误,而是法治以民主为基础,有了民主的基础,人们就可能少犯错误。尽管也可能有少数人掌握真理的时候,但是民主并不排斥而且还要提供少数人成为多数人的可能途径。法治使民主的实现具有了客观而有效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二是人治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人治的“人”不管是个人或是少数人,这些“人”都可能因主观认识的改变而随意改变自己的意志。社会大众就会生活在不确定之中,也就会缺乏起码的安全感,甚至缺乏安全。在这方面,中国有着沉痛的教训。也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早在1978年就睿智地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改变而改变。”三是“人治”的可信度较低。人治中的决策,既不必经过民主的程序与过程,也不具有法治所具有的确定性与公开性,因此社会对人治的信赖就缺乏客观的根据。即使人治的很好方案也难于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当然就不可能具有足够的号召力。(www.xing528.com)

强调官吏对法治的责任,就是要求官吏做到循规蹈矩也即严格守法。其直接的理由不外乎两点:一是“法之不行,自上坏之”,俗语说“上梁不正下梁歪”是也。官吏在私人方面的表率作用,古今一理。“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官吏守法守纪、奉公去私,立即像春风化雨,激励民众守法向上;官吏违法乱纪,以权谋私,立即像毒药投进了水源和空气里,率导民众昏聩堕落。官吏不守法,想要人民守法很困难,古时封建帝王都知道“治民先治吏”、“吏道正则民风淳”的道理。二是官吏不尊重法制,百姓就不会尊重法制。这是就官吏执行公务的活动而言。法律制度一旦制定出来,总是希望人民把它“当真的”。要想人民大众“当真”,官吏首先就得“当真”。在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中,官吏的职责只能是“照章办事”,不能动辄“变通处理”。你一“变通处理”,百姓就感到成文法条不可信,久之就会把法律看得很轻:“你不当真,干吗我当真!”的确,在官吏轻视法律、玩弄法律(有时甚至出于正当公益目的)的情形下,把法律“当真了”的百姓当然被嘲为“法呆子”,当然就会吃亏。真正的法制社会应该是:上上下下均有对法律的虔诚信仰,都当真,都有点“法呆子”精神!

两晋法学家刘颂主张,官吏应该谨守法律条文,“死生以之,不敢措思于成制以外”。即使依法处理好像不合众心不合人情,也要毫不犹豫地依法办理。这一真言对我们今天的事业尤有指导意义。法治常常毁于以权谋私的贪官污吏,也常常毁于“上有政策(法律),下有对策”即玩弄法律的官吏。如果真如笔者所言那样,法官实现了自己的理想,而官吏则充分履行了自身对法治的责任,那么,中国的法治就真的到了一个纯粹的高度。

(原载《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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